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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終157號聚眾斗毆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09   閱讀:

審理法院: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湘11刑終15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6-08-03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劉某甲、劉乙犯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八日作出(2015)道法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劉某甲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一審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于同日立案受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5月6日至6月6日借閱案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盧勇?lián)螌徟虚L,與審判員黃寧、周艷君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6日在道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劉海艷擔任記錄。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海燕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周某甲及其辯護人袁軍、周琴,上訴人周某乙及其辯護人彭健,上訴人周某丙及其辯護人李曉明、林湘,上訴人周某丁及其辯護人莫社平,上訴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道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15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等人糾集道縣壽雁鎮(zhèn)安村的村民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等數(shù)十村民以道縣谷源水泥廠內(nèi)的洗礦場污染該村飲用水源以及道縣谷源水泥廠土地權(quán)屬有爭議為由,聚眾對道縣谷源水泥廠內(nèi)的石場(系楊家橋采石場)生產(chǎn)線、洗礦場生產(chǎn)設(shè)備、石場辦公室內(nèi)物品等進行打砸,并在此過程中將石場股東劉某甲、于某甲等人打傷,于某甲的一部金色小米手機被搶并被砸毀。當日中午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在水泥廠內(nèi)再次被周某甲、周某丁等人打傷。被告人劉某甲在此情形下,通過被告人劉乙糾集數(shù)人至道縣谷源水泥廠,持械與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數(shù)十人聚眾斗毆,在此過程中,周某乙、周某己、劉乙、何某甲等人被打傷,另有在案發(fā)現(xiàn)場維持秩序的道縣壽雁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何某乙一部蘋果4S手機、蘇甲的一部三星手機被道縣壽雁鎮(zhèn)安村在場的村民搶走,并被砸毀。經(jīng)鑒定,上述被周某甲等人損毀的財物價值為人民幣41300元。劉某甲被傷及致:左側(cè)第8、10肋骨腋段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于某甲被傷及致:1、腦外傷:1)右側(cè)篩骨紙板骨折,2)右上眼瞼皮下血腫,3)右眼視網(wǎng)膜腦震傷,4)右眼球挫傷,5)雙眼玻璃體混濁,2、多處軟組織損傷,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何某甲被傷及致:1、創(chuàng)傷型重型顱腦損傷:1.1右額部、右顳部硬膜外血腫,1.2顱內(nèi)積氣,1.3右額骨、右顳骨(骨折累計巖部)及乳突部、右眼眶壁、右翼突內(nèi)外側(cè)板、蝶骨骨折,1.4右顳部頭皮挫傷,2、左碟竇積血,3、右眼球突出,4、右眼瞼挫傷,5、下頜骨頦部左側(cè)骨折及右側(cè)下頜角骨折,6、右頸部軟組織損傷并皮下氣腫等,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劉乙右額頂部硬膜外血腫構(gòu)成輕傷一級,其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額骨骨折、雙側(cè)鼻骨骨折及左尺骨中段骨折均構(gòu)成輕傷二級。周某己被傷及致:右內(nèi)踝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均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周某丙于2015年4月11日在廣東省云浮市被肇慶鐵路公安處云浮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周某丁于2015年4月4日在云南省麗江被當?shù)毓裁窬カ@;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道縣壽雁派出所向民警陳述相關(guān)事實,2015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道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交待自己的相關(guān)違法犯罪事實;被告人劉乙于2015年5月6日主動到道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道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調(diào)解,2016年1月28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雙方費用相抵后,由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道縣楊家橋石場、于某甲、何某甲、劉乙、劉某甲經(jīng)濟損失41000元,雙方對對方的犯罪行為均表示諒解。

原判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戶籍資料等書證、鐘某甲等十二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勘驗、檢查筆錄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某甲以原老水泥廠的土地權(quán)屬及安村環(huán)境遭其村內(nèi)劉某甲等人經(jīng)營的企業(yè)污染為由,聚集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等人對道縣谷源水泥廠內(nèi)的石場生產(chǎn)線、洗礦場生產(chǎn)設(shè)備、石場辦公室內(nèi)物品等進行打砸,并在此過程中,將劉某甲、于某甲等人打傷,之后與被告人劉某甲糾集的被告人劉乙等人發(fā)生斗毆,致人輕傷,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的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被告人周某戊的行為已構(gòu)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在聚眾斗毆中起了召集并直接實施毆打他人的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在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中均起了直接砸毀機器設(shè)備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甲在自身權(quán)益受到侵害后,為泄憤報復,叫劉乙糾集多人與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等人發(fā)生斗毆,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二人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起了召集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犯聚眾斗毆罪和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及被告人劉某甲、劉乙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雙方對對方的犯罪行為均表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本案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周某戊及被告人劉某甲、劉乙有悔罪表現(xiàn),對被告人周某戊及被告人劉某甲、劉乙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綜上所述,對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周某丙、周某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周某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甲、劉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二、被告人周某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被告人周某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四、被告人周某丁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五、被告人周某戊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被告人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七、被告人劉乙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周某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并對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其具體理由為:一、其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一審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其承認自己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一審法院對其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對其量刑畸重;三、一審判決中提到的“證據(jù)8:和解協(xié)議”沒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便作為了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嚴重地違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實質(zhì)上有悖于公平正義,應予以糾正。


本院查明

其辯護人當庭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關(guān)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周某甲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是臨時起意的,并不是提議者、組織者,屬于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二、關(guān)于聚眾斗毆罪,周某甲主觀上并無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亦未實施聚眾斗毆的客觀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歐罪;三、即便法院認定周某甲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一審法院對其量刑也是過重的,因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fā)的,且周某甲并沒有持械聚眾斗毆。

原審被告人周某乙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并對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其具體理由為:一、一審判決認定其系主犯錯誤,其不是組織者,也未起主要作用,沒有非法動機,亦未攜帶任何器械前往實施任何毆打別人的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二、其承認自己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其既不是召集者,也不是積極參加者,屬從犯,一審法院認定其為主犯錯誤,對其量刑畸重;三、一審判決中提到的“證據(jù)8:和解協(xié)議”沒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便作為了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嚴重地違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實質(zhì)上有悖于公平正義,應予以糾正。

其辯護人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關(guān)于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周某乙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行為是臨時起意的,并不是提議者、組織者,在實施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行為中構(gòu)成從犯,且有坦白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從輕處罰;二、關(guān)于聚眾斗毆罪,周某乙主觀上并無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亦未實施聚眾斗毆的客觀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歐罪;三、即便法院認定周某乙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一審法院對其量刑也是過重的,因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fā)的,且周某乙并未在聚眾斗毆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也沒有持械聚眾斗毆。

原審被告人周某丙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并對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其具體理由為:一、其并沒有聚眾斗毆,其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一審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其承認自己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一審法院對其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對其量刑畸重;三、一審判決中提到的“證據(jù)8:和解協(xié)議”沒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便作為了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嚴重地違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實質(zhì)上有悖于公平正義,應予以糾正。

其辯護人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周某丙在本案中不是主犯;二、其沒有聚眾斗毆,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主客觀犯罪構(gòu)成要件;三、一審對上訴人量刑畸重。

原審被告人周某丁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并對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其具體理由為:一、其并沒有聚眾斗毆,其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一審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其承認自己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也當庭予以認罪,但其既不是召集者,也不是積極參加者,屬從犯,一審法院將其認定為主犯錯誤,對其量刑畸重;三、一審判決中提到的“證據(jù)8:和解協(xié)議”沒有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便作為了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嚴重地違反了法定程序,且在實質(zhì)上有悖于公平正義,應予以糾正。

其辯護人當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一審判決認定周某丁等村民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錯誤,周某丁等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1、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主觀要件。2、本案有明確的兩個階段,在兩個階段中,周某丁等安村村民明顯都不具有聚眾斗毆的主觀故意。3、群毆是劉某甲、劉乙的單方行為所致。二、在起因上劉某甲方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應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周某丁等人從輕處罰。三、一審判決量刑明顯不公且過重,更不利于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四、被告人周某丁、周某丙的行為作用一般,以判處緩刑為宜。

原審被告人劉某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要求對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其具體理由為:一、本案定罪問題。上訴人劉某甲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對對方人員的傷害從犯罪主觀動機、侵害客體及客觀方面等只能算是故意傷害罪的范疇。二、本案一審法院沒有注意起因問題。本案上訴人劉某甲在起因上沒有過錯,上訴人劉某甲自己是一名受害者,起因過錯在對方,因此法院在對劉某甲的量刑上過重。

其辯護人當庭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一、本案認定劉某甲犯聚眾斗毆罪是錯誤的。應定性為故意傷害。二、劉某甲在起因上并無過錯,也沒有事實和證據(jù)證明。三、水泥廠并沒有污染,在此種情況下村民打劉某甲及對廠里設(shè)備進行打砸,起因過錯應在對方。

二審出庭檢察員認為:本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量刑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周某丁與原審被告人周某戊均系道縣壽雁鎮(zhèn)安村村民。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甲與其侄子原審被告人劉乙系道縣壽雁鎮(zhèn)壽雁村村民。劉某甲與其他人合股購買了位于安村的原道縣水泥廠產(chǎn)權(quán)并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而與安村村民就水泥廠土地權(quán)屬及飲用水源污染問題產(chǎn)生矛盾。2015年2月11日上午8時許,周某甲、周某丙召集周某乙、周某丁、周某戊及其他村民數(shù)十人以道縣谷源水泥廠內(nèi)的洗礦場污染該村飲用水源以及道縣谷源水泥廠土地權(quán)屬有爭議為由,聚眾對道縣谷源水泥廠內(nèi)的石場(系楊家橋采石場)生產(chǎn)線、洗礦場生產(chǎn)設(shè)備、石場辦公室內(nèi)物品等進行打砸,并對劉某甲進行了毆打。當日中午,安村村民大都聚集在周某庚家吃進伙酒,聽聞劉某甲的合伙人周某辛回村揚言要殺了上午砸鏟車的人全家,大家又提議去水泥廠鬧一鬧。周某甲便帶領(lǐng)周某乙、周某丁、周某丙及其他村民再次來到水泥廠,對劉某甲、于某甲進行了毆打,并砸了于某甲的金色小米手機,推到了水泥廠的車棚。經(jīng)鑒定,(一)上述被周某甲等人損毀的財物價值為人民幣41300元。(二)劉某甲被傷及致:左側(cè)第8、10肋骨腋段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三)于某甲被傷及致:1、腦外傷:1)右側(cè)篩骨紙板骨折,2)右上眼瞼皮下血腫,3)右眼視網(wǎng)膜腦震傷,4)右眼球挫傷,5)雙眼玻璃體混濁;2、多處軟組織損傷,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十幾分鐘后,劉乙經(jīng)劉某甲電話通知帶領(lǐng)多人持鐵錘、鐵棍、小車方向盤等兇器趕到水泥廠,聚眾對安村村民進行毆打,并致傷周某乙、周某己、周禮全。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和本村村民周某寅等人持石頭、木棒、鋤頭等參與毆打,致傷劉乙、何某甲。經(jīng)鑒定,(一)周某己被傷及致:右內(nèi)踝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二)劉乙右額頂部硬膜外血腫構(gòu)成輕傷一級,其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右額骨骨折、雙側(cè)鼻骨骨折及左尺骨中段骨折均構(gòu)成輕傷二級。(三)何某甲被傷及致:1、創(chuàng)傷型重型顱腦損傷:1.1右額部、右顳部硬膜外血腫,1.2顱內(nèi)積氣,1.3右額骨、右顳骨(骨折累計巖部)及乳突部、右眼眶壁、右翼突內(nèi)外側(cè)板、蝶骨骨折,1.4右顳部頭皮挫傷,2、左碟竇積血,3、右眼球突出,4、右眼瞼挫傷,5、下頜骨頦部左側(cè)骨折及右側(cè)下頜角骨折,6、右頸部軟組織損傷并皮下氣腫等,經(jīng)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均于2015年2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周某丙于2015年4月11日在廣東省云浮市被肇慶鐵路公安處云浮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周某丁于2015年4月4日在云南省麗江被當?shù)毓裁窬カ@;2015年2月12日劉某甲主動到道縣壽雁派出所向民警陳述相關(guān)事實,2015年2月28日上午劉某甲主動到道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交待自己的相關(guān)違法犯罪事實;劉乙于2015年5月6日主動到道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道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調(diào)解,2016年1月28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雙方費用相抵后,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道縣楊家橋石場、于某甲、何某甲、劉乙、劉某甲經(jīng)濟損失41000元,雙方對對方的犯罪行為均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書證

1、被告人戶籍證明資料七份,證明了劉某甲、劉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已滿18周歲,負完全刑事責任。

2、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一份,調(diào)取了移動電話為139****9567、139****0656于2015年2月11日的通話詳單一份,證明了被告人劉某甲與劉乙的通話情況。

3、周某己在道縣盛德醫(yī)院入院記錄二份、道縣盛德骨傷醫(yī)院影像診斷報告二份、道縣盛德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湖南省道縣中醫(yī)院CR檢查報告單兩份,證明了周某己的傷勢情況。

4、何某甲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181醫(yī)院的門診病歷本兩份、醫(yī)學影像診斷報告書二份、醫(yī)學診斷證明書二份、出院證一份、CT檢查報告單一份,證明了何某甲的傷勢情況。

5、受損物品委托價格鑒證物品明細表一份及各種物品銷售憑證、銷售清單、銷售發(fā)票,證明了受損物品的情況。

6、道縣水泥廠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讓合同一份、道縣水泥廠產(chǎn)權(quán)交割書一份、土地征用協(xié)議書兩份,證明了道縣水泥廠產(chǎn)權(quán)由道縣水泥廠破產(chǎn)清算組轉(zhuǎn)讓給道縣水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劉某甲)。

7、征用土地協(xié)議書兩份、場地租賃合同書一份,證明了道縣水泥廠征用道縣牛路口安村的土地用于發(fā)展經(jīng)濟,道縣壽雁鎮(zhèn)楊家橋采石場租用道縣谷源水泥有限公司的土地。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采礦許可證(證號:C4311242010057130****35)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43112400000****)一份、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湘)FM安許證字[2013]M***y1號)一份,證明了道縣壽雁鎮(zhèn)楊家橋采石場正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

9、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偵大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兩份、肇慶鐵路公安處出具的抓過經(jīng)過一份,證明了周某丁、周某丙是被抓獲歸案的情況。

10、情況說明、到案經(jīng)過,證明了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道縣壽雁派出所向民警陳述相關(guān)事實,2015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道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交待自己的相關(guān)違法犯罪事實;被告人劉乙于2015年5月6日主動到道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投案。

11、和解協(xié)議,證明了2016年1月28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雙方費用相抵后,由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道縣楊家橋石場、于某甲、何某甲、劉乙、劉某甲經(jīng)濟損失41000元,雙方對對方的犯罪行為均表示諒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鐘某甲的證言,證明了劉某甲一共被安村的村民打了二次,一次是2015年2月11日上午10點左右,地點在開票的辦公室,當時她在現(xiàn)場看見劉某甲被五六個男子圍住毆打,一次是下午3點左右,地點在過磅房旁邊,是被幾個男子追著打。于某甲是下午2點左右,在辦公室后面停車場他自己的車內(nèi)玩手機,有五六個男子圍著于某甲的車敲車窗,要于某甲交出手機,于某甲打開車門,他們就對于某甲拳打腳踢,并從于某甲褲子口袋內(nèi)將手機搜出來砸爛了。安村的村民上午有幾十人來到石場把配電房和石場的設(shè)備砸壞了后,又跑到辦公室把里面的辦公用品也全部砸爛了。到下午2點多鐘,安村的村民又陸續(xù)到石場,先是與劉某甲發(fā)生爭吵,劉某甲的侄兒也叫了人過來,雙方發(fā)生群毆,她看見安村的村民有七八十人拿著石頭和鋤頭、木棒、鐵水管等對著劉某甲一方幾個人進行圍攻。當時把劉某甲這方打倒三個人。等傷者送走后,鎮(zhèn)政府有個女干部何某乙拿著手機在拍照,被安村幾個三十歲左右的男子上前搶過手機砸爛了。

2、證人周某子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上午安村幾十名村民到楊家橋石場砸石場的機器設(shè)備和辦公室物品并打傷劉某甲和于某甲,并且搶了于某甲的手機往地上砸毀。下午,劉某甲把被打的事告訴侄兒劉乙并叫劉乙叫了人過來,雙方相互斗毆,劉某甲一方有三人受傷嚴重。

3、證人周某辛的證言,證明道縣楊家橋石場是從2012年5月份開始經(jīng)營生產(chǎn)的,法人代表是劉標仕,他們一共有五個股東,分別是他與劉標仕、周某子、劉某甲、于某甲。2015年2月11日上午安村的幾十名村民以楊家橋石場的土地屬于安村的為由,砸了石場的機器設(shè)備和辦公室物品。后他就跟著民警一起去查看情況,看到生產(chǎn)線的變壓器、配電房內(nèi)的六個啟動柜、兩臺電焊機、一臺143千瓦的電動機等設(shè)備都被砸壞了,辦公室里面的一臺筆記本電腦、飲水機、電風扇、電冰箱、消毒柜、辦公桌以及監(jiān)控設(shè)備等所有物品全都砸壞了。下午他看見安村來了有幾十個人。劉某甲走出去后就與安村的周某甲講:“兄弟,有什么事情我們好好談一下,不要再鬧事了?!边@時候安村的周某丑、周某壬、周某甲等七、八個人沖上來將劉某甲圍著毆打,并將其打倒兩次在地上,后來劉某甲就往石場生產(chǎn)線方向跑了。這時候安村的周某壬看見于某甲坐在他自己的雪佛蘭轎車里拿著一個手機在玩,周某壬、周某丑、周某甲等七、八個人將于某甲的手機搶過來砸毀并就圍著于某甲進行毆打。劉某甲把被打的事告訴侄兒劉乙并叫劉乙叫了人過來,雙方相互斗毆,劉某甲一方有三人受傷嚴重

4、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上午9點鐘,他正在石場做事,看到安村來了二三十人叫他停機,并將他們石場的變壓器、碎石機等設(shè)備砸毀。

5、證人周某癸的證言,證明了他與周某辰是鄰居,2015年2月10日晚上9時許,他聽到本村的周某甲、周某寅、周某卯在村支書周某辰家里說老水泥廠洗礦的事。他清楚地聽到周某甲等人站在周某辰家門口說:“洗礦廠的事你們村干部到底管不管?”后來他們就進了周某辰家里。聽村里的人說2015年2月10日晚上,有人在村里喊了話并吹了哨子,叫村民們11日早上到村里大廳屋集合一起去處理洗礦廠的事。20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村長周序好打電話說他們村里的村民在原老水泥廠內(nèi)鬧事。他到水泥廠后,看見安村的周某甲、周某丑、周某午、周某戊、周某未、周某壬、周某寅、周某申、周某丙、周某酉等三四十余村民砸毀石場的機器設(shè)備和辦公室物品。下午3時,村長周序好又打電話告訴他說村民又到水泥廠去了,還和水泥廠的人打起來了。他趕到原老水泥廠時,安村大概有一百多人在現(xiàn)場,他印象比較深的有周某甲、周某丑、周某戊、周某未、周某壬、周某寅、周某申、周某丙、周某酉。安村村民把劉某甲叫來的人打傷三個,本村的周某乙、周某己兩人也受了傷,當時都去醫(yī)院了。

6、證人周某辰的證言,證明了事發(fā)的前一天,即2015年2月10日晚上21時許,周某甲、周某亥、周某寅、周某酉、周某丙等幾個村民到他家里找他談了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原老水泥廠所占的土地在政府收購之前是他們安村的,他們村現(xiàn)在要想辦法將土地收回來;第二個問題是洗礦廠又租用老水泥廠的場地,導致他們村的水土有污染,他們村現(xiàn)在要想辦法將洗礦廠趕走。周某甲、周某酉他們準備第二天就組織村民到原水泥廠去解決這兩個問題。他了解情況后,就對他們說,原老水泥廠現(xiàn)在使用的土地他們村早已經(jīng)賣給政府了,要想收回土地也必須要現(xiàn)在這塊地的持有人同意才可以,還有就是洗礦廠也已經(jīng)搬走了,沒有必要組織村民去別人那里鬧事。但是他們根本不聽他的,還反過來怪他身為村支書不管村里的事。他就講他是村支書不可能和他們一起去搞這種事。他們幾個聽后就講:“你當支書這么講也可以,你不管我們幾個自己搞?!边^了幾分鐘他們就從他家里離開了。他們走的時候又講:“明天的事你不管我們幾個絕對要組織村民去的?!?015年2月11日上午的時候,他接到鎮(zhèn)里朱書記的電話就立即趕到水泥廠,他趕到現(xiàn)場時,周某甲、周某酉、周某丙、周某寅、周某亥、周某戊等人已經(jīng)帶領(lǐng)著他們村的村民砸了洗礦廠以及老水泥廠的配電房,后他們到石場辦公室將辦公室的門窗及物品砸毀并將劉某甲毆打了一次。下午三點左右,他接到鎮(zhèn)里朱書記的電話,說雙方的人已經(jīng)交上手了,讓他趕快過來。他騎摩托車趕到時,雙方已經(jīng)混戰(zhàn)在一起。他看到有周某甲、周某亥、周某寅、周某酉、周某丙、周某乙等人參與了下午的打架斗毆。雙方打了幾分鐘,水泥廠那邊有兩個人受傷倒在地上之后才住手。之后他們村的男的就都出去守在水泥廠門口不讓劉某甲那邊的人出去。他們見這兩人受傷很嚴重,還出了很多血,劉某甲當時就撥打了120。他還到門口讓村民讓開,當時村民不同意,在檢查了車上沒有兇器之后才放行。劉某甲叫來的人還帶了鐵棒、鐵錘、砍刀等工具。村民們有人到廠外拿了鋤頭和木棒等東西,他知道本村有周序端、周禮全(拿木棒)、周某申(拿石頭)、周序剛(用石頭砸手機)、周某己、周某乙等人。安村的周禮全、周某己和周某乙受傷了。

7、證人蘇甲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他與文甲、何某乙三人開車去了楊家橋石場。當時安村的村民和楊家橋石場的人打起來了,他就馬上拿出手機進行拍照,他在拍照的途中,看見劉乙被安村的幾名村民用方向盤鎖及木棍打倒在旁邊的水溝里,他去制止,安村有個村民發(fā)現(xiàn)他正在用手機攝像,就立馬沖上來把他的手機搶走使勁往地上砸壞了。這時他上前去把劉乙從溝里扶了起來,發(fā)現(xiàn)劉乙的頭部一直在流血,身上到處是血。后來安村村民說政府工作人員何某乙用手機錄了像,把何某乙手機強行搶走并砸壞。

8、證人黃甲、吳某甲、熊某丙、文甲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下午15時許,朱書記帶領(lǐng)他們幾名政府工作人員前往老水泥廠,當時看到安村的村民強行將廠棚拆倒了。正在這時,劉某甲的侄子帶著十多個人分別乘坐三臺小車來到了剛被拆倒的廠棚處,與村民們形成對峙。后雙方都拿著兇器進行斗毆。工作人員一直在制止,還有兩個在一邊拍攝取證,村民發(fā)現(xiàn)后,有一名叫周某壬的村民搶走了政府工作人員何某乙的手機往地上摔壞。他看到劉乙以及與他一起來的兩個人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個他不認識的人被安村的村民用鋤頭擊打了頭部。劉某甲、劉乙他們這邊拿了鐵錘、鐵棍、小車方向盤鎖等工具,安村村民拿了石頭、紅磚、鋤頭、木棒等工具。

9、證人何某戊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周某甲糾集安村村民到楊家橋石場鬧事,把石場的設(shè)備砸毀并打傷劉某甲和于某甲后與劉某甲叫來的人群毆,把劉某甲一方的人打傷。

10、證人周某A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下午3點多鐘,他與朋友何某甲到達劉乙經(jīng)營的煤氣站后,劉乙就跟他們講:他二叔在壽雁老水泥廠內(nèi)被別人打了,叫他們跟他一起到水泥廠去看下。劉乙跟他們講了后就駕駛他那臺凱迪拉克越野車先去了水泥廠,而他與何某甲就駕車跟在后面一點。過了二十多分鐘后,他們趕到了壽雁老水泥廠內(nèi)的辦公室處,當時他看到辦公室旁的車棚處有蠻多人正在圍著劉乙的二叔毆打。劉乙就沖過去救他二叔,突然就有很多人圍著劉乙毆打。當時他看見那些人手持鋤頭、鐵棒、車鎖圍著劉乙一頓亂打,劉乙被打后倒在了一條溝里,他沖上去救劉乙,一邊拉劉乙,一邊與打劉乙那些人講:你們不要再打了,等下打死人了。這時突然有人對著他腦袋上打了一下,當時他就被打倒了,并且還有人繼續(xù)從身后打他,他從地上爬起來往老水泥廠的老廠房處跑了。他返回打架現(xiàn)場看到劉乙與何某甲都暈倒在停車棚的溝邊,他們身上到處都在流血,于是他與跟劉乙一起來老水泥廠的“剖豆”一起幫忙將劉乙、何某甲兩人抬上了何某甲的車子,并由“剖豆”駕車往外開去。當他們開到老水泥廠大門口的時候,有30多人攔在大門口。這時“剖豆”就找到安村村民之中比較熟悉的人求情,才放了他們走。他們出去后就直接去了道縣人民醫(yī)院。

11、證人何某乙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她與鎮(zhèn)干部文甲等人趕到了水泥廠,當時有蠻多人在打架,她用她的手機想拍打人的照片,被安村的十多個人圍著搶手機,她被拖倒在地,手機被一個安村村民搶走砸爛。被砸手機是她2012年以四千多元購買的蘋果4S型手機。

12、證人周某丑的證言,證明了2015年2月11日早上7、8點鐘的時候,他在家里聽到外面有人喊一起到壽雁鎮(zhèn)原老水泥廠去找他們的老板理論一下村子上環(huán)境被污染的事情,每家必須要去一個人。他與周某寅、周某戊、周某未、周序教、周某乙等人一起去的。當他們到了原老水泥廠的洗礦廠時,他看到周某甲、周某未、周某戊、周某丙、周某丁、周某亥、周某酉、周禮全、周正旺、周某寅、周某乙、周序教、周某申、周序剛等人直接就進了洗礦廠里面,有的撿起地上的石頭、有的撿起地上的零部件對著洗礦設(shè)備打砸,打砸了十多分鐘之后,劉某甲朝石場這邊走過來了,并講這里是他的地盤,又不是安村的地,無權(quán)干涉他廠里的事情。然后他們村上的周某寅、周某丁兩人立即沖上去就對著劉某甲拳打腳踢,劉某甲在被毆打時嘴巴里面還在講:“你們這么砸了我們廠里的設(shè)備,還動手打我,你們再動手打我,我就喊人來打死你們,我們廠里這塊地我是有合同的,你們到底要怎么樣?”聽劉某甲這么講,周某寅、周某丁兩人還繼續(xù)動手毆打劉某甲,劉某甲就朝石場辦公室的方向跑。這時,周某寅、周某丁兩人還繼續(xù)動手毆打劉某甲。當時他跟著周某丙、周某寅、周某午、周某丁等人一起追到石場辦公室里面去了。劉某甲拿出一份合同的復印件,周某丁突然講這份合同是假的。他也跟著起哄講合同是假的,并質(zhì)問劉某甲:“你兩年前打我母親的事,你今天必須給我個交代。”劉某甲當時沒有承認,他就說要讓他母親來與劉某甲當面對質(zhì)。就在他通知他母親來水泥廠的時候,劉某甲趁機就跑了。后來他就打電話給劉某甲,讓劉某甲攏邊。當時劉某甲在電話中講:“你們在那里等著,我喊人過來?!彼椭v:“你來吧,我們在這等著你,你今天不來就是我的崽?!焙髣⒛臣滓恢睕]有露面,他就走到辦公室門邊開始推門尋找劉某甲,但是幾間辦公室的門全都是鎖著的,周某丁、周某寅、周某戊就把那幾間辦公室的門全部踢開了。他當時看到周某丁、周某寅、周某戊、周某申、周正旺、周某亥、周某丙、周禮全等村民一起沖進辦公室開始砸辦公室內(nèi)的東西,他們大家把幾間辦公室內(nèi)的東西以及門窗全部都砸爛了。過了一會兒,派出所的民警與政府干部也都趕到了現(xiàn)場。他們陸續(xù)離開了。下午因周某辛回來講:“哪個在水泥廠內(nèi)砸了他的鏟車,他就要殺了哪個人的全家?!奔て鹆舜迕竦膽嵟迕裼珠_始三三兩兩的上原老水泥廠理論去了,因為自己要幫周序先的酒席打掃衛(wèi)生,所以下午就沒跟他們一起去原老水泥廠。搞完衛(wèi)生后,他聽說安村的人和別人打起來了,然后他才趕到現(xiàn)場去,等他到現(xiàn)場時,架已打完了,公安特警已經(jīng)到現(xiàn)場處置了。

(三)被害人的陳述

1、被害人于某甲的陳述,陳述了2015年2月11上午8時許,自己在石場辦公室上班,這時周某丁與其他幾個安村村民就駕駛幾臺小車來到石場并用車輛擋住石場的馬路,自己就走過去問周某丁他們?yōu)槭裁磽踔瘓龅穆?,周某丁當時就氣沖沖地講:“誰說這是你們的路?我講這是我們安村的路!”周某丁走到自己身邊后直接對著自己面部就打了一拳,然后自己到旁邊的房間通知劉某甲趕過來,這時自己看到周某丁等安村村民拿著鋤頭等工具開始由石場大門處往石場里面打砸,他們砸了一段時間后,劉某甲從石場里面趕來時與周某丁等人相遇,周某丁等人沒說幾句就開始毆打劉某甲,這次周某丁等人打了幾下劉某甲后拉著自己開始鬧著要看石場的合同,看完合同后后,周某丁等人又開始打砸石場的東西,自己親眼看到周某丁從地上撿了根木棍砸毀石場的監(jiān)控攝像頭,之后,周某丁帶著其他安村村民又開始往石場里面打砸,他們先后砸毀了石場的配電房,洗礦廠還有石場的生產(chǎn)線。自己報了警并報告政府。派出所的民警來了后,自己就帶著民警到被砸現(xiàn)場拍照取證了。吃午飯后又回到石場,自己留在車上休息。過了一會兒,自己聽見外面很吵,看見周某丑、周序教等十多人在停車棚旁邊圍著劉某甲拳打腳踢,將劉某甲打倒在地,等劉某甲逃脫后,他們就返回辦公樓,拿石頭去砸辦公樓頂層的瓦片。后有人發(fā)現(xiàn)自己坐在車上,周某丑、周序教等十多個人圍了過來,強行把自己從車上拉下來打了一頓,鐘某甲上前來勸阻并把自己從地上拉了起來,這時有幾個人上來把自己的手機、錢、戒指等物全部搶走了。之后周某辛把自己送到了人民醫(yī)院。

2、被害人周某己的陳述,陳述了2015年2月11日下午三點左右,自己在周技常家聽到村里的人講原水泥廠里他們村的人與別人打起架來了。自己就騎摩托車到了原水泥廠里面,看到他們村里的人與那方的人分開站在現(xiàn)場,安村到現(xiàn)場的有周某丁、周某寅、周某壬、周某乙、周某丑、周禮全、周某甲、周慎回、周某戊、周序剛、周某申、周某丙、周序希等三四十人。一會自己就聽到劉某甲說打就打吧,他們那邊的人拿著鐵棒等東西就先沖過來打安村的人,村里的人就撿石頭砸過去,雙方打了起來。有些村民就到水泥廠門口的房子里去拿了鋤頭和木棒等東西上來與劉某甲那方的人互相打。當時自己就和朱書記去搶同一個人的鐵棒,沒有搶到手,那個持鐵棒的人在離開自己身邊的時候隨手甩動鐵棒打在自己的右腳跺關(guān)節(jié)處,當時疼得蹲下來,看到那人與他們村的人又打了起來,安村的周某乙開始被打傷了,后來周某乙也動手打起來,與自己搶鐵棒的這個人沖過去之后自己看到是被周某乙拉倒的。后來自己的侄子來扶自己走時才看到那人倒在地上到處是血,同時倒地的有兩個人。這時,他們自己把那兩個受傷倒地的人扶上車子送醫(yī)院,自己的侄子扶起自己慢慢往外走,在坡上面自己看到安村的人守在門口不讓車子送受傷的人出去,這時公安局的人來了,村民才放車子出去。自己看到周某壬直接從女干部手上把手機奪過來往地上砸壞了。自己回去后就到村衛(wèi)生所治療,第二天就到盛德醫(yī)院住院,經(jīng)檢查骨折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及辯解,供述了2015年2月11日上午8時許石場正在正常生產(chǎn),自己在生產(chǎn)線上接到于某甲在辦公室跟自己打的電話講:“安村圍了蠻多人,你快點過來看一下?!弊约涸谮s往辦公室的路上遇見了三、四十個安村的村民。自己問那些村民來搞什么事。那些村民就講:“你最好快把生產(chǎn)停下來,這個地方是我們安村的?!弊约壕透麄冎v:“這個地方是我劉某甲的,不信我拿依據(jù)給你們看。”于是,自己就帶他們?nèi)ナ瘓龅霓k公室。當自己趕到辦公室的時候,發(fā)現(xiàn)在辦公室前面還聚集著另外三、四十個安村的村民,他們總共聚集了七、八十個人。他們都在講,石場的土地是他們安村的,于是他就從辦公室拿出他們購買原谷源水泥廠廠區(qū)相關(guān)憑證的復印件給安村的村民看,他們在看完相關(guān)憑證之后就講,這個憑證是假的。接著,安村的四、五十個村民就不理自己直接走向石場的生產(chǎn)線。因為他們?nèi)硕啵约翰桓腋^去,跟于某甲、鐘某甲、周某子等人呆在辦公室。過了二十多分鐘,安村的村支書周某辰進到了他們辦公室,接著自己就跟周某辰以及剩下的安村村民繼續(xù)在商談原谷源水泥廠土地歸屬的相關(guān)事情。自己跟剩下的村民講,你們想要回這塊土地要通過正當?shù)某绦?,這樣來鬧,是辦不成事情的,周某辰也在做村民的工作。過了十多分鐘,有一個安村的年輕人告訴周某辰,石場的生產(chǎn)線被安村的人砸了。過了半個小時,去砸生產(chǎn)線的那四、五十個安村村民就從生產(chǎn)線那邊趕到了他們的辦公室。他們這些人過來之后,什么都沒講,直接沖進辦公室,有幾個村民就想從辦公室把自己拖出去,自己就不肯出辦公室。安村的村民將自己往辦公室外拖的過程,自己不知道被誰打了幾拳、踢了幾腳,分別是打在自己的頭部與腹部。最后被村干部勸住了,自己趁他們松開自己時就快速跑出辦公室往辦公室后面的山上跑,并報了警。直到當天中午12點自己才從山上下來,發(fā)現(xiàn)石場辦公室已經(jīng)一片狼藉,辦公室的東西也被砸了。后自己跟于某甲、周某子、鐘某甲等人就離開了石場,趕到壽雁鎮(zhèn)吃午飯。吃了午飯之后,又趕到了石場,安村的村民已經(jīng)在石場里面等到他們了,自己看到安村的村民之后,立即就下車了,自己一下車就被安村的村民圍住毆打,自己就往石場馬路對面跑,剛跑過馬路,又被安村的村民圍住毆打,被他們打倒在地。自己是滾著往石場后山跑才跑掉的。自己跑到石場后山就拿起電話給侄子劉乙打電話講安村的村民又來石場了,自己剛剛又被他們打了一頓,他們一共有十幾個人。劉乙聽自己這么講,就講他等下就過來。大概過了半個小時,劉乙等人就開著三輛小轎車帶著周某A、何某甲等人一起趕到石場來了。因為自己已經(jīng)被安村的村民毆打了兩次,心中非常的憤怒,于是自己對劉乙喊來的人講打就打,看可的死人。自己講了這句話之后,侄子劉乙以及他喊來的人就跟安村的村民打了起來,打了幾分鐘他們這邊的劉乙、周某A、何某甲等人就被安村的人打倒在地。之后,壽雁鎮(zhèn)的朱書記急忙阻止其他的人繼續(xù)毆打他們,并講你們再打就打死人了。安村的村民聽到這么講然后就停手沒有打了,之后朱書記見被打倒的人臉色已經(jīng)開始發(fā)紫了,他要求立即安排車輛送受傷的人去醫(yī)院治療,當時在現(xiàn)場自己看到有安村的人把何某乙的手機搶下來并砸了,還看到安村有蠻多人去搶朱書記的手機,聽到有人喊搶蘇甲的手機,還大叫砸了他的手機。這時,安村那邊又來了一群婦女對著自己沖來,自己見情況不妙就往石場的后山跑了。自己跑了之后就直接到醫(yī)院去了。

2、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辯解,供述了自己于2015年2月11日伙同安村周某丑、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周某壬、周某乙等幾十余村民因老水泥廠內(nèi)劉某甲等人經(jīng)營的洗礦廠給安村村民造成了環(huán)境污染,以及廠內(nèi)的楊家橋石場開采范圍已經(jīng)超出了界線,占用了他們村的山嶺在道縣原老水泥廠內(nèi)參與聚眾打架、打砸廠內(nèi)財物。2014年10月1日那天,自己就牽頭帶領(lǐng)本村的周序進、周某丑、周序滿、周某壬等20多名村民去了老水泥廠,找到經(jīng)營洗礦廠的老板,要求他們停止洗礦,并把洗礦廠遷走,那個老板就答應了村民的要求,于是村民就回去了。大約過了幾天后自己聽說老水泥廠內(nèi)的洗礦廠又開始生產(chǎn)了。2015年2月份,村里在外務工的人大多都回村了,他們聽說老水泥廠內(nèi)的洗礦廠還在經(jīng)營,意見很大,都想趁著大家都回村里了好把這件事情解決了。2015年2月10日那天晚上8點多鐘,本村的周某丙、周某酉及周某寅三個人一起到自己家調(diào)自己一起到村支書周某辰家里商量到水泥廠鬧事的問題。他們到了村支書周某辰家后,自己與周某丙兩個人走進周某辰家里,自己就跟周某辰講:“序益,洗礦廠那件事處理好了沒有?”周某辰就講:“那個洗礦廠已經(jīng)沒有洗礦了?!弊约壕驼f:“你號召村民一起到水泥廠去鬧一下,好把洗礦廠的事解決了。”周某辰就講:“我是村干部,我不好出面?!焙笞约壕妥叱隽酥苣吵降募?。之后,自己就跟周某酉、周某寅等人講:“序益他不肯出面喊村民去水泥廠鬧,就我們自己喊村里的人一起去?!敝苣秤稀⒅苣骋热司投假澩俗约旱囊庖?。過了一會,周某丙從周某辰家出來后,自己就帶著周某酉、周某丙、周某寅等人走到村莊中間的大路上,這時村里又有幾個后生家跟著他們,他們之中就有個人找了個口哨開始吹,他每吹一次口哨,自己就在大路上大聲喊道:“明天早上大家都到大廳屋集合,一起去水泥廠去鬧一下?!彼麄児烙嫶謇锏娜硕悸牭搅撕缶透髯曰丶伊恕?015年2月11日上午8點多鐘,周某丙就到了自己家來喊自己,一起到了村大廳屋,后來自己又返回家去開了自己的三輪摩托車,并讓周某丙再去通知下村民。自己見村民還沒有來,自己第一個先到洗礦廠,洗礦廠內(nèi)一個工人都沒有。過了幾分鐘,本村的周某丑開著一臺三輪電動車來了洗礦廠,接著周繼普、周某丙、周某酉、周某午、周禮全、周某戊、周某丁、周某乙、周某未、周某申、周仁躍、周某寅、周序瓊、周慎回、周序整、周序剛、周序鼎、周某卯等人陸陸續(xù)續(xù)地趕到了洗礦廠。他們紛紛撿起地上的石頭動手砸洗礦的設(shè)備,而自己就在地上撿起一塊石頭向選礦的設(shè)備上砸,他們砸爛一處就接著砸另一處,大約砸了半個多小時,把整個選礦廠的設(shè)備全都砸了一遍。這個時候,劉某甲就從他的石場方向走了過來,周某寅、周某丁等20多個人全都圍了過去,周某寅、周某丁等人對著劉某甲拳打腳踢。劉某甲就講:“你們憑什么要來砸還要打我,這個場地是我的,我還有合同的,不信你們跟我一起到辦公室去看合同?!焙髞硭麄兏鴦⒛臣滓黄鹑チ藙⒛臣椎霓k公室,當時周某丙、周某午、周某丁等人就跟著劉某甲進了辦公室。過了一會兒,聽見辦公室里爭執(zhí)了起來。他們走出辦公室以后,本村的周某丑就質(zhì)問劉某甲:“是不是你在幾年前打了我母親?”劉某甲當時沒有承認,周某丑就說要讓他母親來與劉某甲當面對質(zhì),就在周某丑通知他母親來水泥廠的時候,劉某甲趁機就跑了。后來周某丑就打電話給劉某甲,讓劉某甲攏邊。當時自己站在周某丑身邊聽見劉某甲在電話中講:“你們在那里等著,我喊人過來?!敝苣吵缶椭v:“你來吧,我們在這等著你,你今天不來就是我的崽。”后劉某甲一直沒有露面,他們就都蠻氣憤,周某丑就走到辦公室門邊開始推門,但是幾間辦公室的門全都是鎖著的,周某丑就把那幾間辦公室的門全部踢開了,并到里面找了一遍,沒有找到劉某甲,于是周某丑就開始在辦公室內(nèi)砸東西,后村里的人都沖到辦公室里去動手砸東西,他們把幾間辦公室內(nèi)的東西以及門窗全部都砸爛了。過了一會兒,村支書周某辰與村會計周某癸就來到了水泥廠辦公室處,派出所的民警與政府干部也都趕到了現(xiàn)場。他們陸續(xù)離開了。當天中午安村村民都在周某庚家里吃酒,周某寅過來跟自己說:“我們村與劉某甲一起合伙做生意的那個周某辛回來鬧事了,他拿了一把砍刀回來,還講哪個在水泥廠內(nèi)砸了他的鏟車,他就要殺了哪個人的全家。”自己聽后就蠻氣憤,于是自己就帶著周某寅一起走到村莊的橋邊去找周某辛,看見周某辛拿著把刀已經(jīng)走過了村莊的大橋,他老婆還在橋頭邊,自己就問他:“你們帶著刀回村里來是什么意思?”周某辛老婆就講:“你們哪個把我們的鏟車砸爛了?”自己就說:“我們都沒有砸”。他們與周某辛老婆理論了一番后都講不清楚,于是自己就與周某寅兩人返回村里,走到村莊的代銷點處時,有幾個年輕人向自己講:“干脆我們又去水泥廠找周某辛的麻煩。”在周某庚家里吃酒的人也都走了出來,也都響應要去水泥廠再鬧一鬧。于是自己又從家里開著三輪摩托車與村里的人一起去了水泥廠。下午,他們?nèi)ニ鄰S的人有周繼普、周某丙、周某酉、周某午、周禮全、周某戊、周某丁、周某乙、周某未、周某申、周仁躍、周某寅、周序瓊、周慎回、周序整、周序剛、周序鼎、周某卯、周序端、周序友、周某己以及村里的一些婦女、老人家等人,安村總共去了大約有60多個人,他們來到水泥廠的辦公室處時,劉某甲正好站在那里,自己聽村里的人對劉某甲講:“你不是講要喊人來的,怎么又躲起不敢出面?!弊约簱膭⒛臣椎葧殖脵C逃跑,于是就沖到前面去,這時周某丁、周繼普等人也跟著沖到劉某甲身邊對劉某甲拳打腳踢,將劉某甲打倒了以后,劉某甲再站起來后就迅速向石場方向跑去。這時在場的村民又開始動手砸劉某甲的辦公室,而自己就撿起一塊石頭砸辦公室的瓦片。后本村的人就告訴自己,水泥廠有個開票的人坐在小車上對著他們拍照,自己聽后就走到那臺小車旁對著車窗敲門,并示意讓坐在車里的那個人下車將相片刪掉,但是那個人怎么都不肯下車,這時村里有幾個人從駕駛位那邊將水泥廠開票那個人拖了下來,自己就走過去讓他把手機拿出來,那個人就不肯拿,于是自己就與村民周正旺、周某丁、周某壬等人一邊動手毆打他,一邊搶他的手機,后來被他們打倒在地上,這時周某壬就用手伸進那個人的褲子口袋里,把手機搶了出來并將那臺手機砸爛了。自己看見有10多個村民正在車棚處推那個車棚,自己上去一起把那車棚推倒了。大約等了10多分鐘,壽雁鎮(zhèn)政府的干部趕來了水泥廠,接著又來了三、四臺小車直接開到水泥廠的辦公室處,從車上走下來20多個人,并且手中都拿著鐵棍、砍刀、錘子、斧頭等兇器,當時劉某甲沒有拿兇器。劉某甲一下車就對著跟他一起的一個年輕人說:“兄弟們,來齊了沒有?!蹦莻€年輕人講:“來齊了,來了20多個人?!眲⒛臣拙椭v:“來齊了就動手打?!边@時劉某甲帶來的那20多個人手持兇器迅速沖向他們,村里的人看見他們都拿兇器沖過來,也都紛紛在地上撿起石頭向他們砸去,村民就開始一邊用石頭還擊一邊跑,為了避免村民遭到傷害,自己與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等人奮起反抗與他們打斗,自己當時是與周某寅、周某乙等人站在一起的,這時有一個一手持斧頭另一手持錘子的年輕男子沖向他們,后來那個人就盯著周某乙追,周某乙被追上后就與那人搶兇器,這時周某乙被他們那邊的另一個身材較矮小的男子用一根鐵棍打傷頭部。自己就與周某寅一起沖上去幫忙。那個拿斧子、錘子的男子就向自己追來,自己就掉頭跑,后看見那個人又去追著周正旺打了。這時自己從村里一個人手中接過一根長木棍,迅速向那個拿斧子的男子追過去,這時那人已被已被周某寅、周某乙兩人扯住了,并被摔倒在一條土溝里,接著周某寅迅速從那個人手中搶過錘子,并立即向那個人身上砸了下去,自己沖過去后對著那個人的身體砸了兩下。當時那個人躺在溝里,身上還流了蠻多血,自己看見那個人動彈不了,就沒有再打他了。自己丟掉手中的木棒就向水泥廠大門口走了過去。過了一會從辦公室方向開出了一臺小車子,被本村的人攔停了下來,后來本村的人看見是對方的人拉著兩個受傷蠻重的人,就放了他們走,過了一會就來了蠻多民警,他們就什么也沒有干了。劉某甲喊來的人拿的兇器有兩根鐵棍、一把錘子被他們搶了過來。他們是看到劉某甲喊了人來打架,才到水泥廠門口的住戶家里去拿木棒的,不過打完架后就都扔了。自己只知道劉某甲那一方有兩個人受傷較重,其中一個是被自己與周某寅、周某乙等人打傷的;而他們這邊的周某乙、周禮全兩人的頭部受傷,周某己的左腳受傷,他們?nèi)说尼t(yī)藥費是自己喊在場的村民們憑良心出的錢,當時自己一共收了4600元左右,后來自己把收的這4600多元錢全都交給了周某乙。

3、被告人周某乙的供述及辯解。供述了2015年1月份自己從外務工回家過年,聽村民講,原水泥廠在洗礦,對村子上的污染很大。2015年2月11日上午,自己跟村民一起到了洗礦廠,當時就有人提議把洗礦廠砸了,免得他們再生產(chǎn),于是村民就開始動手從地上撿石頭砸東西了,自己也在旁邊撿了一塊石頭沖上去向洗礦機床砸去,砸了有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整個洗礦設(shè)備及電路輸送帶都被他們砸壞了。當時劉某甲走了過來,安村的人與劉某甲就發(fā)生了爭吵,并圍著劉某甲進行毆打了,自己就也準備沖過去打,但自己還沒動手就打完了。劉某甲跑了之后,他們就一起去砸水泥廠辦公室,自己也沖上去拿石頭去砸其中一間辦公室的門。他們砸完辦公室后,鎮(zhèn)里的干部就過來了,他們陸續(xù)就撤走了。中午他們在周某庚家里吃進伙酒出來后,自己就在本村的橋頭邊放牛,聽有些村民在議論說本村的周某辛兩口子拿著刀回來罵人,并聲稱:“誰在老水泥廠內(nèi)砸壞了他的鏟車,他就要誰家死光?!贝迕衤牶笠庖姾艽?。自己是當天下午1點多鐘跟村民去老水泥廠鬧事的,當時村上周某丑、周正旺、周禮全、周某己、周某丁、周某丙、周某戊、周某寅、周某甲、周序華等人及周某辛兩口子在場,他們正在與劉某甲爭論,自己看見有人沖上去打劉某甲,接著圍上去十幾個村民對劉某甲進行毆打,打了幾分鐘后,劉某甲又逃脫了。然后就有人去砸辦公室旁邊的停車棚,自己見狀也上去幫忙,一會兒,停車棚就被推到了。下午2點多鐘,自己聽見劉某甲喊了一聲:“給我打?!眲⒛臣啄沁叺娜司婉R上從開來的小轎車上拿出刀、鋼管等工具打村上的人。本村的周正旺被劉某甲的人用刀追著到處跑。這時,自己的哥哥周某寅看見周正旺被追,就沖過去想護著周正旺擋住那個人,就被那幫拿刀的人前后圍住,自己看見后就上前去幫哥哥周某寅,手握拳頭沖向圍著哥哥周某寅的那兩人。當自己正想動手打那兩人時,不知道誰從自己身后將自己打了一棒,自己頭部的右前額被打傷,出了蠻多血,本村的周禮全就過來拉著自己,并把自己送到白石寨村的診所包扎傷口了,后面發(fā)生的事情,自己就不清楚了。事后自己聽說本村的周某己的右腳受了傷,劉某甲那邊的人也受了傷。

4、被告人周某戊的供述及辯解,供述了2015年2月11日9時許,自己跟本村的周某甲、周某丙、、周某酉、周某乙、周某丑、周某寅、周某壬、周某未、周慎回、周某丁、周正旺、周某申、周序教等人一起去了楊家橋水泥廠。他們到洗礦廠后,要工人停工,劉老板說這塊地盤是他買下來的,并出示他買地的合同。當時自己和周某寅、周繼長等人看了合同后與劉某甲辨理,這時,不知道是誰提出要砸了洗礦廠的設(shè)備,后來村里的人就全都開始動手砸洗礦廠的設(shè)備,大約砸了五六多分鐘,就把所有洗礦設(shè)備砸爛了。后有人提出要石場生產(chǎn)線停工,石場方面拒絕停工,于是自己同其他村民一起拉了石場電線的總閘,迫使石場生產(chǎn)線停了工,后來,自己與村民一起還是將石場生產(chǎn)線砸了。之后,本村的那些人還去了水泥廠的辦公室,并動手砸辦公室的東西,當時自己站在旁邊看味道。村里幾個年輕人拉了幾下水泥廠的劉老板。當天下午5點多鐘自己才去水泥廠,看到蠻多公安干警在那里,還有120急救車也在那里,自己在現(xiàn)場待了有1個小時左右就走了。打完群架后,因本村的周某己和周某乙兩個人受傷了。村上的周某甲提出村上的每戶人家出1000元錢給在打架事件中受傷的人做醫(yī)藥費,自己也出了1000元,交給周某甲。

5、被告人劉乙的供述與辯解,供述了2015年2月11日下午,自己正在壽雁的家中突然接到了二叔劉某甲的電話,在電話里他告訴自己,他在壽雁的楊家橋水泥廠被安村的人打了,要馬上過去救他。自己在電話里答應他馬上到。接著,自己就開著的車子接上于江云、義全仁兩人。當他們正準備開車去楊家橋水泥廠時,自己接到了何某甲的電話,他問自己在哪里,自己告訴他二叔劉某甲在楊家橋水泥廠被人打了,自己正準備趕過去,講完這些自己就掛了電話,開著車子趕往水泥廠。在自己趕往水泥廠的途中,發(fā)現(xiàn)何某甲開著車子跟了過來,與他一起的還有周某A。當他們趕到楊家橋水泥廠時,安村的村民正在跟鎮(zhèn)政府干部交涉,自己從車的后備箱取出一根鋼管拿在手上,這時二叔劉某甲問自己人到齊沒有,自己回答說人都在這里,當時劉某甲說:“給我動手?!弊约壕统咒摴芟虬泊宕迕駴_去,剛跑了幾步,自己手里的鋼管就被安村一名老點的人和一名年輕人搶了過去。這時安村的村民越圍越多,不知是誰朝自己的頭部打了一下,自己被打傷倒在溝里,并還有人朝自己的手部、背部打,瞬間自己昏迷了,后面的事情自己就不清楚了。

6、被告人周某丙的供述與辯解,供述了安村與壽雁鎮(zhèn)原老水泥廠一直存在各種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都沒有得到處理,這些矛盾糾紛里面最尖銳的問題就是原老水泥廠內(nèi)的洗礦廠排污影響安村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在2115年2月期間安村大部分在外務工的人員都回來過農(nóng)歷新年,大家坐在一起后又提起了這個話題,在2015年2月10日晚上自己與本村的周某甲、周某酉、周某卯、周某亥等人一起到村支書周某辰家里講這個事,當時他們要求村支書周某辰打報告給政府,周某辰當時講報告去年已經(jīng)打過了,自己與周某甲、周某酉、周某亥都認為打報告給政府解決不了問題,于是自己就對村支書周某辰講:“你身為我們安村的支書,既然打報告解決不了問題,那還是你組織村民明天一起上原老水泥廠與他們原老水泥廠的人辯一下理。”周某辰說他是村干部不方便出面搞這些事為由拒絕了自己的提議。因為村支書周某辰等村干部不愿意出面,所以自己與周某甲、周某酉、周某卯、周某亥、周某寅等人就商量他們組織村民明天去與原老水泥廠的人辯理。他們這樣決定了之后,周某甲就從他家里拿了個哨子出來帶著自己及周某酉、周某卯、周某寅、周某亥等人在村內(nèi)吹哨喊話。那天晚上在村內(nèi)吹哨子的是周某甲,自己與周某酉、周某亥、周某寅則跟在周某甲身后喊話,喊話的內(nèi)容就是:明天早上在村大廳屋集合去原老水泥廠。他們這樣邊吹哨邊喊話搞了十幾分鐘之后,認為全村的村民都應該知道了,然后他們就各自回家睡覺了。2015年2月11日上午10時許,自己駕車搭著周仁要一起去原老水泥廠內(nèi)的洗礦廠,洗礦廠內(nèi)已經(jīng)沒有工人了,自己在現(xiàn)場看到周某甲、周某亥、周某寅、周某乙、周某壬等安村的村民正在打砸洗礦廠的設(shè)備,于是自己同周仁要也走過去撿石頭打砸洗礦設(shè)備,自己主要砸的是洗礦設(shè)備皮帶那個部位,砸了有幾分鐘之后,自己又動手拆掉了洗礦設(shè)備的皮帶。之后,安村的村民就朝石場辦公室去了,自己和周仁要兩個人留在打砸洗礦設(shè)備現(xiàn)場取證。他們拍完照后走出洗礦廠就看到安村的村民在石場辦公室圍著劉某甲辯理,自己在外面就聽到有人質(zhì)疑劉某甲的合同是假的,同時質(zhì)疑洗礦廠有沒有在環(huán)保局備案登記等,雙方越講越激動。后來不知道是誰說了一句砸了他們的辦公室,安村的村民都開始打砸辦公室的物品及門窗,這時自己也順手撿起石頭開始砸,大概砸了5分鐘,看到辦公室的門窗及瓦片都被砸壞了,這時政府工作人員,村干部還有派出所民警都到了現(xiàn)場。安村的村民都紛紛離開現(xiàn)場返回村里了。下午大概一點鐘的時候,他們剛好吃完午飯,這時聽說:“周某辛回來鬧事了,現(xiàn)在在村口的水溝邊了,他拿了一把砍刀回來,還講哪個在水泥廠內(nèi)砸了他的鏟車,他就要殺了哪個人的全家。”又激起了村民的憤怒,村民又開始三三兩兩的上原老水泥廠理論去了,因為自己要幫周序先的酒席打掃衛(wèi)生,后才趕到現(xiàn)場去,打架的時候安村至少有一二百人,自己看到劉某甲等人沖上來打他們的時候拿著鐵錘、菜刀、鐵棍等兇器,安村的村民都是赤手空拳的,被他們追打時,有的村民順手撿起地上的石頭還擊,劉某甲那邊有兩三人受傷,安村這邊就周某乙、周某己、周禮全三個人受傷。

7、被告人周某丁的供述與辯解,供述了2015年2月11日上午9點多鐘的時候自己因為身體不舒服想去打針,走出家后看見蠻多村民鬧著要去楊家橋水泥廠,說是水泥廠內(nèi)開了洗礦廠污染本村的飲用水源,自己也跟著去了。到了水泥廠,他們直接去了洗礦廠,看見洗礦廠的設(shè)備已經(jīng)搬走了,人也不在了,后來有村民就講上面還有個采石場,這時候劉某甲來了,并講:“哪個動石場我就搞死他,這個石場是我的,水泥廠是我買下了的,你們不信我可以拿合同給你們看?!焙髞泶迕窬透鴦⒛臣兹マk公室看合同。村民們看了合同后就不認同那個合同,有人說合同上有個簽名叫周流光(音)是假的,因為安村沒有周流光這個人。自己也拿著合同看了,因為那簽名的字寫的太潦草了,自己不敢肯定,自己也跟著說安村沒有周流光這么個人,看完合同后自己就從辦公室出來了,之后聽到有人就問劉某甲是不是在幾年前打了安村的兩個婦人家,劉某甲就講沒有打。劉某甲這時也走出辦公室,自己就上去問他是不是打了安村的人,如果打了講清楚就可以了。劉某甲講沒有打,當時自己跟劉某甲是挨著站的,突然有人從后面就一下把劉某甲搞到在地上??吹絼⒛臣椎沟睾笞约壕婉R上走開了。后來還聽到有人講要喊以前被劉某甲打過的人過來對證。劉某甲就借口撒尿就跑了,劉某甲跑了之后自己看到“一桂(音)”來到現(xiàn)場準備跟劉某甲對證,但劉某甲已經(jīng)走了。自己只是聽到水泥廠辦公室內(nèi)發(fā)出僻里啪啦砸東西的聲音。下午3點多鐘的時候,自己也跟著村里的人去了水泥廠,到了水泥廠后,自己看到劉某甲在水泥廠內(nèi)的車棚處跟我們村的村民吵了起來,接著自己就看到一些村民圍在那個瘦高瘦高的男子身邊跟他吵了起來,村民怪他照相還把他打了,這時石場的會計就跑過去救那個瘦高的男子。過了沒多久,有幾輛車來到水泥廠,自己就跟從車上下來的其中一人聊天,這時從車上下來的人從車內(nèi)拿出鐵棒、菜刀、方向鎖與安村村民互相往對方?jīng)_去,自己與政府干部勸雙方不要打架但都沒勸到,雙方打了起來,自己就往旁邊跑去,停下來時,看到有幾個人倒在地上,接著有人把那幾個倒在地上的人拖走了。

(五)鑒定意見

1、永州市鐮溪司法鑒定所[2015](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55號損傷程序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劉某甲傷及致:左側(cè)第8、10肋骨段骨折(折端銷錯位\骨折線清晰);劉某甲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二級。

2、永州市鐮溪司法鑒定所【2015】(法醫(yī)臨床)鑒字第256號損傷程序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于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3、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2015]臨鑒字第1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劉乙右額頂部硬膜外血腫構(gòu)成輕傷一級。

4、永州市鐮溪司法鑒定所[2015](法醫(yī)臨床)鑒字第419號損傷程序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周某己被傷及致:右內(nèi)跺粉碎性骨折;周某己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一級。

5、永州市濂溪司法鑒定所【2015】(法醫(yī)臨床)鑒字第45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為:何某甲被傷及致:1.創(chuàng)傷性重型顱腦損傷;1.1右額部、右顆部硬膜外血腫,1.2顱內(nèi)積氣,1.3右額骨、右穎骨(骨折累及巖部)及乳突部、右眼眶壁、右翼突內(nèi)外側(cè)板、蝶骨骨折,1.4右顆部頭皮挫傷;2.左碟竇積血;3.右眼球突出;4.右眼瞼挫傷;5.下頜骨頦部左側(cè)骨折及右側(cè)下領(lǐng)角骨折;6.右頸部軟組織損傷并皮下氣腫等;何某甲的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一級。

6、道縣價格認證中心道價認鑒【2015】2-10號格鑒定結(jié)論書一份,其鑒定意見為:道縣壽雁鎮(zhèn)楊家橋石場財物被損毀的價格為41300元。

(六)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一份、現(xiàn)場制圖一張、照相74張,證明了安村村民砸毀楊家橋石場經(jīng)營設(shè)備和辦公室物品及打架斗毆現(xiàn)場的現(xiàn)場勘查情況。

2、辨認筆錄四份:

何某戊辨認筆錄一份,證實了何某戊在現(xiàn)場看見劉某甲和于某甲被一個叫“干古”(周某甲)的打傷。

周某甲辨認筆錄二份,證實了周某甲指認周某丙、周某酉、周某寅是與自己在村里以吹哨子喊話的方式通知村民于次日到水泥廠打架,砸毀財物的人。

于某甲辨認筆錄一份,證實于某甲指認周某丁是當天毆打辨認人并參與打砸石場的生產(chǎn)設(shè)備的男子。

本院認為: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與原審被告人周某戊因與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甲在道縣水泥廠的土地權(quán)屬和企業(yè)水污染等問題上存在矛盾久未解決,出于泄憤報復的目的,毀壞劉某甲等人的石場生產(chǎn)線、洗礦場生產(chǎn)設(shè)備等,破壞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對此,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無異議。四人上訴提出對其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過重的意見,對此,本院認為,四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周某戊在與劉某甲產(chǎn)生糾紛后,未采取正確的維權(quán)方式,而是糾集眾人公然破壞他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給他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也損害了正常的社會生產(chǎn)秩序,原判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jié)合五人認罪態(tài)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主動賠償了劉某甲財物損失等情節(jié),對其五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量刑是適當?shù)摹ξ迦思捌滢q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上訴狀中同時還提出“和解協(xié)議未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便作為了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該和解協(xié)議是在一審法院的主持下達成的,四上訴人均簽字認可,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且該協(xié)議明顯對各被告人均有利,本院亦予以采納。上訴人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在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及如果構(gòu)成量刑是否適當?shù)膯栴}。(一)關(guān)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在下午的案發(fā)過程中,從原審被告人劉乙?guī)ьI(lǐng)多人毆打安村村民時,主觀上已具備了聚眾斗毆的故意,且一起積極實施了毆打?qū)Ψ饺藛T的行為,并造成了對方一人以上輕傷的后果,兩人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和“持械聚眾斗毆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jié)合其認罪態(tài)度,和已取得對方諒解等情節(jié),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適當。二人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關(guān)于周某丙。周某丙雖在上午的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中起了組織和主要的作用,但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夠證實其在劉乙?guī)ьI(lǐng)多人來毆打安村村民時,起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作用,且劉某甲也在庭審中明確供述“除周某丙沒有打我,其他人(指周某甲、周某乙和周某丁)都打了”。而聚眾斗毆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責任,故周某丙的行為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對其及其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破壞劉某甲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已與對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劉某甲的設(shè)備損失,取得了劉某甲的諒解,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不良影響。(三)關(guān)于周某丁。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夠證實其在劉乙?guī)ьI(lǐng)多人來毆打安村村民時,起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作用,但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在聚眾斗毆之前,實施了對劉某甲、于某甲的故意傷害行為,且造成了劉某甲輕傷的結(jié)果,故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與對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判處。四、對劉某甲的定罪量刑是否準確的問題。劉某甲在自身權(quán)益受到侵害后,未采取合理方式阻止矛盾擴大,反而唆使劉乙糾集多人持械與安村村民聚眾打斗,并致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了聚眾斗毆罪。原判對其定罪準確。其與劉乙持械聚眾斗毆,本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原審法院對其在法定刑以下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同時適用緩刑,正是綜合考慮了其具備的自首、與對方和解并取得諒解及對方在起因上具備的過錯責任等情節(jié),故二審不再重復評價。對其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據(jù)此,對上訴人周某甲、周某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二)、(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上訴人周某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上訴人周某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原審被告人周某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上訴人劉某甲、劉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2015)道法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周某甲、周某乙、劉某甲和原審被告人周某戊、劉乙的定罪量刑部分;

二、維持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2015)道法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周某丁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銷對其犯聚眾斗毆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維持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2015)道法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中對上訴人周某丙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定罪部分;撤銷對其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的量刑部分和犯聚眾斗毆罪的定罪量刑部分;

四、上訴人周某丁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去2015年4月15日至5月29日被羈押的56日,剩余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

五、上訴人周某丙犯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盧勇

審判員周艷君

審判員黃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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