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侯馬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晉1081刑再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12-29
審理經(jīng)過
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犯聚眾斗毆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了(2015)侯刑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原審被告人丁紅瑞向本院提起申訴,本院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晉1081刑監(jiān)字3號刑事再審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軍毅、尚永軍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丁紅瑞、周鵬程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7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崔衛(wèi)良駕車到侯馬市張村辦事處小里村葡萄采摘園里采摘葡萄,因采摘園工作人員孫琳、孫賓阻止其車輛進入采摘園,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沖突,丁紅瑞被孫琳踹了一腳,丁遂打電話報了警,后孫琳欲離開,丁紅瑞與崔衛(wèi)良一起阻攔孫琳離開。被告人袁虹遂打電話給先期相約一起來采摘園的朋友郭?。戆柑幚恚?,并告知其丁紅瑞被打一事,郭遂即電話告知了被告人周鵬程,后周鵬程又接到丁紅瑞打來的電話,周于是糾集被告人王明明、趙瑞杰以及張振、韓曉飛、楊鵬、衛(wèi)偉、牛兔平、賈玉雷(六人已治安處罰)等人駕車趕到采摘園,并在袁虹指使下,伙同丁紅瑞、崔衛(wèi)良對孫琳、孫健衛(wèi)、孫賓進行毆打,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三人持木棍將孫琳頭部打傷。經(jīng)臨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孫琳所受損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孫健衛(wèi)所受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現(xiàn)被告人丁紅瑞、袁虹給被害人孫琳、孫健衛(wèi)、孫賓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被告人周鵬程已賠償13萬元;被告人趙瑞杰已賠償了8萬元;被告人王明明已賠償42萬元;被告人崔衛(wèi)良已賠償12萬元。三被害人對六被告人均出具了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7月31日,侯馬市公安局張村派出所接110指令,侯馬市小里村葡萄采摘園內(nèi)有人打架。
2、侯馬市公安局侯公(刑)勘(2014)0731號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了位于侯馬市小里村葡萄觀光采摘園的打架現(xiàn)場情況。
3、被害人孫琳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具體時間記不清)他在葡萄園門口站著,有一輛車過來要進葡萄園,他就擋住了,副駕駛座上的男子(丁紅瑞)就與他發(fā)生口角他就踢了那個男子一腳后那男子的司機(崔衛(wèi)良)拉住他不讓走后這個司機看見來了7、8個他們的人,就把他抱住了他掙脫后就跑后他被打傷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4、被害人孫健衛(wèi)的陳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5點多,他跟侄子孫寶寶在小里村葡萄園的辦公室說話,聽見外面有人吵架就出去了,看到他侄子孫琳、兒子孫賓在跟人吵架看到那個帶老婆、孩子的人(丁紅瑞)態(tài)度蠻橫,一直打電話說他被打了,叫人趕緊來后來又來了5、6個人,不知誰打了他一棍把他打倒在地后來警察和"120"的都來了,就把他和兒子孫賓、侄子孫琳送到了醫(yī)院。
5、被害人孫賓的陳述所證實的內(nèi)容與被害人孫琳、孫健衛(wèi)的陳述相一致。
6、證人張愛琴(被害人孫健衛(wèi)妻子)、郭靜(被害人孫賓妻子)的證言均能夠證實,孫健衛(wèi)、孫賓、孫琳被丁紅瑞、郭俊等人打傷的事實。
7、證人牛兔平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2點多他跟丁紅瑞、還有丁的司機(崔衛(wèi)良)、王明明、郭俊、小周(周鵬程)在盛世富華歌廳唱歌,后郭俊、丁紅瑞和丁的司機走了,過了大約一兩個小時后,王明明叫他上車,并說丁哥出事了,他就坐上車,看到車上有四個人后車開到了小里村葡萄園他看見郭俊、丁紅瑞和他的司機(崔衛(wèi)良)跟三個男的在一起撕扯,王明明和王帶去的三個人也去廝打,大約持續(xù)了幾十秒,他跑過去看到有個50多歲的男子(孫健衛(wèi))倒地,一個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子(孫琳)往北面地里跑王明明帶著他們同車來的人追穿白衣服的男子,后該男子摔倒了,小周帶著兩個人跑到白衣男子身邊用木棍打,王明明追到跟前也用木棍打白衣男子后警察趕到制止。
8、證人賈玉雷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31日18時左右,王明明叫他、牛兔平、楊鵬、還有一個好像是衛(wèi)偉的一起去小里村葡萄園,下車后就聽到一女的(后來知道是丁紅瑞的媳婦)說,打那個穿白衣服的人,他因為還在取保期間聽說打架就沒進去,王明明讓他把車牌用東西擋住,他將車牌用牛皮紙擋住后,便站在葡萄園門口的坡上,看到王明明、周總(周鵬程)等一堆人廝打,具體怎么打的看不清。
9、證人衛(wèi)偉、楊鵬、張振、韓曉飛的證言所證實的內(nèi)容與證人賈玉雷證實的內(nèi)容相吻合。且同時證實王明明、周鵬程、趙瑞杰用木棍把穿白衣服的男子打傷。
10、證人張艷麗的證言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6點多,她與朋友王欣一起坐丈夫郭俊開的黑色索納塔轎車去小里村葡萄園,中途她聽見郭俊接了一個電話,說丁哥(丁紅瑞)在葡萄園挨打了,然后郭俊給小周(周鵬程)打了一個電話,讓快點過去,她們到了葡萄園下車后,看見丁紅瑞和丁媳婦袁虹在,袁虹說穿白衣服的男子打的丁哥后來門口來了好多人,就打亂了記不清打的過程了。
11、中國移動通信詳單及"110"接處警記錄證實,丁紅瑞、周鵬程等人當時的通話時長記錄及丁紅瑞撥打"110"報警的情況。
12、侯馬市公安局提取筆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提取四根木棍,其中一根木棍有血跡。
13、侯馬市公安局張村派出所現(xiàn)場出警經(jīng)過及視頻資料證實,2014年7月31日18時15分接110指令,副所長張玉平與干警解明值班出警到小里村葡萄園制止打架的情況及打架過程。
14、臨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臨)公(傷)鑒字(2014)49號鑒定文書證實,孫琳之損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孫健衛(wèi)之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5、同案人郭俊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4點多,他和丁紅瑞、袁虹、崔衛(wèi)良約好去小里村葡萄采摘園去摘葡萄,后他開著袁虹的黑色現(xiàn)代轎車去接他妻子張燕麗,崔衛(wèi)良先拉著丁紅瑞及丁的妻子、兒子先去葡萄采摘園,他拉上妻子張燕麗及妻子朋友王欣向葡萄園走,當行至怡鑫大酒店的時候,接到袁虹的電話,袁說"你丁哥在小里(村)葡萄園和別人打架了,趕快過來"......當時他害怕丁紅瑞挨打,給周鵬程打了電話,并告知周"丁哥在小里(村)葡萄園挨打了,你趕快過去看看咋回事"......他開車到了葡萄采摘園門口后,下車看見丁紅瑞、袁虹及丁的兒子在葡萄園門口附近,崔衛(wèi)良在葡萄園里不遠的地方攔著一個穿白色T恤(孫琳)的男子,不讓該男子走,袁虹指著那個穿白色T恤的男子說"就是他打的你丁哥"后他與穿黑色T恤的年輕人(孫賓)和一個年紀大的男子(孫健衛(wèi))發(fā)生撕扯,崔衛(wèi)良與穿白色T恤的男子發(fā)生撕扯。
16、被告人丁紅瑞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6點左右,他帶媳婦、孩子與朋友崔衛(wèi)良一起去小里村葡萄園摘葡萄,到了門口他們準備進去,有個穿白衣服的年輕男子(孫琳)不讓進,就開始爭吵又過來一男子(孫賓)掐他的脖子,穿白衣服那男子踢了他肚子、腿部各一腳,他老婆就質(zhì)問對方,后他掏出手機報警,又給朋友白明打了個電話,說挨打了,讓白明過來,后又給周鵬程打了個電話(沒說話)這時郭俊帶他老婆過來,他看見打他的男子要走,他就去攔住不讓他們走,說報警了,等警察來處理后他被推倒,崔衛(wèi)良、郭俊就拉住他們不讓走后來打亂了17、被告人袁虹、崔衛(wèi)良的供述所證實的內(nèi)容與被告人丁紅瑞、同案人郭俊的供述基本一致。
18、被告人周鵬程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6點多,他和王明明在盛世富華唱歌,郭俊給他打電話說丁紅瑞在葡萄園和別人吵架呢,趕緊過來,緊接著丁紅瑞也打來了電話,里面很亂,聽不清說啥,他說知道了他就叫上王明明和歌廳的兩個服務(wù)員、趙瑞杰等人開了兩輛車到了小里村葡萄園,看到丁紅瑞媳婦用手指著那邊說,在那里,他們就往葡萄園里跑他們追一個穿白衣服的男子(孫琳),他隨手撿了一根木棍,和王明明把該男子打傷,沒看到其他人打。后警察來予以制止。
19、被告人王明明、趙瑞杰的供述所證實的內(nèi)容與同案人周鵬程的供述相一致,趙瑞杰同時供述,其亦對孫琳實施了毆打。
20、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證明: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與被害人孫琳、孫賓、孫健衛(wèi)達成賠償協(xié)議,六被告人已賠償三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105萬元,三被害人均對六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情況。
21、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的身份信息。
以上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認為,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聚集多人參與斗毆,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糾集他人斗毆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在聚眾斗毆過程中,積極參與并伙同他人持械將三被害人打傷,屬積極參加者。被告人丁紅瑞認為本案應(yīng)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且自己所起作用較小,并對被害人進行了民事賠償?shù)玫奖缓θ说恼徑猓埱蠓ㄍζ渑刑幟庑痰挠^點,因本案中參與斗毆的人數(shù)眾多,影響惡劣,且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的后果,其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雖然丁紅瑞辯稱給周鵬程打電話沒有說成話,但當時周鵬程已接到了郭俊的電話并告知了丁紅瑞被打的事情,故周接到丁紅瑞電話后,聽到電話里很亂,已能知道丁紅瑞打電話的意思,故丁紅瑞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其要求免予刑事處罰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崔衛(wèi)良辯解,其是知道丁紅瑞報警后,拉住被害人孫琳不讓其離開現(xiàn)場,等待警察來,沒有對其實施毆打,其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但本案證據(jù)顯示,被害人孫琳踢了丁紅瑞一腳后,崔衛(wèi)良采用摟抱等方式、阻攔被害人孫琳脫離現(xiàn)場,致使被害人孫琳被多人毆打致傷,雖然被告人崔衛(wèi)良沒有實際參與毆打,但對其他人傷害被害人孫琳到了幫助作用,應(yīng)認定為本案的共犯,故對其辯解觀點,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崔衛(wèi)良在犯罪過程中相對作用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丁紅瑞等六人均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六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為了打擊刑事犯罪,保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丁紅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被告人袁虹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三、被告人周鵬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四、被告人趙瑞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五、被告人王明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六、被告人崔衛(wèi)良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
再審過程中,原審被告人(申訴人)丁紅瑞辯解,我不是首要分子,沒有實際實行斗毆,我對原審認定的罪名沒有異議,認為對我的量刑太重。對方打了我以后,我就選擇了報警。是我妻子袁虹打電話叫的人,我報警之后,打我的孫琳要走,我拉著他不讓他走,我沒有糾集人,是孫琳先打的我,我沒有打他。
原公訴機關(guān)在再審中提出,丁紅瑞打電話叫的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此事因他而起。
本院查明
經(jīng)再審查明,2014年7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崔衛(wèi)良在侯馬市張村辦事處小里村葡萄采摘園與孫琳、孫賓等發(fā)生沖突后,袁虹于18時11分49秒給先期相約一起來采摘園的朋友郭?。戆柑幚恚┐螂娫挘⒏嬷涠〖t瑞被打一事,郭于18時12分56秒電話告知了被告人周鵬程。丁紅瑞于18時13分37秒也給被告人周鵬程打了電話,通話時長11秒。丁紅瑞本人供述其給周鵬程打電話,沒說成話。周鵬程供述,其是接到郭俊的電話得知涉案事由,之后丁紅瑞打來的電話里面很亂,聽不清。丁紅瑞遂于18時15分29秒打110電話首先報了警,稱有人打他。后孫琳欲離開,丁紅瑞與崔衛(wèi)良一起阻攔孫琳離開,并與之發(fā)生撕扯。在周鵬程糾集被告人王明明、趙瑞杰等到達采摘園對孫琳、孫健衛(wèi)、孫賓進行毆打過程中,侯馬市公安局張村派出所民警于18時20分到達現(xiàn)場。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能夠證實丁紅瑞實際參與毆打,本案其他事實均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再審查明的上述事實,有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中國移動通信詳單及"110"接處警記錄證實,丁紅瑞、周鵬程、袁虹等人當時的通話時長記錄及丁紅瑞撥打"110"報警的情況。
2、侯馬市公安局張村派出所現(xiàn)場出警經(jīng)過及視頻資料證實,2014年7月31日18時15分接110指令,副所長張玉平與干警解明于18時20分值班出警到達小里村葡萄園制止打架的情況及打架過程。
3、同案人郭俊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4點多,他和丁紅瑞、袁虹、崔衛(wèi)良約好去小里村葡萄采摘園去摘葡萄,后他開著袁虹的黑色現(xiàn)代轎車去接他妻子張燕麗,崔衛(wèi)良先拉著丁紅瑞及丁的妻子、兒子先去葡萄采摘園,他拉上妻子張燕麗及妻子朋友王欣向葡萄園走,當行至怡鑫大酒店的時候,接到袁虹的電話,袁說"你丁哥在小里(村)葡萄園和別人打架了,趕快過來"......當時他害怕丁紅瑞挨打,給周鵬程打了電話,并告知周"丁哥在小里(村)葡萄園挨打了,你趕快過去看看咋回事"他開車到了葡萄采摘園門口后,下車看見丁紅瑞、袁虹及丁的兒子在葡萄園門口附近,崔衛(wèi)良在葡萄園里不遠的地方攔著一個穿白色T恤(孫琳)的男子,不讓該男子走,袁虹指著那個穿白色T恤的男子說"就是他打的你丁哥"后他與穿黑色T恤的年輕人(孫賓)和一個年紀大的男子(孫健衛(wèi))發(fā)生撕扯,崔衛(wèi)良與穿白色T恤的男子發(fā)生撕扯。丁紅瑞沒有給我打電話,也沒有看見丁紅瑞毆打?qū)O琳、孫健衛(wèi)、孫賓。
4、被告人丁紅瑞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6點左右,他帶媳婦、孩子與朋友崔衛(wèi)良一起去小里村葡萄園摘葡萄,到了門口他們準備進去,有個穿白衣服的年輕男子(孫琳)不讓進,就開始爭吵又過來一男子(孫賓)掐他的脖子,穿白衣服那男子踢了他肚子、腿部各一腳,他老婆就質(zhì)問對方,后他掏出手機報警,又給朋友白明打了個電話,說挨打了,讓白明過來,后又給周鵬程打了個電話(沒說話)這時郭俊帶他老婆過來,他看見打他的男子要走,他就去攔住不讓他們走,說報警了,等警察來處理后他被推倒,崔衛(wèi)良、郭俊就拉住他們不讓走后來打亂了。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我并沒有實施斗毆行為。
5、被告人周鵬程的供述證實,2014年7月31日下午6點多,他和王明明在盛世富華唱歌,郭俊給他打電話說丁紅瑞在葡萄園和別人吵架呢,趕緊過來,緊接著丁紅瑞也打來了電話,里面很亂,聽不清說啥,他說知道了.他就叫上王明明和歌廳的兩個服務(wù)員、趙瑞杰等人開了兩輛車到了小里村葡萄園,看到丁紅瑞媳婦用手指著那邊說,在那里,他們就往葡萄園里跑他們追一個穿白衣服的男子(孫琳),他隨手撿了一根木棍,和王明明把該男子打傷,沒看到其他人打。后警察來予以制止。在此打架事件中丁紅瑞未參與斗毆,我只看見他挨打后渾身是泥從地里出來。
以上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聚集多人參與斗毆,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侯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紅瑞、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犯聚眾斗毆罪的罪名成立,并無不當。本案再審的主要爭執(zhí)焦點是:1、原審被告人丁紅瑞是否存在糾集情節(jié);2、丁紅瑞是否實際參與毆打他人。本院認為,丁紅瑞與受害人之間發(fā)生爭執(zhí)雖是引發(fā)之后雙方?jīng)_突及斗毆的直接原因,但周鵬程糾集王明明、趙瑞杰等人駕車趕到采摘園,并在袁虹指使下,對孫琳、孫健衛(wèi)、孫賓進行毆打,是在袁虹給郭俊打電話后,其在接到郭俊電話后應(yīng)邀而來的?,F(xiàn)有證據(jù)中丁紅瑞的電話詳單記載其與周鵬程通話時間為11秒;丁紅瑞本人供述其給周鵬程打電話,沒說成話;周鵬程供述,其是接到郭俊的電話得知涉案事由,之后丁紅瑞打來的電話里面很亂,聽不清。丁紅瑞與周鵬程的通話內(nèi)容除二人供述之外,無其他證據(jù)能夠證明。電話詳單記載顯示丁紅瑞也未向郭俊撥打過電話,也無證據(jù)證明其妻袁虹給郭俊打電話是其授意。且丁紅瑞在與周鵬程打電話后便首先報警,故原審認定丁紅瑞存在糾集他人的情節(jié),證據(jù)不足,確定其系糾集他人斗毆的首要分子,顯屬不當。本案中,雖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能夠證實丁紅瑞實際參與毆打,但丁紅瑞以撕扯方式阻攔被害人孫琳脫離現(xiàn)場,致使被害人孫琳被多人毆打致傷,其行為對其他被告人傷害被害人孫琳到了幫助作用,應(yīng)認定為本案的共犯。鑒于被告人丁紅瑞在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被告人丁紅瑞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故對其可從輕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對丁紅瑞的量刑明顯不當,依法應(yīng)予以糾正。對原審被告人袁虹、周鵬程、趙瑞杰、王明明、崔衛(wèi)良的定罪量刑,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法應(yīng)予以維持。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
再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本院(2015)侯刑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的第二、三、四、五、六項,即:二、被告人袁虹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三、被告人周鵬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四、被告人趙瑞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五、被告人王明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六、被告人崔衛(wèi)良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撤銷本院(2015)侯刑初字第193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被告人丁紅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原審被告人丁紅瑞犯聚眾斗毆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文兵
審判員裴亞榮
人民陪審員周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杜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