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吉0323刑初1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9-27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伊檢一組刑訴〔20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1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立軍、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1及其辯護人李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2.1萬元。
1.2012年夏天,雙城堡鎮(zhèn)前崗村陳某1將他人摩托車當成自己的摩托車騎走,對方報警后,孫某1出警后調(diào)查認為陳某1是誤騎,沒有對其進行處理,陳某1回家后害怕孫某1對其立案調(diào)查,送給孫某18,000元好處費。
2.2014年夏天,孫某1承諾為雙城堡劉家爐村劉某1親戚家的孩子落戶口收受劉某15,000元好處費,之后孫某1因遺忘此事未給其落戶口。
3.2016年秋天,孫某1承諾為雙城堡鎮(zhèn)弓棚子村郭某1因出生落戶手續(xù)不全的孩子落戶口收受3,000元好處費,之后孫某1因遺忘此事未給其落戶口。
4.2018年末,雙城堡前崗村雷某因酒駕與他人車輛刮蹭,對方報警后,孫某1沒有對其進行酒精測試,讓雙方協(xié)商解決,事后雷某送給孫某13,000元好處費。
5.2019年春天,雙城堡鎮(zhèn)前崗小賣店老板郭某2為了能夠在小賣店擺設(shè)麻將機掙“臺費錢”,送給孫某12,000元好處費。
(二)受賄、徇私枉法
2014年春,孫某1收受曾某(另案處理)好處費5,000元,2014年年末孫某1收受曾某好處費5,000元,2015年初孫某1收受曾某好處費10,000元,2015年秋孫某1收受曾某好處費10,000元,孫某1分四次共計收受曾某好處費3萬元,對曾某向于某、黃某等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要債行為進行包庇縱容。
1.2014年10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良正甲村黃某的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黃某家中非法居住三十多日。
2.2015年11月中旬,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腰窩鋪村的于某、蘇某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于某家中非法居住多日。
3.2014年末、2015年末,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趙家圍子村一組王某2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王某2家中非法居住十余天,迫使王某2還款后曾某帶人離開。
4.2016年2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曲寶山村二組王某3妹妹王某4家中索要欠款,經(jīng)王某4婆婆陳某2要求其離開后,曾某等六人拒不離開,并對王某3、王某4、陳某2進行毆打。
曾某等人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孫某1出警后,因收受曾某好處,未向單位領(lǐng)導(dǎo)匯報,也未對曾某等人進行立案。2019年3月6日,公主嶺市公安局對曾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刑事立案。
2019年3月28日孫某1經(jīng)調(diào)查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主動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以下證據(jù)材料:被告人孫某1供述與辯解,證人陳某1等人證言,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孫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guān)意見:被告人孫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鑒于被告人孫某1到案后主動供述調(diào)查機關(guān)不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可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孫某1辯稱,在看守所期間想起曾還過曾某1萬元,除此外,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建議適用法律無異議,當庭認罪悔罪。
辯護人李偉辯稱,一、曾某供述孫某1向其借過3萬元錢,并供述在懷德孫某1曾償還過1萬元,此部分事實不清,疑罪從無,不應(yīng)認定。二、曾某等人侵入王某4家索要欠款,對王某3、王某4、陳某2進行毆打的指控證據(jù)不足。三、孫某1主動交待監(jiān)察機關(guān)不掌握的五起受賄行為,涉案金額為2.1萬元,應(yīng)依法認定為自首。四、如果認定曾某借給孫某1的3萬元也被認定為受賄的前提下,其與曾某之間發(fā)生的錢款往來也應(yīng)認定為自首,監(jiān)察機關(guān)并沒有掌握3萬元是贓款,對于徇私枉法部分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孫某1歸案后,全部反贓,真誠悔罪,無前科劣跡,作為人民警察,存有一定底線,并不是沒有原則的幫助曾某,社會危害性較小,請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
1.2012年夏天,雙城堡鎮(zhèn)前崗村陳某1將他人摩托車當成自己的摩托車騎走,對方報警后,孫某1出警后調(diào)查認為陳某1是誤騎,沒有對其進行處理,陳某1回家后害怕孫某1對其立案調(diào)查,送給孫某18,000元好處費。
2.2014年夏天,孫某1承諾為雙城堡劉家爐村劉某1親戚家的孩子落戶口收受劉某15,000元好處費,之后孫某1因遺忘此事未給其落戶口。
3.2016年秋天,孫某1承諾為雙城堡鎮(zhèn)弓棚子村郭某1因出生落戶手續(xù)不全的孩子落戶口收受3,000元好處費,之后孫某1因遺忘此事未給其落戶口。
4.2018年末,雙城堡前崗村雷某因酒駕與他人車輛刮蹭,對方報警后,孫某1沒有對其進行酒精測試,讓雙方協(xié)商解決,事后雷某送給孫某13,000元好處費。
5.2019年春天,雙城堡鎮(zhèn)前崗小賣店老板郭某2為了能夠在小賣店擺設(shè)麻將機掙“臺費錢”,送給孫某12,000元好處費。
(二)徇私枉法
2014年春,孫某1收受曾某(另案處理)好處費5,000元,2014年年末孫某1收受曾某好處費5,000元,2015年初孫某1收受曾某好處費10,000元,2015年秋孫某1收受曾某好處費10,000元,孫某1分四次共計收受曾某好處費3萬元,后還過曾某1萬元。對曾某向于某、黃某等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違法要債行為進行包庇縱容。
1.2014年10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良正甲村黃某的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黃某家中非法居住三十多日。
2.2015年11月中旬,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腰窩鋪村的于某、蘇某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于某家中非法居住多日。
3.2014年末、2015年末,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趙家圍子村一組王某2家中索要欠款,曾某等人在王某2家中非法居住十余天,迫使王某2還款后曾某帶人離開。
4.2016年2月,曾某及其妻子王某1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嶺市雙城堡鎮(zhèn)曲寶山村二組王某3妹妹王某4家中索要欠款,經(jīng)王某4婆婆陳某2要求其離開后,曾某等六人拒不離開,并對王某3、王某4、陳某2進行毆打。
曾某等人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孫某1出警后,因收受曾某好處,未向單位領(lǐng)導(dǎo)匯報,也未對曾某等人進行立案。2019年3月6日,公主嶺市公安局對曾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刑事立案。
2019年3月28日孫某1經(jīng)調(diào)查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調(diào)查,并主動交代了受賄的事實。
另查明:孫某1在到案后主動上繳罰沒款5.1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依法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公主嶺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證實2019年3月28日對孫某1立案調(diào)查。
2.公主嶺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證實對孫某1自2019年3月28日起實施留置。
3.戶籍信息證明,證實孫某1身份。
4.公主嶺市公安局證明,證實孫某1無違法犯罪記錄。
5.公主嶺市監(jiān)察委員會到案經(jīng)過,證實孫某1經(jīng)調(diào)查機關(guān)電話通知到案。
6.干部基本情況表、中共公主嶺市公安局委員會文件,證實孫某12002年至今在雙城堡派出所歷任副所長、教導(dǎo)員。
7.公主嶺市監(jiān)察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孫某1到案后主動供述調(diào)查機關(guān)不掌握的5起受賄事實,共計受賄2.1萬元。
8.公主嶺市監(jiān)察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無法聯(lián)系劉某2。
9.公主嶺市公安局雙城堡派出所辦案說明,證實接出警記錄冊丟失,未找到接出警記錄,只找到2015年12月23日黃某詢問筆錄。
10.報案記錄,證實2015年12月21日張某報案。
11.公主嶺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6年2月2日對王某1、曾某行政處罰。
12.公主嶺市公安局處分決定、紀檢監(jiān)察督查機關(guān)立案審批表、立案登記表、調(diào)查報告、違紀材料、檢討書、談話記錄、處分建議、詢問筆錄、解除行政處分決定,證實孫某1因辦案收受嫌疑人父親錢財,事后沒有及時退回,于2012年11月19日受記過行政處分,于2013年11月19日解除處分。
13.罰沒款收據(jù),證實孫某12019年6月13日向公主嶺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51,000元。
14.刑事偵查卷宗,證實蘇某住宅被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1、劉某3、王某5、汪某非法侵入案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15.公主嶺市公安局雙城堡派出所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1月,曾某的妻子帶領(lǐng)幾名婦女向于某索要欠款并在他家居住,于某報警,后民警將其驅(qū)逐。
16.刑事偵查卷宗,證實黃某住宅被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1、劉某3非法侵入案、敲詐勒索案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8日結(jié)案。
17.曾某、王某1毆打他人案,王某3威脅人身安全案公安行政卷宗,公主嶺市檢察院起訴書,公主嶺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追加起訴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證實曾某等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案起訴到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二)被告人孫某1供述:
1.我1990年3月參加工作,2002年10月至2008年1月任雙城堡鎮(zhèn)派出所副所長,2008年1月至今任雙城堡鎮(zhèn)派出所教導(dǎo)員,2012年因辦案過程中收受當事人好處受到公主嶺市公安局記過處分。
2.2012年夏,前崗村陳某1在街上將他人摩托車誤當成自己摩托車騎走,被原車主當場抓獲并報警,我到現(xiàn)場后,因陳某1的摩托也在附近,且與誤騎走的非常相似,當時確定不是偷竊,就讓他們雙方回走了。過了幾天陳某1在街里找到我拿8,000元錢塞進我兜里。他應(yīng)該是不懂法,害怕我再因這事處理他。2014年夏,劉家爐村劉某1找我給他親戚家孩子落戶口,給我5,000元錢塞進我兜里,后來把這事忘了。2016年秋,弓棚子村郭姓男子找我給他出生手續(xù)不全的兒子落戶口,給了我3,000元錢塞進我兜里,后來把這事忘了。2018年冬,前崗村雷姓男子因為酒后駕車將別人汽車刮傷,他跟我說要自己調(diào)解讓我別處理他,我沒有對其進行酒精測試,調(diào)解完他塞進我上衣兜3,000元錢。2019年春節(jié),前崗村四組小賣店有點殘疾一男子給我2,000元錢塞進我上衣兜,說他小賣店有兩臺麻將機,過年這段有人來玩掙點桌費,讓我照顧照顧。后春節(jié)期間我沒有去過他的小賣店抓賭。上述錢款均用于我個人花銷。
3.曾某一共給過我3,0000元人民幣,全部用于我個人和請朋友吃喝了。2014年春季的一天,給我5,000元錢;2014年年末,給我5,000元錢;2015年秋天,給我送10,000元錢;2015年初給我送10,000元錢。2014年左右,曾某給過我十條香煙,記得是硬中華和其他牌子。煙我自己抽了一部分,還有一些朋友來我這辦事抽了。因為雙城堡這邊很多人欠曾某錢,他經(jīng)常來要賬,要賬過程中發(fā)生沖突會報警,我出警時候會對他適當?shù)恼疹?,以及他在要債過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我也沒有立案處理。他在要債過程中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對欠款人辱罵毆打等行為,這其中有一些是治安的案件,有一些涉嫌構(gòu)成刑事的案件,我沒有對曾某進行立案處理。他為了跟我搞好關(guān)系,希望我能照顧才給我送的錢,具體因為哪個事送的錢我說不清。我能記住出警過五次,2014年春天曾某帶一個老頭為催要欠款去金山村村民家居住,村民報警后我將老頭驅(qū)逐。2014年10月以后,曾兆妻子帶幾名女子去新建村村民家坐著,村民報警后我讓其盡快離開,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制止她們違法要賬行為。2014年或2015年的一天,王某2家報警,出警后張某稱被曾某打傷,我和包片民警口頭告知其去派出所做筆錄,后續(xù)怎么處理不知道了。2016年初,曾某要賬帶幾個女的在潘某家居住,其親屬王某3和曾某發(fā)生肢體沖突,曾某手被打出血了,最后將王某3行政拘留。2015年冬,于某報警說曾某帶幾個人在他家要賬不走,我出警對其口頭警告,沒有采取強制措施,過了幾天于某又報警了,我和其他民警采取強制措施將他們驅(qū)逐了。
4.曾某去王某2家要賬報警,我提供幫助了,2014年或2015年的一天,曾某帶幾個人去王某2家要賬,發(fā)生沖突,報警后我出警,我對他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沒有處理。曾某去潘某家要賬報警,我提供幫助了,2015年的一天,曾某帶幾個人去潘某家要賬,潘某親屬王某3和曾某發(fā)生了沖突,報警后我出警,我對他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沒有處理。
5.我收曾某錢時沒有因欠款急需還債或做買賣用錢倒短。我不認識李某1,曾某去他家非法討債時我去他家出過警,我沒將曾某等人驅(qū)逐。
(三)證人證言
1.(1)曾某證言,雙城堡派出所孫某1向我借過3,0000元,是他在我每次到雙城堡鎮(zhèn)要賬派出所出警后,分四次他從我借的,他還沖我要過三、四條中華香煙、十多條芙蓉王香煙。我是賣化肥的,雙城堡那邊很多人欠我錢,要賬過程中起沖突派出所會報警,出警人員幫我們協(xié)調(diào)。2014年12月我向黃某要賬,孫某1打電話給我借10,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裝的錢送他辦公室。2014年10月我向王某2家要賬,孫某1打電話給我借10,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裝的錢送他辦公室。2014年10月我向田某家要賬,孫某1打電話給我借5,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裝的錢送他辦公室。2013年我向劉某4家要賬,孫某1打電話給我借5,000元,我把黑塑料袋裝的錢送他辦公室。
(2)孫某1在懷德我家商店門口還過我10,000元,其余沒還。
2.劉某1證言,2014年夏,為給我本家兄弟劉某2落戶口,我到雙城堡派出所給了孫某15,000元。
3.郭某1證言,2016年秋,為給我孩子上學(xué)落戶口,我到雙城堡派出所院外給了孫某13,000元。
4.雷某證言,2018年冬,我的汽車被屯鄰剮蹭,對方看出我喝酒報警了,我跟孫某1說我喝點酒,讓我們自己調(diào)解吧,我不能讓他白幫忙,他同意了,沒有對我進行酒精測試。事后我為感謝到派出所院外給了他3,000元。
5.郭某2證言,2019年春節(jié),因我小賣店有兩臺麻將機,掙點桌費想讓孫某1照顧,給了他2,000元。
6.陳某1證言,2012年夏,我在街里喝完酒誤將他人摩托車當自己的騎走了,被原車主當場抓住并報警,經(jīng)過調(diào)查,我的摩托車也在附近,和誤騎的非常相似,所以認為是誤騎,不是偷竊。因為怕他以后再對我進行處理,過了幾天我在街里找到孫某1,給了他8,000元。
7.于某證言:我一共能報4、5次警,每次出警來都說是經(jīng)濟糾紛,他們也管不了,只要不打仗,不歸他們負責。
8.丁某證言,值班民警接警后受案,上傳至警綜平臺,經(jīng)過李某2、我或者孫某1審批,傳至公主嶺市法制大隊,審批通過就立案。2015年左右,于某報警稱曾某領(lǐng)一幫人在他家住,我派孫某1、賀子恒等人到了于某家后把曾某驅(qū)逐出于某家。于某多次報警我不知情。
9.吳某證言,我個人沒有接到于某、蘇某家報警。派出所全面工作由丁某和孫某1負責,原雙城堡轄區(qū)由孫某1負責。曾某夫婦帶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方式討債,我不知情。
10.賀某證言,于某報過幾次警,我都出警了,每次都是孫某1帶著我和其他民警去,最后一次到于某家把曾某等人驅(qū)逐出于某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一)關(guān)于受賄的事實,被告人孫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曾因收取嫌疑人親屬錢財受過行政記過處分,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該部分事實構(gòu)成受賄罪。(二)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受賄、徇私枉法的事實,其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同時又構(gòu)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故該部分事實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孫某1辯護人辯稱其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guān)不掌握的五起受賄2.1萬元的行為系自首,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沒有前科劣跡,全部返贓,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第六十九條數(shù)罪并罰,第六十七條自首,第五十二條罰金的數(shù)額,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六十四條犯罪所得的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孫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孫某1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違法所得5.1萬元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志才
審判員杜凌飛
審判員張宏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祝偉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