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二中刑終字第89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09-19
審理經(jīng)過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倪×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4)房刑初字第9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倪×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茜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倪×及其辯護人袁緒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被告人倪×原系北京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警長,蘆×(另案處理)時任該所所長。2010年12月21日凌晨1時許,在尚×(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指使下,邢×1伙同劉×、張×到諾蘭特移動通信配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蘭特公司)盜竊手機配件,邢×1被該公司安保人員當場抓獲,其余二人逃走。諾蘭特公司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孫×1、金×出了現(xiàn)場。經(jīng)請示當日帶班警長倪×后,該二民警將邢×1帶回派出所進行審查,邢×1對當日伙同他人盜竊的事實及曾多次結伙盜竊、曾參與分贓等事實供認不諱。案發(fā)當日,諾蘭特公司保安員王×2到×派出所作證并辨認出盜竊者邢×1,安全專員崔×將被盜經(jīng)過、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及被盜物品清單等證據(jù)材料送交×派出所。
蘆×受人請托,于當日凌晨授意倪×將抓獲的邢×1釋放。倪×在蘆×的授意下,指示正在為邢×1做筆錄的孫×1將邢×1盜竊案簡化處理。后邢×1于當日晚上被釋放。邢×1得知其被釋放系因他人花錢托人且被索要請托費用,遂向其父親邢×2討要錢款。邢×2因懷疑邢×1遭遇綁架而到×派出所報警。后×派出所民警將邢×1再次抓獲歸案,并對邢×1等人涉嫌盜竊案立案偵查。被告人倪×為掩蓋其徇私枉法行為,偽造了與事實不符的工作說明等材料。
后邢×1、劉×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8月10日均被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倪×于2013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電話傳喚到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蘆×(時任×派出所所長)的證言及親筆證詞證明:2010年12月21日凌晨,時任開發(fā)區(qū)分局預審科科長、現(xiàn)任博興路派出所副所長的姜×給其打電話,說×派出所在諾蘭特公司抓了一個人,問能不能把人放了。其給倪×打電話問了案子情況,說如果沒有其他情況就把人放了,倪×說行。12月22日上午,肖×和王×1到其辦公室,說一個老頭報案稱兒子被綁架,綁架的人向他要2萬元。其與肖×、王×1商量后,讓老頭打電話約他兒子到×派出所附近胖子拉面館。肖×他們從胖子拉面館帶回來三四個人,做了筆錄。其問肖×人能不能拘,肖說差不多,三個人所說相互印證,其說能拘就踏踏實實辦,把材料整好。12時許,肖×向其反映被抓獲的人里面有一個叫邢什么浩的,是頭一天放的人,該人被放出去后,馬駒橋那邊有一個人說他之所以被放出來,是找人托了關系,向邢要2萬元,邢只好向他父親也就是報案老頭要錢,老頭以為兒子被綁架所以報案。其當時就給姜×打電話,說被放的人又被抓回來了,問他跟這人什么關系,姜說受同學之托,并不認識這個人,整個通話過程王×1都在場。其讓王×1和肖×對被抓回來的三人進行審查,當天報法制批了刑事拘留。案件材料應該是由王×1警區(qū)統(tǒng)一報主管副所長霍×審批,其沒再過問。
2、證人孫×1(時任×派出所民警)的證言及親筆證詞證明:2010年12月21日凌晨,其正在值班,內(nèi)勤通知諾蘭特公司發(fā)生盜竊案,讓其和金×開警車趕往案發(fā)現(xiàn)場。其和金×到達諾蘭特公司,發(fā)現(xiàn)該公司安保人員將一名小偷關在集裝箱里。經(jīng)向倪×請示,倪讓先把人帶回所里。其和金×回所時剛好碰見倪×他們帶著裝備準備從派出所去現(xiàn)場,倪×看到其和金×回來,就把裝備放在保安值班桌上。金×把嫌疑人帶到候問室,其向倪×匯報案件情況后一起去了侯問室,倪×安排其和金×給嫌疑人搜身、做筆錄,囑咐注意辦案安全,然后就走了。
其和金×把嫌疑人帶到詢問室,開始做筆錄。沒過多長時間,倪×就回來了,其正給邢×1做筆錄,邢不承認當天偷到東西,但承認前幾天和其他人去諾蘭特公司偷過幾次,也分到了錢。倪×進來看了看筆錄,簡單問了邢×1幾句,然后跟其說就先這么記吧,差不多就得了,記完之后拿給他看看,然后就出去了。其感覺倪×有點不耐煩,趕緊把筆錄結了拿給倪看。倪×看了筆錄,簡單問了案情,問邢×1承認了沒,其說邢不承認當天偷到了,但承認前幾天去偷過,可以繼續(xù)查一查。倪×聽其這么說,就說:"你等會兒吧,我問問領導什么意見。"倪×拿著邢×1的筆錄找領導,當時帶班領導是張×1政委。過了一會兒,倪×回來說政委不拿意見,讓去問蘆×所長,就拿著邢×1的筆錄下了樓。后倪×告訴其說拘不了,得放了。聽到他說放人時,其很吃驚,問誰說放的,倪×說領導同意了。后倪×讓其下樓再做做邢×1的工作,其剛對邢×1沒說幾句話,倪就下來,他問邢×1想得怎么樣了。其看倪×自己去問,就對倪說沒事兒其走了。其換完衣服下樓又去詢問室,邢×1已經(jīng)不在了。其開車往外走,看到邢×1也往外走,就跟了邢×1一段,發(fā)現(xiàn)沒有同伙接他,其就走了。
《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工作說明》、《呈請辨認審批表》、《受案登記表》上"孫×1"、"金×"的簽名都不是其寫的?!对儐枺ㄐ稀?)筆錄》是其記的,但詢問人不應該是肖×,肖是一警區(qū)的,其是二警區(qū)的,肖的名字應該是后簽的。這次詢問邢×1基本上就是其一個人在問,倪×只是偶爾進來問幾句?!对儐枺ㄍ酢?)筆錄》是其做的,上面名字是其簽的?!叮ㄍ酢?)辨認筆錄》上面的名字是其簽的,但這份材料其印象不深了?!冻收堁娱L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上面金×和孫×1的這幾個字很像是其的字體,具體是誰做的這份材料其記不清了。其沒見過邢×1的《檢討書》。
3、證人金×(×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明:2010年,其是社區(qū)民警,不負責治安案件,只有在人手不夠時才會幫忙做筆錄。諾蘭特公司盜竊案大概是晚上案發(fā)的,接到報警后,其和孫×1趕到現(xiàn)場,諾蘭特公司的保安說犯罪嫌疑人被關在集裝箱里。其和孫×1把犯罪嫌疑人帶回來后,把案件情況向帶班警長倪×做了匯報,孫×1做的筆錄,其偶爾也參與問幾句。做完第一次筆錄后,其和孫×1在警長辦公室當面向倪×匯報了案情,主要是孫×1匯報,倪×指示再問問犯罪嫌疑人,看看案件有沒有進展。把犯罪嫌疑人安置在候問室后,其便去睡覺了,后來怎么處理其就不知道了。其沒在《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工作說明》、《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上簽名。
4、證人肖×(×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2日13時許,邢×2來×派出所報案,懷疑兒子被人綁架,王×1和其進行了接待。王×1當時是一警區(qū)警長,他安排一警區(qū)民警給邢×2做筆錄,其也在旁邊坐著。邢×2稱,他兒子邢×1打電話向家里要1萬元,身邊有好幾個男子的聲音,說邢×1被派出所給抓了,要1萬元錢把邢×1贖回來。邢×2懷疑兒子被綁架或被傳銷組織控制才向家里要錢,于是到×派出所報案。其聽邢×2這么講,便讓邢×2跟邢×1通電話,讓邢×2跟邢×1將給錢的地點約在一個叫胖子拉面的飯館。約好地點后,其就上去找王×1匯報,當時王在蘆×辦公室,其把情況跟他倆簡單說了,蘆×同意該方案,安排一警區(qū)先出警。其和尹宏楠、張楠及另外3名協(xié)警,帶著邢×2等3人步行趕到胖子拉面館。6個人分成屋里屋外2組,都穿著便衣。邢×2他們坐下一人點了一份拉面。過了一會兒,有4人步行來到胖子拉面館,2人在門口站著,另外2人進屋奔邢×2的桌子。在飯館里的3人把邢×1和跟邢×1一起的男子控制住,門口跟邢×1一起來的另外2人也被控制了。邢×1等4人被帶回×派出所后,王×1安排一警區(qū)的民警辦理該案。從對四人審訊中了解到,邢×1在2010年12月21日剛被×派出所抓過,又被放了。
因為頭一天是二警區(qū)值班,王×1去跟二警區(qū)協(xié)調(diào),了解得知頭天辦理邢×1案的民警是金×和孫×1。其和王×1去了蘆×辦公室,把情況向蘆×做了簡單匯報。蘆×給倪×打了個電話,后倪×來到蘆的辦公室,蘆簡單問了昨天抓放邢×1的情況。其和王×1想該案是倪×警區(qū)的案子,還是讓他們繼續(xù)辦,倪×說他還有一個強奸的案子,蘆×就說該案交給一警區(qū)來辦。在其和王×1上樓再次給蘆×匯報案子時,蘆給他人打過電話,但給誰打的其沒什么印象了。蘆×打電話的意思是他聽到其和王×1匯報的內(nèi)容與他之前聽到的情況不是特別相符,接他電話的那人像是了解情況。其感覺蘆×是在抱怨對方,向?qū)Ψ桨l(fā)牢騷,其和王×1就下樓了。
經(jīng)過王×1協(xié)調(diào),2010年12月22日下午三四點鐘,金×和孫×1來配合一警區(qū)辦理該案。金×給其一個檔案袋,里面裝著頭天辦理邢×1案的材料,有《受案登記表》、《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檢討書》、《到案經(jīng)過》、《詢問(王×2)筆錄》、《呈請辨認筆錄》、《(王×2)辨認筆錄》、《詢問(邢×1)筆錄》,其他材料其記不清了?!对儐枺ㄐ稀?)筆錄》上詢問人"肖×"兩個字是其寫的,這案子后來是其辦的,其需要把材料報給預審,整理材料時發(fā)現(xiàn)沒簽字,其當時圖省事,沒有問詢問人是誰,也沒請示領導,就在上面簽上其的名字,但這份筆錄的實際詢問人不是其,其不清楚是誰詢問的。
經(jīng)過審訊得知,邢×1打電話往家里要錢,主要是因為邢×121日凌晨去諾蘭特公司偷東西時被抓,后又被×派出所給放了,出來后"老大"說是他找人花錢撈的,讓邢×1還錢。經(jīng)調(diào)查取證,認定邢×1、邢×3、劉×有盜竊事實,該案被移送分局預審進一步審查。
5、證人王×1(時任×派出所一警區(qū)警長)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2日上午,邢×2到×派出所報警稱他的兒子邢×1被派出所抓了又放了,被放出來是托了關系花了錢,邢×1向家里要錢。邢×2懷疑兒子被人綁架了,就來報案。其對邢×2的報案進行登記,把情況給蘆×詳細進行了匯報,蘆×指示該案由一警區(qū)辦理,力爭把人抓回來,其就組織一警區(qū)民警開始辦理該案。當天中午,肖×到其辦公室說把邢×1等4人抓回來了。經(jīng)審查,對其中3人涉嫌犯盜竊罪進行了立案偵查,做了刑事拘留,偵查終結后移送給預審,整個抓人、審訊均向蘆×作了匯報。
6、證人霍×(時任×派出所副所長)的證言證明:當時所里領導有蘆×所長和張×1政委,所長負責全面工作,其是副所長,負責戶政業(yè)務以外的業(yè)務工作,政委負責思想政治工作,還主管綜合辦證大廳,警長負責組織警區(qū)的接處警,領導警區(qū)辦案工作。每個警區(qū)都有警長和帶班領導,其和蘆×、張×1輪流值班,誰帶班,期間發(fā)生的案件向誰請示。2010年12月21日凌晨是張×1值班,應向他請示,由于張×1主管政工,他值班時警區(qū)發(fā)生疑難復雜案件,如果他不拿意見,都是請示蘆×。帶回來的人如何處理,所里要求警長拿初步意見,隨后請示領導。一般業(yè)務類的簽字都是其負責,其只是簽字履行一個手續(xù)。其就知道邢×1案抓了一個人以及案由,不清楚具體案情。放人肯定要請示所領導,警長決定不了。放這人不是其決定的,其也不知道什么時間釋放的?!妒馨傅怯洷怼贰ⅰ冻收堁娱L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呈請辨認審批表》上面"霍×"都是其本人簽字,簽字時間記不清了,可能是2010年12月21日當天,也可能是第二天人被再抓回來報刑拘之前補簽的。
7、證人張×1(×派出所政委)的證言證明:諾蘭特公司盜竊案當天是其帶班,警長是倪×。接到警情后倪×安排出警,負責民警是孫×1和金×。他們從諾蘭特公司帶回來一個嫌疑人,經(jīng)詢問,這人去偷東西但沒偷成,沒法定性,其他人也沒抓住,就把人暫放了。這人去諾蘭特公司偷東西,據(jù)說是馬駒橋一個手機店老板指使的。倪×向其匯報說抓的這個人沒偷到東西,不好處理。其讓倪×請示分局法制處,他有沒有請示其就不知道了。倪×匯報時沒有讓其看筆錄,也沒有文字記錄。放人時候誰主管誰定,不是在其帶班期間放的。這人被放了后,和同伙第二天又被抓了回來。王×1他們辦的,經(jīng)訊問,嫌疑人承認了盜竊事實。因為有主管所長,其就沒有問過這個案子。
8、證人趙×(開發(fā)區(qū)分局刑偵大隊預審員)的證言證明:其辦過邢×1等人盜竊案,當時預審領導是姜×,他把該案分給其和張×2。該案發(fā)生在2010年冬天,是×派出所抓的人?!僚沙鏊A審交接案子時有盜竊現(xiàn)場錄像,但沒移交材料的手續(xù),也沒移交清單。案子到開發(fā)區(qū)分局后,是其和張×2承辦的。其發(fā)現(xiàn)邢×1頭一天被×派出所放走,第二天又抓了回來,為什么放不清楚,當日讓他們補材料說明情況。其不知道×派出所是誰寫了《工作說明》。經(jīng)審查,邢×1、劉×等人其他幾次盜竊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盜竊數(shù)額,所以只認定2010年12月14日的盜竊行為。后該案經(jīng)起訴,法院判了。
9、證人張×2(時任開發(fā)區(qū)分局刑偵大隊預審員)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預審科負責人姜×把邢×1盜竊案分給其和趙×,趙擔任預審員,其跟他學習預審工作?!僚沙鏊平辉摪笗r,有口供、證據(jù)材料、報警人筆錄、現(xiàn)場照片、刑拘證等材料。趙×在審查時發(fā)現(xiàn)有一份嫌疑人筆錄有瑕疵,沒有到案經(jīng)過,而且在沒有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把人抓了又放了。后讓派出所承辦人說明情況,派出所出了一份證明,說放人是因為證據(jù)不足。該案涉及邢×1、劉×和邢×3,提訊幾次后,嫌疑人供認了盜竊事實。
10、證人姜×(時任開發(fā)區(qū)分局預審科科長)的證言證明:開發(fā)區(qū)分局兩個民警因一個案子出事,其先期了解情況是蘆×瀆職,倪×玩忽職守。后來聽大家議論說牽扯到兩三年前的一個案子,嫌疑人頭一天被放了,第二天又被抓回來。具體案情其記不清了,但是有一點印象,預審辦過。當時看材料或是預審員匯報時,其知道放人后又抓人這事,原因當時清楚,現(xiàn)在忘了。該案讓派出所相關人把抓放人過程都說清楚了,記不清是讓承辦人寫的說明還是打電話問的,后期捕訴都很順利,材料和手續(xù)應該是很齊。其和該案沒什么關系,不清楚幾個嫌疑人身份情況,偷什么東西,沒人向其打聽過該案,其也沒向蘆×和其他人打過招呼。
11、證人孫×2(時任×派出所協(xié)警)的證言證明:其對2010年12月21日諾蘭特公司盜竊案有點印象,一警區(qū)抓了4個小伙子,其中一個的母親說兒子被綁架了。二警區(qū)辦該案時其沒參與,一警區(qū)辦時其參與了。倪×有過讓其代別人簽字的情況,其代金×簽過字,有沒有代孫×1簽字其想不起來了。
12、證人邢×1的證言、親筆書寫的事情經(jīng)過、檢討書及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12月21日前幾天,劉×說他認識一個手機配件店老板,老板提供了諾蘭特公司集裝箱的鑰匙,說盜竊出來手機配件可以給老板,老板會給錢,其經(jīng)濟緊張就同意了。其和劉×、邢×3、張×去諾蘭特公司盜竊過兩三次。2010年12月21日凌晨,其和劉×、張×又去諾蘭特公司盜竊,其被該公司的人鎖在了集裝箱里,劉×和張×當場跑掉了。其被關在集裝箱里時,手機配件店老板給其打電話說他能把其弄出來。其被兩個民警用警車帶回了×派出所后,被帶到辦公樓一樓的一間屋子,過了一會兒,他們給其做了筆錄,問去諾蘭特公司盜竊的情況。當時只有一個民警問其,另外一個不知道去哪了,其承認去諾蘭特公司盜竊,也如實交代之前和同伙去過幾次,告訴民警同伙偷到了,其也分到了好處。當天其態(tài)度很好,民警問什么其都如實回答。21日下午,民警說諾蘭特公司把監(jiān)控錄像拿過來了,以前去盜竊的經(jīng)過都被拍了下來,其知道去諾蘭特公司盜竊都有證據(jù),只能配合民警調(diào)查。在民警對其繼續(xù)問話時,有個民警進來把問話的民警叫了出去,他們倆在樓道里商量,其在屋里聽不到,很快問話民警就回來了,繼續(xù)問了一會又走了。
21日晚,一個民警讓其寫檢討書,其寫完后,他就讓其走了。離開×派出所時,讓其寫檢討書的民警在場,當時就他一個民警。他跟其交代了幾句,讓其以后別干壞事,就讓其走了。讓其寫檢討書的民警和當天第一次給其做筆錄的民警不是一個人。第二天,其被再次帶到×派出所,又見到第一次給其做筆錄的民警,聽他說他家住的挺遠,還沒到家又被叫了回來。
2010年12月21日晚,其離開×派出所后就回到住地,見到和其一起租房的邢×3,他說已給其父親邢×2打了電話。后其去一個小飯館吃飯,給劉×打電話,劉讓其過去找他,說手機配件店老板讓過去一趟。到了手機配件店老板那里,老板說其之所以能出來,是因為他找了人,花了2萬元,讓還錢。其和劉×從他那里出來,聯(lián)系邢×3和張×,幾個人湊了1萬元,還差1萬元,劉×讓其跟父母打電話要。其父母在21日當天到了北京,幾個人從手機配件店老板那里出來后見到其父母,其講了情況,其父親特別生氣,說完事后,其父母就走了。22日上午,劉×把湊的1萬元給手機店老板。之后,其接到父親電話,讓去一個飯館見面,其和父親見面后就被民警抓了,再次被帶回×派出所。2012年8月,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邢×1辨認出孫×1是2010年12月21日第一次對其詢問的民警,但不是讓其寫檢討書以及當日其離開×派出所時在場的民警。
13、證人劉×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0日1時許,其和邢×1、張×搭車到諾蘭特公司準備偷配件,剛進公司就被保安發(fā)現(xiàn),其先跑了,找到手機店老板說邢×1他們可能被抓了,張老板說先別著急,他去問問情況。當天早上,張×跑回來說邢×1被抓了。下午,張老板打電話說邢×1應該可以保出來,但要花2萬元左右,讓去湊錢。當晚,邢×1從×派出所出來給其打電話說大概一個小時能到住的地方。邢×1給其打完電話后,其就給張老板打電話,說邢×1被放出來了。張老板說是他花了2萬元錢找人把邢×1撈出來的。其和邢×1見面后就去找張老板,張說他墊了2萬元,錢要還他,但沒說托的誰。其找朋友借了幾千元,張×也借了些,湊了1萬元。第二天上午,其拿著1萬元和邢×1、邢×3去找張老板,告訴他只湊了1萬元,邢×1得再找他爸拿1萬元。其把1萬元給了張老板,邢×1就給他父親繼續(xù)打電話要錢,約好在×派出所門口路邊拿錢。其和邢×1、邢×3,還有張老板派的一個東北口音男子一起去拿錢,剛到派出所門口路邊就被民警抓了。
14、證人邢×3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其和邢×1一起租房子,當時沒什么錢,又該交房租,邢×1說可以跟幾個人出去一趟,回來分點錢。一天晚上,其跟邢×1、劉×及另一個人去諾蘭特公司,其在外面放風,他們翻墻進入諾蘭特公司院內(nèi)。等了一會,他們手里拎著黑色塑料袋,其才知道偷東西去了。第二天,邢×1說給其二人分了100元,已交了房租。又過了幾天的一個早上,劉×說邢×1被抓了,讓其通知邢×1的父母。其就給邢×1父親打了電話。邢×1被抓不久就被放回來了,說是收贓的人找人把他弄出來的,要湊錢取保。邢×1跟其說他父母弄到錢,讓其跟著去取。其和邢×1坐上一出租車時,車上坐著劉×和另外一個男子,到了一飯店,就被民警抓住了。
15、證人邢×2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1日中午,其在老家接到邢×3電話,說兒子邢×1在北京因為涉嫌盜竊被開發(fā)區(qū)×派出所抓了,其聽到消息就從老家坐火車趕到北京。21日晚12時許,其與邢×1通了電話,他說已經(jīng)從×派出所放出來,約好在通州區(qū)馬駒橋一碗居飯館見面。當時邢×1、邢×3、劉×等在一起,還跟著3個東北人。他們說邢×1、劉×等3人盜竊,需要托人花錢,要其準備1萬元,后邢×1就和那幾個人走了。2010年12月22日,邢×1打電話、發(fā)短信問其準備好錢沒。其怕邢×1遇到搞傳銷的被控制住了,就到派出所報了案。12點左右,其在派出所向民警反映情況,又接到邢×1電話,約好到天華西路附近一個飯館見面。民警和其一起趕到那家飯館,邢×1、邢×3、劉×和一個東北人到飯店后就被民警抓住了。
16、證人王×2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1日1時許,其在諾蘭特公司監(jiān)控室值夜班,從監(jiān)控看到有人進入了公司廠區(qū)院子里的集裝箱,另外兩人在集裝箱外面放風。其趕到集裝箱旁邊,用鐵鏈子把集裝箱鎖上,放風的兩個人跑了。其打電話報告公司安全主管郝×,郝電話指示其報警,其就直接撥打了110。郝×和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把集裝箱里面的人叫了出來,把這人戴上手銬帶上了警車。民警向郝×交代幾句,就開車走了。民警走后,郝×安排把監(jiān)控錄像復制下來,其復制到了郝交給其的U盤里并交給了他。
17、證人郝×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1日1時許,公司保安隊長王×2打電話說公司院子里的集裝箱鉆進了一個賊,已被鎖在集裝箱里,其讓王報警。其趕到現(xiàn)場時,王×2和另外幾個保安都在,集裝箱還鎖著。不一會兒,來了兩個民警,讓把關在集裝箱里的人放出來,后該人被裝進了警車。民警走時,讓公司安保準備監(jiān)控錄像、人員資料等證據(jù),等天亮后送到派出所。其把自己的U盤給王×2,讓王把錄像拷到盤上。天亮后,王×2把拷貝有錄像資料的U盤交給其,其把錄像刻成了光盤。當天,×派出所民警打電話了解情況和要材料,其安排公司安全專員崔×去派出所協(xié)助調(diào)查,并讓他把光盤、案發(fā)經(jīng)過、丟失物品證明資料交到×派出所。當天,×派出所傳公司保安王×2去做了筆錄。
18、證人崔×的證言證明:2010年12月21日,郝×跟其講了公司被盜的事,安排其把盜竊案經(jīng)過寫成書面材料,還讓其寫一份關于公司被盜竊物品的證明,連同盜竊案發(fā)現(xiàn)場的錄像刻成光盤一起送到×派出所。下午快下班時,其去×派出所辦公樓的樓上一個辦公室,當時有三四個民警在,其把刻錄盜竊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的光盤、書面和電子版丟失手機配件證明以及2010年12月21日凌晨集裝箱被人鉆進的事件經(jīng)過,交給其中一個民警,該民警說盜竊犯在他們派出所關著,問了其幾句,其就走了。其去時還帶著手機配件的實物和諾蘭特公司的公章。當時民警給其帶過去的手機配件拍了相片,其在上面蓋了諾蘭特公司的章。
19、王×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12月21日1時許,其在諾蘭特公司值班,聽見郝×說有人偷東西,就和郝過去,看見集裝箱開了,里面有動靜,就把人鎖里面了。
王×2辨認出邢×1系在諾蘭特公司盜竊的男子。
20、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驗鑒定文書(2013)071號、(2013)073號、(2013)076號鑒定意見證明:《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中》下方備注欄、卷內(nèi)第39頁上方(邢×1所寫關于盜竊的經(jīng)過)、《檢討書》下方署名為"邢×1"的簽名字跡與邢×1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所寫;《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承辦人意見欄、《到案經(jīng)過》出具人處、《辨認筆錄》偵查員處署名為"孫×1"的簽名字跡與孫×1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所寫;《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承辦人簽名處、《北京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受案登記表》受案意見承辦人簽名處、《呈請辨認審批表》承辦人意見欄署名為"孫×1"的簽名字跡與孫×1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到案經(jīng)過》出具人欄、《呈請辨認審批表》承辦人意見欄、《辨認筆錄》偵查員欄署名"金×"的簽名與金×提供樣本是同一人所寫;《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承辦人簽名、《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承辦人意見欄、《工作說明》上署名為"金×"的簽名字跡與金×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21、視聽資料證明邢×1等人進入諾蘭特公司盜竊和邢×1被抓獲的情況。
22、(2013)一中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書、(2013)高刑終字第273號刑事裁定書、(2012)大刑初字第851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尚×指使邢×1等人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邢×1、劉×犯盜竊罪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3、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辦案說明證明:偵查人員在辦理倪×徇私枉法案中沒有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口供及證人證言的行為。
24、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3年2月21日,倪×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
25、戶籍信息、身份證明、職務證明、履歷證明倪×的身份及任職情況。
26、被告人倪×的供述及親筆供詞證明:2010年12月21日凌晨,其在處理一起強奸案,二警區(qū)治安民警孫×1給其打電話匯報諾蘭特公司倉庫發(fā)生盜竊案,孫×1和金×到案發(fā)現(xiàn)場,了解到有三人到諾蘭特公司盜竊,其中一人被關在裝有手機配件的集裝箱里,其余兩人未抓到。孫×1請示怎么辦,其指示孫將嫌疑人帶回所里進行審查。不久,其接到所長蘆×的電話,蘆問是不是在諾蘭特公司抓到一個盜竊犯,其說是。蘆×問了案情,說這個案子能不能簡單處理,把人放了,其答應說行。
回×派出所路上,其和孫×1通電話,一是問案件進展,二是對孫說案子差不多就得了。回所后,其直接去訊問一室,審訊室內(nèi)只有孫×1和犯罪嫌疑人,孫正對嫌疑人詢問,已問出嫌疑人曾多次結伙盜竊,除了21日凌晨被當場抓獲外,還交代之前曾結伙在諾蘭特公司盜竊成功過一次,分得贓款150元。其看孫×1詢問進展比較順利,嫌疑人交代比較積極,就把孫叫到訊問室樓道里,對他說差不多就得了,筆錄抓緊收尾,孫說行。之后,其還要求孫×1找和嫌疑人比較相似的相片,讓諾蘭特公司報案的保安員進行辨認,保安指認出嫌疑人邢×1。當日下午,其從外面辦完事回所,拿著孫×1給其的邢×1盜竊案材料找蘆×匯報,蘆說這種情況拘不了,其就下樓了。其和孫×1說其找所領導,所領導說把人放了。孫×1問合法嗎,其說合法。其讓邢×1寫了一份檢討書和一份盜竊事實的經(jīng)過,后還碰到了諾蘭特公司一個姓崔的員工,其告訴了他案件情況。
2010年12月22日,邢×1父親報案,一警區(qū)民警將21日涉嫌犯盜竊罪的邢×1等3名嫌疑人全部抓獲。蘆×把其叫到他辦公室,囑咐一定要把12月21日放人法律手續(xù)補齊,不能出問題。21日放人時相關案件材料都做沒,一警區(qū)將嫌疑人全部抓獲后,其就根據(jù)正常案件所需的材料要求,需要什么補什么,偽造或補做了《呈請辨認審批表》、《工作說明》、《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等。其中《呈請延長詢問查證時間審批表》中的內(nèi)容是其在電腦中機打的。《工作說明》是其在12月22日補做的,上面"金×"的簽字是其找保安翟×代簽的?!冻收埍嬲J審批表》是其打的,簽名中的"金×"是翟×代簽的,"孫×1"是孫×2代簽的。他們代簽名后,其找霍×簽的審批表。《被傳喚人邢×1家屬通知書》上"邢×1"的簽名是不是21日邢簽的字,其說不好。最后,其把這些材料都交給了肖×。
2013年2月20日,其在西直門租住地接到蘆×的電話,蘆說檢察院已將金×和孫×1帶走,是為了諾蘭特盜竊案放人的案子,讓其該說的就說,不該說的就說記不清了。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上述事實及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查辦邢×1等人盜竊案時,明知邢×1有犯罪嫌疑卻徇私情,按蘆×的授意故意包庇不使邢×1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懲處。故判決:被告人倪×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倪×不認識邢×1,無徇私釋放邢×1的犯罪動機;案發(fā)當天倪×在外辦案,手機沒電一直關機,不具備與蘆×通話并根據(jù)蘆×授意指使孫×1對邢×1案簡單處理的條件;邢×1在第一次被抓獲歸案時,辦案民警收集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邢×1有盜竊犯罪事實,倪×無徇私釋放邢×1的必要;蘆×身受其他壓力違心承認指使倪×私放邢×1,倪×的有罪供述系在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下作出,蘆×指證倪×犯徇私枉法罪的證言與倪×的有罪供述均應予排除;孫×1在一審庭審中出庭作證,證明倪×無指使其私放邢×1的意思表示,綜上,認定倪×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建議二審法院依法宣告倪×無罪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見為:一審法院認定倪×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倪×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倪×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是正確的。一審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已經(jīng)一審法院庭審質(zhì)證并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倪×及其辯護人通知證人姜×、肖×、孫×2出庭作證,姜×當庭對一審判決書認定其的證言未提出異議,孫×2當庭證言與一審判決書認定其的證言內(nèi)容一致,肖×在當庭證言中稱在向蘆×匯報邢×1案時,未聽到蘆×與他人打電話并談及邢×1案,對其余證言表示認可。本院經(jīng)審查后,對肖×提出異議的證言部分不予確認,對一審判決書所列其余證據(jù)予以確認。
關于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jīng)查,犯罪動機與犯罪故意并不等同,倪×無徇邢×1之私的犯罪動機不能否定其無徇私枉法的犯罪故意;倪×在一審庭審中供稱案發(fā)當天其手機停電時間為"凌晨3點多4點到21日晚上10時",二審期間翻供稱手機一直停電關機無正當理由,且與在案孫×1等人的證言相矛盾;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派出所出車記錄載明,金×在2010年12月21日出警后回所時間為2時0分,倪×多次出警到回所時間段分別為2時30分到3時42分,7時45分到8時25分,9時3分到14時30分,14時43分到22時30分,上述記錄反映出倪×完全具備按照蘆×授意,指使孫×1對邢×1案進行簡單處理的時間及空間上的條件;邢×1、孫×1、郝×、崔×、王×2等人證言證實,邢×1在第一次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多次結伙盜竊諾蘭特公司手機配件的犯罪事實,諾蘭特公司派專人對邢×1進行了辨認,提交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丟失手機配件證明等材料,根據(jù)已有證據(jù)足以認定邢×1涉嫌犯盜竊罪且應繼續(xù)查證,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亦最終認定邢×1構成盜竊罪并對邢判處了刑罰;倪×及其辯護人所提蘆×出于壓力違心承認指使倪×私放邢×1,倪×在偵查階段受到刑訊逼供或誘供,蘆×指證倪×犯徇私枉法罪的證言與倪×的有罪供述均應予排除的意見無任何證據(jù)支持;孫×1在一審庭審出庭作證時認可其在偵查階段提供的證言,且當庭陳述其向倪×匯報了邢×1盜竊案案情,倪×告知其經(jīng)請示領導后,邢×1"拘不了","讓邢×1先走",故未對邢×1案繼續(xù)查證,后邢×1被釋放的事實;蘆×、孫×1的證言與倪×的有罪供述就蘆×授意倪×對邢×1案簡單處理,邢×1因此被釋放一節(jié)上能夠相互印證,與在案其他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認定倪×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實。故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明知邢×1多次結伙盜竊且已涉嫌刑事犯罪,仍按蘆×授意故意包庇使邢×1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認定倪×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倪×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白波
代理審判員趙志偉
代理審判員周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白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