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湘10刑再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2-28
審理經(jīng)過
原審被告人陳默因被指控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30號刑事判決。陳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作出(2011)郴刑二終字第4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默仍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6)湘刑申30號再審決定: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審理;二、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zhí)行。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智睿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陳默及其辯護人陳自然、馬革聯(lián)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再審審理期間,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10月18日調(diào)閱案卷。2017年11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本案,2017年11月13日該院建議恢復(fù)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原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認(rèn)定的基本事實清楚,但部分事實的證據(jù)需要進(jìn)一步查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并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230號刑事判決以及本院(2011)郴刑二終字第42號刑事裁定;
二、本案發(fā)回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曾光
審判員廖志剛
審判員孟晉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媛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