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指定辯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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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律師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百二十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gòu)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