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皖民申字第0032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8-13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方汝田因與被申請人合肥市包河工業(yè)區(qū)管理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終字第0313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方汝田申請再審稱,張仁鳳、陸春霞、陸忠琴、李文杰2014年元月8日出具的聲明、安置補充協(xié)議、公證書等新證據(jù),足以推翻原裁定;家庭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一份虛假協(xié)議,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
本院審查認為,方汝田提供的張仁鳳、陸春霞、陸忠琴、李文杰2014年元月8日出具的聲明及張仁鳳、陸春霞、陸忠琴、李文杰兩戶2007年與合肥市包河工業(yè)區(qū)管理委員會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充協(xié)議》等材料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內容也不足以推翻原裁定;方汝田起訴要求對分割給陸忠琴戶138平方米、張仁鳳戶102平方米共計240平方米房屋給予補償,原審法院經審查,2008年3月25日,方汝田與該兩戶簽訂一份家庭財產分割協(xié)議,其中張仁鳳戶分得102平方米,陸忠琴戶分得138平方米。方汝田在二審認可該協(xié)議是三方自愿達成,且起訴的240平方米拆遷面積即指該240平方米面積,故原審法院認為方汝田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裁定駁回方汝田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方汝田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方汝田的再審申請。
審判人員
審判長朱道林
審判員金愛慈
代理審判員宋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