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奎屯墾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兵0701民初1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5-1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許太民、王梅華與被告奎屯潤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翔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太民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合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潤翔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太民、王梅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支付拆遷賠償款250000元;2、請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滯納金17062.5元;3、請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以上共計267062.5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許太民自2002年種植經(jīng)營第七師農(nóng)科所試驗站5畝土地,用于溫室大棚種植。2014年11月3日,原告許太民、王梅華(乙方)與被告潤翔公司(甲方)簽訂《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第七師農(nóng)科所試驗站范圍內(nèi)大棚及附屬房屋,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拆遷補償費350000元。2014年12月9日,潤翔公司出具承諾書,內(nèi)容為:“根據(jù)我公司與王梅華、許太民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金額350000元,我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先行支付100000元,剩余拆遷賠償款250000元,我公司承諾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按時支付,我公司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承擔滯納金”。2014年12月10日潤翔公司支付原告100000元。剩余25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辯稱
被告潤翔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主張的事實一致。原告在本次訴訟中支付郵寄送達費168.8元,公告費252.5元。
以上事實有《土地租賃合同》、《補償協(xié)議書》、承諾書、郵寄費票據(jù)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就拆遷補償事宜達成《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系有效合同,潤翔公司應當按承諾在2015年8月31日付清剩余拆遷補償款250000元,未按時支付,應當按承諾書的約定承擔違約金,承諾書約定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承擔滯納金,故潤翔公司應當支付原告違約金16666.7元(計算方法:250000元×5%÷12個月×16個月)。被告潤翔公司還應當賠償原告在此次訴訟中支付的郵寄費及公告費共計421.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奎屯潤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許太民、王梅華拆遷補償款250000元,違約金16666.7元,并賠償原告許太民、王梅華郵寄費及公告費損失421.3元。
二、駁回許太民、王梅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306元,由被告奎屯潤翔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七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向洪武
代理審判員鄭漢頡
代理審判員王玉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