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guī)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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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五十五條 〔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jù)、憑證;
(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fā)票;
(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shù)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第三條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guī)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九條 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進行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無效的憑證、商業(yè)單據(jù)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應當分別按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與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勾結逃匯的,以逃匯罪的共犯處罰。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八十條 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xié)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