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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初7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2-05   閱讀:

審理法院: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黑06刑初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裁判日期:2017-06-12

審理經過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以慶檢訴刑訴〔201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1、于某2、陳某3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黑06刑初2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于某2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偉、付鵬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1及辯護人張意、被告人于某2及辯護人馮志堅、邴文超、被告人陳某3及辯護人段玉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12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被告人于某2、張慶山(另案處理)、徐彥慶(另案處理)、崔志峰(另案處理)等人向大慶渤海大地石油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等18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16張,價稅合計27314029.96元,其中稅款3968705.15元,已抵扣3907354.93元。其中盧某1在明知被告人于某2提供的審批單及消費明細是偽造的情況下,仍為于某2向大慶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10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3份,價稅合計23227154.96元,其中稅款3374885.76元,已抵扣

3374006.85元。其中于某2為被告人陳某3經營的大慶渤海大地石油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

300000元,其中稅款43589.74元,稅款已抵扣。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案件來源、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調查》《人口信息查詢》《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業(yè)務流程的說明》《情況說明》《審批單》《卡號查詢記錄》《開票明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證明》《存款憑證》等,證人魯某、張某、孫某、柴某、李某、閆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盧某1、于某2、陳某3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據此認為,被告人盧某1、于某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款數額巨大,被告人陳某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1、于某2系共同犯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于某2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系立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陳某3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盧某1的辯解稱:不知道當時于某2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手續(xù)是虛假的,認為他拿的手續(xù)是真實的,因為于某2開票時手續(xù)不全,才收他的開票費。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盧某1不明知于某2提供的審批單及消費明細是偽造的,不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故意;指控盧某1為崔志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無受票單位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加油卡管理系統(tǒng)中的消費情況查詢證明,系證據不足;具有坦白情節(jié);涉案部分稅款未抵扣,沒有給國家造成實際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于某2對指控無辯解。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于某2向遼寧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系樊新立所為,在計算于某2涉案數額方面應當相應扣減;于某2向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烏蘭察布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華宜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具有立功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3對指控無辯解。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將稅款及滯納金補繳,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盧某1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票員,負責根據各加油站提供的審批單及消費明細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4年4月至12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被告人于某2、張慶山(另案處理)、徐彥慶(另案處理)、崔志峰(另案處理)等人向大慶渤海大地石油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等18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16張,價稅合計27314029.96元,其中稅款3968705.15元,已抵扣3907354.93元。其中盧某1在明知被告人于某2提供的審批單及消費明細是偽造的情況下,仍為于某2向大慶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10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3份,價稅合計23227154.96元,其中稅款3374885.76元,已抵扣

3374006.85。其中于某2為被告人陳某3經營的大慶渤海大地石油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300000元,其中稅款43589.74元,稅款已抵扣。

一、被告人盧某1為張慶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

2014年8月至12月,盧某1為張慶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12份,價稅合計1396665元,其中稅款202934.2元,已抵扣142462.89元。

1.2014年8月至11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張慶山向大慶巴賀爾經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價稅合計702290元,其中稅款102042.12元,稅款已抵扣。

2.2014年9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張慶山向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化加油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價稅合計393495元,其中稅款57174.48元,已抵扣29059.83元。

3.2014年12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張慶山向林甸縣吉祥加油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78190元,其中稅款11360.94元,稅款已抵扣。

4.2014年12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張慶山向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興斌加油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222690元,其中稅款32356.66元,稅款未抵扣。

二、被告人盧某1為崔志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

2014年11月至12月,盧某1為崔志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份,價稅合計2200000元,其中稅款319658.1元,均已抵扣。

1.2014年11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崔志峰向扎蘭屯市富強裝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1000000元,其中稅款145299.14元,稅款已抵扣。

2.2014年12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崔志峰向大慶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份,價稅合計1200000元,其中稅款174358.96元,稅款已抵扣。

三、被告人盧某1為徐彥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

2014年9月至12月,盧某1為徐彥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價稅合計490210元,其中稅款71227.09元,均已抵扣。

1.2014年9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徐彥慶向大慶青海加油站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價稅合計270220元,其中稅款39262.73元,稅款已抵扣。

2.2014年12月,盧某1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徐彥慶向肇源鑫龍玉機動車燃料銷售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219990元,其中稅款31964.36元,稅款已抵扣。

四、被告人盧某1、于某2為被告人陳某3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事實

2014年4月至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審批單及消費明細是偽造的情況下,仍為于某2向大慶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10家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3份,價稅合計23227154.96元,其中稅款3374885.76元,已抵扣3374006.85。其中于某2為陳某3經營的大慶渤海大地石油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300000元,其中稅款43589.74元,稅款已抵扣。

1.2014年4月至10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8份,價稅合計3168319元,其中稅款460354.05元,稅款已抵扣。

2.2014年6月至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大慶廣朋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價稅合計929048.96元,其中,稅款134990.03元,稅款已抵扣134111.12元。

3.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大慶市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份,價稅合計2000000元,其中稅款290598.30元,稅款已抵扣。

4.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大慶井泰石油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409500元,其中稅款59500元,稅款已抵扣。

5.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價稅合計2090000元,其中稅款303675.21元,稅款已抵扣。

6.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烏蘭察布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5份,價稅合計11000000元,其中稅款1598290.59元,稅款已抵扣。

7.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上海華宜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價稅合計2102657元,其中稅款366195.55元,稅款已抵扣。

8.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重慶鑫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價稅合計350000元,其中稅款50854.69元,稅款已抵扣。

9.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重慶市永川區(qū)萬達商貿潼南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價稅合計460000元,其中稅款66837.6元,稅款已抵扣。

10.2014年12月,盧某1在明知于某2提供的開具增值稅專用審批單及截圖是虛假的情況下,為于某2向被告人陳某3經營的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300000元,其中稅款43589.74元,稅款已抵扣。

經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2015年1月19日、1月28日,在大慶市將被告人盧某1、于某2抓獲;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陳某3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一、書證

1.《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12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發(fā)現(xiàn)該月總銷售款為2億多元,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卻開具了3億多元。該公司對2014年11月、12月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xiàn)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手續(xù)存在涂改、偽造、復印部分主管人員審批單的情況。2015年1月19日,該公司向大慶市公安局報案稱,公司開票員盧某1向外大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大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于當日將盧某1抓獲。經審訊,盧某1供述其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崔志峰、張慶山、徐彥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明知于某2、劉偉偽造審批單的情況下,為于某2、劉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5年1月28日,大慶市公安局將于某2抓獲。經訊問,于某2交代了其伙同盧某1偽造、涂改審批單及明細截圖后向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在偵辦盧某1、于某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中,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大慶渤海大地石油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經電話聯(lián)系,2015年9月1日,該公司法人陳某3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交代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盧某1、于某2、陳某3的自然情況,均系成年人。

3.《稅務登記證》《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各受票公司的基本情況。

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出具的《關于填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業(yè)務流程的說明》證實,加油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具體流程是客戶需要憑主卡到充值網點在加油卡管理系統(tǒng)中查詢該客戶消費信息,并打印出兩張截圖作為附件,一張是該客戶開具發(fā)票期間已消費匯總數據的截圖,另一張是保存開票記錄后開票金額清零的截圖,以防止重復填開。由加油站填寫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經辦人簽字、加油站站長審核后加蓋加油站印章,經營銷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營業(yè)室辦理填開業(yè)務。營業(yè)室開票員根據審核無誤的上述單據填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發(fā)票記賬聯(lián)、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及附件按月裝訂成冊保管。該公司嚴格執(zhí)行先付款后交貨的銷售原則,對任何客戶均無賒銷業(yè)務。

5.《黑龍江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明細表截圖》證實,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向大慶巴賀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發(fā)票號碼為03424921、03431807、03431808、03473914、03474000,價稅合計702290元,稅款102042.12元;向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化加油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發(fā)票號碼為03431824、0158737、01580758,價稅合計393495元,稅款57174.48元;向林甸縣吉祥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為03485697、03485698,價稅合計78190元,稅款11360.94元;向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興斌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為03485699、03485700,價稅合計222690元,稅款32356.66元;向扎蘭屯市富強裝卸服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發(fā)票號碼為03426725-03426726、03430008-03430009、03430567、03430840、03430830、03485308、03485311-03435314、01580642、01580645、01580648、01580652,價稅合計3886888.15元,稅款564762.97元;向大慶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開具25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6541092.29元,稅款950415.09元;向大慶青海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發(fā)票號碼03430279-03430281,價稅合計270220元,稅款39262.73元;向肇源鑫龍玉機動車燃料銷售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03485693、03485694,價稅合計219990元,稅款31964.36元;向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8份,00572272-00572275、00572459-00572461、00572709-00572711、03430330-03430334、03431381、03431382、03473329,價稅合計3168319元,稅款460354.05元;向大慶廣朋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2份,發(fā)票號碼03420390、03420391、03425371、03425372、03430342、03430343、03431559、03431560、03473999、03485464-03485466,價稅合計923000元,稅款134111.12元;向大慶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份,發(fā)票號碼03485449-03485454、03485459、03485460,價稅合計2000000元,稅款290598.3元;向大慶井泰石油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03485405、03485406,價稅合計409500元,稅款59500元;向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發(fā)票號碼03485786-03485795、03485797-03485799,價稅合計2090000元,稅款303675.21元;向烏蘭察布市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5份,發(fā)票號碼01580446-01580460,價稅合計11000000元,稅款1598290.59元;向上海華宜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發(fā)票號碼03431508-03431511、03472965、01580518-01580521、03484868-03484869、03430510-03430511、03430760、03430757、03484866,價稅合計2102657元,稅款366195.55元;向重慶鑫唐商貿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發(fā)票號碼03430075、03430077-03430081、03430654、03430657、03431591、03431592、03472592、03472593、03472595、01580118-01580120,價稅合計2368374.3元,稅款344122.76元;向重慶市永川區(qū)萬達商貿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發(fā)票號碼03485754-03486756,價稅合計46000元,稅款66837.6元;向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份,發(fā)票號碼03485292-03485294、03485304-03485306、01580465-01580468,價稅合計1900000元,稅款276068.38元。

6.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大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大慶市大同區(qū)、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林甸縣、肇源縣、內蒙古自治區(qū)扎蘭屯市、烏蘭察布市集寧區(qū)、北京市通州區(qū)、重慶市潼南縣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抵扣證明》、大慶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涉案公司從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認證抵扣的情況。其中大慶巴賀爾經貿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開票時間為2014年8月27日至11月12日,發(fā)票號碼為03424921、03431807、03431808、03473914、03474000,價稅合計702290元,其中稅款102042.12元,以上發(fā)票已認證并抵扣;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化加油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開票時間為2014年9月24日,發(fā)票號碼為03431824,價稅合計200000元,其中稅款29059.83元,剩余兩份發(fā)票號碼為0158737、01580758在金稅工程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查不到;林甸縣吉祥加油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開票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發(fā)票號碼為03485697、03485698,價稅合計78190元,其中稅款11360.94元,以上發(fā)票已認證并抵扣;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興斌加油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為03485699、03485700。截至目前,沒有進行認證抵扣;扎蘭屯市富強裝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發(fā)票號碼03426725-03426726、03430008-03430009、03430567、03430840、03430830、03485308、03485311-03435314、01580642、01580645、01580648、01580652,價稅合計3886888.15元,稅款564762.97元,均已認證抵扣;大慶市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5份,價稅合計6541092.29元,稅款950415.09元,均已認證抵扣,大慶市青海加油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發(fā)票號碼為03430279-03430281,價稅合計

270220元,稅款39262.73元,已認證并抵扣;肇源縣鑫龍玉機動車燃料銷售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03485693-03485693,已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認證;(營口駿程)大慶廣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2份,發(fā)票號碼03420390、03420391、03425371、03425372、03430342、03430343、03431559、03431560、03473999、03485464-03485466,價稅合計923000元,稅款134111.12元,已全部認證抵扣;大慶市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份,發(fā)票號碼03485449-03485454、03485459、03485460,價稅合計2000000元,稅款290598.3元,已認證抵扣;大慶井泰石油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發(fā)票號碼03485405、03485406,價稅合計350000元,稅款59500元,已認證抵扣;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發(fā)票號碼03485786-03485795、03485797-03485799,價稅合計2090000元,稅款303675.21元,均已認證抵扣;烏蘭察布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5份,發(fā)票號碼01580446-01580460,稅款1598290.59元已補繳;上海華宜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發(fā)票號碼03431508-03431511、03472965、01580518-01580521、03484868-03484869、03430510-03430511、03430760、03430757、03484866,價稅合計2102657元,稅款366195.55元,均已全部認證抵扣;重慶鑫唐商貿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6份,稅款344122.76元,均已認證;重慶市永川區(qū)萬達商貿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份,發(fā)票號碼03485754-03486756,價稅合計46000元,稅款66837.6元,均已認證;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0份,發(fā)票號碼03485292-03485294、03485304-03485306、01580465-01580468,已全部認證并申報抵扣了進項稅,共計抵扣稅款276068.38元。

7.《交易情況證明》證實,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經查詢中國石油加油卡管理系統(tǒng),涉案受票公司就涉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范圍內,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均無實際的貨物交易。

8.《交通銀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證實,2016年4月27日,陳某3將已抵扣稅款及滯納金全部補繳。

9.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出具的《說明》證實,王娟(原開發(fā)區(qū)加油站加油員)2015年10月25日因病請假,至今聯(lián)系不上。王明松(原龍鳳加油站經理)2015年1月辦理內退。

10.其他涉案人員的《定罪量刑情況》證實,徐彥慶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任惠娟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張慶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武波犯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06刑初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李萬余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李鐵菊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郭盼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趙玉巖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崔志峰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袁寶慶犯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初永琴犯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肇州縣人民法院(2015)州刑初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宋維里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刑初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羅玉文犯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刑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周立波犯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肇源縣人民法院(2015)源刑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高龍犯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03刑初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陳剛犯犯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被龍鳳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603刑初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魯某的證言:2015年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納稅申報時發(fā)現(xiàn),2014年12月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出金額明顯大于當月的銷售收入,該月我公司的營業(yè)額大概是4億,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額大概是7億。經對該月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篩選、核對,發(fā)現(xiàn)我公司對河南一家公司開具的發(fā)票數額巨大,明顯異常。1月14日,我公司人員對發(fā)票開具情況進行檢查,確認該發(fā)票為開票員盧某1開具,當時口頭告訴她禁止再向外省開具發(fā)票,經核實發(fā)現(xiàn)河南這家公司并沒有在我公司辦理過加油卡,懷疑這些發(fā)票是虛開的。一個公司要在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需要從我公司辦理一張加油卡,向內充值,后憑借消費記錄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公司發(fā)卡點工作人員在卡管理系統(tǒng)中對該卡的消費情況進行截圖,簽字確認后將截圖交給核算員,核算員填制審批單,將審批單交給加油站經理簽字,之后由核算員拿到大慶分公司業(yè)務科審批,審批后到營業(yè)室找開票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公司有2個開票員,盧某1負責開具零售業(yè)務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經初步審查,盧某1在2014年12月共向外虛開大概2億7千萬左右的發(fā)票,其他月份還有很多。我們告訴盧某1禁止向外省開具發(fā)票后,她在2015年1月16日向外開了價稅合計大約1.5億元的發(fā)票。盧某1向外開具發(fā)票沒有消費記錄,所使用的審批單上金額、時間、公司名稱都有涂改的痕跡,站長、經辦人、業(yè)務科長簽字有復印的嫌疑。中國石油加油卡管理系統(tǒng)截圖的時間都是8點36、37分,截圖的格式、大小都是一模一樣的,只是把客戶編號、卡號等內容進行了修改,使其與審批單上的內容、金額等相符。

2.證人張某1、孫某1的證言:慶龍加油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先是客戶拿加油卡的主卡到加油站,發(fā)卡員孫力彥用加油卡在中國石油加油站管理系統(tǒng)卡上打出客戶消費金額截圖并簽字確認,加蓋大慶銷售分公司加油卡業(yè)務專用章,并讓客戶填寫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站長張興友審批之后由核算員牛逢源將審批單和截圖拿到分公司營銷部找主任侯曉光簽字,核算員牛逢源再將審批單和截圖拿到營銷部找盧某1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5年1月16開具給大慶市慶云工程機械租賃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審批單上的簽名是復印上去的,不是張興友本人簽的,也不是單位的公章,真實公章上加油卡業(yè)務專用章這幾個字比發(fā)票上公章的字要粗一些大一些。崔志峰是加油站加油員孫玲的丈夫,2014年11月末開始崔志峰來加油站當加油員。于某2是公司的工作人員,但不是慶龍加油站的。加油站沒有委派崔志峰、于某2去辦理過開具發(fā)票業(yè)務。

3.證人柴某的證言:大鵬加油站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資質,不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于某2、劉偉是大鵬加油站的加油員,是臨時工。

4.證人李某1、閆某的證言:2014年7月到11月,武波向大慶巴賀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送了大約70萬元的柴油,并提供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給巴賀爾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份,價稅合計702290元,稅款102042.12元。后來李雪君將上述發(fā)票交給閆日紅入賬,閆日紅將發(fā)票認證和抵扣。

5.證人沈某的證言:2014年,大慶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和實際經營人是邢長軍,該公司取得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公司的25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邢長軍讓人給我送來的,后來我去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國稅局把這些發(fā)票全部認證抵扣了。

6.證人孫某2的證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給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有限公司21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14年9月以前的10張發(fā)票,是我去認證抵扣的,9月我離開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后的發(fā)票是誰去認證抵扣的我不知道。公司支付貨款時,都是公司負責人王金龍指示我將公司賬戶里全部的錢打入他的銀行卡里,之后王金龍如何支付貨款的,就不知道了。

7.證人張某2的證言:經查詢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2014全年銷售記錄,未查到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公司購買過成品油。

8.證人計某、畢某、張某3、阮某、劉某1、王某1的證言: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給大慶井泰石油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兩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宋維里拿回來的。

9.證人李某2、劉某2的證言:大慶廣朋物流有限公司取得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郭盼拿來入賬的,當時沒有提供付款憑證,發(fā)票已認證和抵扣了。大慶廣朋公司在2014年6月份至12月份取得增值稅發(fā)票12份,價值合計923000元,是高廣朋經理交給她的,她交給了郭盼,都抵扣了稅款。

10.證人于某的證言:營口駿程物流公司接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是我愛人楊志龍負責。

11.證人徐某的證言:2014年9月,公司接了一份到黑龍江的運輸合同,當時承包給一個叫李光華的人。2014年12月,公司把運費結清,但李光華開不了發(fā)票,就給我們公司開了幾張油票,會計收下并入賬,后來認證了。

12.證人齊某證言:2015年5月,因西北物資經貿有限責任公司業(yè)務經理郭小虎去世,我們在核查加油站賬目時,發(fā)現(xiàn)來自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的增值稅發(fā)票,因該筆業(yè)務數額巨大,沒有資金轉賬,我們認定郭小虎有購買增值稅發(fā)票的嫌疑。2015年7月13日就去集寧區(qū)車稅局補繳了1514940元的稅金。

13.證人楊某的證言:我們在黑龍江有個朋友叫劉勇,他把當地的農副產品運輸到上海,再由我們上海華宜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聯(lián)系貨物讓他們運輸回去。這些車過來以后,就給我公司一些油料發(fā)票,一共是18張,已經全部抵扣了。

14.證人唐某1證實:重慶市鑫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和重慶永川區(qū)萬達商貿潼南分公司經營煤炭,440多萬元購買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是通過大慶市一個叫陳剛的人虛開的。

15.證人姜某1的證言:2014年1月至12月,渤海大地公司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總計27份,價稅合計512萬余元,均以油料款支付。給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匯款80萬元,在公司現(xiàn)金賬上提772257.55元,其余2361785元是公司法人陳某3墊付。發(fā)票號碼為03485292、03485293,價稅合計300000元的發(fā)票是陳某3給我的,我去大同區(qū)國稅局認證后做賬。

16.證人王某2的證言:其在2014年至2015年期間任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營業(yè)部副主任,當時主任是侯曉光,主任不在時由其負責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上簽字。同時證實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流程。對營口駿程有限公司、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華宜物流有限公司、烏蘭察布市西北物流商貿有限公司、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重慶鑫唐商貿有限公司七家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是由其審批簽字的。于某2找過我簽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他拿的審批單是龍鳳站的審批單。

17.證人唐某2的證言:上海華宜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上是由其簽字,審批單上有涂改、篡改的的痕跡,但不清楚是由誰篡改的。同時烏蘭察布市西北物流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大慶市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大慶井泰石油技術有限公司的審批單都由其簽過字,但是什么時候涂改的不清楚。

18.證人劉某3的證言:于某2曾經找過我調取過明細表和審批單,有本地公司和外地公司。公安機關出示調取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和明細表上的涂改我不知道怎么解釋,我簽字的時候沒有涂改的痕跡,明細表上的印章和審批單上的字體不一致,應該不是我保管的那一枚。

19.證人姜某2的證言:于某2在龍鳳加油站開過四五十次發(fā)票,大概開了1000多萬元,具體金額記不清了。

20.證人侯某的證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流程及其范圍,對涉案的幾家公司簽過字,但審批單上的內容有涂改的痕跡,這在我印象中是不應該出現(xiàn)的。2014年于某2曾經找過我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沒有給他簽字。

21.證人高某的證言:我給重慶鑫唐商貿有限公司虛開的16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重慶市永川區(qū)萬達商貿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380余萬元是從于某2手中購買的,并沒有實際貨物交易。

22.證人何某的證言:我曾幫助過樊新立、王娟、于某2填寫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審批單。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盧某1的供述:我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銷售分公司油庫工作,是公司的開票員,領取和向外開具加油站的所有發(fā)票。各加油站核算員拿審批單和明細到我這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審批單上有核算員、加油站站長及我公司業(yè)務科科長簽字,我負責核對審批單和明細上的內容是否相符,相符后我就給他們開發(fā)票。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我給府城加油站的徐延慶、龍鳳加油站的崔志峰、國水公司的潘珊珊虛開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都開到他們指定的公司了。

2014年12月,國水公司的張慶山給打電話,讓我?guī)兔﹂_一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他告訴我開票信息,金額、貨物名稱等,讓我開票后交給潘珊珊。我按他說的給喇化加油站開了一張價稅合計30萬元,貨物名稱是-35#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之后我把發(fā)票交給潘珊珊,張慶山給我1萬元開票費。

2014年12月,崔志峰打電話問我能不能從加油站給扎蘭屯市富強裝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開一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我價稅合計2.5%的開票費。2014年12月22日,我開給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公司開了4份價稅合計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1580642、01580645、01580648、01580652,商品名稱柴油-35#,其中10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加油站拿審批單我才開的,不是虛開,崔志峰給我1.1萬元開票費,2014年12月25日。我給崔志峰向大慶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開了4張價稅合計1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1581240-01581243,商品名稱是-35#柴油,崔志峰給我1萬元開票費。這些錢我都吃飯用了。

2014年9月份,徐延慶打電話說需要發(fā)票,并商定給我價稅合計2%的開票費。他將開票信息以短信的形式發(fā)到我手機上。我給他開了3張價稅合計27022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30279-03430281,貨物名稱是93#汽油,收票公司是大慶讓胡路區(qū)青海加油站。開票后,我將發(fā)票第一聯(lián)撕毀,到府城加油站附近的農業(yè)銀行將發(fā)票給了徐延慶,他當時給了我6000元。12月,我又給他開了2份價稅合計21999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85693、03485694,貨物名稱是-35#柴油,收票公司是肇源縣鑫龍玉經貿有限公司,這次他給我4000或

5000元。錢被我花了。撕毀發(fā)票的第一聯(lián)是因為沒有明細和審批單,發(fā)票是我私自虛開出去的,怕公司檢查時發(fā)現(xiàn)。

我在擔任開票員期間,各加油站的核算員拿審批單和明細表截圖,我按照上面的信息給他們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大鵬加油站的加油員劉偉、于某2分別給我送過慶龍加油站、龍鳳加油站的審批單和明細表截圖,因為他倆給過我小恩小惠,我就給他們開發(fā)票了。于某2給我拿來的審批單都是用黑粗筆填寫的,當時我沒認真看,公司審查時我才知道是涂改過的。只要是用黑粗筆填寫的審批單都是于某2給我的。給于某2開具發(fā)票的數額以我公司保存的票據和稅務機關的數據為準。因為于某2給我提供的審批單和統(tǒng)計表上體現(xiàn)的金額太大,我知道加油站沒有這么大的業(yè)務量。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于某2找我開票時,沒有向我提供審批單,所以我知道沒有實際貨物交易。于某2在2014年12月之前給了我大約1萬元,12月分兩次給了我50萬元,都是開票費,我收了他的錢,所以他拿來的手續(xù)不全,也給他開票了。

2014年11月至今,劉偉每次讓我開具大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都給錢,一共給了我40萬元開票費,我按照他的要求將明細中93#、97#汽油改成-35#柴油,將給他開的發(fā)票存根聯(lián)粘到審批單和明細表截圖后。我問他為什么都是慶龍加油站的發(fā)票,他說都有領導簽字,你就開吧。他拿來的發(fā)票都是五六十萬元以上大額的,慶龍加油站核算員給我的審批單都是20萬元以內。只要是用慶龍加油站的審批單,金額在五六十萬以上的都是劉偉給我的,以我公司保存的票據為準。因為每次給劉偉開票時,他都讓我把汽油改成柴油,所以我知道沒有貨物交易。公司查賬后,總會計師魯偉民對我說,從現(xiàn)在開始暫停對大慶以外的企業(yè)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但2015年1月16日我還向劉偉開了發(fā)票,因為他答應給我20萬元開票費。于某2和劉偉都是在下午快下班或下班以后來找我開票,因為上午來單位辦業(yè)務的人多,我不方便給他們開票和收錢。我向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得到80多萬元的開票費,2014年11月、12月于某2給我50萬元,2014年12月劉偉給我30萬元,2014年12月份國水公司的張慶山給我2萬元,2014年9月、12月徐彥慶給我1.5萬元,2014年12月崔志峰給我3萬元。這些錢都被我花了。

2.被告人于某2的供述:2012年12月至今,我在大鵬加油站任加油員。2014年8月至今,我一直在盧某1處以用加油卡反復透取現(xiàn)金和私自涂改審批單和制作明細截圖表的方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先用要開發(fā)票的公司資質在加油站開一張大卡,然后辦理一張小卡,把小卡發(fā)給各個加油員,讓他們幫我透取現(xiàn)金,再將這些錢重新沖到大卡,增加加油卡里的錢數,到龍鳳加油站、大鑫加油站、安世爾加油站填寫審批單和明細截圖表,到盧某1處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到大鵬加油站時,接觸一些需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他們問我能不能虛開發(fā)票,我同意后,按他們提供的公司資質復印件和開票信息辦理加油卡,再掏錢對加油卡充值,再找加油員把錢刷出來。我拿著加油卡去龍鳳加油站找劉洋打明細截圖,我用涂改筆按明細截圖表上的內容填寫審批單,然后找領導簽字,再將審批表上我用涂改筆寫的字用專用橡皮蹭掉,按我手機上的信息內容重新填寫,還到打印社做了假的明細截圖表,讓上面內容與我所改的審批單上內容一致。專用章是我找刻章的私刻的,后來章被我扔了。之后找盧某1給我開發(fā)票,我再按票面價稅合計金額2%或2.5%收取找我開票的人費用。我一共給盧某160萬元左右的好處費。盧某1質疑過,但沒有提出要求核查,因為每次都給她錢,盧某1就沒再問過審批單和截圖真假的事。我賣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共得了700萬元左右,去掉費用,剩了400多萬元,被我揮霍了一部分,游戲廳賭博輸了一部分,還債一部分,還有5萬多元。我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18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0572272-00572275、00572459-00572461、00572709-00572711、03430330-03430334、03431381、03431382、03473329,價稅合計3168319元,稅款460354.05元;大慶廣朋物流有限公司4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73999、03485464-03485466,價稅合計250000元,稅款36324.79元;大慶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8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85449-03485454,價稅合計2000000元,稅款290598.3元;大慶井泰石油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85405、03485406,價稅合計409500元,稅款59500元;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14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85786-03485799,價稅合計2252000,稅款327213.68元;烏蘭察布市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15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1580446-01580460,價稅合計11000000元,稅款1598290.59元;上海華宜物流有限公司16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30510、03430511、03430757、03430760、03431508-03431511、03484866、03484868、03484869、01580518-01580521、03472965,價稅合計2520287元,稅款387479.25元;重慶鑫唐商貿有限公司3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1580118-01580120,價稅合計350000元,稅款50854.69元;重慶市永川區(qū)萬達商貿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3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3485754-03486756,價稅合計460000元,稅款66837.6元;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10份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1580465-01580468、03485292-03485294、03485304-03485306,價稅合計1900000元,稅款276068.38元等。這些發(fā)票都是通過我在盧某1處虛開的。

3.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2014年11月底,我經營的大慶渤海大地石油工程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當月結算,我發(fā)現(xiàn)少了30萬元的進項增值稅發(fā)票,為了不繳納這30萬元增值稅,我就去慶龍加油站找個女工作人員要多開3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來我去慶龍加油站領取發(fā)票時,發(fā)現(xiàn)比正常的加油金額多開了30萬元,我給這個女的500元錢。取回發(fā)票后交給了會計姜美麗,她把這些發(fā)票入賬、并在稅務機關進行了認證抵扣。我公司自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公司取得的10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190萬元,其中30萬元的發(fā)票是我在慶龍加油站虛開的,其余都是正常加油取得的。

4.同案犯張慶山的供述:2014年8月至12月期間,我以價稅合計2.5%的價格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銷售分公司負責開發(fā)票的盧某1處購買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為大慶巴賀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的發(fā)票號碼為03424921、03431807、0343180803473914、03474000,價稅合計702290元,

稅款102042.12元,向盧某1支付買票費11900元,買完發(fā)票后,我把發(fā)票給武波;為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興斌加油站購買的發(fā)票號碼為03485699、03485700,價稅合計222690元,稅款32356.66元,給盧某15000元現(xiàn)金;為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喇化加油站有限公司購買的發(fā)票號碼為03431824、01580737、01580758,價稅合計393495元,其中稅款57174.48元,我給盧某110000元好處費。為林甸縣吉祥加油站開了5噸柴油和5噸汽油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盧某12500元好處費。

5.同案犯武波的供述:2014年12月,我自己干杜爾伯特興斌加油站和林甸吉祥加油站。張慶山說他手中有一些柴油,我讓他給興斌加油站送了大約33噸,發(fā)票是張慶山后給我送來的,收票單位都是興斌加油站。我又讓張慶山給林甸吉祥加油站送了大約14噸的柴油,發(fā)票也是張慶山后給我送來的,收票單位是吉祥加油站。這些發(fā)票中有大約4萬元我讓張慶山將貨品名稱改成了汽油。2014年7、8月,我給大慶巴賀爾經貿有限公司送過90多噸的0#柴油,但我沒有發(fā)票,就找到張慶山讓他幫我買了價稅合計702290元的發(fā)票,給他買票款13750元。

6.同案犯崔志峰的供述:2014年5、6月,袁寶慶找我給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先以該公司名義在龍鳳加油站辦加油卡,向加油卡中充錢,通過我加油員的身份將加油卡中的油賣給別人,使加油卡中的錢達到所開發(fā)票的金額,在加油站填寫審批單和打印明細截圖到盧某1處開發(fā)票,大約開了90多萬元。后又為袁寶慶在盧某1處給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購買了價稅合計大約3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了盧某175000元開票費。2014年5、6月,一個姓王的男子找我給大慶承祿石油科技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與給扎蘭屯富強裝卸服務公司同樣的方法,在盧某1處大約開了530多萬元的發(fā)票,后又為大慶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盧某1處購買了價稅合計12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了盧某130000元開票費。袁寶慶和姓王的男子只給我開票費,沒支付相對應的貨款,我也沒向兩個公司聯(lián)系購買過汽油。

7.同案犯邢長軍的供述:2014年,大慶承祿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沒有貨物交易,取得該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姓宋的男子向我提供的,發(fā)票上對應的貨款是誰支付的我不清楚。

8.同案犯徐彥慶的供述:2014年12月,肇源縣鑫龍玉加油站的任惠娟說有一車油缺進項發(fā)票,讓我想辦法開一張,我問了盧某1,盧某1同意了,我向她支付了6000元作為買票款,盧某1給我2份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號是03485693、03485694,價稅合計219990元,稅款31964.36元。讓胡路青海加油站是我自己的,因為加油站缺少進項,為了抵扣稅款,應對稅務機關檢查,我找盧某1購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給盧某18000元的買票款,發(fā)票號碼03430279-03430281,價稅合計270220元,稅款39262.73元,發(fā)票已經認證抵扣了。這兩個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都沒有實際貨物交易。

9.同案犯任慧娟的供述:2014年12月,我經營的鑫龍玉機動車燃料銷售有限公司缺少進項發(fā)票,就給徐彥慶打電話問是否能開進項發(fā)票,徐彥慶說需要每噸250的開票費。我先給徐彥慶郵政儲蓄卡上匯款7500元,過了三四天徐彥慶讓人給我送來二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號03485693、03485694,價稅合計219990元,這兩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沒有實際貨物交易。

10.同案犯羅玉文的供述:2014年12月,我問周立波能不能幫忙購買價稅合計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她說需要支付價稅合計3%作為開票費。過了幾天我到慶龍加油站把發(fā)票取走,交給會計韓麗波,韓麗波對發(fā)票認證抵扣后,我將60000元買票款給周立波。我在周立波處購買了8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票號是03485459、03485460、03485449-03485454,價稅合計200萬元。這些發(fā)票對應的油料是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

11.同案犯周立波的供述:2014年12月,羅玉文問我能不能給他經營的迅達公司開價稅合計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我說需要3%作為買票款。之后我就找到于某2,通過于某2為大慶市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開具了8張價稅合計20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羅玉文一共給我7萬元,其中6萬元是買票款,1萬元是辛苦費,我一共向于某2支付了4萬元作為買票款。我從于某2處為羅玉文購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給大慶市迅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份,價稅合計200萬,羅玉文向周立波支付開票費6萬元,我向于某2支付4萬。

12.同案犯宋維里的供述:2014年10月,我通過蔡明在一個姓于的人手中購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給大慶井泰石油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份,價稅合計409500元,支付開票費1.5萬元,兩個公司沒有實際的貨物交易。公司財務將錢匯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的賬戶上,姓于的人告訴我錢到賬后,把錢轉到我的銀行卡上了。

13.同案犯李萬余的供述:2014年6月,于某2讓我?guī)退蛲獬鍪垡恍┰鲋刀悓S冒l(fā)票,廣朋物流有限公司的老板高廣鵬要買發(fā)票,我們聯(lián)系好后,高廣鵬在2014年8月車禍去世,他妻子郭盼又找我買過幾個發(fā)票。我一共給廣朋物流有限公司在于某2處購買了13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4.同案犯李鐵菊、郭盼、趙玉巖的供述:2014年8月底時,郭盼給李鐵菊打電話說大慶廣朋物流有限公司要報稅了,但缺少進項油票,以前曾經通過李萬余購買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進項發(fā)票可以用來抵扣稅款少上稅,李鐵菊同意后,郭盼在李萬余處購買8張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610000元,稅款88632.48元,已在稅務機關認證抵扣了。公司前任經營者張廣鵬也購買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5.同案犯樊新立的供述:2014年,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的楊志龍找到我,讓我給他們公司的加油卡充值,答應給我充值金額0.5%作為辛苦費。楊志龍給我很多他們公司加油卡副卡,陸續(xù)向我銀行卡里打了10多萬元,我將這些錢充值到加油卡副卡里,并發(fā)給大慶各加油站的加油員,讓他們幫我把錢刷出來。主卡我郵寄給了李志龍的愛人于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開具給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的18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應該是于某2開的。

16.同案犯楊志龍的供述:我是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2014年,樊新立的媳婦說樊新立可以幫我們開發(fā)票,之后我們公司需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我都是以價稅合計3%的價格在樊新立處購買。我在他那一共購買了18份發(fā)票,價稅合計3168319元,給了樊新立8、9萬元買票款。這些發(fā)票都認證抵扣了,對應的油品沒有實際貨物交易。

四、鑒定意見

1.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制作的(慶)公(刑技)鑒(文檢)字[2015]79號《鑒定書》:

⑴送檢的編號1、3、4、9、10號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中表格內的字跡與于某2樣本字跡中相同內容的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⑵送檢的編號2、5、6、7、8號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中表格的字跡與于某2樣本字跡中相同內容的字跡是同一人書寫。

⑶送檢的編號11、12、13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表格里“名稱、地址、稅務登記號、開戶行及賬號”四欄上的字跡是由編號9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復印形成。

⑷編號為14、15、16、17、18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表格里“名稱、地址、稅務登記號、開戶行及賬號”四欄上的字跡是由編號10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復印形成。

2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制作的(慶)公(刑技)鑒(文檢)字[2017]19號《鑒定書》:

⑴除編號為40201700190003-1、40201700190003-2、40201700190009-3、40201700190009-4的檢材以外,其余送檢的“開增值稅發(fā)票審批單”內容部分填寫的字跡均存在變造的事實。

⑵具備檢驗條件的檢材4020170090010-3、40201700190010-4、40201700190010-6至40201700190010-25中蓋印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銷售分公司加油卡業(yè)務專用章”印文與辦案單位提供的相同內容的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⑶檢材40201700190003-1、40201700190003-2中的內容部分字跡與于某2的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書寫的;檢材40201700190001、40201700190002、40201700190003-3、40201700190004至40201700190008、40201700190009-2中的內容部分字跡與何曉明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書寫的;檢材40201700190009-1、40201700190009-3、40201700190009-4中的內容部分字跡與于某2、何曉明的樣本字跡均不是同一人書寫。

五、辨認筆錄

被告人于某2在12張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盧某1是向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在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高龍是在其處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辨認出宋維里是向其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辨認出李萬余是向其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被告人陳某3不能辨認出給其發(fā)票的女加油員。同案犯宋維里在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于某2是向其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同案犯郭盼在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李萬余是向其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1、于某2、陳某3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其中被告人盧某1、于某2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予以支持。盧某1、于某2系共同犯罪。于某2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系立功,可從輕處罰。陳某3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陳某3已補繳全部抵扣稅款,可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盧某1提出的不明知于某2用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手續(xù)為虛假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主觀上無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盧某1、于某2的供述,盧某1明知于某2作為加油員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職責;明知于某2所持審批單、明細表可能系偽造、篡改、涂抹,而未予核查;明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不收費用而收取于某2大額開票費,仍向于某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盧某1主觀上應當知道于某2提供的受票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無實際貨物交易,仍向各受票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行為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構成要件,故此辯解及相同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關于其辯護人提出的盧某1為崔志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有盧某1、同案犯崔志峰、袁寶慶、邢長軍的供述、證人沈秋霞、孫淑英、張雨生的證言及書證黑龍江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國家稅務局出具的抵扣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崔志峰向盧某1支付開票費,盧某1在明知受票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大慶銷售分公司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仍向受票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故此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盧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經查,庭審中,盧某1不認可向于某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故其行為不構成坦白,此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涉案部分稅款未抵扣,沒有給國家造成實際損失的辯解成立予以采納;關于于某2的辯護人提出于某2向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系樊新立所為,在計算于某2涉案數額方面應當相應扣減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同案犯楊志龍的供述,其通過樊新立為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被告人于某2供述稱通過樊新立向營口駿程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基本吻合,且二人系共同犯罪,樊新立的犯罪數額也應算作于某2的犯罪數額,不應扣減,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于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于某2向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烏蘭察布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華宜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于某2對其向北京雙安天誠物流有限公司、烏蘭察布西北物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華宜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過多次詳細的供述,其對所開具的份數、票面價值、稅款數額均具體、穩(wěn)定,能夠與被告人陳某3的供述、證人徐偉、齊小軍、楊少偉的證言、書證消費記錄查詢、黑龍江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于某2向上述受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事實,其中是否有他人參與,不影響對于某2的定罪和量刑,且于某2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關于于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于某2具有立功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關于陳某3的辯護人提出陳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補繳全部稅款和滯納金,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鑒于陳某3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補繳全部抵扣稅款,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盧某1、于某2、陳某3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盧某1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于某2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7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陳某3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正宏

審判員陳世余

審判員陳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姜云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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