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邳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3)邳民訴初字第001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09-04
審理經過
2013年8月30日,本院收到起訴人井廣密的起訴狀,稱被告韓某某于2007年7月14日夜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在未經原告同意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未報市政府審批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將原告以5000元購買的位于原五金公司北倉庫院內居住兼經營的房改房三間兩層樓拆毀。后在邳州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主持下,原、被告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于2012年底將在拆遷原址建的商品房西單元西首128平方米交付給原告所有并正常使用??芍两袢圆灰娂s定補償的房屋動工開建。請判令被告支付拆遷過渡費、未能按時交付拆遷補償房屋違約金249966元、套房實際面積128平方米。
本院認為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被告韓某某未取得《拆遷許可證》,不能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的適格主體,且雙方約定補償房屋未建,補償條件也未成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井廣密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繼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