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京0118民初5930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7-27
審理經過
原告項樹莊與被告北京市密云區(qū)密云鎮(zhèn)大唐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唐莊村委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項樹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霞、邢芳,被告大唐莊村委會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項樹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大唐莊村委會向我支付2016年2月逾期交房違約損失6000元;2.案件受理費由大唐莊村委會承擔。事實和理由:我系大唐莊村村民,有合法民宅一處。2009年10月被告征地拆遷將住宅拆除,并簽署了《拆遷安置協(xié)議(回遷)》,《拆遷安置協(xié)議(回遷)》中約定整體拆遷完成后18個月內安置回遷。2009年12月底,大唐莊大北地地塊整體拆遷完畢,至今已經七年有余,但拆遷安置的70平方米、90平方米樓房各1套及車庫2個仍未得到回遷,被告嚴重違約。拆遷戶集體多次到村委會、鎮(zhèn)政府、區(qū)政府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上訪,就拆遷協(xié)議違約問題進行維權。我曾兩次起訴至密云法院主張損失補償,法院判決大唐莊村委會違約,我可以主張損失補償,2016年1月之前的損失費已結清,且發(fā)放到位。綜上,現(xiàn)起訴至法院,要求大唐莊村委會給付2016年2月的逾期交房違約損失共計6000元。
被告辯稱
大唐莊村委會辯稱,項樹莊所述情況屬實,同意按之前密云法院判決認定的給付標準執(zhí)行。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0月11日,項樹莊(乙方)與大唐莊村委會(甲方)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回遷)》,協(xié)議約定:“甲方拆除乙方坐落在大唐莊村房屋17間,建筑面積240平方米;根據(jù)密云區(qū)(縣)房屋拆遷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按照‘拆一平米還一平米’的原則,雙方同意做如下安置:回遷安置在四層,建筑面積90平方米;回遷安置在六層,建筑面積70平方米;安置20平方米車庫2個;自整體拆遷完成后18個月內安置回遷”等內容,雙方簽字并蓋章。2009年12月,大唐莊村大北地地塊整體拆遷完畢,但大唐莊村委會一直未向項樹莊交付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2套回遷房屋及2個車庫。
另查明,2016年8月,項樹莊起訴至本院,要求大唐莊村委會支付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間的逾期交房違約損失,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京0118民初62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唐莊村委會向項樹莊支付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二月期間逾期交付回遷房屋、車庫的違約損失十二萬四千二百元;2017年1月,項樹莊起訴至本院,要求大唐莊村委會支付2016年1月的逾期交房違約損失,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京0118民初13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唐莊村委會向項樹莊支付二○一六年一月逾期交付回遷房屋、車庫的違約損失兩千三百元。上述兩個判決均生效。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項樹莊與大唐莊村委會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回遷)》后,項樹莊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畢其合同義務,大唐莊村委會亦應根據(jù)約定及時交付回遷安置房屋?,F(xiàn)因大唐莊新區(qū)項目建設需要按照國家行政審批流程履行相應審批手續(xù),致使大唐莊村委會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回遷安置房屋,大唐莊村委會已違約,項樹莊可以針對大唐莊村委會的違約行為要求賠償損失,故其要求大唐莊村委會給付2016年2月逾期交房的合理違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根據(jù)本案情況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本院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北京市密云區(qū)密云鎮(zhèn)大唐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項樹莊二○一六年二月逾期交付回遷房屋、車庫的違約損失二千三百元;
二、駁回原告項樹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原告項樹莊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區(qū)密云鎮(zhèn)大唐莊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佟春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侯君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