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滬二中民(行)終字第2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3-26
審理經過
上訴人黃林華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4)虹民(行)初字第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上訴人黃林華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黃林華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40元,由上訴人黃林華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張璇
代理審判員王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國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