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1)閩刑終字第40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傷害罪
裁判日期:2011-09-07
審理經(jīng)過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1、張某2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某3、林某4、李某5、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犯聚眾斗毆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及被告人胡某1、張某2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聽取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0年5月19日凌晨,趙XX、許廣斌(另案處理)等人在臺江區(qū)源利明珠大廈喜信茶社賭博輸錢懷疑被詐賭,趙XX便打電話給被告人林某4讓其轉(zhuǎn)告被告人張某2。張某2隨即指使林某4等人到賭場查看,其隨后也趕到賭場。與此同時,許廣斌通過被告人李某5糾集了被告人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及被害人林道寶集中到源利明珠大廈旁的平安大廈門口欲解決詐賭之事。被告人林某4到賭場后又打電話叫被告人胡某1找人到場幫忙,胡某1遂糾集被告人吳某3等人趕到平安大廈。因被告人張某2一方無人認識包某6等人,誤將對方認為是詐賭一方的人,張某2遂指使胡某1、吳某3等幾十人圍毆對方,張某2自己也參與毆斗。胡某1持彈簧刀捅刺被害人林道寶頸部、胸部數(shù)刀,吳某3等人也一起上前圍毆林道寶,致林道寶倒地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林道寶系全身多處被單刃銳器刺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為174581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證人趙XX、林XX、葉XX、王XX、趙XX的證言、手機通話清單、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yī)學尸檢報告、監(jiān)控錄像、前科判決書、各被告人的供述等,以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戶籍證明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胡某1在參與聚眾斗毆的過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被告人張某2積極參與并指使他人參與毆斗,致被害人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吳某3、林某4、李某5、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八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吳某3雖未直接持械,但在看見同案人持刀捅刺被害人時仍積極實施毆打被害人的行為,其主觀上已認識到自己系配合他人實施持械毆斗,形成了持械毆斗的共同犯意,其行為應(yīng)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林某4、李某5、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在到達現(xiàn)場前后均不知同案人持有械具,毆斗發(fā)生時,被告人林某4、李某5不在斗毆現(xiàn)場,被告人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在被告人胡某1持刀沖來時均逃離現(xiàn)場,七人均未形成配合他人持械毆斗的意思聯(lián)絡(luò)從而并未達成持械毆斗的共同犯意,故本案雖有人持械,但對該七名被告人不能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被告人張某2、林某4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1、張某2、吳某3、林某4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共計174581元應(yīng)予賠償,根據(jù)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區(qū)分賠償責任,被告人胡某1、張某2應(yīng)分別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人吳某3、林某4分別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對賠償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胡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二、被告人張某2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三、被告人吳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林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五、被告人李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六、被告人包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七、被告人包某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八、被告人張某8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九、被告人李某9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被告人陸某1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一、被告人胡某1應(yīng)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9832.4元;被告人張某2應(yīng)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69832.4元;被告人吳某3應(yīng)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7458.1元;被告人林某4應(yīng)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7458.1元;以上四名被告人應(yīng)對賠償總額174581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十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某1用于犯罪使用的波導(dǎo)D780手機一部(IMEI359145010301752)和手機卡兩張(號碼:89860087140920045632、89860055191010020264)、被告人李某5的諾基亞1202手機一部(IMEI355240039979748),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4的現(xiàn)金1758元予以折抵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款。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林某11、楊某12上訴理由:應(yīng)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判賠死亡賠償金并應(yīng)判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人胡某1上訴理由:并未持刀捅刺被害人。
上訴人張某2上訴理由:1、認定張某2指使林某4等人去查看賭場缺乏證據(jù)。當晚張某2并未與趙XX合股,沒必要指使林某4去幫趙XX,林某4是根據(jù)趙XX的指示才糾集了胡某1等人。2、認定張某2指使胡某1、吳某3等人圍毆對方證據(jù)不足。胡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系栽贓張某2,且已在一審?fù)徶挟斖コ蜂N。胡某1、吳某3供述張某2指使他們斗毆的口供不能互相印證,監(jiān)控視頻亦無法證實張某2的指使行為。3、本案系胡某1誤會產(chǎn)生的過激反應(yīng),張某2并無斗毆的動機,也未與胡某1形成致人重傷的共同故意,不應(yīng)對死亡結(jié)果承擔責任。張某2參與毆打他人的行為只應(yīng)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辯護意見基本相同。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凌晨,趙XX、許廣斌、鄭巧玲(均另案處理)合股在福州市臺江區(qū)源利明珠大廈5樓喜信茶社賭博。許廣斌懷疑被詐賭,趙XX便打電話給原審被告人林某4讓其轉(zhuǎn)告上訴人張某2,張某2隨即指使林某4及張德Vq、張佳城、“依弟”(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到賭場查看情況,其隨后也趕到賭場。林某4到賭場后又打電話給上訴人胡某1,讓其找人到場幫忙。胡某1遂糾集了原審被告人吳某3以及“阿B”和“聰聰”(均另案處理)等人。與此同時,許廣斌通過原審被告人李某5糾集了原審被告人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及被害人林道寶集中到源利明珠大廈旁的平安大廈門口。因張某2一方無人認識包某6等人,誤將對方認為是詐賭一方叫來的人,張某2遂指使并伙同胡某1、吳某3等幾十人圍毆對方。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見狀即四散逃走。胡某1用事先準備的彈簧刀連刺被害人林道寶頸部、胸部數(shù)刀,吳某3等人也一起上前圍毆林道寶,致林道寶倒地,后胡某1等人逃離現(xiàn)場,林道寶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林道寶系全身多處被單刃銳器刺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趙XX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凌晨1時許,她與許廣斌、鄭巧玲等人到喜信茶社開莊賭錢,“翹鼻”(張某2)與她合伙有暗股,她有打電話給張某2確認了股份。在發(fā)現(xiàn)被詐賭輸錢后,她便打電話給張某2的小弟林某4,讓林轉(zhuǎn)告張某2。許廣斌也打電話叫人,并叫在賭場內(nèi)放貸的林XX來說清楚。張某2、林某4等人趕到后,張某2與林XX發(fā)生爭吵,后被許廣斌勸走。她與許廣斌、鄭巧玲、林XX繼續(xù)處理此事。林XX接到一個電話,稱樓下有人打架,她便與許廣斌離開,進電梯時有看到李某5,到樓下時沒有看到有人打架。還證實張某2、許廣斌均有在福州開過賭場。
辨認筆錄,證實趙XX辨認出張某2、林某4、李某5以及許廣斌、鄭巧玲、林XX等人。
2、證人林XX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許,她接到鄭巧玲的電話,稱和“彬彬”(趙XX)在喜信茶社賭錢時發(fā)現(xiàn)撲克牌有問題,趙XX說是鄭巧玲詐賭,讓她過去處理。她趕到茶社后,見鄭巧玲和趙XX在爭吵,包廂內(nèi)還有四五個不認識的人。后又陸陸續(xù)續(xù)來了十幾個人,其中一男子看了撲克牌后拍了一下桌子,說明顯牌有問題,還問她是否“鳳姐”,說完就離開了包廂。之后包廂里的人也陸續(xù)離開,她拿了幾張撲克牌,但看不出有什么問題,也下樓離開了。
3、證人葉XX(喜信茶社服務(wù)員)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凌晨,吧臺打電話稱包廂內(nèi)有人在吵架。他到包廂時,看見有二男三女,其中一名戴運動帽的女子與一名穿綠衣服的女子在爭吵。帶運動帽的女子還打電話叫人過來。過了一會,就上來三名理平頭的男青年,其中一人穿著花衣服、手臂上有紋身,一進來就要打穿綠衣服的女子,被人勸住。隨后又上來七、八名男子。他就勸大家不要打架,否則就報警。戴運動帽的女子接了一個電話,說了句“完了,完了”,就與幾名男子一同離開了。最后,穿綠衣服的女子也隨一起的幾名男子離開了。
4、證人王XX(平安大廈保安)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許,有六名男子站在平安大廈大堂門口抽煙、聊天,過了一會有十幾個男子從源利明珠廣場方向走過來,雙方聊了一會就打了起來。二人往大堂里跑,還有一人往源利明珠廣場方向跑,后面有十幾個人在追打。十幾秒后那十幾個人就跑開,被追打的人好像受傷了,身上有血跡,往馬路方向跑。從監(jiān)控錄像上可以看到有一個人持一把類似匕首的東西捅被打的人,被打的人手上拿著用報紙包著類似砍刀的東西。
5、證人趙XX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凌晨,他在去貿(mào)總酒店的路上碰到張某2、林某4。后看見張某2走到平安大廈樓下與人發(fā)生斗毆。還證實林某4是張某2的司機。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從現(xiàn)場地面、護欄等處提取8處紅色斑跡及1把砍刀。
7、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學鑒定書,證實被害人系全身多處被單刃銳器刺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出具的生物物證鑒定書(榕公刑技DNA字[2010]519號),證實從現(xiàn)場提取的編號為1、3、4、5、6、7號紅色斑跡經(jīng)鑒定為被害人林道寶所留的似然比率為4.56×1019;從現(xiàn)場提取的編號為2、8號紅色斑跡及砍刀刀柄擦拭物經(jīng)檢驗未獲得STR分型。
9、喜信茶社監(jiān)控錄像記錄,證實相關(guān)涉案人員進入及離開喜信茶社的順序及時間。
10、平安大廈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證實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斗毆的具體過程。
11、手機通話記錄清單,證實案發(fā)期間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手機通話情況。
12、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從上訴人胡某1、原審被告人李某5、林某4處扣押物品的情況。
13、抓獲經(jīng)過,證實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歸案經(jīng)過。
14、戶籍證明,證實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15、前科材料,證實上訴人張某2以及原審被告人林某4、李某9的前科情況。
16、上訴人胡某1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許,林某4打電話讓他叫人到阿波羅酒店附近。他便打電話通知“阿B”、吳某3、“聰聰”。他趕到時看到“翹鼻”(張某2)、“依弟”(鄭心先)、“嘉成”(張佳城)、“依燈”(林某4)、張德Vq、張建川、“土匪”等人在華夏銀行門口,平安大廈門口也站了七八個男子。在得知張某2被人詐賭后,他們一伙人便到源利明珠大廈5樓的喜信茶社,看見一個穿綠衣服的女子(林XX)跟一戴帽子的女子(趙XX)以及一胖男子(許廣斌)在爭吵。后他們接到電話就下樓了。張某2從車后備箱拿出一根鍍鋅管,被“土匪”奪過扔到地上。一黑衣男子從一部銀白色現(xiàn)代轎車后備箱拿出一把長約60公分的砍刀交給一白衣男子。接著,張某2就往平安大廈方向走,并示意大家跟著。鄭心先塞給他一把彈簧刀,他和張某2走在前面,后面跟著二十幾個人。到了平安大廈門口,張某2問對方那七八個男子是什么人,對方回答是自己人。張某2和他轉(zhuǎn)過身往后走了二三步,張某2偷偷告訴他“打”,他便轉(zhuǎn)身沖向?qū)Ψ剑⒑傲寺暋案傻簟?。他抓住其中一名白衣男子,用彈簧刀捅了胸部,白衣男子也從身后拿出一個用報紙包住的工具打了他頭部,他頭部流血,就又用刀捅了對方脖子,男子仍用工具打他,他就又往身上捅了幾刀,總共捅了四五刀。他們這方十幾個人也沖過來圍著白衣男子打。他身上流了很多血便退了出來。張某2開車載他到五一路和群眾路交叉路口讓他下車,并安排另一男子送他到醫(yī)院。在偵查階段還供述稱,林某4平時是跟著張某2做事的,他、“阿B”、吳某3、“聰聰”、鄭心先、張德Vq、張佳城、張建川等人也都是張某2的手下。
辨認筆錄,證實胡某1辨認出張某2、林某4、吳某3以及張建川、張佳城、鄭心先、許廣斌、林XX、趙XX等人,并通過現(xiàn)場視頻截圖確認參與作案的人員以及作案工具彈簧刀的樣式,還指認了案發(fā)現(xiàn)場。
17、上訴人張某2的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林某4接到一電話,稱趙XX讓其過去,便帶張德Vq、張佳城、“依弟”等人離開,過了一會,林某4打電話告訴他趙XX在喜信茶社賭錢被詐賭了,他就去了茶社,看到趙XX、林某4等人都在大廳,趙XX還讓林某4多叫些人來。他進入包廂看到許廣斌、鄭巧玲,有撲克浸在裝水的碗里,趙XX說剛才賭錢時有人“出老千”。因為賭場還沒有人出來解決問題,他就與林某4、張德Vq、張佳城、“依弟”(鄭心先)到了樓下,“阿南”(胡某1)和十幾名男子也陸陸續(xù)續(xù)來了。過了一會,林某4說林XX來了,他就與林某4等人再次返回茶社,看見趙XX和林XX在爭吵。因為之前他也在這里輸錢了,就想上前問林XX怎么回事,林XX說不認識他讓他下去,他很生氣就抓起椅子朝林XX扔去,但沒扔到,后被趙XX、許廣斌勸下樓。他叫林某4開車載他回家,林某4接到趙XX的電話,讓他出面協(xié)調(diào)“出老千”的事,他就讓林某4開回喜信茶社。他看到平安大廈門口站了七、八名男子,就想過去問對方是誰叫來的,胡某1跟上來走在他右邊,張德Vq、張佳城、鄭心先及胡某1叫來的十幾個男子跟在后面。他問對方是什么人,對方回答是自己人,他轉(zhuǎn)過身往后走了2、3步,突然后面有人喊“干掉”,回頭看到胡某1、張德Vq、張佳城、鄭心先等十幾名男子沖向?qū)Ψ剑ご蛟谝黄?。當時場面很混亂,他也打了一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之后就往停車的方向走,見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渾身是血倒在人行道上,旁邊還有一把二十多公分長的砍刀。他開車載胡某1離開,后見胡的頭部一直流血,就讓其下車去醫(yī)院。
辨認筆錄,證實張某2辨認出胡某1、林某4、鄭心先、張建川、張佳城、張德Vq以及趙XX、林XX、鄭巧玲、許廣斌、趙XX等人,并通過現(xiàn)場視頻截圖確認參與作案的人員,還指認了案發(fā)地點。
18、原審被告人林某4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許,他接到“彬彬”(趙XX)電話,讓他轉(zhuǎn)告張某2她被詐賭了,張某2就讓他與張德Vq等人過去看一下。到了喜信茶社后,趙XX還讓他打電話通知“阿南”(胡某1)過來。之后張某2也來到茶社,因詐賭之事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被趙XX勸下樓。到樓下時胡某1已經(jīng)到了。張某2上前與胡某1講話,并用他的手機撥打趙XX電話。張某2讓他上樓把用于詐賭的撲克牌看好以免沒證據(jù)對方不承認。他與胡某1等十幾人上樓后,他交代張佳城、張德Vq、鄭心先等人注意看好撲克牌,就一個人乘電梯下樓。張某2叫他開車載其離開,途中趙XX打他電話找張某2,張某2接完電話后讓他返回平安大廈。張某2說要去問問平安大廈門口的七八個男子是做什么的,胡某1、張佳城、鄭心先等十幾人就跟著張某2過去講話,不知怎么的就打了起來。后來所有人都跑了,對方一名男子一手拿著砍刀,一手掩著脖子,血從脖子流出來,倒在平安大廈門口的人行道上。還供述稱,張某2有開設(shè)賭場放高利貸,他、張德Vq、張佳城、張建川、胡某1、鄭心先均是張某2手下。
辨認筆錄,證實林某4辨認出張某2、胡某1以及張德Vq、張佳城、鄭心先、張建川,并通過現(xiàn)場視頻截圖確認參與作案的人員。
19、原審被告人吳某3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許,陸澤龍接到“阿南”(胡某1)電話稱“翹鼻”(張某2)出事了,他便與陸澤龍一起趕到平安大廈,看到張某2、胡某1、“阿B”、“聰聰”、“阿文”等人已到場,胡某1告訴他張某2被人詐賭了。他們一伙人就到了喜信茶社,看見幾名男女在爭吵,后胡某1就叫大家下樓。到樓下后,張某2往平安大廈門口走,還示意他們跟著,有幾人從車上拿了幾把砍刀。平安大廈門口站著七八個人,張某2和對方說了二三句后就和胡某1往后走了二三步,給胡某1使了個眼色,胡某1就轉(zhuǎn)身沖向?qū)Ψ剑傲寺暋案傻簟?,并持匕首刺向?qū)Ψ揭幻┌咨路哪凶樱瑢Ψ狡溆嗳怂纳⑻娱_,白衣男子從身后拿出用報紙包住的砍刀向胡某1頭部砸去,胡某1捅了六、七刀,大約是脖子、肩膀、胸部等部位。他們這邊十幾個人沖上去圍打白衣男子,他也踢了該男子幾下。白衣男子流了很多血,他們散開后其仍持砍刀追砍,陸澤龍的左手臂被砍中。胡某1的頭部和脖子也受傷流血。事后,阿B分給他和陸澤龍各200元。還供述稱,胡某1的老板是張某2,胡某1都是跟著張某2做事,之前有帶他和陸澤龍擺場賺錢,意思就是談判時幫人撐場面,如果談不攏就會打起來,林某4是張某2的司機。庭審時供述,4月份時,由于胡某1沒有身份證,有幫胡辦過幾張銀行卡。
辨認筆錄,證實吳某3辨認出張某2、胡某1、林某4以及陸澤龍、許廣斌、張佳城、張德Vq、鄭心先、林XX、趙XX,并通過現(xiàn)場視頻截圖確認參與作案的人員,還指認了案發(fā)地點。
20、原審被告人李某5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30分左右,他接到“妹”的電話稱許廣斌和“彬彬”(趙XX)出了點事,讓他叫幾個人到平安大廈。他向許廣斌確認后,擔心會打架,便打電話讓包某6叫人幫忙。他讓包某6等人在平安大廈門口等候,自己到了喜信茶社,得知許廣斌和趙XX被人詐賭。后他接到包某6電話稱朋友被人打了,他趕到平安大廈門口時,已經(jīng)沒有人了,只看到地上有血跡。他、“妹”、包某6等人都是在許廣斌的手下做事幫忙看場子,許廣斌是老大,在福州開賭場賺錢。
辨認筆錄,證實李某5辨認出許廣斌、趙XX,并通過現(xiàn)場視頻截圖確認參與作案的人員。
21、原審被告人包某6供述,案發(fā)當日凌晨3點多,李某5打電話讓他叫人到平安大廈。他叫了張某8、包某7,并讓二人多叫幾個人來幫忙。包某7叫了林道寶,張某8叫了李某9、陸某10,在現(xiàn)場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他想這么晚了還叫大家過來應(yīng)該都知道是為打架的事。李某5上樓到茶社查看情況時,他們在樓下等。從群眾路口走來二十多個年輕人,其中一個穿黑衣服的矮個子(胡某1)手里拿著一把黑色的匕首,并問他們是誰叫來的,他回答是過來玩的。黑衣男子就帶人往前走了,但沒走幾步,就喊了句“打他們”,并拿著匕首帶頭朝他們沖過來。他見狀和包某7趕緊往旁邊的小巷子跑。二人返回平安大廈門口時,看見林道寶躺在人行道上,手捂著脖子,全身是血。
辨認筆錄,證實包某6辨認出林道寶、張某8、包某7、陸某10、李某5,并辨認出胡某1是案發(fā)當晚持匕首的黑衣男子。
22、原審被告人包某7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點50分,他接到包某6的電話后,就與林道寶一同前往平安大廈,包某6、張某8、陸某10已經(jīng)在場。他見有其他人分散在路上,知道當時情況是要擺場助威,如果沖突就會打架了。之后來了三四輛車,沖下來十幾個人,有的拿刀、有的拿匕首或者鐵棍,一帶頭男子問誰叫他們過來的,他們見狀就跑。他與包某6跑到平安大廈旁邊的小區(qū)里。后看到林道寶躺在平安大廈門口,渾身是血。
辨認筆錄,證實包某7辨認出包某6、張某8、陸某10、林道寶,并通過現(xiàn)場視頻截圖確認參與作案的人員。
23、原審被告人張某8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點30分左右,包某6打電話讓他叫人到平安大廈,他便叫上李某9和陸某10。他們趕到時,李某5帶著幾名男子往群眾路方向走了,不一會,包某7、林道寶也趕到了。他想肯定是有事情要談判,叫他們過來湊人數(shù)擺場面,如果談不好就是要打架。距離不遠的地方有五、六名男子,從一部紅色轎車上又下來兩三個男子,幾分鐘后又開來三部車,下來十幾個男子,其中一男子拿一根用白色東西包裹的鋼筋狀物品,其他人身上也藏著兇器的樣子。對方二十幾個人有的拿砍刀、有的拿匕首或鋼筋在一個30歲左右、左手臂有紋身、理平頭、穿花紋T恤的矮胖男子帶領(lǐng)下走過來,旁邊還有一穿黑色T恤的男子,帶頭的男子又問他們誰叫來的,他回答是自己人。對方轉(zhuǎn)身往后走了幾步,穿黑色T恤的男子喊打,對方的人全都沖過來。他們見狀趕緊跑,他躲到平安大廈樓梯處。過了幾分鐘,出來看見林道寶躺在人行道上,手捂著脖子,全身是血,表情很痛苦,地上還有一把黑色的匕首。
辨認筆錄,證實張某8辨認出包某6、包某7、陸某10、李某5、李某9及被害人林道寶。
24、原審被告人李某9供述,案發(fā)當日凌晨3點多,他接到張某8的電話后趕到平安大廈,看到包某6也在,他還叫了陸某10,接著林道寶、包某7也陸續(xù)趕到,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他們過去就是為了擺場,如果事情沒處理好就會打架。對方來了幾部車,從車上下來十幾個人,拿著砍刀、鋼筋和匕首。對方一穿黑色T恤的男子帶著二十幾個人過來,其中一人問他們是干嘛的,他們回答自己人,對方轉(zhuǎn)身離開,突然穿黑色T恤的男子喊打,對方二十幾個人便沖過來。他們見狀就趕緊跑,他跑到平安大廈后面的巷子里。林道寶由于沒跑掉,被對方圍著打。等他出來時,林道寶已經(jīng)被送往醫(yī)院。
辨認筆錄,證實李某9辨認出張某8、包某7、陸某10、包某6及被害人林道寶。
25、被告人陸某10供述,案發(fā)當天凌晨3時許,李某9打電話讓他到平安大廈。他趕到時包某6、李某9、張某8已經(jīng)到了,不一會,林道寶和包某7也來了,他明白是要與別人打架。對方一個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過來問他們是誰叫過來的,包某7說是自己人,那男子身后跟著十幾個人,有的拿匕首,有的拿砍刀,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和黑色褲子、理短發(fā)的男子手里拿著一把匕首,回過頭喊了聲干掉,對方就沖過來。他跑開坐上一部的士離開。
辨認筆錄,證實陸某10辨認出包某6、張某8、包某7、李某9及被害人林道寶。
另查明,被害人林道寶歿年23歲,系農(nóng)村戶口。根據(jù)2010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426.86元計算賠償20年,確定死亡賠償金為148537.2元。根據(jù)2010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6個月,確定喪葬費為16323.5元。上訴人林某11、楊某12系被害人林道寶的父母,案發(fā)后辦理喪葬事宜支出了交通費3000元、誤工費672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74581元(四舍五入)。認定該事實的證據(jù)有上訴人林某11、楊某12提交的戶籍證明材料等。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fù)徟e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可作為定案依據(jù)。
關(guān)于上訴人林某11、楊某12上訴稱應(yīng)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判賠死亡賠償金的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雖提交了林道寶在福州租房以及在福州鴻姿情服裝公司任職的證明,但并未能提交房屋租賃合同或繳納房租的票據(jù)、工資證明、暫住證等能夠進一步證明被害人生前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的證據(jù),原判根據(jù)被害人林道寶的戶籍材料,按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并無不當。關(guān)于上訴稱要求判賠精神撫慰金,經(jīng)查,精神損失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亦不予支持。
關(guān)于上訴人胡某1上訴稱未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理由,經(jīng)查,胡某1在斗毆中持刀捅刺被害人林道寶的事實,有原審被告人吳某3的供述以及監(jiān)控錄像可以證實,胡某1在偵查階段亦供認不諱,足資認定,訴稱未持刀捅刺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guān)于上訴人張某2及其辯護人訴辯稱未指使林某4等人去賭場查看的理由,經(jīng)查,林某4供述接到趙XX電話讓他轉(zhuǎn)告張某2被詐賭了,張便讓他帶張德Vq等人去賭場查看,該供述與趙XX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趙XX還證實當晚有向張某2確認合股,胡某1、吳某3亦均供述當晚是因為張某2的事來擺場,足資認定。關(guān)于訴辯稱未指使胡某1等人圍毆對方的理由,經(jīng)查,胡某1供述張某2和他轉(zhuǎn)過身往后走了二三步,張某2偷偷告訴他“打”,他就轉(zhuǎn)身沖向?qū)Ψ?,吳?亦供述張某2和胡某1往后走了二三步,給胡某1使了個眼色,胡就轉(zhuǎn)身,二人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且與監(jiān)控錄像顯示情況能夠吻合,足資認定張某2具有指使的行為,張某2供述聽到有人喊打才回頭看到打架,與監(jiān)控錄像顯示其在走開時面向?qū)Ψ降那闆r不符,故其供述不實。且胡某1、吳某3、林某4均供述張某2帶領(lǐng)十幾人上前去問話,胡某1則只是叫來擺場的,從常理分析,若無張某2的指使,胡某1也不可能突然上前毆打被害方,從其行為走開再返回也不符合過激反應(yīng),故原判認定張某2系指使者是正確的。胡某1雖在庭審中推翻原供述,稱在其問對方是什么人后轉(zhuǎn)身走了幾米,林某4叫其打,但該供述與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顯示并不相符,當時在胡某1身邊的是張某2而并非林某4,且林某4還在距離極遠的停車處不可能有指示胡某1的行為;其還稱林某4許諾給其好處,通過吳某3辦了3張卡給其,但該供述未能得到林某4和吳某3供述的印證,且吳某3還供述幫其辦卡是在案發(fā)前,故胡某1翻供均不能成立,其原供述張某2指使其毆打仍應(yīng)予以采信。該訴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關(guān)于其訴辯稱不應(yīng)對死亡結(jié)果承擔責任的理由,經(jīng)查,張某2糾集同案人,指使并伙同同案人圍毆對方,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再結(jié)合同案犯供述的其地位較高,應(yīng)認定為首要分子,其在組織、指揮斗毆時未明確如何打,打到什么程度,未對程度和方式有所約束,對可能造成的傷亡后果是明知的,在同案犯圍打特別是胡某1捅刺時亦并未予以節(jié)制,應(yīng)全案后果承擔責任,與胡某1共同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該訴辯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某1、張某2、原審被告人吳某3、林某4與原審被告人李某5、包某6、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等人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持械聚眾斗毆。其中,上訴人張某2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上訴人胡某1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并直接捅刺被害人林道寶,致林道寶死亡,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吳某3、林某4均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以上四人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李某5、包某6在聚眾斗毆另一方中起組織、策劃、糾集作用,系首要分子,原審被告人包某7、張某8、李某9、陸某10積極參加,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以上六人系共同犯罪。上訴人張某2、原審被告人林某4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上訴人胡某1、張某2、原審被告人吳某3、林某4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林某11、楊某12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予賠償。各上訴人、辯護人的訴、辯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定罪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判賠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建強
代理審判員黃長升
代理審判員劉征鵬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德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