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榕民終字第234-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05-08
審理經過
上訴人福州鳳凰房屋征收工程處因與上訴人福州市土地房屋開發(fā)總公司、被上訴人葉忠德、原審原告福州市鼓樓區(qū)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原審第三人王寧妹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5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因上訴人福州鳳凰房屋征收工程處未在法定期限內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也未提出減、免、緩交案件受理費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本案按上訴人福州鳳凰房屋征收工程處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克華
代理審判員繆羽
代理審判員黃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