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赫章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0527刑初1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0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檢察院以赫檢刑訴[2020]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濤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赫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濤及辯護人徐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2月8日,赫章縣的被告人孫濤,提供自家堂屋及賭具為他人以疊“高十三”方式進行賭博,從中抽頭盈利700元,于2020年2月8日15時許被赫章縣公安局六曲河派出所在開展疫情防控時查獲,當場查獲賭資20201元,參賭人員23人。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孫濤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場地、賭具開設賭場,從中抽頭盈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濤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濤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被告人孫濤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濤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2月8日,被告人孫濤在赫章縣自己家中,提供賭具,聚集人員以疊“高十三”的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盈利700元。2020年2月8日15時許,赫章縣公安局六曲河派出所民警在開展疫情防控時將孫濤等人查獲,當場查獲賭資20201元,參賭人員23人,并依法扣押了孫濤用于作案的工具石板1塊、銅錢3個。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查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材料,扣押物品清單、戶籍信息、證人孫某1、孫某2、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孫濤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濤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濤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孫濤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孫濤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孫濤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羈押抵刑15日)。所處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孫濤違法所得700元依法予以追繳,扣押的作案工具石板1塊、銅錢3個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梅
人民陪審員張原月
人民陪審員徐仁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