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李某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對于非形狀構造類特征的考量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13-3-024-007
關鍵詞
行政/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創(chuàng)造性/非形狀構造類特征/技術貢獻
基本案情
浙江某公司系專利名稱為“一次性單劑量藥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劑瓶”、專利號為201420651984.5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2017年5月27日,李某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對此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第3433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5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據(jù)此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浙江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京73行初3105號行政判決:駁回浙江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浙江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終62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中,對于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應當主要考慮其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是否產生影響;如果其沒有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產生影響,則未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作出技術貢獻,通常不會為實用新型專利帶來創(chuàng)造性。
本案中,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滴眼劑瓶的材質與瓶內盛裝的滴眼劑具體藥物組合物的相容性問題,是否會為本專利帶來創(chuàng)造性,主要取決于二者的改進是否會對本專利要求保護的滴眼劑瓶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產生影響。從本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記載內容來看,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權利要求1限定的滴眼劑瓶的材質與瓶內盛裝的滴眼劑具體藥物組合物的相容性問題,將會對本專利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產生何種影響,故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并未產生創(chuàng)造性貢獻。一審判決對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最終結論正確。
裁判要旨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由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構成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非形狀構造類特征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不具有影響,則其通常對于該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不產生貢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第3款)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3105號行政判決(2020年10月15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終621號行政判決(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