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1999]8號
【發(fā)布日期】 1999.02.12
【實施日期】 1999.02.16
【時效性】 失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失效依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9〕8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