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與某管理公司執(zhí)行復議案-評估程序中并無組織當事人質證等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以此為由主張評估程序違法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7-5-202-045
關鍵詞
執(zhí)行/執(zhí)行復議/司法評估/鑒定/評估程序
基本案情
某銀行與某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兩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執(zhí)行。在兩案執(zhí)行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議價通知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某銀行出具書面《答復函》稱:“我行無法給出議價建議,也無法與被執(zhí)行人就抵押物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特此告知。同時,因通知所列各項房產及土地需專業(yè)人員現場勘查才能準確定價,所以該等財產不適宜通過定向和網絡詢價方式定價,我們要求直接選任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盡快啟動拍賣程序?!?021年10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詢價評估系統中采取搖號方式,從人民法院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北京市子庫中隨機確定三家評估機構以及順序,北京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排序在先。同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魯執(zhí)9、10號委托書,委托北京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某管理公司名下的涉案財產進行評估,后該公司出具了京港(2022)涉案字第(4)、(5)、(6)、(7)、(8)、(9)號《涉執(zhí)房地產處置司法評估報告》。
某管理公司以評估的房產價值明顯過低、評估報告未附房地產估價技術報告、未通知其參加現場勘查等事由,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北京某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了回復函。對未通知某管理公司參加現場勘查的異議,評估機構回復稱:“我公司估價人員于2021年12月15日下午在勘查現場時曾接到異議人電話,電話中我公司估價人員告知異議人正在進行現場勘查,并要求異議人能夠攜帶《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原件到場進行配合現場勘查,異議人以無法到達現場為由予以拒絕?!?/p>
某管理公司不服,以評估所依據的相關材料法院并未組織各方質證,評估機構也未組織各方當事人就相關材料發(fā)表意見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魯執(zhí)異31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某管理公司的異議請求。某管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執(zhí)復86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某管理公司的復議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管理公司主張評估機構未組織當事人就相關材料進行質證等程序違法,主要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根據該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但該規(guī)定不適用于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評估程序中并無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等強制性規(guī)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但該規(guī)定并不當然適用于評估機構的評估程序。評估程序中并無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等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以此為由主張評估程序違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33號,2019年修正)第34條
執(zhí)行異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魯執(zhí)異31號執(zhí)行裁定(2022年6月16日)
執(zhí)行復議: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zhí)復86號執(zhí)行裁定(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