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宣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1)武刑初字第1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1-07-26
審理經過
武宣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11)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金明犯徇私枉法罪,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7月
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金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武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06年4月,X縣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一中隊接到群眾舉報,獲知李某1等人于2005年底購買垌鄉(xiāng)黃某等十九人的杉樹林,在沒有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即組織人員砍伐的情況后,趙華章(另案處理)即組織中隊民警被告人郭金明、及民警郭某、朱某1(兩人均另案處理)到長垌鄉(xiāng)調查處理。經調查了解到李某1等五人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同時李某1稱其砍伐的林地已由長垌鄉(xiāng)林業(yè)站的工作人員設計勾圖:并把辦理砍伐證的款項交給時任長垌鄉(xiāng)分管林業(yè)的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辦理采伐許可證了,只是由于沒有指標而暫時沒有得到林木采伐許可證,同時請求從輕處罰,并表示愿意交納罰款。被告人郭金明與郭某、趙華章等人明知李某1等五人濫伐林木的數(shù)量已達到立刑事案件的標準。但為徇情,將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該濫伐林木案件降為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罰,并制作假材料,將五人共濫伐的林木分解為李某1、全某、趙某2、李某2存、陳某獨自濫伐林木原木材積共計為33.35立方米,以此為由共計罰款二萬元。后經查實,李某1等人購買的杉樹林申請的采伐面積為1.09公頃,蓄積為176立方米,出材量是116立方米。
(二)2006年6月,X縣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一中隊接到群眾舉報稱,羅香鄉(xiāng)的黃有成、譚某、歐某、黃永有等人于2005年買下羅香羅丹村丈三屯馮建文、羅某1大坪屯黃某1的杉樹山后,在只辦理部份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所買下的杉樹山全部砍伐。接到舉報后,時任刑事偵查大隊一中隊中隊長趙華章即組織中隊民警被告人郭金明及民警郭成發(fā)、朱鳳輝到羅香鄉(xiāng)調查處理。經調查了解,黃某6等五人承認其存在濫伐林木行為,同時要求從輕處罰,愿交罰款。被告人郭金明與趙華章等人明知黃某6等人濫伐林木的數(shù)量已超過立立刑事案件的標準,但為徇私情,仍將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案件降為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罰,將該起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分為四個林業(yè)行政案件并制作假材料
后以黃某7有、歐某等四人獨自濫伐林木共計原木材積24.614立方米為由,共處以罰款二萬元。后經委托象州林業(yè)設計隊進行林地復查,黃某6等人在馮某2所有的杉樹地共砍伐杉樹面積為0.75公頃,立木蓄積134立方米,出材為96立方米。在黃某1所有的杉樹地砍伐杉樹面積為0.85公頃,立木蓄積136立方米,出材量為97立方米。黃有成等人超證采伐杉樹立木蓄積為204立方米,出材量為146立方米。上述二起林地被濫伐的林木立木蓄積共計380立方米。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金明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同時也是林業(yè)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林業(yè)執(zhí)法過程中,為徇私情,將明知已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林業(yè)刑事案件降為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理,并制作虛假卷宗材料,致使濫伐林木的相關責任人員不受刑事追究,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郭金明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郭金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2006年4月21日,X縣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一中隊接到群眾舉報,稱長垌鄉(xiāng)的李某1等人于2005年底購買長垌鄉(xiāng)黃某等十九人位于高某牛塘沖的杉樹林后,沒有辦理采伐許可證即組織人員進行砍伐。接到舉報后,時任中隊長的趙華章(因本案已被判決)即組織中隊民警被告人郭金明、及民警郭某(因本案已被判決)、朱某2(另案處理)到長垌鄉(xiāng)調查處理。經調查了解到李某1等五人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大,同時李某1稱其砍伐的林地已由長垌鄉(xiāng)林業(yè)站的工作人員設計勾圖并把辦理砍伐證的款項交給時任長垌鄉(xiāng)分管林業(yè)的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辦理采伐許可證了,只是由于沒有指標而暫時沒有得到林木采伐許可正,同時請求從輕處罰,并表示愿意交納罰款。被告人郭金明與趙華章等人明知李某1等五人合伙濫伐林木的數(shù)量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但為徇私情,在沒有匯報并請示局領導的情況下,制作假材料,將李某1等五人合伙濫伐林木已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數(shù)量分解為李某1、全某、趙某2、李某2成、陳某五人獨自濫伐林木原木材積為33.35立方米的五個林業(yè)行政案件而處以罰款共計2萬元。后李某1等五人將合伙購買的杉樹林全部砍伐,經查實,李某1等人申請的采伐面積為1.09公頃,蓄積為176立方米,出材量是116立方米。
(二)2006年4月中旬,X縣森林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一中隊接到群眾舉報稱,羅香鄉(xiāng)的黃有成、譚某、歐某、黃永有等人于2005年買下羅香羅丹村文二屯馮某2、羅某1大坪屯黃某1的杉樹山后,在只辦理部份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所買下的杉樹山全部砍伐。接到舉報后,時任刑事偵查大隊一中隊中隊長趙華章即組織中隊民警被告人郭金明、及民警郭成發(fā)、朱鳳輝到羅香鄉(xiāng)調查處理。經調查了解,黃某6等五人承認其存在濫伐林木行為,同時要求從輕處罰并表示愿意交納罰款。被告人郭金明與趙華章等人明知黃某6等五人合伙濫伐林木的數(shù)量已超過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但為徇私情,在沒有匯報并請示局領導的情況下,制作假材料,將黃某6等五人合伙濫伐林木已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數(shù)量分解為黃某6、譚某、歐某、黃某7有四人獨自濫伐林木共計原木材積24.614立方米向四個林業(yè)行政案件而處以罰款共計2萬元。后經委托象州林業(yè)設計隊進行林地復查,黃某6等人在馮某2所有的杉樹地共砍伐杉樹面積為0.75公頃,立木蓄積134立方米,出材量為96立方米。在黃某1所有的杉樹地砍伐杉樹面積為0.85公頃,立木蓄積136立方米,出材量為97立方米。黃某6等人超證采伐杉樹立木蓄積為204立方米,出材量為146立方米。上述二起林地被濫伐的林木立木蓄積共計380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l、證人證言
(1)證人馮某1的證言。家住羅香鄉(xiāng)羅丹村丈二村的馮某1于2010年9月1日向辦案人員陳述,幾年前其家里由其父親作主以22000元的價格賣了五片杉樹山給羅某2羅丹口的譚某,一片在桐羅才水利(地名,也叫社山沖)、一片在林某1、有三片在高某新路底,買下樹山后譚某當年就將樹全部砍完。但譚某是否辦有采伐許可證其不清楚,桐羅才水利那片杉樹是由其家里幾兄弟和六團村的幾個人一起幫砍的,共得工錢11000元。砍樹時,其見譚某和羅某2的歐某、羅某1的黃某6一起來加工后運出去,但譚某是否和其他人一起合伙買該五片杉樹山其不清楚。該五片杉樹是1984、1985年貸款造林時種的,其幫砍的社山沖那片杉樹大約得了一百立方米的原木左右。X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2006年4月14日17:30~18:25由X縣森林公安局民警趙華章、郭成發(fā)在丈二村馮某1家對馮某1的詢問筆錄”(原件)其從未見過,所反映的內容也不是事實,筆錄上的簽字不是其所簽,手印也不是其本人所捺。
(2)證人馮某2的證言。羅香鄉(xiāng)羅丹村的馮某2于2010年9月1日向辦案人員陳述,2005年,其家里由其作主以20000多元的價格賣了桐羅才水利(也叫:社山沖)、林某1、高某新路底共三處杉樹山給譚某、歐某。收錢是其大仔馮某1收的。杉樹是1987年種的,賣樹的當年譚某就將樹全部砍完了。譚某是否辦有采伐許可證其不清楚,但其幾個兒子和六團的幾個人一起幫砍桐羅才水利那片山,砍工錢得10000多元。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2006年4月17日8:30分至9:25分由X縣森林公安局民警趙華章、郭某在羅某1鄉(xiāng)丈二屯馮某2家對馮某2的問話筆錄”上的簽名不是其所簽。森林公安局的人員從來沒找過其做筆錄。
(3)證人馮某3的證言。家住某鄉(xiāng)丈二屯的馮某3證實,前幾年其家由其父親作主以22000元的價格賣了五片杉樹山給羅某2羅丹口的譚某,一片在桐羅才水利、一片在林某1、有三片在高某新路底。賣樹后當年譚某就全部將樹砍完了。
(4)證人黃某1的證言。家住羅香鄉(xiāng)平竹村大坪屯的黃某1證實,2005年左右其賣了兩片杉樹山給羅某2的譚某、歐某及羅某1的黃某6等人,一片在大坪村的河邊大田水利面山上,有一個沖槽連上去。是其與趙某3、趙某4三兄弟共賣的,得款12000元。另一片位于古堡嶺上,由兩片林地組成,中間有條沖槽隔開,是賣給羅香鄉(xiāng)羅丹口村的“黃十”兩兄弟,得款68000元,由他們自己找人砍伐,砍伐證也由他們自己辦理。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2006年4月19日8時20分至9時20分和2006年4月17曰18時18分至18時45分X縣森林公安局朱某2、郭某在黃某1家對黃某1所作的筆錄”兩份筆錄中黃某1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上面寫其的年齡也是錯的。森林公安局的民警從來沒有找過其做筆錄,兩份筆錄怎么得來的其不清楚。
(5)證人譚某的證言。羅香鄉(xiāng)羅丹村羅丹口屯退休教師譚某證實,2005年其與羅某2的歐某(毆二)、公坳垌的黃某6、荒田村的黃某7有(黃六)、羅某1村的趙方起合伙跟羅香鄉(xiāng)羅丹村丈二村的馮某2以23000元的價格購買杉樹山,砍完后估計有60多立方米的原木,加工成方條有30多立方米??硺淝捌渎狘S某6講辦有30一40方的砍伐指標。另外,其與歐某、黃有成、黃永有四人還合伙以15000元價格跟羅香鄉(xiāng)平竹村大平屯的黃某1幾兄弟購買了位于大坪屯田面的一片杉樹山,砍伐前其聽黃某6講辦得有80立方砍伐指標,樹是請黃某1幾兄弟砍伐的,共砍伐獲120多立方米原木。其與黃某6等人合伙做生意是由黃某6和趙某5找老板出錢,辦砍伐證和調貨也是該二人負責。其與歐某、黃某7有只負責聯(lián)系找樹和出人工費。后在砍樹加工的過程中,X縣森林公安局的趙華章、郭某等人到實地檢查,稱其等人在大坪屯砍伐的那片樹山超證砍伐約30-40立方,遂通知其與歐某、黃某7有、黃某6到羅某1森林公安派出所問話、做筆錄。但后來罰款多少、如何交錢,其不清楚,其本人沒有帶森林公安局辦案人員到砍伐現(xiàn)場或加工場看過,也沒在檢尺單上簽過字。X縣人民檢察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材料(問話筆錄、檢尺單、處罰決定、書和告知書、送達回證、罰款收據(jù))上的簽名都不是其所寫,其也沒有見過該類材料。跟馮某2購買的杉樹山砍伐加工成方條后是36立方米,在加工的過程中,X縣森林公安局的趙華章、郭某等人來檢查,稱其等人在大坪砍伐的杉樹超證砍伐,趙華章并開口講要罰款10萬元,最后其與合伙人籌了3萬元去交,是歐某、黃某7有、黃某6拿到X縣交的,實際交了多少其不清楚。
(6)證人歐某的證言。羅香鄉(xiāng)羅丹村羅丹口屯的歐某證實,2005年其與羅某2的譚某、羅某1公坳垌的黃某6、荒田村的黃某7有(黃六)、羅某1村的趙某5共五人合伙以一萬多元的價格跟羅香鄉(xiāng)羅丹村丈二村的馮某2購買一片杉樹山??撤デ捌渎狘S某6講辦有30—40立方砍伐指標。杉樹砍完后約有60多立方米原木,加工成方條約30立方米。在購買馮某2杉樹山之前,其還與譚某、黃某6、黃某7有四人合伙以l萬多元的價格跟羅某1鄉(xiāng)平某村大坪屯的黃某1、趙某6、趙某7、趙某3幾兄弟購買位于大坪屯田面的一片杉樹山,砍樹前聽黃某6講辦有80立方砍伐指標,樹是請黃某1幾兄弟砍伐的,共120多立方米原木。其合伙做生意是由黃某6和趙某5找老板出錢,辦砍伐證和調貨也是由該
二人負責,其與譚某、黃某7有只負責聯(lián)系找樹和出人工費。后在砍樹加工的過程中,X縣森林公安局的趙華章、郭某等人到實地檢查,稱其等人在大坪屯砍伐的樹山超證砍伐約30一40立方米,遂通知其與譚某、黃某7有、黃某6到森林公安派出所問話、做筆錄。趙華章稱要罰款10萬元人民幣,后黃某6去講情就答應罰2萬元。是由其與黃某6、黃某7有三人拿錢到森林公安局交的。其本人沒有帶森林公安局辦案人員到砍伐現(xiàn)場或加工場看過,也沒在檢尺單上簽過字。X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材料(問話筆錄、檢尺單、處罰決定書和告知書、送達回證、罰款收據(jù))上的簽名不是其所寫,其也沒有見過該類材料。
(7)證人黃金朝的證言。證人黃金朝證實,約2004年、2005年左右30多戶人經集體討論出賣了一片大約一、兩百畝的杉樹山給芝俄屯的李某1和羅某1鄉(xiāng)臘河的黃沛新,杉樹林位于的牛塘沖、大田水利面、奕山水利面共三片地方。李某1買下樹山后與其侄子李某2成及全某、陳某、趙某2、黃某4共同經營,買賣合同書約定由買方辦理砍伐證。李某1等人買下樹后約半年時間即將樹砍完。X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2006年4月26日11時10分至12時30分金秀森林公安局朱鳳輝、郭金明在黃金朝家對黃金朝所作的筆錄”中黃金朝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的。
(8)證人黃某2、黃金林、黃某3、黃某4、黃某5的證言。長垌鄉(xiāng)桂田村高蘭屯村民黃某2、黃金林、黃某3、黃某4、黃某5均證實,在約2004年、2005年間高某屯30多戶人經集體討論同意出賣了一片大約一、兩百畝的杉樹山給芝俄屯的李某1和羅某1鄉(xiāng)臘河的黃沛新,杉樹林位于的牛塘沖、大田水利面、奕山水利面共三片地方。合同書上約定有由買方自行負責辦理砍伐證,黃某2和黃金朝作為村民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后約半年時間買方即將樹砍完。同時黃某2、黃金林證實X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2006年4月26日7時15分至7時59分某森林公安局民警趙華章、朱某2在黃某2家對黃某2所作的筆錄”及“2006年4月25日9時至9時50分某森林公安局民警趙華章、郭金明在黃金林家對黃金林所作的筆錄”中黃某2、黃金林的簽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簽。
(9)證人李某1的證言。長垌鄉(xiāng)滴水村芝俄屯李某1證實,幾年前其買下長垌鄉(xiāng)桂田村幾戶農民的杉樹山后與其侄仔李某2成及全某、陳某、趙某2、黃某4等人合伙經營,并申請林業(yè)站人員勾圖、審批、上報后辦理兩戶人家杉樹山的林木砍伐證,砍伐指標是2005年度的。砍伐指標用完后,2006年春節(jié)剛過,其就給了4000多元給時任長垌鄉(xiāng)政府分管林業(yè)的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去幫辦100立方米的林木砍伐證,趙某1能稱其能辦到砍伐證,于是其就繼續(xù)砍樹。但后來趙某1能既沒辦到砍伐證也不退錢,致其因為沒有砍伐證就砍伐了幾十方杉樹而被X縣森林公安局通知到長垌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到實地檢查后,森林公安局的趙華章和陸某對其解釋稱,其濫伐林木數(shù)量大,如果做一次處罰的話是要追究刑事責任,分開處罰濫伐林木數(shù)量較少就可以作行政處罰,罰款是二萬元,其見這樣就同意接受行政處罰,趙華章等人就叫其與合伙的五個人到長垌派出所分別接受問話后就叫其交罰款并開具了五份罰款單。X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出示給其看的材料“2006年4月25日、26日的問話筆錄、檢尺單、處罰決定書和告知書、送達回證”上的簽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簽,其也沒見過此類材料,“罰款收據(jù)”的原件其是持有。
(10)X縣林業(yè)局金秀林業(yè)站郭達鎰證實。2005年羅香鄉(xiāng)羅丹村的馮某2戶申請采伐林木(林木采伐申請表編號167號)蓄積量為28立方米,出材量為20立方米。但最后卻砍伐了蓄積量為134立方米,出材量為96立方米的杉樹原木??撤?shù)量大大超過砍伐證允許的砍伐數(shù)量,屬于濫伐林木的行為。
(11)證人蘭某證言。證實其自2005年4月份起任X縣森林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本局一中隊及一中隊對應的派出所的工作,當時刑警大隊一中隊隊長是趙華章。林業(yè)行政處罰案件按規(guī)定一般由民警出警調查后作出處理意見之前,由中隊長拿材料來向其匯報,提出擬定的處理意見,其審查后就簽字是否同意。按規(guī)定一般案件就是由分管的領導簽字才能罰款,但是實際操作一般都是由隊長帶隊去現(xiàn)場處理后回來再叫分管的領導補辦手續(xù)的,有時在電話里邊報告情況,回來再叫分管的領導簽字。如果案件處罰的人員多、復雜的,其是會懂的。構成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是由辦案人員收集證據(jù)材料,認為構成刑事案件的,就寫立案報告給局長簽字同意立案,局長同意了才能立案,結案也必須經過局長簽字同意才能結案,如果是陳局長簽的其就不用再簽字。2006年,本局查處的長垌李某1等人濫伐林木一案,是由一中隊的趙華章等人去查處的。當時對李某1等人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沒有人對此案的處理專門向其作過匯報。其只是將該案作為個案來審批。辦案人員將刑事案件分為行政案件來處理,之前沒有人向其匯報過,直到檢察院查處該案后,其找相關人員了解,趙華章才講當年是李某1和幾個人一起濫伐林木。
(12)同案人朱某2供述。同案入朱某2案發(fā)后向檢察機關供述,其參與了對李某1等人濫伐林木案件的查處,是跟著中隊長趙華章、本隊民警郭金明、郭某四個人一起去查處的,但案件是如何上報到局里,其不清楚,其與趙華章、郭某等人到長垌鄉(xiāng)后就知道李某1等人合伙在長垌無證砍了杉樹,至于濫伐的數(shù)量有多少、砍伐地點具體在哪。其沒有跟去砍伐現(xiàn)場看,不清楚。后來是時任長垌鄉(xiāng)政府分管林業(yè)、政法的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去講情,不清楚中隊長趙華章和趙某1能是怎樣講的,就將一個案分成五個行政案件來處理了。具體分成哪五個人來處罰其不記得了,檢察院去調卷時其才知道是哪五個人。郭金明當時是中隊的民警,負責把案件質量關,在“法制工作機構意見”一欄簽字是完善卷宗材料而簽。對案件的處理并沒有決定權,通知李某1將合伙砍樹的人一起到長垌森林派出所去講如何處理濫伐林木的事情時其與趙華章、陸某、郭金明、郭某及長垌森林派出所的人一起在坐,趙華章對李某1等幾人講濫伐數(shù)量大,不能作一次處罰,要分五個行政案件來處罰,共罰款二萬元,李某1等人同意接受處罰后,趙華章就安排在場的干警分成五個行政案件來做材料,其與郭某等人就按李某1提供的姓名按五個林業(yè)行政案件做材料(包括問話筆錄、檢尺單、處罰意見書、處罰告知筆錄、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實際上李某1是與人合伙還是一個入經營其不清楚。處理李某1案件時是由李某1通知其合伙人去的,詢問時只是簡單問一下就按行政案件的標準編寫了。林主的材料也是按李某1給的姓名由其與郭某等幾人編寫的,卷宗所有當事人簽字如果是其做的筆錄就是其代簽的。被處罰的幾個當事人的卷宗材料也沒有下村問當事人,筆錄是根據(jù)領導的指示擬定事情來寫,檢尺單也是其與一同去查處的幾個人分別編寫的,是在下處罰決定前補寫好的,筆錄、檢尺單都沒有給當事人看過并簽字,簽當事人的名字是其中隊4名民警代簽和按手印的。趙華章是如何請示、分管局長是何時簽字“同意處罰"的其都不清楚。在詢問被處罰當事人時每份筆錄上都補了一句“喊趙某1能幫辦證,但沒辦得”是趙某1能被檢察院查處后,趙華章講要完善李某1的卷宗材料才
補寫上去的。一同去查處的民警是明知李某1等人濫伐了較大數(shù)量的林木,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了,但是中隊長趙華章講“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出面說情,且李某1也給了錢給趙某1能辦指標,領導出面不好不幫忙",就喊分五個行政案件來做材料。因其當時是新警,什么也沒懂的,見郭金明、郭某沒出聲,中隊長又這樣安排其也沒多想就幫做材料了。
(13)同案人郭某供述。案發(fā)后,郭某供述稱2006年4月,中隊長趙華章帶其與中隊民警郭金明、朱某2一起去長垌鄉(xiāng)調查案件,當時是趙華章帶郭金明及長垌森林派出所的民警去看山,其與朱某2沒有上去,看山回來后,趙華章稱李某1等人在長垌牛塘沖有濫伐林木的行為,因李某1稱其有砍伐指標并給了錢給長垌鄉(xiāng)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幫辦砍伐證,趙華章講該起案件作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理了,罰款人民幣2萬元。隨后趙華章給當事人的材料并交待其與其他干警按林業(yè)行政案件的標準做筆錄,其就幫補做了一份賣主的筆錄。詢問當事人全某講的是否是事實其不清楚,因其沒有到過濫伐現(xiàn)場,李某1是一人還是幾人合伙經營其也不確定。2006年4月份,中隊長趙華章帶其與本隊民警郭金明、朱鳳某到羅某1調查黃某6、譚某等人砍伐羅某1丈二屯社山沖、大坪屯良田面杉樹的案件時,是分兩組進行調查,其調查的砍伐現(xiàn)場當時樹沒有砍伐完,當時該片林地是有砍伐指標的??诚碌臉湟矝]有超過砍伐指標,其就沒有做材料就走了?;氐搅_某1后其跟隊長趙華章匯報了情況,但趙華章稱其看的砍伐現(xiàn)場有超伐現(xiàn)象,但具體超多少沒有講。第二天,趙華章叫幾個老板到羅某1森林派出所商量如何處理濫伐的事情,在問話的過程中,黃某6、譚某等人承認有濫伐林木行為。趙華章就交待民警按林業(yè)行政案件的標準和要求分別問話做筆錄,其就知道是將刑事案件降為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理了,其所作的筆錄是問黃某7有,筆錄中涉及到濫伐數(shù)量、山某、砍工、檢尺材料等都是編造的,其同時還做了其他幾份假材料。做假材料時其已知道黃某6等人是合伙經營,但因趙華章和譚某是老同學,黃某6是本局民警吳強的岳父,加上縣里有政策,罰沒款有提成給森林公安局,局里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辦案單位。大家想多要點罰款解決辦案經費就按趙華章講的做了。
(14)同案人趙華章供述。案發(fā)后同案人趙華章向檢察機關供述,2006年4月,其在擔任X縣森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一中隊隊長期間,接到長垌森林派出所提供的案件線索,其就帶著本隊民警郭金明、郭憾發(fā)、朱某2四人去調查,通過調查發(fā)現(xiàn)李某1存在濫伐林木較大已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但李某1稱其已給錢給長垌鄉(xiāng)副鄉(xiāng)長趙某1能幫辦采伐許可證了,錢也交給趙某1能了,并拿出趙某1能收錢的條子來給其看,后趙文能及鄉(xiāng)黨委書記呂華成去找其說情看能不能從輕處理,其向分管領導匯報后領導同意按鄉(xiāng)政府意見作行政案件處理。其就交待本隊民警按林業(yè)行政處罰案件制作材料并補齊案件手續(xù),所作的材料有些是沒有真正詢問當事人的。處理羅某1的譚某、黃某6等人在文某的濫伐林木案件其沒有向分管領導匯報過,是由其本人處理的,因當時歐某、黃某6、譚某、黃某7有濫伐林木的數(shù)量已達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但因為其與譚某是老同學,黃某6是某森林派出所一個民警的岳父,加上縣里有政策,罰款有提成給縣森林公安局,局里會按一定的比例返還給辦案單位,案發(fā)后,譚某喊幫忙也不好不幫,加上想多要點罰款解決辦案經費,就與一同去辦案的民警商量化大為小,分成幾個行政案件處理。所以做筆錄時濫伐數(shù)量是控制在夠立刑事案件的標準之下,告知筆錄、檢尺單也是事后補寫的,是否是當事人簽字其不清楚,其從未到過大坪屯實地勘查,是去調查的人員回來匯報后,一起商量決定將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案件分成幾個行政案件處理,處理該案某森林派出所的干警也知道,同時也拿了罰款的提成。材料是在與譚某、黃某6、歐某商量好罰款的數(shù)量后,其交待郭某、朱某2按行政案件的標準來做的,所以才會出現(xiàn)材料上的內容、簽字不相符的情況。
2、文鑒定結論、委托書、技術員職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勘驗、檢查筆錄。經X縣人民檢察院委托象州縣林業(yè)設計隊技術人員對羅香鄉(xiāng)羅丹村文某已經砍伐的原林主馮某2林地、羅香鄉(xiāng)平竹村民委大坪屯伐區(qū)已砍伐的原林主黃元添、黃某1林地、羅香鄉(xiāng)平竹村民委大坪屯伐區(qū)現(xiàn)場已砍伐的原林主歐某、黃某8添、趙某3的林地進行勘驗調查,其結果為:林地為1987年種植的杉木純林,面積為0.75公頃,蓄積量為134立方米,出材量為96立方米;大坪屯伐區(qū)黃某8添、黃某1林地為1987年種植的杉木純林,面積為1.6公頃,蓄積量為178立方米,出材量為134立方米,大坪屯伐區(qū)歐某、黃某8添、趙某3的林地為1987年種植的杉木純林,面積為0.87公頃,蓄積量為136立方米,出材量為97立方米。
3、物證、書證材料
(1)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來檢反瀆交辦字〔2011〕第3號案件線索交辦函、立案決定書、詢問、訊問通知等,證實武宣縣人民檢察接到案件交辦函后予以立案查處的事實。
(2)被告人郭金明戶籍證明,刑事、行政執(zhí)法證、X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編制委員出具的郭金明在崗公務員的身份證明、X縣森林公安局金某2〔2009〕3號任命文件一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郭金明為X縣森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一中隊民警,具有刑事、行政執(zhí)法資格。
(3)國家林業(yè)局林安發(fā)[2001]第146號《關于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yè)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一份。
(4)X縣森林公安局提供的由趙華章、郭某、朱某2等人辦理的濫伐林木檔案。證實被告人郭金明與他人將應立為刑事案件的李某1等人濫伐林木案通過偽造虛假材料后降格為林業(yè)行政處罰的事實。
(5)X縣林業(yè)局林政辦公室出具證明一份、申請表及批文等。證實該辦審批同意并填發(fā)給文某村民馮某2采伐位于社山沖的杉樹采伐許可證為出材量20立方米、填發(fā)給大坪屯黃某1伐位于大坪社良田面的杉樹采伐許可證為出材量27立方米。
(6)羅香鄉(xiāng)羅丹村民委文二屯村民小組發(fā)包集體山林地合同書及林地地點、面積情況說明書。證實馮某2承包林地的地點。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金明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參與處理長垌李某1等人濫伐林木案件及羅某1鄉(xiāng)黃某6、譚某、黃某7有、歐某等人濫伐林木案件時,將已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分解為多個林業(yè)行政案件進行處罰并制作虛假卷宗材料的事實和經過、其供述與同案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相吻合。
5、(2010)金刑初字第83號、第84號刑事判決書分別證明趙華章、郭某因本案已被判決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
以上證據(jù)均經庭審舉證、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金明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為徇私情,將明知已達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林業(yè)刑事案件降為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理,并積極制作虛假卷宗材料,導致作出林業(yè)行政案件處罰后林木被濫伐立木蓄積達380立方米,致使濫伐林木的相關責任人員不受刑事追究,其為確已觸犯刑律,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金明犯徇私枉法罪成立。被告人郭金明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郭金明犯罪行為是出于私情和為單位爭取辦案經費,沒有為自己謀私利,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告人郭金明歸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各量刑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郭金明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郭金明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p>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啟石
審判員陸華停
代理審判員覃志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