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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刑終167號徇私枉法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湘05刑終16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8-06-12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彭某1、熊某2犯徇私枉法罪,原審被告人車某3犯妨害作證罪、行賄罪,原審被告人車某4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原審被告人向某5、蔣某6、胡某7犯妨害作證罪一案,于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湘0511刑初6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彭某1、熊某2、車某4、車某3、向某5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閱卷、訊問上訴人彭某1、熊某2、車某4、車某3、向某5和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車某3胞兄車某9因犯故意殺人罪于1997年11月24日被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3年7月12日被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至2016年2月22日。2014年6月19日晚上,車某9在邵陽市雙清區(qū)海逸賓館嫖宿舒某8后,持刀搶得舒某8的蘋果5S手機、金戒指等財物。后舒某8向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龍須塘派出所報案,該局立案偵查并對車某9網(wǎng)上追逃。2014年7月25日,車某9被長沙市公安機關抓獲,同年7月28日被龍須塘派出所民警被告人彭某1等人押回邵陽市。車某9對持刀搶劫舒某8手機的事實供認不諱,該案實際由彭某1主辦。當晚,車某3與被告人向某5趕到龍須塘派出所找熟人、打探案情,聯(lián)系被告人蔣某6趕到派出所,聯(lián)系在株洲的被告人胡某7趕回邵陽。車某3找彭某1了解案情并要求其幫忙,彭某1礙于同學情面,指點車某3去找被害人舒某8協(xié)商賠償,讓舒某8不告車某9搶劫,并將舒某8個人信息告知車某3、被告人向某5。同時,彭某1指點車某3聘請律師方便會見車某9,車某9的案子報捕后可找在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科工作的同學被告人熊某2幫忙。2014年7月29日,向某5拿到車某3提供的20000元費用與胡某7、蔣某6駕車前往懷化尋找舒某8,要其到派出所改變證言。車某3委托湖南富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車某4擔任車某9的辯護人后,電話聯(lián)系向某5告知聘請了律師車某4,車某4與向某5進行了通話。當天下午,車某4到邵陽市看守所會見車某9,指使、引誘車某9對原來在公安機關交代的事實進行翻供。車某4還在電話中授意向某5要被害人說與車某9是戀愛關系,車某9沒錢用了從她身上拿點錢和東西,把刀子說成是水果刀,刀子沒有對著她,手機和戒指是她主動拿給他的,把車某9持刀搶劫的事實掩蓋過去。向某5把通話內容告訴蔣某6,要求找到被害人以后就按照律師所說的去做。當晚,向某5、蔣某6、胡某7得知舒某8返回邵陽,連夜從懷化開車趕回邵陽,蔣某6以“出臺”名義約舒某8在邵陽市泰和軒酒店房間見面。向某5要舒某8到派出所改變報案時的陳述,重新做一份筆錄,并把車某4先前編排好的說法轉述給舒某8,要舒某8把車某9的搶劫犯罪事實“化了”,蔣某6、胡某7在旁幫腔。同時,向某5等人告訴舒某8,車某9性格很兇、報復心很強,如果舒某8按照他們的意思改變證言,就對其被搶劫財物進行超額賠償共計l0000元,另還支付當晚“出臺費”1200元。舒某8在向某5等人的威逼利誘下,答應到派出所去改變證言,向某5、蔣某6、胡某7怕其離開后反悔,將舒某8留置在賓館房間內。同年7月30日早上8時許,向某5、蔣某6、胡某7將舒某8帶到龍須塘派出所,向某5將協(xié)商好的情況告知彭某1,要彭某1在案子上幫忙。彭某1應車某3、向某5的要求對舒某8進行了詢問,舒某8改變報案時的被車某9持刀搶劫財物的陳述。當日下午2時許,彭某1帶著車某9搶劫案案卷材料與車某3、向某5一同到邵陽市城北路一家茶館與熊某2見面。熊某2看完案卷材料認為車某9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符合逮捕條件,并提出要想不捕,除非證據(jù)發(fā)生變化。車某3請求熊某2幫忙,將裝有5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給了熊某2,熊某2予以收受。

2014年7月31日上午9時,車某4再次到邵陽市看守所會見了車某9,并將其家人已在外面找到舒某8翻證的情況告知了車某9,指使、引誘車某9全面翻供,并制作了一份車某9全面翻供的“律師會見筆錄”。次日,車某9搶劫案報至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該案被偵監(jiān)科科長曾曉玲安排熊某2協(xié)助辦理。同年8月4日,偵監(jiān)科干警熊某2等人到邵陽市看守所提審,車某9提審中翻供,并稱有精神病。審查逮捕期間,熊某2聯(lián)系車某3稱車某9案子需要15000元可以搞好,車某3便安排蔣某6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熊某215000元。經(jīng)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委托邵陽市博大司法鑒定所對車某9進行精神病鑒定(彭某1、田志平系在場人員),該所鑒定意見認定車某9對2014年6月19日的搶劫有刑事責任能力。熊某2將鑒定意見告知車某3,再次提出還需要15000元用于協(xié)調,車某3在向某5、蔣某6等人陪同下到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送給熊某2現(xiàn)金15000元。2014年8月22日,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科就車某9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科室討論,熊某2明知車某9構成搶劫罪而簽名同意對車某9不批準逮捕。次日,車某9被釋放,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由龍須塘派出所負責執(zhí)行。同日,彭某1再次訊問了車某9,車某9再次否認對舒某8實施搶劫的事實。事后,彭某1收受車某3、向某5送的兩條硬殼藍芙蓉王香煙。2015年2月25日,邵陽市公安局雙清分局解除對車某9的監(jiān)視居住,在變更強制措施后,彭某1沒有繼續(xù)偵查,該案不了了之,車某9一直逍遙法外。

2015年9月8日23時許,車某9在邵陽市持刀搶劫并殺害李桂英。2015年9月10日13時30分許,車某9在廣西桂林市持刀報復殺人致劉剛祥重傷、劉剛祥的妻子黃忠云死亡。2016年12月下旬至2017年1月期間,得知車某3被抓獲后,熊某2找到彭某1商量如何應對調查,口頭訂立了攻守同盟。2017年5月19日,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檢察院暫扣了熊某2涉案款35000元。

另查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于2016年12月19日對車某9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金五千元。在復核期間,檢察機關認為車某9尚有遺漏的搶劫犯罪需要追加起訴,建議發(fā)回重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1月23日對車某9搶劫舒某8的罪行追加起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做出判決,認定車某9持刀搶劫了舒某8財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對車某9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一萬元。原判采信了被告人彭某1、熊某2、車某4、車某3、向某5、蔣某6、胡某7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車某9、舒某8、田志平、鐘志剛、寧佐斌、曾曉玲的證言,辨認筆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專用證明、會見筆錄,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科受案登記臺賬,熊某2建設銀行賬戶明細,短信記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繳款書,戶籍資料、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公務員登記表、律師證等人事檔案資料、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關于熊某2同志法律職稱與公務員身份的情況說明,同步錄音錄像,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邵中刑初字第117號刑事判決書、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益刑執(zhí)字547號刑事裁定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7)桂刑核17355376號刑事裁定書、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桂市檢刑追訴〔2017〕3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03刑初8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指認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討論案件筆錄等證據(jù)證明上述事實。該院認為,被告人彭某1的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且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熊某2的行為同時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車某3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同時還構成行賄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向某5、蔣某6、胡某7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車某4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在妨害作證共同犯罪中,車某3、向某5系主犯,但蔣某6、胡某7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彭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熊某2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車某3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四、被告人向某5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車某4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蔣某6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七、被告人胡某7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八、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熊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五千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彭某1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彭某12014年沒有查辦重大案件資質,沒有參與車某9搶劫案的研究,其不是該案的承辦人;彭某1提供舒某8個人信息給車某3,是爭取得到車某9搶劫案被害人的諒解,而彭某1告知車某9及家屬聘請律師的權利及向車某9律師通報涉嫌的罪名情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偵查人員存在違法取證的行為,一審法院對辯護人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申請沒有審查,也沒有考慮其他司法人員不當行為是造成車某9繼續(xù)犯罪致兩死一重傷的原因之一,導致對彭某1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其辯護人還辯護提出,彭某1沒有實施徇私枉法的行為,在參與偵查車某9案件中的不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請求依法適用免刑。

上訴人熊某2上訴提出:他不是車某9批捕案件的承辦人及協(xié)辦人,沒有參與提審車某9,沒有指使車某3等人讓舒某8翻供;他不知道公安機關報送批捕的材料有假,不逮捕車某9的決定是科室決定的;一審對各被告人沒有統(tǒng)一認定情節(jié)嚴重,導致量刑不一致,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宣告無罪。

上訴人車某3上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證據(jù)不足;在被熊某2主動索取財物的情況下,她才送給熊某230000元,其不構成行賄罪。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彭某1把舒某8的信息給了向某5,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20000元是車某3拿給向某5的,且拿錢賠償以取得諒解是合法行為,故車某3沒有妨害作證的行為;對車某3行賄金額較小,其中5000元系主動行賄、30000元系被動行賄,且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及初犯等情節(jié),請求對車某3判處緩刑。

上訴人向某5上訴提出:在妨害作證共同犯罪中,他是被人指使參與的,且對舒某8沒有實施威逼、利誘等行為,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原公訴機關追加指控他們的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不當,對其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上訴人車某4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車某4沒有指使犯罪嫌疑人車某9翻供,沒有電話指使向某5找被害人改變證言,且車某9不屬于證人,車某4的行為不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彭某1身為公安民警,在辦理犯罪嫌疑人車某9搶劫一案時,明知車某9涉嫌搶劫而徇私情,授意車某9家屬找被害人改變陳述,為被害人制作虛假陳述筆錄,且私自攜帶案卷找熊某2幫忙,意圖使車某9免于被逮捕。在對車某9變更強制措施后中斷偵查,使其不受追訴,致使車某9繼續(xù)犯罪,造成了二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熊某2身為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的副科長,接受他人請托,有授意他人更改證據(jù)的行為,收受并索取他人賄賂款35000元,明知車某9構成搶劫罪而同意對其不批準逮捕,致使車某9繼續(xù)犯罪,造成了二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同時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且屬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車某3為了使其兄車某9逃避刑事處罰,給予司法工作人員賄賂款35000元,并伙同他人收買被害人改變證言,致使車某9繼續(xù)犯罪,造成了二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和行賄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其中妨害作證罪屬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向某5及原審被告人蔣某6、胡某7為了使車某9逃避刑事處罰,威脅、利誘被害人改變證言,致使車某9繼續(xù)犯罪,造成了二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上訴人車某4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指使、引誘其當事人車某9翻供,并授意其親屬要被害人改變證言,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在妨害作證共同犯罪中,車某3、向某5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蔣某6、胡某7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上訴人彭某1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彭某12014年沒有查辦重大案件資質,沒有參與車某9搶劫案的研究,其不是該案的承辦人;彭某1提供舒某8個人信息給車某3,是爭取得到車某9搶劫案被害人的諒解,而彭某1告知車某9及家屬聘請律師的權利及向車某9律師通報涉嫌的罪名情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偵查人員存在違法取證的行為,一審法院對辯護人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申請沒有審查,也沒有考慮其他司法人員不當行為是造成車某9繼續(xù)犯罪致兩死一重傷的原因之一,導致對彭某1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其辯護人還辯護提出,彭某1沒有實施徇私枉法的行為,在參與偵查車某9案件中的不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請求依法適用免刑。經(jīng)查,一審法院對辯護人提出排除相關證據(jù)的申請進行了審查,彭某1、車某3及向某5的相關供述與同步錄音錄像、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彭某1、車某3的自書材料等證據(jù)能相互印證,且證據(jù)真實、合法,未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依法未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證據(jù)不但充分證明彭某1系犯罪嫌疑人車某9搶劫一案的偵查人員,還證明彭某1在明知車某3具有使車某9免于被逮捕的不法請托的情況下,泄露被害人個人信息,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找被害人協(xié)商賠償時,暗示家屬要被害人改變證言;其第二次對被害人舒某8做筆錄時,不但讓舒某8按其意思作證,還在偵查階段私自攜帶案件材料找熊某2商量不捕,彭某1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及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犯罪構成,應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某1的徇私枉法行為致使有嚴重刑事犯罪前科的搶劫犯罪嫌疑人車某9逃避刑事法律制裁,致使車某9繼續(xù)作案,造成兩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原判決根據(jù)彭某1的犯罪情節(jié)、后果造成的影響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對其定罪量刑適當。故彭某1上訴及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熊某2上訴提出:他不是車某9批捕案件的承辦人及協(xié)辦人,沒有參與提審車某9,沒有指使車某3等人讓舒某8翻供;他不知道公安機關報送批捕的材料有假,不逮捕車某9的決定是科室決定的;一審對各被告人沒有統(tǒng)一認定情節(jié)嚴重,導致量刑不一致,對其量刑過重。請求宣告無罪。經(jīng)查,同案人車某3、彭某1的供述和證人曾曉玲、車某9的證言及車某9的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充分證明,熊某2系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車某9搶劫一案審查批捕的協(xié)辦人,且參與提審了車某9。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熊某2雖然在案發(fā)時不具備助理檢察員、檢察員以及公務員的身份,但其當時代表檢察機關實際履行檢察職責,行使批準逮捕的相關職權,其身份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熊某2作為案件協(xié)辦人,在明知車某9構成搶劫罪、符合逮捕條件的情況下,仍接受車某3的請托,授意他人更改證據(jù),收受并索取車某3的賄賂款,簽字同意不批準逮捕的意見,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原判根據(jù)查明的犯罪事實,以及各原審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后果和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各被告人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量刑不一致和對其量刑過重的情形。故熊某2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車某3上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證據(jù)不足;在被熊某2主動索取財物的情況下,她才送給熊某230000元,其不構成行賄罪。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彭某1把舒某8的信息給了向某5,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20000元是車某3拿給向某5的,且拿錢賠償以取得諒解是合法行為,故車某3沒有妨害作證的行為;對車某3行賄金額較小,其中5000元系主動行賄、30000元系被動行賄,且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及初犯等情節(jié),請求對車某3判處緩刑。經(jīng)查,彭某1向車某3、向某5泄露舒某8的個人信息,并指點車某3找舒某8改變證言的事實有彭某1、向某5及車某3的供述予以證明;雖然找舒某8改變證言的行為是由向某5等人具體實施,但車某3積極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具有明顯的妨害作證的行為及故意。車某3為讓其兄車某9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或積極或被動的向熊某2行賄,致使搶劫犯罪嫌疑人車某9未被刑事逮捕,已構成行賄罪。原判結合車某3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后果等,對其所處的刑罰在法定幅度之內,根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車某3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車某3尚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不能適用緩刑。故車某3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向某5上訴提出:在妨害作證共同犯罪中,他是被人指使參與的,且對舒某8沒有實施威逼、利誘等行為,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原公訴機關追加指控他們的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不當,對其量刑過重,請求改判。經(jīng)查,向某5妨害作證共同犯罪中,積極尋找、聯(lián)系被害人舒某8,讓舒某8改變證言,起主要作用;而其妨害作證的行為導致?lián)尳俜缸锏姆缸锵右扇塑嚹?逃避了刑事法律制裁,進而造成車某9繼續(xù)犯下重大刑事案件,原公訴機關根據(jù)指控的事實認定其行為屬“情節(jié)嚴重”并無不當,原判根據(jù)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對其所處的刑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無過重。故向某5的上訴提出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車某4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車某4沒有指使犯罪嫌疑人車某9翻供,沒有電話指使向某5找被害人改變證言,且車某9不屬于證人,車某4的行為不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經(jīng)查,彭某1曾提示車某3,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車某9,要車某3問律師如何把案子搞混,車某3便聘請了律師車某4為車某9涉嫌搶劫一案的辯護人,車某4要向某5讓舒某8改變證言。車某4所作的律師會見筆錄證明,舒某8改變證言的次日即2014年7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車某4會見車某9之后,車某9翻供,舒某8改變證言的內容與車某9改變供述的內容高度一致,車某9亦供稱其翻供是在律師車某4的指使下進行的,車某3、向某5、蔣某6供述了上述事實予以佐證,足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舒某8作為搶劫犯罪直接被侵害的對象,有如實作證的義務,車某9作為辯護人指使他人妨害舒某8作證,構成了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車某4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建軍

審判員黃彧言

審判員李東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劉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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