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吉民抗字第6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12-11
審理經(jīng)過
申訴人榆樹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孔繁超、曹志平與申訴人栗國政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長民一終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榆樹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孔繁超、曹志平與栗國政均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2014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吉檢民(行)監(jiān)(2014)22000000078號民事抗訴書,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長民一終字第170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對本案提出抗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判人員
審判長林麗艷
代理審判員李麗
代理審判員楊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賈云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