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二審檢察人員出庭】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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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條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公訴案件,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后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
第四百四十五條 對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官出席第二審法庭。檢察官助理可以協(xié)助檢察官出庭。根據(jù)需要可以配備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四百四十六條 檢察官出席第二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支持抗訴或者聽取上訴意見,對原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糾正意見;
(二)維護原審人民法院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建議法庭維持原判;
(三)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quán)利;
(四)對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訴訟程序的情況記明筆錄;
(五)依法從事其他訴訟活動。
第四百四十七條 對抗訴和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調(diào)取下級人民檢察院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查閱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閱或者調(diào)閱案卷材料。查閱或者調(diào)閱案卷材料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nèi)完成。在一個月以內(nèi)無法完成的,可以商請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四十八條 檢察人員應當客觀全面地審查原審案卷材料,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應當審查原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量刑是否適當,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并應當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或者上訴人的上訴狀,了解抗訴或者上訴的理由是否正確、充分,重點審查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jù)和法律適用問題,有針對性地做好庭審準備工作。
第四百四十九條 檢察人員在審查第一審案卷材料時,應當復核主要證據(jù),可以訊問原審被告人。必要時,可以補充收集證據(jù)、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需要原偵查案件的公安機關補充收集證據(jù)的,可以要求其補充收集。
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線索的,可以移交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也可以自行調(diào)查核實。發(fā)現(xiàn)遺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偵查。
對于下列原審被告人,應當進行訊問:
(一)提出上訴的;
(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
(三)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第四百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三)復核主要證據(jù),必要時詢問證人;
(四)必要時補充收集證據(jù);
(五)對鑒定意見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六)根據(jù)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第四百五十一條 出席第二審法庭前,檢察人員應當制作訊問原審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和出示、宣讀、播放證據(jù)計劃,擬寫答辯提綱,并制作出庭意見。
第四百五十二條 在法庭審理中,檢察官應當針對原審判決或者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問題,圍繞抗訴或者上訴理由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訊問原審被告人,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出示和宣讀證據(jù),并提出意見和進行辯論。
第四百五十三條 需要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期間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證據(jù)的,出庭的檢察官可以申請法庭出示、宣讀、播放。
在第二審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證據(jù)材料的,參照本規(guī)則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收到刑事抗訴案件開庭通知書后,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證據(jù)情況,了解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是否發(fā)生變化;
(二)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政策問題,充實相關的專業(yè)知識;
(三)擬定出席抗訴法庭提綱;
(四)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決定支持抗訴的,應當制作支持抗訴意見書,并在開庭前送達同級人民法院。
第五條出席抗訴法庭提綱一般應當包括:
(一)訊問原審被告人提綱;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鑒定人提綱;
(三)出示物證,宣讀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勘驗檢查筆錄,播放視聽資料的舉證和質(zhì)證方案;
(四)支持抗訴的事實、證據(jù)和法律意見;
(五)對原審被告人、辯護人辯護內(nèi)容的預測和答辯要點;
(六)對庭審中可能出現(xiàn)的其他情況的預測和相應的對策。
第六條上級人民檢察院支持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和理由的,支持抗訴意見書應當敘述支持的意見和理由;部分支持的,敘述部分支持的意見和理由,不予支持部分的意見應當說明。
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支持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和理由,但認為原審判決、裁定確有其他錯誤的,應當在支持抗訴意見書中表明不同意見和理由,并且提出新的抗訴意見和理由。
第七條庭審開始前,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做好如下預備工作:
(一)核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以及其他應當?shù)酵サ脑V訟參與人是否已經(jīng)到庭;
(二)審查合議庭的組成是否合法;刑事抗訴書副本等訴訟文書的送達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是否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審查到庭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與刑事抗訴書中原審被告人的情況是否相符;審判長告知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quán)利是否清楚、完整;審判長對回避申請的處理是否正確、合法。法庭準備工作結(jié)束,審判長征求檢察人員對法庭準備工作有無意見時,出庭的檢察人員應當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請審判長予以糾正,或者表明沒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