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的制作】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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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屬拒絕簽名或者不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diào)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機關在規(guī)范設置、嚴格管理的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的,或者進行調(diào)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
依照前款規(guī)定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diào)解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未按規(guī)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資料損毀、丟失的,相關證據(jù)不能作為處罰的根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