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休寧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休民一初字第0102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11-09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休寧縣海陽鎮(zhèn)人民政府、休寧縣曙光拆遷有限公司訴被告吳宗球、吳國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良民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休寧縣海陽鎮(zhèn)人民政府、休寧縣曙光拆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予原告休寧縣海陽鎮(zhèn)人民政府、休寧縣曙光拆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650元,減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休寧縣海陽鎮(zhèn)人民政府、休寧縣曙光拆遷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良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程菲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