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19)粵06刑終687號
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粵0605刑初140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區(qū)獅山鎮(zhèn)松崗顯子崗大坑莊村興隆街某號士多店,接受群眾“六合彩”賭博投注,將賭博投注款上交給“上家”,按賭博投注款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收取提成。2018年10月11日20時許,民警在上述士多店抓獲王某某和楊某1、孔某1等投注人員,扣押王某某賭博投注款人民幣1350元、3張記數(shù)表、4本“磅碼單”(賭博投注單)、1本“送貨單”(用作記錄賭博投注)、1本“收據(jù)”(用作記錄賭博投注)、5本記數(shù)薄。至被抓獲時止,王某某共接受賭博投注款人民幣152598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在案證據(jù)予以證實。另外,被告人王某某在原審庭審時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扣押的投注款人民幣1350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上訴提出,其接受賭博投注款共152598元,即使全按投注款的百分之十的提成計算,所得提成也只有15200元;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且是初犯。綜上,原判判處的刑期過重、罰金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上訴人王某某歸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根據(jù)上訴人王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歸案后能供述其罪行等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期,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王某某提出原判判處的刑期過重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判處刑期適當,但根據(jù)原判認定的上訴人王某某的犯罪數(shù)額及犯罪所得等情節(jié),原判判處的罰金過重,依法應予糾正,對上訴人提出原判判處的罰金過重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605刑初1405號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和主刑部分。
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605刑初1405號刑事判決的附加刑部分。
三、上訴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罰金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林永春
審判員 古加錦
審判員 陳南春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梁巧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