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19)粵06刑終630號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粵0604刑初1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4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參與“六合彩”賭博
201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某某4按照被告人蔡某某1的要求,在佛山市禪城區(qū)以電話、微信投注等方式接受賭客周貞某、賓某勝、李某盧、李某城、常某龍、“華仔”(均另案處理)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進行賭博,共計445195元(人民幣,下同),二人從中牟利。
二、參與網(wǎng)絡賭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岑某某2通過其在“皇冠”賭博網(wǎng)注冊的二級代理賬戶,發(fā)展被告人麥某某3、張某某4為下級代理。其中,麥某某3利用通過潘某宏(另案處理)從上級莊家岑某某2處獲得的“皇冠”賭博網(wǎng)三級代理賬戶,發(fā)展劉某、蘇某堅、鐘某某5、潘某宏等人為下級會員,并接受他人賭博投注,涉案賭資共計716570元;在參與賭球過程中,被告人鐘某某5與麥某某3合股,接受下家楊某偉賭博投注,涉案賭資共計134910元。張某某4獲得下級代理后,接受李某盧、賓某勝、常某龍等人投注共計38900元。
此外,岑某某2利用“皇冠”賭博網(wǎng)二級代理賬戶發(fā)展呂某杰、樊某林、林某承、彭某為下級會員,并接受他人賭博投注,涉案賭資共計332050元。
綜上,被告人蔡某某1、張某某4涉案“六合彩”賭資金額445195元、岑某某2涉案網(wǎng)絡賭球賭資金額1087520元、麥某某3涉案網(wǎng)絡賭球賭資金額716570元、鐘某某5涉案賭資金額134910元、張某某4涉案網(wǎng)絡賭球賭資金額38900元。
2018年7月16日,民警分別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抓獲蔡某某1,在陽春市******賓館***房內(nèi)抓獲岑某某2,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抓獲麥某某3,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抓獲張某某4。同年7月2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區(qū)***************抓獲鐘某某5。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第一組證據(jù)
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搜查證,檢查證,扣押筆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決定書,扣押清單,保全清單,發(fā)還清單,物證相片,辨認筆錄等。
(二)第二組證據(jù)
證人潘某宏、尹某雄、陳某霞、李某盧、賓某勝、周貞某、鐘某、呂某杰、樊某林、林某承、彭某、陳某華、王某、劉某、楊某偉、李某城、常某龍、顏某珠、梁某秋的證言,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被告人蔡某某1的當庭供述等。
(三)第三組證據(jù)
涉賭博款項銀行轉賬、微信聊天與轉款記錄,被告人與證人以及賭客相關供述及辨認筆錄。主要內(nèi)容:
1.張某某4按照蔡某某1的的要求,接收“六合彩”投注共計445195元。其中,包括接受周貞某投注228920元、接受李某盧投注214550元、接受李某城投注1410元、接受“華仔”投注315元。
2.張某某4(岑某某2的下級代理),接受他人網(wǎng)絡賭球投注金額38900元。其中,接受李某盧投注17900元、接受賓某勝投注15000元,接受常某龍投注6000元。
3.岑某某2接受下級網(wǎng)絡賭球投注共計1087520元。其中,接受下級代理麥某某3投注716570元;接受下級代理張某某4投注38900元;直接接受下級會員呂某杰等4人投注共計332050元,含接受呂某杰投注175150元、樊某林投注27200元、林某承投注59700元,也含接受彭某投注70000元(彭某稱其投注累計約7-9萬,岑某某2稱接受彭某投注累計約10萬,故就低認定為7萬元)。
4.麥某某3(岑某某2的下級代理),通過“皇冠”賭博網(wǎng)下級代理賬戶發(fā)展下級會員接受他人球賽投注金額共計716570元。其中,包括接受劉某投注437340元、接受蘇某堅投注62720元、麥某某3輸給蘇某堅22460元、接受潘某宏投注81600元;此外,麥某某3與鐘某某5合股接受他人投注134910元。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原判認為,被告人蔡某某1、張某某4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蔡某某1、張某某4的行為均構成賭博罪;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無視國家法律,開設賭場,其中岑某某2、麥某某3的涉案賭資均達人民幣30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的行為均構成了開設賭場罪。在賭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張某某4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岑某某2通過其在“皇冠”賭博網(wǎng)注冊的二級代理賬戶,發(fā)展被告人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等人為下級代理,接受賭客投注,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又犯開設賭場罪,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4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1能當庭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當庭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蔡某某1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二、被告人岑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三、被告人麥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四、被告人張某某4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五、被告人鐘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某4上訴提出,他不是岑某某2的下級代理,他只是將接受李某盧、賓某勝、常某龍網(wǎng)絡賭球的共38900元投注金額轉投給岑某某2而已,其行為應當構成賭博罪而不是開設賭場罪,他在本案中的行為只構成賭博罪,原判對其數(shù)罪并罰,量刑過重。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參與“六合彩”賭博
2017年至2018年間,上訴人張某某4在佛山市禪城區(qū)以電話、微信投注等方式接受賭客周貞某、賓某勝、李某盧、李某城、“常某龍”、“華仔”(均另案處理)等人投注香港六合彩進行賭博,投注金額共計445195元(人民幣,下同),后將上述投注轉投給上級莊家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從中牟利。
二、參與網(wǎng)絡賭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通過其在“皇冠”賭博網(wǎng)注冊的二級代理賬戶,發(fā)展原審被告人麥某某3、上訴人張某某4為下級代理。其中,麥某某3利用通過潘某宏(另案處理)從上級莊家岑某某2處獲得的“皇冠”賭博網(wǎng)三級代理賬戶,發(fā)展劉某、蘇某堅、鐘某某5、潘某宏等人為下級會員,并接受他人賭球投注,涉案賭資共計716570元;在參與賭球過程中,原審被告人鐘某某5與麥某某3合股,接受下家楊某偉賭球投注,涉案賭資共計134910元。張某某4獲得下級代理后,接受李某盧、賓某勝、常某龍等人賭球投注共計38900元。
此外,岑某某2利用“皇冠”賭博網(wǎng)二級代理賬戶發(fā)展呂某杰、樊某林、林某承、彭某為下級會員,并接受他人賭球投注,涉案賭資共計332050元。
綜上,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上訴人張某某4涉案“六合彩”賭資金額445195元、岑某某2涉案網(wǎng)絡賭球賭資金額1087520元、麥某某3涉案網(wǎng)絡賭球賭資金額716570元、鐘某某5涉案賭資金額134910元、張某某4涉案網(wǎng)絡賭球賭資金額38900元。
2018年7月16日,民警分別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抓獲蔡某某1,在陽春市******賓館***房內(nèi)抓獲岑某某2,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抓獲麥某某3,在佛山市禪城區(qū)****************抓獲張某某4。同年7月26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區(qū)***************抓獲鐘某某5。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有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上述證據(jù)予以證實。
對于上訴人張某某4提出他在本案中的行為只構成賭博罪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張某某4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賭客周貞某、李某盧、賓某勝、李某城、常某龍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涉案賭資款項的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足以證實,上訴人張某某4于2017年至2018年間接受相關賭客投注香港六合彩和網(wǎng)絡賭球共計人民幣484095元,后將其中的香港六合彩投注445195元轉投給上家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將其中的網(wǎng)絡賭球38900元轉投給上家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從中牟利,上訴人張某某4的上述行為屬于參與開設賭場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故對上訴人張某某4提出的該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4及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岑某某2、麥某某3、鐘某某5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其中,蔡某某1、張某某4、岑某某2、麥某某3的涉案賭資數(shù)額累計均達人民幣30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在上訴人張某某4與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參與六合彩賭博的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蔡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某4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在參與本案網(wǎng)絡賭球的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張某某4、鐘某某5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對上訴人張某某4、原審被告人鐘某某5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張某某4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上訴人張某某4及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鐘某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在原審庭審時能當庭供述其基本罪行,自愿認罪,予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對原審被告人岑某某2、麥某某3、鐘某某5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原判對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上訴人張某某4定罪不準從而導致量刑不當,對上訴人張某某4提出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意見予以采納,而鑒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上訴的二審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故本院維持原判對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的量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604刑初1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量刑部分及第二、三、五項。
二、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604刑初10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的定罪部分及第四項。
三、原審被告人蔡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四、上訴人張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林永春
審判員 古加錦
審判員 唐毅軍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梁巧嬋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