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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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
(二十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chǎn)、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十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30萬元以上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chǎn)、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非法低價出讓林地合計30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30萬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jié)的。
第五條 實施第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四)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五)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jié)的。
第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 實施第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shù)量、數(shù)額處罰。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shù)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shù)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林地數(shù)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林地數(shù)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shù)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shù)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林地數(shù)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林地數(shù)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shù)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jīng)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shù)量、數(shù)額處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gu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畝以上草原被毀壞的;
(三)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六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
十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
(一)重大案件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他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三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九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畝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十畝以上,其他耕地二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一)重大案件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九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為,觸犯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依照該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行為,放縱他人犯罪或者幫助他人逃避刑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瀆職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共謀實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既利用其職務行為幫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職務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該其他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 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第六條 以危害結果為條件的瀆職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危害結果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有數(shù)個危害結果的,從最后一個危害結果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適用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對刑法第410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如何理解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1.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解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農業(yè)部《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是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執(zhí)行草原法所作出的細化規(guī)定,屬部門規(guī)章,不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
2.請示所附案件涉嫌受賄和瀆職犯罪。對于有關瀆職行為,可以根據(jù)本案事實和證據(jù)情況,參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草原法》第六十三條,結合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認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以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shù)蓉熑巍?/span>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無權批準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批準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收、征用、使用的草原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和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百二十八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第四百一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取消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