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4)美刑初字第61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6-09
審理經(jīng)過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美檢公訴刑訴(2014)5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12日、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元寧、代理檢察員杜冠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林建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期間,公訴機關(guān)建議延期審理一次;本院依法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一審請求情況
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1作為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科長,在審核批準逮捕被告人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過程中,為徇私情,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人許動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意見。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某1在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工作及任科長期間,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540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1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事實。
2012年10月某天,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材料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前,王德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陳某1到臨高縣解放路百虹大酒莊吃飯。飯后王德某向陳某1講情,稱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很快要送到檢察院報捕了,要求被告人陳某1在許動某的案件上給予幫忙,不要批準逮捕許動某。被告人陳某1答復(fù)王德某等案件材料送到檢察院再說。接著,王德某將一條中華煙和好處費人民幣10000元送給被告人陳某1。許動某的案件送到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后,由偵查監(jiān)督科干警林曾梅主辦。2012年10月10日,林曾梅將許動某的案件材料連同《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交給陳某1審核,陳某1明知許動某有犯罪事實也符合逮捕條件,依法應(yīng)做出批準逮捕許動某的意見,但是,被告人陳某1因收受王德某事先送的好處及得到分管副檢察長王雄偉指示意見,為徇私情,在審核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做出建議不予批準逮捕許動某的意見。該案經(jīng)報分管副檢察長王雄偉和檢察長審批,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最終做出不予批準逮捕許動某的決定。過后,被告人陳某1將結(jié)果告訴王德某。2012年10月13日,臨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根據(jù)該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對許動某取保候?qū)彙?013年9月7日臨高縣公安局再次向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被告人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做出臨檢偵監(jiān)批捕(2013)253號《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批準逮捕許動某。許動某自被批準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處于脫離公安機關(guān)實際偵控狀態(tài)。
二、被告人陳某1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5400元的事實
1.2010年4月某天,陳劍某、陳志某涉嫌聚眾斗毆一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前,許海某約陳某1到臨高縣城某個大排檔包廂吃飯,吃飯時,許海某跟陳某1講情,請陳某1在辦理陳劍某、陳志某恒涉嫌聚眾斗毆案時幫幫忙,當(dāng)時陳某1說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再說。許海某為得到陳某1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2.2010年7月某天,王某約陳某1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明珠酒店某包廂吃飯,期間王某跟陳某1講情,稱她的親戚王精因為涉嫌強奸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希望陳某1在該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的時候關(guān)照一下,陳某1說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后再說。飯后,王某為得到陳某1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18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3.2011年2、3月某天,王文某、李志某和陳某1約好在臨高縣城臨城鎮(zhèn)文明東路美廈海鮮店某包廂吃飯。吃飯時,王文某跟陳某1講情,稱他侄子王澤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要報捕了,希望陳某1能關(guān)照一下,陳某1答應(yīng)說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后再說。王文某為能得到陳某1的幫忙,將好處費人民幣1000元送給陳某1,陳某1當(dāng)場收下。
4.2012年上半年某天,許勝某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后,王德某約陳某1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美食街的某家飯店吃飯。飯后,王德某為感謝陳某1在許勝涉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一案中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5000元,陳某1當(dāng)場收下后離開。
5.2012年10月某天,臨高縣公安局把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前,王德某打電話約陳某1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解放路的百虹大酒莊某包廂吃飯。飯后,王德某要求陳某1在辦理許動某的案件時關(guān)照一下,陳某1說等案子到了檢察院后再說。王德某為了能得到陳某1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10000元現(xiàn)金,陳某1收下后離開。
6.2013年清明節(jié)之前某天,柯亨某涉嫌故意傷害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后,為感謝陳某1在柯亨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中的幫忙,王德某開車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二環(huán)路陳某1家的路口處,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5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7.2013年4、5月某天,陳金某涉嫌盜竊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后,陳金安兒子陳偉某為感謝陳某1在該案中的幫忙,約陳某1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一條路的路邊見面,見面時,陳偉某送給陳某1好處費2000元錢,陳某1收下后離開。
8.2013年5月某天,許華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后,為感謝陳某1在許華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中的幫忙,許海新與陳某1約好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一個路口處見面,許海某在其車上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3000元,陳某1收下后下車離開。
9.2013年6月某天,謝世鋒和陳某1約好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百樂基茶店二樓見面,見面時,為感謝陳某1在辦理鐘忠偉涉嫌故意傷害案時的幫忙,謝世鋒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1600元,陳某1收下后,謝世鋒離開。
10.2013年7月某天,李傳輝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后,許海新約陳某1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一條路的路邊見面。見面時,為感謝陳某1在李傳輝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件中的幫忙,許海新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11.2013年8月某天,王篤某涉嫌故意傷害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捕決定后,王某和王大良約陳某1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新潮海鮮酒店某包廂吃飯。飯后,王某為感謝陳某1在王篤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中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陳某1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5400元,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案發(fā)后已全部退贓。
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的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應(yīng)當(dāng)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1辯稱,一、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材料第一次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案件事實明顯不清、證據(jù)不足,當(dāng)時該案不符合逮捕條件,其對許動某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是正確的,該決定也報給了上級機關(guān)(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備案,上級機關(guān)也沒有提出異議,因此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行為不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二、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受賄的事實中,只有第3宗和第5宗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其余第1、2、4、6、7、8、9、10、11宗事實中,其只是按正常程序辦理案件,沒有為他人謀利,因此其在辦理該九宗案件中收受他人錢財?shù)男袨閷儆谶`紀行為,而不是受賄行為。
辯護人林建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陳某1主觀上沒有枉法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徇私枉法的行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陳某1在許動某案件中收受他人10000元的行為,只應(yīng)認定為受賄犯罪,不應(yīng)認定為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二、被告人陳某1因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偵查,偵查期間又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所有受賄行為,故被告人主動交代受賄事實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且積極退贓,應(yīng)從輕、減輕處罰,請求對被告人陳某1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某1在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工作及任科長期間,在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wù)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540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10月某天,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材料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前,王德某打電話約被告人陳某1到臨高縣解放路百虹大酒莊吃飯。飯后王德某向陳某1講情,稱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很快要送到檢察院報捕了,要求被告人陳某1在許動某的案件上給予幫忙,不要批準逮捕許動某。被告人陳某1答復(fù)王德某等案件材料送到檢察院再說。接著,王德某將一條中華煙和好處費人民幣10000元送給被告人陳某1。許動某的案件送到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后,由偵查監(jiān)督科干警林曾梅主辦。2012年10月10日,林曾梅將許動某的案件材料連同《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交給陳某1審核,陳某1明知許動某有犯罪事實也符合逮捕條件,依法應(yīng)做出批準逮捕許動某的意見,但陳某1因收受了王德某送的好處費及得到分管副檢察長王雄偉指示意見,為徇私情,在審核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做出建議不予批準逮捕許動某的意見。該案經(jīng)報分管副檢察長王雄偉和檢察長審批,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最終做出不予批準逮捕許動某的決定。過后,被告人陳某1將結(jié)果告訴王德某。2012年10月13日,臨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根據(jù)該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對許動某取保候?qū)彙?013年9月7日臨高縣公安局再次向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被告人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做出臨檢偵監(jiān)批捕(2013)253號《批準逮捕決定書》,決定批準逮捕許動某。許動某自被批準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處于脫離公安機關(guān)實際偵控狀態(tài)。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被告人陳某1在檢察機關(guān)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2、證人王德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許動某的父親因許動某的事情找王德某找人幫忙,王德某答應(yīng)后就打電話給陳某1,約陳某1、許動某的父親等人一起吃飯。飯后,許動某的父親拿了一個裝好一條中華煙和一個裝10000元信封的塑料袋讓王德某送給陳某1。王德某送陳某1出去的時候跟陳某1說:“許動某案件要報捕了,如果案件材料報捕到你們檢察院,請幫忙關(guān)照一下”,陳某1說:“等案件材料送過來再說”。后王德某將煙和人民幣10000元交給了陳某1。
3、證人許錦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許錦遵的兒子許動某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guān)刑事拘留,為了讓許動某不被逮捕,許錦遵通過王德某找到陳某1,并請陳某1吃飯,之后將10000元現(xiàn)金和一條中華煙交給王德某,請王德某送給陳某1。后王德某告訴許錦遵,東西送給陳某1了,陳某1答應(yīng)會幫忙。
4、證人林曾某的證言,證實:林曾梅是自己審查對許動某案件作出不批捕決定并報領(lǐng)導(dǎo)審批,辦案過程中沒有人向其打招呼說情。
5、同案人王雄某的供述,證實:許動某的案件送到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后,王雄偉向陳某1打過招呼。
6、許動某尋釁滋事案刑事案件材料、不予批捕材料、批捕材料,證實:許動某尋釁滋事案承辦人作出不批捕意見,陳某1同意承辦人意見,并簽名確認。2013年9月,許動某尋釁滋事案重新報捕,承辦人做出批捕意見,經(jīng)分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審批,決定對許動某批捕。
7、關(guān)于辦理許動某案件的情況說明,證實:犯罪嫌疑人許動某被不批準逮捕后,許動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脫逃,現(xiàn)系網(wǎng)上追逃人員。
8、被告人陳某1的戶籍證明及任職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1出生于1971年5月27日;2010年至2013年10月在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工作及任科長等職務(wù)。
9、屯昌縣看守所一證通、??谑忻捞m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訊提解證、屯昌縣看守所新收押人員入所筆記及體檢單、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quán)局出具的《陳某1在偵查訊問期間情況說明》、屯昌縣看守所出具的《在押期間表現(xiàn)說明》、視聽資料,證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
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真實客觀,各證據(jù)間能夠相互印證,共同證實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應(yīng)予采信。
二、2010年4月某天,陳劍鋒、陳志恒涉嫌聚眾斗毆一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前,許海亮約陳某1到臨高縣城文明路一大排檔包廂吃飯。席間,許海亮跟陳某1講情,請陳某1在辦理陳劍鋒、陳志恒涉嫌聚眾斗毆案時幫幫忙,陳某1表示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再說。許海亮為得到陳某1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三、2010年7月某天,王英約陳某1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明珠酒店某包廂吃飯,期間王英跟陳某1講情,稱她的親戚王精因為涉嫌強奸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希望陳某1在該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的時候關(guān)照一下,陳某1說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后再說。飯后,王英為得到陳某1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18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四、2011年2、3月某天,王文某、李志某和陳某1約好在臨高縣城臨城鎮(zhèn)文明東路美廈海鮮店某包廂吃飯。席間,王文青跟陳某1講情,稱他侄子王澤靈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要報捕了,希望陳某1能關(guān)照一下,陳某1答應(yīng)說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后再說。王文某為能得到陳某1的幫忙,將好處費人民幣1000元送給陳某1,陳某1當(dāng)場收下。
五、2012年6月某日,王德某打電話給陳某1,請陳某1對犯罪嫌疑人許勝給予關(guān)照,陳某1表示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后再說。后許勝被臨高縣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準逮捕,為了感謝陳某1在許勝涉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一案中的幫忙,王德某約陳某1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美食街的某家飯店吃飯,并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5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六、2013年清明節(jié)之前某天,柯亨某涉嫌故意傷害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為感謝陳某1在柯亨某涉嫌故意傷害案中的幫忙,王德某開車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二環(huán)路陳某1家的路口處,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5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七、2013年4、5月某天,陳金某涉嫌盜竊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陳金某的兒子陳偉某為感謝陳某1在該案中的幫忙,約陳某1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一條路的路邊見面,見面時,陳偉某送給陳某1好處費2000元錢,陳某1收下后離開。
八、2013年5月某天,許華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為感謝陳某1在許華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中的幫忙,許海某新與陳某1約好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一個路口處見面,許海某在其車上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3000元,陳某1收下后下車離開。
九、2013年6月某天,謝世某和陳某1約好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百樂基茶店二樓見面,見面時,為感謝陳某1在辦理鐘忠某涉嫌故意傷害案時的幫忙,謝世某鋒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1600元,陳某1收下后,謝世某離開。
十、2013年7月某天,李傳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許海某約陳某1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一條路的路邊見面。見面時,為感謝陳某1在李傳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件中的幫忙,許海某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十一、2013年8月某天,王篤某涉嫌故意傷害案被臨高縣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王某和王大某約陳某1在臨高縣臨城鎮(zhèn)新潮海鮮酒店某包廂吃飯。飯后,王某為感謝陳某1在王篤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中的幫忙,送給陳某1好處費人民幣2000元,陳某1收下后離開。
陳某1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5400元后將贓款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案發(fā)后已全部退贓。
另查明,2014年5月17日,本案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谑忻捞m區(qū)人民檢察院管轄。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檢察院在初查被告人陳某1涉嫌徇私枉法等線索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陳某1在擔(dān)任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科長期間,在審核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柯亨志涉嫌故意傷害案件過程中,存在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遂依法對陳某1進行立案偵查并傳喚,陳某1到案后對上述兩案事實供認不諱,并對其受賄的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許海某、王某、陳漢某、王文某、李志某、王德某、陳偉某、王建某、許海某、許宇某、謝世某、方永某、李傳某、王某、王大某、關(guān)某、黃文某的證言,陳劍某、陳志某聚眾斗毆案審查批捕材料,王某、吳坤某強奸案審查批捕材料,王澤某、王冠某故意傷害案審查批捕材料,許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案審查批捕材料,陳照某、柯亨某、陳某故意傷害案審查批捕材料,陳金某盜竊案審查批捕材料,許華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審查批捕材料,鐘忠某故意傷害案審查批捕材料,鐘亮某、曾維某、李傳某非法經(jīng)營案審查批捕材料,王某、王篤某故意傷害案審查批捕材料,指定管轄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退贓憑證,被告人陳某1的戶籍證明及任職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交的病歷及《榮譽證書》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身為檢察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4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1犯罪后如實交代自己受賄的罪行,并全部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在審核許動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過程中,既有受賄行為,又有徇私枉法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yīng)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被告人陳某1在審核許動某案件中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依法應(yīng)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枉法的行為依法應(yīng)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綜上,被告人陳某1在審核許動某案件中的行為,應(yīng)以受賄罪對其定罪處罰,公訴機關(guān)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賄罪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1,于法不符,本院對公訴機關(guān)以兩罪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1不予支持。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有關(guān)陳某1在許動某案件中沒有徇私枉法行為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1明知許海某等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等人的財物,應(yīng)視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故被告人陳某1有關(guān)其收受許海亮等人財物的行為不屬于受賄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有關(guān)被告人主動交代受賄事實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1因涉嫌徇私枉法被司法機關(guān)立案偵查后,向司法機關(guān)如實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其受賄行為與徇私枉法行為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guān)聯(liá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應(yīng)認定為同種罪行,故被告人陳某1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辯護人有關(guān)被告人陳某1有退贓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1身為司法機關(guān)工作人員,多次接受賄賂,社會危害性大,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故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陳某1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做出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
二、退還的贓款人民幣354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魏海英
審判員李麗歡
人民陪審員符亞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