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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閩0583刑初34號徇私枉法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8-21   閱讀:

審理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7)閩0583刑初3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3-27

審理經(jīng)過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刑訴[2017]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偉生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達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偉生及其辯護人王界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1、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偉生身為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在負責辦理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的過程中,接受楊某2的宴請、說情,并非法收受方某的賄賂人民幣5000元,徇私枉法,對明知已經(jīng)達到危險駕駛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方某故意進行包庇,不及時對方某立案偵查,致使方某沒有及時立案偵查并刑事追訴。

2、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偉生身為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在負責辦理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案的過程中,接受楊某4的說情,并非法收受楊某1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徇私枉法,對明知已經(jīng)達到危險駕駛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楊某3故意進行包庇,不及時對楊某3進行立案偵查,致使楊某3沒有及時立案偵查并刑事追訴。

二、受賄罪

2007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在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工作期間,利用承辦案件和處置相關警務事項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林某、黃某4、黃某3、謝某2、葉某、洪某、黃某2、李某、蘇某、呂某、黃某1、丁某等12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6000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1、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等工作,非法收受金淘鎮(zhèn)金龍賓館的老板林某的賄賂共計人民幣6000元,對林某經(jīng)營的金龍賓館予以支持和關照。

2、2016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等工作,非法收受金淘鎮(zhèn)金星旅社的老板黃某4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黃某4所經(jīng)營的金星旅社予以支持和關照。

3、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娛樂城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等工作,非法收受南安市金淘鎮(zhèn)官貝頂娛樂城的老板黃某3的賄賂共計人民幣7000元,對黃某3所經(jīng)營的官貝頂娛樂城予以支持和關照。

4、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運輸個體戶謝某2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謝某2超載運輸?shù)呢涇囉枰灾С趾完P照。

5、2015年6月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警務隊長的職務之便,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非法收受交通事故車主葉某的賄賂人民幣3000元,在處理該起交通事故過程中為葉某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2012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詩山鎮(zhèn)青林格停車場的老板洪某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為洪某本人及其所經(jīng)營的停車場謀取利益。

7、2010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南安閩運汽車分公司南安至詩山客運專線安全員黃某2的賄賂計人民幣2000元,為黃某2等運營的詩山至南安客運專線在平時運營以及事故處理予以支持和關照。

8、2011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李某的賄賂人民幣1000元,對李某經(jīng)營的加油站的運油車輛予以支持和關照。

9、200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運輸個體戶蘇某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蘇某經(jīng)營的運土車輛予以支持和關照。

10、200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運輸個體戶呂某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呂某經(jīng)營的運土車輛予以支持和關照。

11、2006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黃某1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黃某1經(jīng)營的運土車輛予以支持和關照。

12、2007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丁某的賄賂人民幣5000元,對丁某經(jīng)營的運土車輛予以支持和關照。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李偉生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41000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行政暫時扣留財物收據(jù),方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相關材料,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相關材料,辦理刑事案件流程圖,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流程,移送決定,情況說明,發(fā)案、立案、破案經(jīng)過,南安市公安局職能配置、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南安市公安局綜合警務改革內(nèi)設機構編制調(diào)整等事項的批復,原交警中隊職責的說明,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干部基本情況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崗位調(diào)整通知,工作說明,戶籍證明,被告人李偉生的供述及自書的自述材料、自我交代等證據(jù)材料,并認為被告人李偉生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6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偉生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但提出:徇私枉法罪的第2起,行賄人是將人民幣2000元送到他的老家,他當時并不在家。

被告人李偉生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但提出:1、被告人李偉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李偉生的家屬已代其退出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李偉生歸案之前,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及時立案追究,建議酌情考慮從輕處罰。4、關于受賄罪部分,應認定被告人李偉生系自首,理由是被告人李偉生在辦案機關僅掌握其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5000元的線索(未達到受賄罪立案標準)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收受其他人錢財?shù)氖聦?,根?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的,在此范圍外交代同種罪行,以自首論。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2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李偉生身為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在負責辦理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的過程中,接受楊某2的宴請、說情,并非法收受方某的賄賂人民幣5000元,徇私枉法,對明知已經(jīng)達到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案標準的方某不進行立案偵查,故意包庇不使方某受追訴。后因專項排查活動,被告人李偉生擔心事情敗露,于2016年4月25日將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進行立案偵查。

2、2012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在負責辦理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案的過程中,其家屬收受楊某3的父親楊某1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李偉生知道后未將錢財退還或上交,并接受說情,徇私枉法,對明知已經(jīng)達到危險駕駛罪刑事立案標準的楊某3不進行立案偵查,故意包庇不使楊某3受追訴。2016年6月1日,南安市公安局對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立案偵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方某的證言,證實他在2012年10月9日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得知案件是被告人李偉生在辦理,他的妻子便去請朋友“土豆仔”幫忙疏通關系,后“土豆仔”宴請被告人李偉生時進行了說情。2013年農(nóng)歷6、7月間的一天,“土豆仔”打電話說他的案件蓋不住了,讓他自己去找李偉生,過了幾天的晚上7點多,他到南安市金淘舊交管站二樓被告人李偉生的宿舍,請求被告人李偉生不要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并將放著人民幣5000元的水果袋子送給被告人李偉生等事實。

2、楊某2的證言,證實他的綽號是“土豆仔”,他與被告人李偉生是朋友,2012年10月間,方某酒后駕駛摩托車與他人的自行車發(fā)生碰撞,方某的老婆便讓他向被告人李偉生說情,盡量不要追究。之后他與被告人李偉生吃飯時,有兩三次要求對方某危險駕駛案件進行照顧,被告人李偉生都有答應。到了2013年農(nóng)歷的6、7月,被告人李偉生說方某的案件蓋不住了,他便將該情況以及被告人李偉生的宿舍地址告知方某等事實。

3、楊某3的證言,證實其在2012年1月22日22時許,酒后駕駛一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至金淘醫(yī)院路口時,撞到一個年輕人,巡邏警車剛好經(jīng)過,當晚,他就被巡邏的民警帶到詩山鎮(zhèn)南僑醫(yī)院抽血,檢出乙醇濃度為124.07mg/100ml等事實。

4、楊某1的證言,證實他是楊某3的父親,楊偉強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南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他打聽到同村的楊某4認識辦理楊某3危險駕駛案件的承辦人,事故發(fā)生幾天后,他就和楊某4到李偉生位于梅山的老家,當時被告人李偉生不在家,楊某4有打電話給被告人李偉生說他們來找他,臨走時他將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和人民幣2000元留在被告人李偉生家里等事實。

5、證人陳某(原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所長)的證言,證實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的承辦人是李偉生,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案他沒印象,所里沒有民警向他匯報過楊某3的案件。他曾兩三次督促被告人李偉生要及時追究方某的刑事責任,2013年1月份他調(diào)離金淘派出所后,不清楚該案的進展等事實。

6、證人王某、謝某1(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的證言,均證實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件的承辦人是被告人李偉生,2015年底,全省檢察院針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相關案件開展排查行動,2016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李偉生有向他們分別匯報過方某涉嫌危險駕駛尚未立案偵查,至于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案他們都不清楚,所里沒有民警向他們匯報過楊某3的案件等事實。

7、方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相關材料,證實2012年10月9日20時許,方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使至南安市金淘鎮(zhèn)奪橋村三岔路口路段時,碰撞到騎行自行車的傅芬玲,造成交通事故,對方某的血液進行酒精檢測后檢出其血樣中乙醇濃度為235.05mg/100ml,南安市公安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方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李偉生作為該案偵查人員于2016年4月25日對該案立案偵查等事實。

8、楊某3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相關材料,證實2012年1月22日22時許,楊某3飲酒后駕駛一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至省道307線77km+620m路段,撞到行人李偉峰,造成交通事故,對楊某3的血液進行酒精檢測后楊某3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4.07mg/100ml,南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1日對該案立案偵查,以及被告人李偉生曾是該案的偵查人員等事實。

9、辦理刑事案件流程圖、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流程,證實公安機關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流程,其中,對于危險駕駛刑事案件,應在查獲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內(nèi)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情況特殊的,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5日。

10、被告人李偉生的供述,供認2012年10月9日20時許,方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與他人碰撞,他到達現(xiàn)場后有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勘查,繪制現(xiàn)場圖,并向現(xiàn)場的各方當事人了解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方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235.05mg/100ml。之后,他的朋友“土豆仔”幾次宴請他并為方某說情,他都有答應。2013年農(nóng)歷6、7月間的一天,方某又送他人民幣5000元,他便沒有將這起案件及時辦理,直到2015年底,全省檢察機關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相關案件辦理情況開展專項排查行動,他擔心會出事,便于2016年4月25日對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進行刑事立案;2012年1月22日晚上,楊某3醉酒駕駛摩托車撞到路人,他有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勘查,繪制現(xiàn)場圖,并向現(xiàn)場群眾了解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楊某3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濃度為124.07mg/100ml。2012年春節(jié)期間,一個領導的駕駛員(姓楊的)打電話為楊某3的案件向他說情,他有答應,之后該駕駛員打電話跟他說拿了一些水果和人民幣2000元到他梅山老家,當時只有他母親陳瑞華在,但過后他沒有將錢財退還,對楊某3這起交通事故則當成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沒有以危險駕駛罪對楊某3進行立案調(diào)查等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查證屬實,能相互印證,可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賄罪

2007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先后在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工作的期間,利用承辦案件和處置相關警務事項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林某、黃某4、黃某3、謝某2、葉某、洪某、黃某2、李某、蘇某、呂某、黃某1、丁某等12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6000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1、2006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黃某1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在黃某1經(jīng)營運土車輛的過程中予以支持和關照。

2、2007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丁某的賄賂人民幣5000元,在丁某經(jīng)營運土車的過程中予以支持和關照。

3、200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運輸個體戶蘇某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在蘇某經(jīng)營運土車的過程中予以支持和關照。

4、200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運輸個體戶呂某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呂某經(jīng)營運土車的過程中予以支持和關照。

5、2010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安閩運汽車分公司南安至詩山客運專線安全員黃某2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000元,為黃某2等運營的詩山至南安客運專線在平時運營以及事故處理予以支持和關照。

6、2011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李某的賄賂人民幣1000元,對李某經(jīng)營加油站運油車輛的過程中予以支持和關照。

7、2012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詩山鎮(zhèn)青林格停車場的老板洪某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為洪某本人及其所經(jīng)營的停車場謀取利益。

8、2013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等工作,先后四次非法收受金淘鎮(zhèn)金龍賓館的老板林某的賄賂共計人民幣6000元,對林某經(jīng)營的金龍賓館予以支持和關照。

9、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娛樂城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等工作,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南安市金淘鎮(zhèn)官貝頂娛樂城的老板黃某3的賄賂共計人民幣7000元,對黃某3所經(jīng)營的官貝頂娛樂城予以支持和關照。

10、2015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車輛運輸進行管理,非法收受運輸個體戶謝某2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謝某2超載運輸?shù)呢涇囉枰灾С趾完P照。

11、2015年6月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警務隊長的職務之便,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的交通事故進行處理,非法收受交通事故車主葉某的賄賂人民幣3000元,在處理該起交通事故過程中為葉某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12、2016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李偉生利用其擔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等工作,非法收受金淘鎮(zhèn)金星旅社的老板黃某4的賄賂人民幣2000元,對黃某4所經(jīng)營的金星旅社予以支持和關照。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將掌握的被告人李偉生收受他人賄賂并將案件擱置不辦的線索移送中共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diào)查組于2016年5月14日將被告人李偉生從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帶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初核,歸案后被告人李偉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李偉生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41000元,該贓款現(xiàn)已被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扣押。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黃某1、丁某、蘇某、呂某的證言,證實他們曾分別送給時任南安市公安局官橋交警中隊民警的被告人李偉生人民幣2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請求被告人李偉生對他們再經(jīng)營運土車輛的過程中予以支持和關照,以及行賄的時間、地點等事實。

2、證人黃某2、李某、洪某的證言,證實他們曾分別送給時任南安市公安局詩山交警中隊民警的被告人李偉生人民幣2000元、1000元、2000元,請求被告人李偉生在具體事務中給予支持和關照,以及行賄的時間、地點等事實。

3、證人林某、黃某3、黃某4、謝某2、葉某,證實他們曾分別送時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李偉生人民幣6000元、7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請求被告人李偉生在具體事務中對他們予以關照、謀取利益,以及行賄的時間、地點等事實。

4、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及行政暫時扣留財物收據(jù),證實2016年7月14日,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李偉生的家屬代其退出的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41000元,依法予以扣押。

5、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發(fā)案、立案、破案經(jīng)過及中共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移送決定、情況說明,證實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將被告人李偉生收受他人賄賂而將案件擱置不辦的線索移送到中共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后,中共南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16年5月14日組成調(diào)查組,同日將李偉生從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帶到紀委談話點進行初核。

6、被告人李偉生的供述及自書的自述材料、自我交代,供認了他在上述時間、地點,利用承辦案件和處置相關警務事項的職務便利,負責對轄區(qū)內(nèi)賓館、娛樂城等場所日常安全檢查、外來人口管理、治安案件處理、車輛運輸管理等工作,收受林某、黃某4、黃某3、謝某2、葉某、洪某、黃某2、李某、蘇某、呂某、黃某1、丁某等12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6000元,為上述人員謀取利益等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查證屬實,能相互印證,可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此外,公訴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查證屬實,能相互印證,可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1、干部基本情況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職務任免通知及崗位調(diào)整通知,證實被告人李偉生系中共黨員,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任南安市公安局豐州交警中隊科員,2001年3月至2009年9月任官橋交警中隊科員,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任詩山交警中隊科員,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任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科員,2013年12月至案發(fā)任金淘派出所警務一隊隊長。

2、南安市公安局職能配置、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南安市公安局綜合警務改革內(nèi)設機構編制調(diào)整等事項的批復、原交警中隊職責的說明、公安派出所工作職責及工作說明,證實交通管理大隊及基層派出所的相關職責,以及被告人李偉生在南安市公安局各個崗位對應的職責。

3、戶籍證明,證實李偉生的出生年月等身份信息。

關于被告人李偉生提出楊某1是將人民幣2000元送到他老家,他當時不在家的辯解。經(jīng)查,證人楊某1的證言和被告人李偉生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楊某1送錢時被告人李偉生不在家,但是被告人李偉生知道后未將錢財退還或上交,并接受說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惫时桓嫒死顐ド岢龅南嚓P辯解符合客觀事實,予以采納,但不影響罪行的成立。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偉生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及時立案追究,建議酌情從輕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方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件的案發(fā)時間是2012年10月9日,而立案偵查時間是2016年4月25日,時間間隔較長,并非及時立案追究,且被告人李偉生是由于專項排查活動,擔心事情敗露才將該案立案偵查。故辯護人提出的相關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偉生犯受賄罪部分,應認定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被告人李偉生不具備自動投案的要件,并且,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包括徇私枉法事實和受賄事實,其中掌握的受賄事實雖未達受賄罪的立案數(shù)額標準,但經(jīng)查證屬實,該受賄犯罪事實是成立的,因此,被告人李偉生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于同種罪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以自首論”的規(guī)定。故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偉生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收受賄賂,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6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偉生一人犯數(shù)罪,應予以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偉生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提起公訴之前,被告人李偉生的家屬代其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贓款,對被告人李偉生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偉生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相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偉生犯徇私枉法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在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幅度內(nèi)量刑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后果,結合被告人李偉生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李偉生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偉生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偉生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1000元,由扣押機關南安市人民檢察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李偉生繼續(xù)退出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遠紅

代理審判員謝希迎

代理審判員杜筱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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