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孫彥輝
案號:(2019)吉0104民初2363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6-27
案由: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南關區(qū)楊世杰中醫(yī)血液病診所(以下簡稱楊世杰診所)訴被告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以下簡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數(shù)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訴稱
楊世杰診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向楊世杰診所返還115,440.00元;2.判令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恢復楊世杰診所網站“
”的使用;3.判令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連續(xù)30日在全國性互聯(lián)網及新聞媒體上對楊世杰診所進行公開道歉;4.判令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賠償楊世杰診所因網址關閉、域名丟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具體損失以鑒定評估為準)。事實及理由:楊世杰診所曾多次與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簽訂網絡服務合同,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8公司為楊世杰診所注冊了多個網站、域名、通用網址(包括“
”、“楊世杰中醫(yī)”、“血液病”、“中醫(yī)血液病”、“血液病治療&
;中國”等),并提供網站、域名、通用網址續(xù)期等服務,互聯(lián)網服務費均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收取。2011年12月9日,楊世杰診所與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簽訂《域名/通用網址合同》,約定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為楊世杰診所注冊通用網址“楊世杰中醫(yī)”,注冊期限為2011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2日,互聯(lián)網服務費為30,000.00元。該項服務費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收取,并開具了正規(guī)發(fā)票。2014年12月13日,楊世杰診所與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簽訂《
+企業(yè)網站系統(tǒng)銷售合同》,約定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為楊世杰診所的英文網址“
”續(xù)期,期限為3年,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服務費為6,000.00元。該服務費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收取,并開具了收據(jù)。2016年2月28日,楊世杰診所與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簽訂《域名合同》,約定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為楊世杰診所辦理域名“血液病”、“中醫(yī)血液病”的續(xù)期,續(xù)費期限均為5年,服務費為15,050.00元。該服務費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收取,并開具了收據(jù)。2016年8月19日,楊世杰診所與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簽訂《域名合同》,約定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為楊世杰診所辦理域名“血液病治療&
;中國”的續(xù)期,續(xù)費期限為7年,服務費為36,540.00元。該服務費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收取,并開具了收據(jù)。2016年9月2日,楊世杰診所與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簽訂《域名合同》,約定由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為楊世杰診所辦理域名“血液病”、“中醫(yī)血液病”的續(xù)期,續(xù)費期限均為2016年2月28日之后的5年,服務費為32,850.00元。該服務費由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收取,并開具了收據(jù)。2018年,中企動力公司的工作人員又打電話來,詢問楊世杰診所的域名和網站是否續(xù)期,楊世杰診所告知已經辦理續(xù)期,工作人員回復楊世杰診所的網站已于2015年關閉,其名下“血液病”、“中醫(yī)血液病”、“血液病治療&
;中國”均未續(xù)費成功,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為楊世杰診所出具的3份《中國國家頂級域名注冊證書》不存在,且通用網址注冊費用實際每年500.00元。楊世杰診所隨即找到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處,要求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返還多收的通用網址“楊世杰中醫(yī)”注冊費25,000.00元,網站續(xù)期費用6,000.00元,“血液病”、“中醫(yī)血液病”、“血液病治療&
;中國”三個域名的續(xù)期費84,440.00元,共計115,440.00元,賠償因網站、通用網址、域名丟失期間的損失并道歉。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均不同意返還上述費用賠償損失,也不同意道歉,故楊世杰診所訴至法院。立案后,楊世杰診所變更第1項訴請:判令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向楊世杰診所返還25,000.00元。
被告辯稱
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合同主體,不是適格被告,楊世杰診所向我公司提出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中企動力公司辯稱:1、楊世杰診所主張的25,000.00元的互聯(lián)網服務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2、中企動力公司并未收取楊世杰診所關于網站建設、管理或運營的任何費用,亦無任何義務確保
網站的使用;3、中企動力公司并未給楊世杰診所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無需就任何情形賠禮道歉,且楊世杰診所基于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亦無賠禮道歉之救濟措施;4、楊世杰診所并無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存在經濟損失,且中企動力公司并無任何過錯。綜上所述,中企動力公司認為楊世杰診所的各項訴請無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答辯內容同中企動力公司。
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因中企動力長春分公司、中企動力公司、北京中企網動力公司為楊世杰診所注冊域名網站而產生的糾紛,幾方就網絡域名是否注冊成功、能否恢復網站以及如何恢復網站等方面存在爭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理解與適用》種關于“網絡域名注冊合同糾紛”的釋義:“網絡域名注冊合同糾紛是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與域名注冊申請者之間簽訂的域名注冊協(xié)議而發(fā)生的糾紛”,本案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根據(jù)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應屬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員 孫彥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吳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