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湘12刑終41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9-03-15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軍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原審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犯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犯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湘1224刑初253號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鄒國權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勇及助理張鈞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鄒國權及其辯護人胡育進,上訴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及原審被告人呂軍、張斌、謝濤、唐軍平、呂元忠、向濤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檢察機關于2018年12月18日以本案需要補充偵查為由提出延期建議,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決定延期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聚眾斗毆
2017年9月21日18時許,向某1開設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坳山”的賭場被公安機關搗毀。當天22時許,被告人呂軍與向某1(另案處理)因此事發(fā)生口角,呂軍用石頭將向某1頭部擊傷。事后,雙方多次就此事進行協(xié)商,均未果,二人遂約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時在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斗毆。為此,雙方均為斗毆做了準備:被告人呂軍準備了仿“六四”手槍、單管獵槍、砍刀、自制炸彈等作案工具,邀約了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及鄧波(在逃)等十余人商量斗毆事宜;向某1也準備了管殺、梭標、砍刀、火銃、自制炸彈等作案工具,并組織了向某2、向某5、向鵬程、劉某1、向某3、向某4、張某1(均另案處理)等十余人為斗毆作準備。
2017年9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呂軍將事先準備好的手槍、獵槍、砍刀等作案工具放在一輛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上,與原邀約好的十余人分乘四輛車子開往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途中,被告人呂軍還打電話給向某1,詢問其是否到達約定的斗毆現(xiàn)場。在觀音閣鎮(zhèn)自來水廠附近,被告人呂軍給每個參與斗毆的人員分發(fā)了兇器,呂軍手持仿“六四”手槍,給被告人黃友身分發(fā)了一把單管獵槍,給其他人每人一把砍刀,還讓被告人呂元忠駕駛車輛至溆浦縣觀音閣防洪大堤,查看向某1等人是否到達約定的斗毆現(xiàn)場。向某1則組織向某2、向某5、向鵬程、向某4、劉某1、向某3、張某1等人,帶著事先準備好的火銃、砍刀、梭標和自制炸彈等兇器,來到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呂軍一伙前來斗毆。15時許,被告人呂軍等人駕車來到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與向某1一伙相會,下車后,鄧波即點燃自制炸彈扔向向某1一伙,向某1一方也點燃自制炸彈扔向呂軍一方,被告人呂軍持仿“六四”手槍、被告人黃友身持獵槍朝向某1一方開槍,向某1和向某4則各持火銃對呂軍一伙開槍。在斗毆過程中,被告人呂軍、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等人持砍刀與向某1一伙斗毆,致向某1、向某3、向某4、向鵬程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向某1、向某5、向某2、向鵬程、向某3等人追砍呂軍一伙,致鄧龍剛、張斌受傷。被告人向濤見狀,遂率先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呂軍等人隨即四散逃離。向某1一伙人見追趕不上,就將呂軍等人留在現(xiàn)場的三臺汽車砸爛,爾后才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醫(yī)院檢查,向某1身上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異物留存;向鵬程左前臂中段外側有不規(guī)則傷口,身上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異物留存;向某4雙下肢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金屬異物留存,雙上肢有5處裂創(chuàng);向某3深部組織內(nèi)有異物留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向某4、向某1、向鵬程、向某3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留在現(xiàn)場的三臺汽車的擋風玻璃、后視鏡、引機蓋等多處被毀損,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損失共計19670元。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鄒國權自動投案;2017年10月13日,被告人呂軍自動投案;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向濤自動投案;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呂元忠自動投案;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謝濤自動投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所犯事實。
2017年11月19日,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被抓獲歸案;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張斌被抓獲歸案;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唐軍平被抓獲歸案;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黃友身被抓獲歸案。到案后,上述被告人均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實。
二、尋釁滋事
2015年7月2日中午,田某1因勞務糾紛與向英果在“宏程木藝紅木家居生活館”(以下簡稱“紅木家居館”)商談事宜。期間,田某1的外甥顏某和顏某的朋友彭某與向英果發(fā)生口角致打斗,被人勸開。不久,向英果從外面拿來兩把殺豬刀繼續(xù)追砍顏某和彭某,被接警趕來的公安民警制止。當日15時許,向英果又糾集鄒定勇、李蕾(李求)、向亞文、向玲、鄒玉賢(均被判刑)等人攜帶槍支到紅木家居館向田某1索要顏某等人,未果后離開。
2015年7月3日19時許,鄒定勇、鄒玉賢、舒采朋、李蕾、向亞文、向玲等人到紅木家居館對面的保寧健身房尋找顏某報復,未果。隨后,被告人呂軍又帶領鄒定勇、鄒玉賢等十余人沖入紅木家居館二樓大廳要求田某1交人。在爭執(zhí)中,鄒定勇開了一槍,致展廳內(nèi)的非洲紫心綠檀大板受損。向亞文、李蕾等人將在場的舒某1打傷,并砸爛展廳內(nèi)的部分物品后揚長而去。
經(jīng)醫(yī)院檢查,舒某1頭部有縫合創(chuàng)口,手臂有淤血,經(jīng)法醫(yī)鑒定,舒某1的損傷為輕微傷。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損壞的非洲紫心綠檀大板價值人民幣2400元。
三、非法持有槍支
2013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呂軍在溆浦縣城兆隆賓館撿到一支仿“六四”手槍,一直由其保管。2017年9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呂軍組織鄧龍剛、舒采朋、鄒國權、黃友身、張斌等十余人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與向某1等人斗毆,期間,呂軍持該槍開了二槍。
被告人呂軍在聚眾斗毆后當著鄒國權的面將該仿“六四”手槍隱藏在一塊大石頭下面。2017年10月13日,鄒國權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帶領公安民警找到并提取該槍。經(jīng)鑒定,該仿“六四”式手槍被認定為槍支。
四、開設賭場
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向某1、左成兵(均另案處理)與姚孟元(已判刑)、謝明(在逃)合股開設賭場,賭場先后開設在觀音閣鎮(zhèn)鐵溪垅煤礦空宿舍、均坪鎮(zhèn)沿落灣村廟里、均坪鎮(zhèn)與原舒溶溪鄉(xiāng)交界的一舊房子里、溆浦縣侖斗坪村“桃子坪”、溆浦縣溫湖村、溆浦縣侖斗坪村黃桃基地庵堂等地,是采取“閉拾”的方式賭博,每天組織40余人參與賭博,賭場每天從中抽頭漁利。向某1等人還安排被告人張斌、謝濤及向某2(另案處理)、向兵(在逃)等人在賭場做事,由向某1給做事的人每人每天發(fā)200元的工資。該賭場抽頭漁利共計10萬余元。2017年9月21日18時許,溆浦縣公安局查獲該賭場,抓獲涉賭人員十余人。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有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提取筆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戶籍資料、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該院認為,被告人呂軍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矛盾,為彰顯和鞏固其地位,呂軍邀約、組織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等人持刀、槍等兇器與他人斗毆,造成4人輕傷和財物被毀損的后果,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一伙為斗毆而使用了砍刀、槍支和自制爆炸物,系持械聚眾斗毆。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被告人呂軍組織、領導犯罪,邀約同伙,準備器械,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積極參與聚眾斗毆犯罪,均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呂元忠明知其同伙為斗毆準備了刀、槍等器械,還開車查看斗毆的另一方是否到達現(xiàn)場,雖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持刀追砍過對方,但仍應認定為持械斗毆;被告人向濤雖是第一個逃離現(xiàn)場,未持刀實施具體斗毆行為,但其明知要斗毆還持械趕至現(xiàn)場的行為仍應認定為參與持械斗毆。被告人呂元忠、向濤所起作用小于其他斗毆參與人,故對其處罰應輕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等人雖不是為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不屬犯罪集團,但其為實施犯罪而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解決紛爭,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是形成以呂軍為首的“惡勢力”,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呂軍伙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系情節(jié)惡劣,任意毀損財物達2400元,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呂軍還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呂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斌、謝濤明知他人開設賭場還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斌、謝濤都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呂軍、張斌、謝濤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呂軍、鄧龍剛、舒采朋均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呂軍、鄒國權、呂元忠、向濤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均系自首;被告人謝濤投案后雖如實供述其聚眾斗毆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事實,但庭審時否認了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的事實,故對其開設賭場犯罪不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唐軍平到案后能坦白供述所犯事實,當庭認罪,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但應根據(jù)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給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幅度。被告人呂元忠、向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情節(jié)較其他被告人輕微,且有自首情節(jié),溆浦縣司法局對二被告人進行了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建議對被告人呂元忠、向濤適用社區(qū)矯正。因被告人呂元忠、向濤能認罪、悔罪,符合適用緩刑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故對溆浦縣司法局作出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予以采納。據(jù)此,判決:一、被告人呂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二、被告人鄧龍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三、被告人舒采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四、被告人黃友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五、被告人張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六、被告人謝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七、被告人唐軍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鄒國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被告人呂元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十、被告人向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1、一審法院未就被告人呂元忠、向濤的社區(qū)矯正調(diào)查評估意見進行質(zhì)證,程序違法;2、呂元忠雖主動投案,但開庭時否認其為聚眾斗毆而查看對方是否來現(xiàn)場及拿刀向前沖的事實,不能認定呂元忠有自首情節(jié);3、一審認定呂軍、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等人是形成以呂軍為首的“惡勢力”,但對所有原審被告人均量刑畸輕,其中聚眾斗毆量刑中對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尋釁滋事中對呂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非法持有槍支中對呂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其確定的基準刑在司法實踐中均系法定最低刑,前面確定“惡勢力”,后面量刑卻按法定最低刑適用,前后相悖;4、一審法院認定呂元忠、向濤系“惡勢力”犯罪,應依法嚴懲,對其適用緩刑不當;5、呂軍、鄧龍剛等人分工明確,有首要分子,有積極參與者,體現(xiàn)犯罪集團的組織性、層級性;呂軍為鞏固自己的地位,糾集他人聚眾斗毆,電話聯(lián)系在外地務工的同案犯趕回幫忙斗毆,體現(xiàn)出犯罪集團的紀律性;呂軍等人在斗毆前在多地開設賭場,斗毆后與同案犯商量事后治療等用錢事宜,體現(xiàn)出犯罪集團的經(jīng)濟性,原判不認定呂軍、鄧龍剛等人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不當。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二審支持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鄧龍剛上訴提出其打架時拿著刀,但沒有砍人,自己不屬于黑惡勢力,原判對其量刑偏重。
原審被告人舒采朋上訴提出自己在斗毆中是持梭標,但未參與打斗,其不屬于黑惡勢力,量刑偏重。
原審被告人黃友身上訴提出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同監(jiān)室的向繼立身患疾病,兩次發(fā)病時黃友身及時報告給看守所干警。
原審被告人鄒國權提出:1、鄒國權只是受呂軍安排開車去了現(xiàn)場,沒有持刀參與斗毆,所起作用較??;2、鄒國權有檢舉、揭發(fā)呂軍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并帶領公安民警獲取了呂軍持有的槍支,呂軍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鄒國權的行為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3、鄒國權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其辯護人提出相同意見。
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二審庭審提出原判量刑過重。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聚眾斗毆
2017年9月21日18時許,向某1(另案處理)開設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坳山”的賭場被公安機關查處。當晚原審被告人呂軍與他人議論此事時,與在場的向某1發(fā)生口角,呂軍用石頭打傷向某1的頭部。事后雙方就此事進行協(xié)商但未果,二人遂約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時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斗毆。為此雙方均為斗毆做了準備:呂軍準備了仿“六四”手槍、單管獵槍、砍刀、自制炸彈等作案工具,邀約了上訴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及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及黃孝義(另案處理)、鄧波(在逃)等十余人商量斗毆事宜;向某1也準備了管殺、梭標、砍刀、火銃、自制炸彈等作案工具,并組織了向某2、向某5、向鵬程、劉某1、向某3、向某4、張某1(均另案處理)等十余人為斗毆作準備。
2017年9月27日13時許,呂軍將事先準備好的手槍、獵槍、砍刀等作案工具放在一輛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上,與原邀約好的十余人分乘四輛車子開往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途中呂軍打電話給向某1,詢問其是否到達約定的斗毆現(xiàn)場。在觀音閣鎮(zhèn)自來水廠附近,呂軍給每個參與斗毆的人員分發(fā)了兇器,呂軍手持仿“六四”手槍,給黃友身分發(fā)了一把單管獵槍,給其他人每人一把砍刀或梭標,并讓呂元忠駕駛別克越野車至溆浦縣觀音閣防洪大堤查看向某1等人是否到達約定的斗毆現(xiàn)場。向某1則組織向某2、向某5、向鵬程、向某4、劉某1、向某3、張某1等人,帶著事先準備好的火銃、砍刀、梭標和自制炸彈等兇器,來到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集合,等待呂軍一伙前來斗毆。15時許,呂軍等人駕車來到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與向某1一伙相會,下車后,鄧波即點燃自制炸彈扔向向某1一伙,向某1一方也點燃自制炸彈扔向呂軍一方,呂軍持仿“六四”手槍、黃友身持獵槍朝向某1一方開槍,向某1和向某4則各持火銃對呂軍一伙開槍。在斗毆過程中,呂軍、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等人持砍刀與向某1一伙斗毆,致向某1、向某3、向某4、向鵬程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向某1、向某5、向某2、向鵬程、向某3等人追砍呂軍一伙,致鄧龍剛、張斌受傷。鄒國權、向濤持刀與呂元忠等人沖向向某1一方,之后向濤率先逃離現(xiàn)場,呂軍等人隨即四散逃離。向某1一伙人見追趕不上,打砸呂軍等人留在現(xiàn)場的3輛汽車,爾后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醫(yī)院檢查,向某1身上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異物留存;向鵬程左前臂中段外側有不規(guī)則傷口,身上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異物留存;向某4雙下肢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金屬異物留存,雙上肢有5處裂創(chuàng);向某3深部組織內(nèi)有異物留存。經(jīng)鑒定,向某4、向某1、向鵬程、向某3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留在現(xiàn)場的3輛汽車的擋風玻璃、后視鏡、引擎蓋等多處被毀損,損失共計19670元。案發(fā)后,呂軍、謝濤、鄒國權、呂元忠、向濤主動投案,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唐軍平被抓獲歸案,呂軍、黃友身、張斌、謝濤、向濤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且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示意圖、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大橋東側橋頭南側河堤上,河堤往南通往觀音閣鎮(zhèn)溫湖村,河堤距東側橋頭50米處有一名為“相敘山莊”的飯店,緊挨飯店北側河堤邊緣斜坡上發(fā)現(xiàn)砍刀8把、鋼制標槍2把,飯店南側117米處的河堤上發(fā)現(xiàn)一輛車牌號為湘N×××××的白色現(xiàn)代牌越野車,車身多處被破壞。白色現(xiàn)代車南側正前方6.6米停放一輛車牌號為湘N×××××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車身多處被破壞,駕駛座車門把手上發(fā)現(xiàn)一處可疑血跡。白色現(xiàn)代車東側岔路口靠道路北側停放一輛車牌號為浙G×××××棕色別克昂科威越野車,車身多處被破壞。還發(fā)現(xiàn)多處血跡及2個彈殼、圓柱狀塑料殘缺物(其中一個內(nèi)含灰色不明粉末)、標槍、爆炸殘留物等遺留物。
在浙G×××××棕色別克昂科威車的后排座與后備箱夾縫處發(fā)現(xiàn)1把短刀,在后備箱二層備用輪胎右側發(fā)現(xiàn)1把短刀。在湘N×××××白色現(xiàn)代牌越野車駕駛位背部的袋子里發(fā)現(xiàn)2根金屬管狀物;后座下方左腳墊有一個漁具套;在后備箱發(fā)現(xiàn)1個黑色鞋盒,鞋盒內(nèi)裝有用黑色襪子包裹的疑似自制手槍1把,1枚子彈,1盒標有64式7.62手普(銅)字樣黃色紙盒,內(nèi)有21枚未擊發(fā)的子彈(子彈兩端寫有311與12字樣),鞋盒內(nèi)上述單獨的1枚子彈與黃色紙盒內(nèi)的子彈一樣,系同一盒裝的子彈;在黑色鞋盒旁發(fā)現(xiàn)1個紅色袋子,內(nèi)有刀具4把;在1個白色蛇皮袋內(nèi)發(fā)現(xiàn)10把刀具,在蛇皮袋下發(fā)現(xiàn)1個標有“防刺服”字樣的黑色套子。在湘N×××××黑色豐田凱美瑞車內(nèi)發(fā)現(xiàn)小刀1把。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上述物品、車輛及車輛內(nèi)的物品。
2、溆浦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溆價認定函[2017]805號價格認定書:涉案車輛湘N×××××豐田汽車、湘N×××××現(xiàn)代車、浙G×××××別克汽車損毀價值共計人民幣19670元。
3、懷化市公安局懷公物鑒(理化)字[2017]862號檢驗報告:從現(xiàn)場提取的圓柱狀塑料殘缺物中的灰色不明粉末及從現(xiàn)場地面提取的爆炸物殘留物中檢出鉀離子(K+)、氯酸根離子(CL03-)成分。
4、懷化市公安局懷公物鑒(痕檢)字[2017]866號鑒定書:從湘N×××××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上提取的疑似自制手槍認定為槍支;從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上提取的22枚子彈為“64式”7.62毫米手槍彈。
5、情況說明及提取筆錄:2017年10月12日晚上,鄒國權到溆浦縣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大隊投案。鄒國權供述能帶民警找到呂軍斗毆時所持手槍。次日凌晨,鄒國權帶著民警在溆浦縣盧峰鎮(zhèn)黃花坪村溆水山莊旁一空坪的一塊大石頭下找到呂軍藏在該處的仿“六四”手槍。民警依法予以提取。
6、懷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懷公物鑒(痕檢)字[2017]963號檢驗書:送檢的仿“六四”疑似槍支認定為槍支。
7、溆浦縣公安局溆公物鑒(法臨)字[2017]239號鑒定書:被鑒定人向某1身上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異物留存,射入口有挫傷輪表現(xiàn),符合槍彈致傷特征。其損傷屬輕傷二級。
8、溆浦縣公安局溆公物鑒(法臨)字[2017]240號鑒定書:、被鑒定人向鵬程身上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異物留存,射入口有挫傷輪表現(xiàn),符合槍彈致傷特征。其損傷屬輕傷二級。
9、溆浦縣公安局溆公物鑒(法臨)字[2017]241號鑒定書:被鑒定人向某3的損傷符合槍彈致傷特征,所受損傷屬深部組織內(nèi)異物留存。其損傷屬輕傷二級。
10、溆浦縣公安局溆公物鑒(法臨)字[2017]242號鑒定書:被鑒定人向某4雙下肢有多處盲管槍彈傷,且有金屬異物留存,雙上肢有5處裂創(chuàng),其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11、視聽資料及視頻偵查報告:2017年9月27日15時0分,湘N×××××黑色豐田車、湘N×××××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浙G×××××別克越野車、湘N×××××別克轎車經(jīng)過觀音閣中心醫(yī)院門口駛往中心現(xiàn)場方向。15時4分43秒,共有12個嫌疑人逃離現(xiàn)場時步行經(jīng)過觀音閣中心醫(yī)院門口。后有7人乘坐湘N×××××別克轎車、5人則乘坐一輛白色大巴車逃往溆浦縣縣城方向。
12、證人向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7年9月21日,向某1開設在觀音閣“坳山”的賭場被公安機關查處。當晚10時許在觀音閣覃村的防洪大堤玩時,呂軍聽說賭場被搗毀,說“童子伢搞得什么事好”,向某1聽后與呂軍發(fā)生口角,呂軍用石頭把向某1的右額頭砸傷。后來呂軍找人來講此事,但沒有講好。期間,呂軍曾給他打電話,語氣很沖,向某1也來氣了,二人約定在觀音閣趕場那天即9月27日在觀音閣防洪大堤上打架。向某1先后給在外地的向某3、向某4等人打電話,讓他們回來幫忙。為了這次打架,向某1先到溆浦縣城買了4把殺豬尖刀,又與劉某1、向某2、向鵬程一起到觀音閣鎮(zhèn)上買了鋼管,將鋼管和殺豬刀焊在一起,并把刀放在鐵路橋下面的涵洞里。9月26日晚上,向某1與“猴子”、向某5、向鵬程、劉某1、向某4、向某3、向兵等人在向英武家吃晚飯,一起商議了打架的事。9月27日下午,向某1與向某2、向某5、向鵬程、劉某1、向某3、向某4、向兵等人到了火車橋下,向某1給每人分發(fā)了一把刀。不久呂軍那邊的人開了4輛車從中心醫(yī)院方向過來,從車上下來十幾個人,呂軍等人一下車就開槍了。呂軍拿一把手槍,“二黃”(黃友身)穿了防彈衣,拿著一把獵槍,鄧波拿了一個土制炸彈對他們?nèi)樱瑥埍?、“弄西”(即鄧龍剛)、舒采朋及一個不認識的后生拿刀,黃友身朝他們開了一槍,向某1受傷。向某1與向某5、向斌、劉某1、向鵬程、向某3、向某2沖向呂軍等人,向某4沖在最前面,與鄧龍剛幾個人打起了,向某4拿刀對著鄧龍剛他們猛刺,黃友身對著向某4的腳放了一槍,向某4受傷后,鄧龍剛、張斌等人提刀砍向某4,向鵬程、向某3沖上去刺呂軍,呂軍對著地上開了兩槍,然后拿槍對著向某1等人,黃友身拿槍對著向某1瞄,向某1拿刀刺黃友身,黃友身從大堤斜坡往河里跑了。向某1與向鵬程拿刀去刺鄧龍剛、呂軍,鄧龍剛、呂軍也跑了。呂軍那邊人都跑了以后,向某1與向兵、劉某1、向鵬程等人把呂軍等人留在現(xiàn)場的3輛車砸爛。向某1還證明呂軍一方參與打架的舒采朋、鄧龍剛、鄧修戰(zhàn)、“鄒老五”、向濤、張斌、“量狗娘”、謝濤、“孝義”、“二黃”及呂軍都是跟著觀音閣老大張英良混社會的,其中舒采朋、鄧龍剛、鄧修戰(zhàn)、“鄒老五”是直接跟著張英良的,呂軍前期跟著鄧修戰(zhàn)混,整個觀音閣混社會的都叫鄧修戰(zhàn)為二哥,向濤是直接跟著呂軍混的小弟,鄧龍剛則是可以代表張英良的,舒采朋在這伙人中的地位不如鄧修戰(zhàn)、鄧龍剛,但比呂軍要高?!班u老五”之前跟著張英良混,現(xiàn)在關系沒那么近了,但張英良隨時可以調(diào)動“鄒老五”,“鄒老五”下面的小弟這次參與打架的有張斌、“量狗娘”、謝濤、“孝義”。
13、證人向鵬程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7年9月26日下午4時許,向某1說其與“三郎”(即呂軍)約架了,向鵬程主動提出幫向某1打架。27日1時許,向某1帶著一個蛇皮袋子過來,袋子里裝著6把梭標、2把柴刀和2把方刀,向某1讓大家自己拿刀,向某3、向某4、“猴子”(即向某2)、“滿伢”、“向斌”、“華老板”(即劉某1)每人拿了一把刀。過了半個小時,幾輛車開過來,在距離向鵬程等人約30米處停下來,從車上陸續(xù)下來20多人,其中“二黃”拿1把雙管獵槍,穿著防彈衣,呂軍拿1把仿“六四”手槍,剩下的人手上都拿著刀,“小狗娘”手里拿著1個炸彈沖在最前面,往他們這邊扔。他們這邊向某4沖在最前面,向某4小腿被對方拿火銃打傷后,往前跑了幾步就把刀插在地上撐著身體,對面沖過來4、5個人對著向某4砍。向鵬程、向某3、向某1、向某2、向斌、“滿伢”、“華老板”幾個人繼續(xù)向呂軍那邊沖,“二黃”對著地上打了3槍,呂軍也對著地上開了2槍,后來向某4被砍倒在地上,之后兩伙人就相互打起來了。“猴子”拿著梭標對著“二黃”捅,對方一個“光腦殼”倒在地上,向鵬程舉刀對著“光腦殼”的頭猛砍一刀,“光腦殼”發(fā)現(xiàn)后往桔園方向逃跑。呂軍那邊的人就開始跑了,向某1這邊的人就在后面追。快追到觀音閣鎮(zhèn)中心醫(yī)院時,向某1在喊快過來,殺“三郎”。向鵬程等人聽到后往回跑,呂軍和“二黃”見狀從防洪大堤上滾到河邊跑了。呂軍等人開來的3輛車還停在路上,當時是向鵬程還是向斌打喊一聲把車砸了,然后向鵬程與向斌、“華老板”等人就把車砸了。
14、證人向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在觀音閣“坳山”賭場被端掉的第二天,向某1說其頭部被“三郎”(即呂軍)打傷。幾天后,向某3也被向某1喊回來了。打架前兩天,向某1帶著向某2、劉某1、向兵一起到觀音閣街上買了幾根鋼管回來。2017年9月26日下午,向某2和向某1、“滿哥”、劉某1、向某3、向某4、向鵬程、向城、向兵、向延前、“珠兒”等人一起吃飯,大家一起商量與呂軍打架的事。9月27日下午2點多鐘,向某2與向某1等人拿刀和梭標在觀音閣鎮(zhèn)中心醫(yī)院的防洪大堤上等呂軍一伙。不久,觀音閣鎮(zhèn)中心醫(yī)院方向過來4輛車,車子在離他們約100米處停下來,車上下來10多個拿著刀和槍的人向他們沖過來,向某2等人撿起地上的刀、梭標、槍也往對面沖過去。對面“小狗娘”(即鄧波)朝他們這邊丟過來1個炸彈,向某1這邊也朝呂軍那方的人扔了2個炸彈,向某4沖到最前面,拿出獵槍朝呂軍那邊的人開槍,呂軍、“二黃”(即黃友身)、向某1都開槍了。開完槍后,大家又繼續(xù)往前沖,向某2與黃友身是正對著的,黃友身拿槍對著向某2,向某2拿著梭標往黃友身肚子上捅,黃友身穿著一件防刺背心,梭標沒有捅進去,向某2又往黃友身脖子上捅一刀,黃友身躲過了順勢逃跑,呂軍也滾到河里逃跑了。向某4中槍倒地,被“弄西”、鄧波、張斌拿著刀砍。向某2等人沖過去救向某4,之后呂軍那邊的人全都跑了。向某1這邊的人見呂軍那伙人跑了,就把車砸了。向某2還證明這次打架雖是向某1和呂軍因一句話起矛盾,實際原因是“滿坨”和向英果兩個老大暗地較勁,“滿坨”的老弟經(jīng)常被向英果的老弟欺負,“滿坨”心中有氣,借這次機會,將他的直系老弟“弄西”、“身小伢”、“鄒老五”叫出來,為呂軍這個事出面,準備搞掉向某1等人。呂軍是“鄒老五”的直系老弟,“弄西”、“身小伢”、“鄒老五”3人的老弟都比較多。其次是呂軍也是混賭場的,觀音閣“坳山”的賭場呂軍沒有參與進來,眼紅向某1。
15、證人劉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二哥”的一個小弟說“三郎”(即呂軍)和向某1因賭場的事打架,呂軍將向某1的頭部打了一個洞。劉某1與向某1、呂軍關系都不錯,想從中調(diào)解,便給呂軍打電話,但呂軍的電話打不進,應該是設置了。在打架前兩三天,向某1打電話給劉某1說呂軍不肯賠錢,還要約戰(zhàn)。打架前,劉某1開車陪著向某1到觀音閣去買了幾根鋼管,向某1在鋼管前面焊了殺豬刀,共焊了6把刀。打架前一天下午,劉某1與向某1、向鵬程、向某3、向某4、向某5、“猴子”、向城、“珠兒”、向兵、向延前等人一起商量第二天打架的事。2017年9月27日下午2點多鐘,劉某1接到向某1的電話趕到溫湖村,向某1讓他騎摩托車把東西(指刀和銃)拉到溫湖村火車橋下,后向某1給大家分發(fā)刀和銃。下午3時許,劉某1與向某1、向鵬程、向某3、向某4、向某5、“猴子”、向城、“珠兒”、向兵等人在觀音閣鎮(zhèn)中心醫(yī)院后面的防洪大堤上與呂軍等人打架,呂軍那方參與打架的有一二十人,他認識的有呂軍、“弄西”(即鄧龍剛)、“二黃”(即黃友身)、“老黑”(即張斌)、向濤、“鄒老五”(即鄒國權)、“身小伢”(即鄧修戰(zhàn),也稱“二哥”)。從觀音閣鎮(zhèn)過來4輛車,在離向某1等人40、50米遠的沙場停下,從車上下來10多個人往前面沖,對方一人(即鄧波)從車子上拿了一箱炸彈不停地朝向某1等人扔。向某4拿火銃朝對面開了一槍,黃友身拿著雙管獵槍朝著向某4開了一槍,打在向某4左腳上,向某4倒在地上。鄧龍剛、張斌及一個不認識的人圍著向某4用刀剁,向某1這邊的人沖過去救向某4,黃友身又朝劉某1等人開了兩槍,向某1對著黃友身腳下開了一槍,向某1拿起砍刀往前沖,雙方?jīng)_到一起,黃友身、呂軍朝向某1等人又開了幾槍,“二哥”拿槍躲在呂軍一伙人后面對著向某1這邊的人瞄,但沒有開槍。向某3在沖的時候,頭上中了一槍。呂軍那方的人見打不贏就跑了。“猴子”、向鵬程、向城、向兵等人把呂軍等人停在現(xiàn)場的3輛車子打爛。還證明鄒國權、向濤打架時均手持一把砍刀。
16、證人向某5的證言:向某1這方參與打架的有向某1、向某3、向某5、向鵬程、向某4、劉某1、“猴子”、向兵等人。當天向某1準備好了刀和梭標,他們這些人各拿了一把刀就往觀音閣鎮(zhèn)中心醫(yī)院走去。到觀音閣沙場邊時,向某5看到“三郎”一方開了4輛車過來,下車后“三郎”等人朝他們沖了過來,還扔了炸藥,響了幾聲,開了幾槍,他們也沖過去,雙方打了起來。向某4、向某1、向鵬程均受傷。向某4、向某3在防洪大堤路上躺著,有槍傷也有刀傷。“三郎”那邊參與打架的有“二黃”、“弄西”、張斌、“光腦殼”、“鄒老五”、“量狗娘”、鄧修戰(zhàn)等人,其中“三郎”拿的是短槍,“二黃”拿的是長槍,向某5沒看清是誰拿的炸藥,基本上每個人都有刀。
17、證人向某3的證言:2017年9月25日,向某3在福建接到向某1的電話,向某1讓向某3回來幫忙打架。27日下午3點多鐘,堤路上開過來3輛車子,最前面是黑色的小車,在距離他們四、五十米的距離停下,黑色小車副駕駛室下來一個穿白色背帶子、牛仔褲的后生伢拿著一把長獵槍對著向某1這邊的人開了一槍。雙方隔十多米時又響了第二槍,向某3發(fā)現(xiàn)自己左邊額頭流血了,后又發(fā)現(xiàn)右手也中了槍,便坐在地上。雙方?jīng)_在最前面的人已經(jīng)接觸了,都是揚著刀在剁。大概一、二十秒的時間,雙方就散了。向某1這邊有人提出把對方的車打爛,之后他們這邊還能動的就用刀打車子。向某1這邊打架時拿了刀、炸彈、鳥銃,向某1、向某4打架時都各自開了一槍。
18、證人向某4的證言:2017年9月26日,向某4接到向某1的電話從新疆趕回家里,向某1、向鵬程、向某3、“滿哥”、“猴子”、向兵、劉某1等人在向英武家商量與呂軍打架的事情。9月27日下午1時許,向某4和向某3、向鵬程、劉某1、“滿哥”、“猴子”等人與向某1匯合,向某1將準備好的刀放在河邊一棵樹下,讓大家拿刀。下午3時許,有一輛黑色小車開到河邊,向某4朝對方?jīng)_過去,沖在最前面。車子上的人都下車了,對方有人朝向某1這邊的人開槍,向某4拿刀往前沖,聽到有人喊“向某4,有炸彈,快躲!”向某4馬上趴在地上。聽到一聲響后,向某4站起來繼續(xù)往前沖,在距離對方5、6米遠距離時,一名男子(即“二黃”)朝向某4腿部開了一槍,向某4往前走兩三步倒在地上?!叭伞蹦沁呌袔讉€人朝向某4圍上來,這些人拿刀砍向某4,向某4拿刀在身前亂舞,有一名男子拿著刀朝向某4砍的時候,向某4亂晃一刀,那人躲刀往后跳了一下,向某4拿刀朝那人后背靠臀部的位置捅了一刀,那人就跑了。打架時,“三郎”拿一把短手槍開了幾槍。還證明向某1在打架時用了2枚魚雷。“三郎”那邊參與打架的“三郎”、“弄西”、“二黃”、“老黑”(即張斌)、“鄒老五”等人。向某1說打架“三郎”是喊不動人的,他會喊“弄西”、“鄒老五”幫忙喊人來打架,“弄西”、“鄒老五”都是老江湖了。向某4受傷住院后,聽向某3說向某4手上的傷是被張斌砍的,也有人說有一處刀傷是“弄西”砍的。
19、證人張某1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2點多鐘,“三郎”一伙開來3、4輛車,車上下來20多人,這些人拿著刀、槍、炸彈沖過來。向某1這邊的人也拿著砍刀、火銃沖過去,雙方互扔炸彈,互相朝對方開槍,張某1拿刀沖向?qū)Ψ健O蚰?、向鵬程、向某1均受傷。后向某1、向鵬程、劉某1、“猴子”、“滿哥”等人拿砍刀將“三郎”他們開來的幾輛車打爛。
20、證人鄧某1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2點多鐘,鄧某1在沙場裝沙子,看到溫湖村方向有7、8個手上拿著砍刀的年輕人從鵝場沿堤路往觀音閣大橋方向走。不久聽到響槍了,從堤路上觀音閣大橋方向來了幾個人,其中有個比較壯實的人拿著一把火銃對著溫湖村這邊來的人連開了幾槍,從溫湖村走過來的人也拿火銃對觀音閣大橋方向來的人開槍。打完槍后,溫湖村這邊的人拿起砍刀往那邊沖過去。再過了一會兒,鄧某1又聽到打車子的聲音。鄧某1因為害怕不敢下車去看,一直躲在車上。后來沙場老板說堤路上停的車都被打爛了,而且打傷人了。
21、證人葉某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時許,葉某看到有4輛車先后往溫湖村方向開去。葉某走到觀音閣中心醫(yī)院后面的農(nóng)家樂木房邊,看到4輛小車在靠近沙場的地方停下了,接著就聽到3、4聲槍響,小車上的人都下來了,每人拿著一把砍刀,這些人拖著砍刀沿堤路往溫湖村方向沖過去。大概過了1、2分鐘,沖過去的這伙人往回跑,手上還拿著刀,大概有10多人,等這伙人都跑過去后,葉某看到有人用刀剁車子,這些人打完車后就散伙了。聽說是觀音閣村的人和溫湖村的人打架,觀音閣這邊為主的是“三郎”,溫湖村為主的是向某1?,F(xiàn)場停放的3輛車都被打爛,第2輛車的后備箱還放有10多把刀。這些人動不動拿刀拿槍,影響極其惡劣,老百姓看到都怕。
22、證人田某2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點多鐘,田某2在相敘農(nóng)莊地下室聽到門口車路上傳來槍聲,過一會兒又聽見兩次槍聲。田某2走到一樓大廳,看見“相敘農(nóng)莊”往溫湖村方向不遠處的車路上停著幾輛小車,小車的玻璃被打爛,兩伙年輕后生伢分別往車路兩頭走去,每伙都有十多人。
23、證人劉某2的證言:2017年9月26日中午1點左右,“三郎”(即呂軍)將劉某2的湘N×××××白色現(xiàn)代牌越野車借走。27日下午6時許,劉某2接到朋友的電話,說他的車子停在觀音閣中心醫(yī)院邊的路上,被人打爛了,聽說是打架時被人打爛的。后劉某2在觀音閣派出所看到自己的小車前后擋風玻璃被打爛,門也被打爛,車子后備箱內(nèi)有幾把砍刀,后排座位有個包,砍刀和包都不是他的。
24、證人向某6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向某6聽說溫湖村的向某1與觀音閣鎮(zhèn)漿池灣村的呂軍在觀音閣大橋下的河堤上打架。9月29日向某6將朱某提供的一份9月27日呂軍那邊參與打架人員的名單交給公安機關。
25、證人朱某的證言:朱某得知溫湖村的向某1與觀音閣鎮(zhèn)的人打架,便勸向某1投案自首。向某1答應后,讓“滿伢兒”給了朱某1份9月27日觀音閣一方參與打架人員及拿槍人的名單,朱某將這份名單交給村長向某6。
26、證人向某7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4時許,向某7途經(jīng)觀音閣中心醫(yī)院附近的堤路時看見3輛小車被打爛,堤路中間躺著兩個人,都受傷流血。向某7到給“鄧老六”裝沙子付錢時,“鄧老六”說他身上的幾百元錢藏到車上了,免得被搶,打架的人都拿了刀、槍。
27、證人向某8、張某2、文某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16時40分許,向某8與文某、張某2一起放學回家,從醫(yī)院旁邊小路回家,向某8在S308主路上撿到一個子彈,他們覺得不安全,就把子彈扔進水壩。
28、證人鄭某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鄭某騎摩托車沿中心醫(yī)院前面到溫湖村去,看見土路上停了3輛車,車子都被打壞了,其中1輛車的后備箱有幾把刀。
29、證人梁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觀音閣鎮(zhèn)趕集的前一天,向某1等4人開著一輛淡黃色的現(xiàn)代牌小車,到他店里買了7根1.2米長的鋼管。次日也就是觀音閣趕集這天打大架了。聽說現(xiàn)場有3輛車被打爛。
30、證人呂某的證言:2017年9月21日22時許,堂弟呂軍打電話說把向某1頭打傷了,讓呂某出面與向某1講和。向某1與呂某是同學關系,呂某通過打電話和當面談話給向某1做工作,但都未成功。27日17時許,呂軍的母親打來電話說呂軍和向某1在觀音閣打了一架,打爛了幾臺車,派出所來抓人了。29日,他在觀音閣派出所附近碰到劉某1,得知呂軍和向某1打架了,傷了4、5個人,其中有人挨了幾刀,腳上中了槍,有個人頭上中槍。
31、證人鄒某(系濟民醫(yī)院骨科醫(yī)生)的證言:2017年9月27日下午4點多鐘,醫(yī)院急診科轉來一個受傷的男性,自稱叫鄧龍剛。經(jīng)檢查,發(fā)現(xiàn)傷者左小腿外側有一長約8厘米的傷口,創(chuàng)口平整,深到筋膜層,左手腕部有長約1厘米的創(chuàng)口,右側腋下有長約1厘米的創(chuàng)口,創(chuàng)面均無明顯污物,有刀傷可能。后該傷者不肯掛水,離開醫(yī)院。
32、證人唐某(智德醫(yī)院外科醫(yī)師)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7年9月27日下午5時許,來了兩個受傷的青年人,自稱荊盛(即向某1)、向超(即向鵬程),他們是打群架受的火器傷。經(jīng)過檢查發(fā)現(xiàn)向某1左肩靠胸處、左前臂、右前臂、右大腿內(nèi)側、右小腿外側都有不同程度的槍傷,做手術時從兩處槍傷口取出兩粒米粒大小不規(guī)則鐵塊,左手腕處有一處皮膚裂傷,大概有4厘米。向鵬程左肩、左前臂受傷。
33、通話記錄清單:呂軍在案發(fā)前多次撥打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鄧龍剛、鄒國權、唐軍平、謝濤、鄧波等人。
34、溆浦縣司法局出具的(2018)溆矯評字第201號調(diào)查評估意見:建議對向濤適用社區(qū)矯正。
35、溆浦縣看守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在押人員向繼立自述其患有低鉀病,多年前因此臥病在床。溆浦縣看守所安排同監(jiān)室在押人員對向繼立嚴密觀察,有異常情況及時向民警及駐所醫(yī)生報告。羈押期間,向繼立3次發(fā)病癱軟。
36、到案經(jīng)過:2017年10月13日,鄒國權、呂軍主動到溆浦縣公安局投案;2018年2月12日,向濤主動到溆浦縣公安局投案;2018年3月16日,呂元忠主動到溆浦縣公安局投案;2018年4月18日,謝濤主動到觀音閣派出所投案;2017年11月19日,鄧龍剛、舒采朋在溆浦縣長豐花園五棟5單元409房被抓獲歸案;2017年11月20日,張斌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侖斗坪村七組被抓獲歸案;2017年11月21日,唐軍平在溆浦縣中都鄉(xiāng)上尚村七組的家中被抓獲歸案;2018年1月4日,黃友身在郴州市宜章縣楊梅山鎮(zhèn)一棟居民樓內(nèi)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37、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原審被告人呂軍曾因犯搶劫罪于2007年2月8日被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于2011年11月1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4年3月15日;上訴人鄧龍剛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2年3月26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5月21日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3年2月28日止;上訴人舒采朋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1月5日被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7日刑滿釋放;上訴人鄒國權(曾用名鄒政)曾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于2002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元。
38、戶籍資料:上訴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鄒國權及原審被告人呂軍、張斌、謝濤、唐軍平、向濤、呂元忠的基本身份情況。
39、上訴人鄧龍剛(綽號“弄西”)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鄧龍剛供述2017年9月底一天中午12點鐘,呂軍在馨源賓館對鄧龍剛、“鄒老五”(即鄒國權)、向濤、“二黃”(即黃友身)等人說其與向某1約好在觀音閣大堤上打架,讓鄧龍剛等人幫忙,現(xiàn)在就過去。大家走出賓館時,鄧龍剛看見向濤帶著其老婆開著寶馬車先去了觀音閣。鄧龍剛和黃友身上了鄒國權開的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呂軍和其他人上了一輛黑色豐田轎車。在水田隴十字路口,從大江口方向開來一輛別克越野車,鄧龍剛認出這是舒昆的車,是“忠婆”(即呂元忠)開車。越野車開過來后跟在現(xiàn)代越野車后,3輛車一起往觀音閣方向開。到觀音閣后,向濤正在自己家門前的路邊等,之后開著寶馬車跟在后面。在觀音閣自來水廠,呂軍從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上拿出來兩蛇皮袋刀,呂軍分發(fā)刀具,給鄧龍剛發(fā)了一把砍刀,給舒采朋發(fā)了一把鋼管式的東西。其他人從蛇皮袋里抽刀出來,呂軍自己拿了一把火槍。后4輛車一起往觀音閣醫(yī)院后面的堤路上開,黑色豐田車在最前面,鄧龍剛乘坐的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跟在豐田車后面,舒昆的車子跟在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后面,向濤將其寶馬車開回自己家中。在觀音閣大橋橋頭(靠溆浦方向)停了一會,舒昆從別克越野車上下來,一個人離開了。向濤走路到觀音閣大橋橋頭來找呂軍等人。鄧龍剛不清楚向濤過來后坐哪輛車,反正不是現(xiàn)代越野車。下午2點多鐘,有一伙人拿著長刀往觀音閣中心醫(yī)院方向走過來,然后豐田車往醫(yī)院方向開,鄒國權開著現(xiàn)代越野車跟著豐田車,別克越野車跟在現(xiàn)代車后面。在堤路上,向某1那邊十多人拿著長刀往他們這邊沖過來,呂軍這方的人把車都停下來,車上的人都下車,呂軍拿著火銃,其他人大多數(shù)拿著砍刀。呂軍端著火銃對著向某1那邊開了幾槍,向某1那方的一個后生伢沖到鄧龍剛跟前,拿著一把長砍刀砍過來,鄧龍剛用左手擋了一下,左手手腕就被剁傷。鄧龍剛在后退時不小心摔倒,那個后生伢又拿刀剁到鄧龍剛的左腳膝蓋邊上,之后鄧龍剛跑離現(xiàn)場。鄧龍剛跑到觀音閣主公路上,向濤在路上攔了一輛小車,叫鄧龍剛上車,鄧龍剛就坐在副駕駛上,上車的還有向濤、舒采朋等人。向濤他們看到鄧龍剛受傷,送其到溆浦縣濟民醫(yī)院治療。之后鄧龍剛與呂軍、舒采朋、向濤、唐軍平一起跑到桃花源。還供述這次打架鄒國權、舒采朋是呂軍喊來的,呂軍和黃友身關系一般。呂軍這方參與打架的有呂軍、鄧龍剛、舒采朋、鄒國權、黃友身、向濤及幾個不認識的人(其中一人經(jīng)鄧龍剛指認是唐軍平,唐軍平經(jīng)常跟著呂軍),其中舒采朋、鄒國權、向濤手持長砍刀。那天正好趕集,打架時趕集的人都嚇走了。鄧龍剛辯解其拿著刀,但沒有砍人。
40、上訴人舒采朋(綽號“光腦殼”、“了口”)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舒采朋供述其經(jīng)常和鄧龍剛、呂軍混在一起打牌、玩、在社會上混。案發(fā)當天,舒采朋坐舒昆的別克越野車去懷化,是“忠婆”(即呂元忠)開車。在路上舒采朋接到“三郎”(即呂軍)的電話,讓舒采朋去觀音閣。舒采朋就讓舒昆把車開到觀音閣大橋邊,舒昆講有事就走了,車子留下來。在觀音閣中心醫(yī)院100多米遠的堤路上停下來,舒采朋看到白色越野車上下來呂軍、“二黃”及一個不認識的人,其中呂軍拿著一把長七、八十公分的獵槍。向某1那邊的人拿著長刀沖過來,呂軍端著獵槍對向某1他們沖過來的方向開了一槍,向某1一伙繼續(xù)沖過來。舒采朋、鄧龍剛下了車,向某1那邊一個后生伢拿長刀來砍舒采朋,沒有砍到,舒采朋就跑了,跑的時候又聽到一聲槍響。鄧龍剛被砍傷。后舒采朋與鄧龍剛、呂軍還有呂軍的一個“小弟”四人一起坐車去桃花源。案發(fā)當天趕集,旁邊好多人看見就躲開了。
41、上訴人黃友身(綽號“二黃”)的供述與辯解:黃友身供述在觀音閣“坳山”賭場被民警端掉的第二天,聽“狗娘婆”(即鄧波)說因賭場的事呂軍和向某1發(fā)生口角,呂軍把向某1頭上打了個洞。之后呂軍說與向某1約架了。案發(fā)當天,黃友身接到呂軍的電話來到馨源賓館409房間,見呂軍、“弄西”(即鄧龍剛)、“鄒老五”(即鄒國權)、黃孝義、“老黑”(即張斌)、向濤、謝濤等人在房間內(nèi),呂軍說跟向某1打架去,然后大家都去了,鄧龍剛把兩袋子砍刀放到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后面,是鄒國權開車。他們開了3輛車到觀音閣水廠邊,呂軍將車上的刀、槍都發(fā)了,呂軍給黃友身1把獵槍和3顆霰彈槍子彈。到了約定的地方,向某1一伙拿著梭標、大刀往這邊沖,有人扔了個魚雷過來,沒有響。鄧波朝向某1那邊扔了一個炸彈,呂軍拿著手槍朝向某1一方開槍了,向某1一方繼續(xù)沖過來,黃友身拿出獵槍朝對方開了兩槍,對方還在沖,在距離黃友身四五米處,黃友身又開了一槍,當時慌了,這一槍不記得怎么開的槍。開完槍,對方有兩三人拿梭標往黃友身肚子上捅,黃友身被捅到河里后逃跑。呂軍也從河堤上下來,往對面跑。黃友身跑到對岸時,看見向某1一方在打砸呂軍一伙開去的3輛車。后黃友身將獵槍放進水泥袋子中藏在其朋友“二野婆”位于溆浦縣城艾家沖的麻將館的廚房內(nèi)。之后黃友身、鄧波、呂軍、呂軍的一個小弟、張斌、向濤、“光腦殼”(即舒采朋)、鄧龍剛等人聚集在油洋鄉(xiāng)呂軍的親戚家中商量逃跑的事。呂軍說他把責任擔了,只要其他人別先被抓住。之后黃友身打車回家。黃友身打電話問過“二野婆”,大概是呂軍投案自首前去取了槍。還供述呂軍這邊參與打架的有呂軍、鄒國權、黃孝義、張斌、鄧龍剛、謝濤、向濤、鄧波、舒采朋、“胖子”(即羅歡)、呂長躍等人,其中鄧龍剛、舒采朋、張斌、謝濤、向濤、黃孝義、呂長躍、羅歡打架時均手持一把砍刀。
42、上訴人鄒國權(綽號“鄒老五”)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鄒國權供述案發(fā)前聽呂軍說向某1的賭場被公安民警搗毀,呂軍和向某1開了幾句玩笑產(chǎn)生矛盾,呂軍拿石頭打傷向某1的頭部。向某1與呂軍約定9月27日下午3點在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打架。9月27日下午1時許,鄒國權接到呂軍的電話來到馨源賓館,呂軍讓鄒國權參與打架,安排鄒國權幫著開車,鄒國權答應了。鄒國權喊了“二狗娘”(即鄧波)到馨源賓館。呂軍給鄒國權打電話時,“長躍”(即呂長躍)、張斌和鄒國權在一起吃飯,得知呂軍打電話喊鄒國權打架,呂長躍、張斌陪同鄒國權到馨源賓館。當時在賓館一起商量打架的人有呂軍、鄧龍剛、“二黃”(即黃友身)、黃孝義、鄧波、張斌、呂長躍、謝濤、“胖子”、“軍平”(即唐軍平)等人。呂軍說已經(jīng)準備好了刀、槍、魚雷,讓大家自己拿,要搞贏,別怕死。鄧龍剛也和大家說不要怕。呂軍交給鄒國權一把現(xiàn)代車鑰匙。后鄒國權開1輛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其中黃友身、鄧龍剛、鄧波乘坐鄒國權開的車,張斌開1輛黑色豐田轎車,“胖子”開1輛別克小車前往觀音閣。路過水田垅十字路口處,開來1輛別克昂科威越野車,鄧龍剛說這輛車是一起去打架的,“光腦殼”(即舒采朋)坐在上面。快到觀音閣時,鄧龍剛要鄒國權超車開到最前面,并讓鄒國權停到自來水廠旁邊。4輛車開到觀音閣鎮(zhèn)自來水廠,呂軍、鄧龍剛把準備好的東西分發(fā)給大家,車上的人都下車拿東西,呂軍拿一把手槍,把一把單管獵槍交給黃友身,鄧龍剛拿一把砍刀,舒采朋拿一把梭標,其他人有的拿梭標,有的拿砍刀。又來了一輛寶馬車,向濤從車上下來后就開走了,向濤也在后備箱拿了一把梭標。大家把刀槍拿好就上車了。別克越野車開在最前面,后面是鄒國權開的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張斌的豐田車,最后是別克小車。車子往防洪大堤開了200米的距離,防洪大堤那頭向某1一伙人持刀沖過來。呂軍這邊人全部下車,持刀、槍往向某1那方?jīng)_。當時鄧波沖在最前面,鄧龍剛、黃友身、呂軍、黃孝義、呂長躍、謝濤、唐軍平、向濤略微在后面點,還有別克小車那幫年輕人也沖在最前面,鄒國權跟在他們后面。在沖過去時,鄒國權聽到了一聲炸彈響,三四聲槍聲。黃友身和呂軍都開槍了,黃友身拿的是獵槍,呂軍拿的是手槍。雙方都拿刀和梭標對砍,鄒國權沖過去的時候看到向某1那方有個人受傷躺在地上,鄧龍剛站在倒地的那個人旁邊,手也受傷了。有個人拿梭標捅黃友身,沒有捅進去,但把黃友身捅倒了,黃友身滾到防洪大堤下面的河邊上。還有個人拿著梭標捅呂軍,被呂軍躲開,向某1那伙人上前追趕呂軍這邊的人,呂軍這邊的人見情況不對沿主路往回跑,鄒國權也跟著大家跑了。后呂軍打電話讓鄒國權到溆浦縣黃花坪,鄒國權到后看到呂軍、唐軍平已經(jīng)在那里。呂軍將其打架用的手槍裝在一個紅色塑料袋里,把手槍埋到一個大石頭下面。打架時鄒國權沒有拿兇器。二審庭審鄒國權辯解其打架時未持械,呂軍等人打斗時在車上,呂軍等人開始跑時,鄒國權下車跟隨大家逃跑。
43、原審被告人呂軍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呂軍供述2017年9月21日,呂軍、舒昆、鄧龍剛、“三佬”、向某1等人在觀音閣鎮(zhèn)覃村的防洪大堤上閑聊“坳山”賭場被查處一事,呂軍說“鬼童子伢怎么搞的好關系”,向某1是賭場的股東,遂與呂軍發(fā)生爭執(zhí),后二人相互扭打,呂軍用石頭打傷向某1的頭部,呂軍的眼鏡被向某1打壞。因協(xié)商不成,呂軍與向某1相約2017年9月27日在觀音閣鎮(zhèn)中心醫(yī)院后面的防洪大堤上斗毆。為斗毆,呂軍邀約了鄧龍剛、舒采朋、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黃友身、鄧波、向濤等人,并準備了砍刀、仿“六四”手槍、單管獵槍等工具。2017年7月27日中午,呂軍邀約唐軍平、鄧龍剛、黃友身、黃孝義、呂長躍、張斌、鄒國權等人在馨源賓館409房集合,當時“小紅”、向濤、鄧龍剛在房間內(nèi)打牌,人陸續(xù)到后,“小紅”離開,向濤還在房間。呂軍說“向某1硬要和我搞”,在場的人回話“搞就是”。呂軍打電話邀約舒采朋趕來,舒采朋表示同意。呂軍將從劉某2處借來的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鑰匙給了鄒國權,叫鄒國權開車。張斌駕駛他自己的黑色豐田車,黃孝義、呂軍、呂長躍、唐軍平坐張斌的車,鄧龍剛、黃友身、鄧波等人乘坐鄒國權開的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呂軍不記得向濤是否坐在白色越野車上。大家分乘兩輛車來到水田隴的十字路口,不久舒昆、舒采朋乘坐一輛棕色別克越野車趕來,開車的司機不認識。在觀音閣水廠下面的坪里,后面又跟來一輛棕色別克轎車,開車的是個胖子,呂軍不認識。呂軍給張斌、鄧波、唐軍平、黃孝義、呂長躍每人發(fā)1把砍刀,把單管獵槍給黃友身,黃友身穿了一件黑色背心,給舒采朋發(fā)一把梭標,呂軍拿那把仿“六四”手槍,其他的人就自己拿刀。當時舒昆離開。之后大家分乘4輛車前往觀音閣大橋。呂軍上了最后來的別克轎車,車上除了司機還有4個不認識的年輕人,都拿著刀,這4個年輕人說是黃孝義喊來的。在防洪大堤,向某1拿一把長獵槍,其他十幾人拿著長砍刀、梭標朝呂軍等人沖過來,向某1那邊扔了幾個炸彈過來,向某1拿長獵槍對呂軍這邊打,打完后向某1換了一把大砍刀帶著同伙往前沖。呂軍拿出手槍往天上響了兩槍,鄧龍剛、黃友身、黃孝義、鄧波、呂長躍站在前面,黃友身拿獵槍朝對面開了一槍,對方?jīng)_在最前面的那個后生伢腳上就流血了,但那人仍拿著梭標往前沖,黃友身換子彈又開了第二槍。向某1一伙人沖到跟前,向某1一方中的“滿伢”拿著梭標對著呂軍的肚子上捅,呂軍腳踩空,從防洪大堤上滾下去。呂軍爬上防洪大堤后,看到向某1等人在打砸他們停在防洪大堤上的車。斗毆中鄧龍剛、張斌受傷,向某1那方是沖在最前面那個后生伢受傷了。后呂軍、唐軍平、鄒國權在艾家沖的租房下見了面,鄒國權將白色越野車鑰匙給了呂軍。呂軍沿著車路往里走了約20米,將手槍用一個紅色塑料袋包好塞在一個大石頭下面。之后呂軍、黃友身、唐軍平、呂長躍、張斌、鄧龍剛、舒采朋、向濤、“小紅”(即劉小紅)一起在油洋鄉(xiāng)唐家灣唐成華家商量,決定分開躲藏。呂軍說他和黃友身嚴重些,給了黃友身2000元,要黃友身藏好。之后張斌、黃友身、呂長躍坐車前往橋江方向。呂軍、鄧龍剛、舒采朋、唐軍平、向濤、劉小紅前往桃花源。第三天,呂軍、唐軍平和鄧龍剛他們分開,回到溆浦縣城。還供述向濤是與呂軍等人一起從房間出來的,后面發(fā)刀時也在現(xiàn)場,但呂軍不清楚向濤是怎么去的。呂元忠不是呂軍喊去的。打架時黃友身拿的獵槍沒有退給呂軍,呂軍不知道槍的下落,這把槍是2012年10月的一天,呂軍在花垣縣以3500元從一個人那里買的,同時還有9發(fā)子彈。呂軍所持手槍是2013年在兆隆賓館401房的床底下?lián)斓摹?/p>
44、原審被告人張斌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張斌供述其于2010年開始跟著“鄒老五”(即鄒國權)混社會,2013年外出躲債,直到2017年回到溆浦。打架前三天的中午,“三郎”(即呂軍)打電話稱向某1與其約在觀音閣打架。呂軍帶著鄒國權、“二黃”(即黃友身)、“狗娘”(即鄧波)、“長躍”(即呂長躍)、“胖子”等八九個人到楊華賓館與張斌會合后前往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因向某1不在,當天未打架。2017年9月27日中午,張斌接到呂軍的電話駕駛自己的湘N×××××黑色豐田凱美瑞轎車載著謝濤來到馨源賓館。張斌到房間時,有呂軍、“弄西”(即鄧龍剛)、向濤、黃友身等人在。呂軍說他和向某1約好了在觀音閣打架。后呂長躍、鄧波、謝濤和呂軍的一個老弟上了張斌的車,呂軍、鄧龍剛及另外不認識的3人上了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呂軍的車在前面。在水田垅十字路口,從江口方向開過來一輛別克越野車,“光腦殼”(即舒采朋)、“大潭佬”(即呂元忠)坐在這輛車上,開車的是一個叫什么昆(即舒昆)的人。后3輛車駛往觀音閣方向。在觀音閣鎮(zhèn)水廠附近,白色越野車停下來,這時張斌發(fā)現(xiàn)“胖子”的車在后面,向濤當時也開了一輛寶馬車到水廠,之后向濤又把車開回家了。呂軍從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后備箱拿下來一個白色塑料袋,叫大家下車拿刀,呂軍從白色現(xiàn)代車后備箱拿出一把單管獵槍交給了黃友身。分了刀、槍后開車前往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這時呂長躍坐在張斌豐田車的副駕駛,唐軍平、謝濤和呂元忠坐在豐田車后排。車子在呂軍家門口停下來,向濤走了過來,張斌不清楚向濤上了哪輛車。后別克越野車就先往觀音閣中心醫(yī)院溫湖村方向去,看看向某1他們?nèi)藖砹藳]有,確定向某1他們還沒有來,別克越野車又開回來了。之后幾輛車子沿著防洪大堤往溫湖村開,張斌的豐田車在最前面,在離中心醫(yī)院20米處,向某1那方的人沖過來。張斌把車停下,從車上拿刀下車,豐田車上的人都下來了,人手一把刀往前沖。向某1他們與呂軍這邊互扔魚雷,向某1一方往他們這邊開了幾槍,呂軍、黃友身也朝對面開槍。呂軍、黃友身、鄧龍剛、舒采朋沖在前面,張斌這車人中張斌、呂長躍在最前面,謝濤、呂元忠跟在張斌后面沖,鄧波在后面扔炸彈。向某1一方?jīng)_到張斌等人前面時,向濤第一個往回跑,謝濤、呂元忠也跑了。后來對方有一個人沖到張斌的面前,拿刀來砍張斌,張斌順勢往田坎滾下去,逃跑過程中發(fā)現(xiàn)臀部受傷流血了。張斌辯解其持刀往前沖了,沒有砍對方的人。
45、同案人黃孝義的供述及辨認筆錄:黃孝義供述呂軍這邊參與打架的有呂軍、黃孝義、呂長躍、鄧波、黃友身、鄧龍剛、謝濤、舒采朋、張斌、鄒國權、唐軍平、呂元忠、“胖子”及幾個不認識的人,以呂軍為主。2017年9月25日或26日,呂軍這邊參與打架的人大部分在火車站嘉年華KTV唱歌,呂軍說向某1要搞他,大家問呂軍怎么辦,呂軍說那就搞。呂軍與黃孝義、呂長躍、鄧波等人一起到觀音閣找向某1打架,但那次沒有找成功。2017年9月27日中午,呂軍打電話讓黃孝義到馨源賓館。黃孝義到賓館房間,看見呂軍、鄧龍剛、鄒國權、張斌、鄧波等人都在,房間人比較多,呂軍說與向某1約好了下午3點在觀音閣鎮(zhèn)打架。在賓館門口,呂軍和鄧龍剛上了一輛白色越野車,黃孝義與鄧波、呂長躍坐在張斌的黑色小車上,白色越野車在前,黑色小車在后駛往觀音閣鎮(zhèn)方向。在一個十字路口,兩輛車停下來,一輛棕色越野車從江口方向的省道開過來,車上坐著呂元忠、舒采朋及呂元忠的舅舅。之后又有一輛灰色小車開過來。四輛車一起駛往觀音閣方向。在觀音閣水廠旁邊,呂軍從一輛車上拿出一個裝著幾十把刀的蛇皮袋,叫大家自己過去拿刀。黃孝義記得當時拿長刀的有鄧龍剛、舒采朋、呂長躍,黃孝義拿的是一把短刀,張斌、鄧波、謝濤、“胖子”、呂軍的老弟、呂元忠及幾個不認識的人拿的都是短刀。呂軍從車后備箱拿出1把長獵槍和1袋自制炸藥,呂軍拿著長獵槍放了一槍,然后將槍交給黃友身,呂軍自己拿的是1把短槍。分完東西后,呂軍講等下打起來,拿長刀的沖前面,還說要搞就要搞贏之類的話。接著車輛在水廠掉頭,黃孝義坐到租來的那輛灰色小車上,“胖子”在車上說有些緊張。從水廠下來,呂元忠開車往溫湖村方向開去查看向某1那方有多少人,另外3輛車在呂軍家門口的馬路邊停下來。等了十多分鐘,呂元忠開車回到呂軍屋邊,期間呂軍接了一個電話,黃孝義不清楚具體講什么。呂軍接完電話后,4輛車往觀音閣中心醫(yī)院后面的防洪堤上往溫湖村方向開。開過去沒多久,看見對面沖過來10多個人,手里都拿著刀。呂軍這邊的人都從車上下來,對面有人朝呂軍這邊扔了幾個自制炸彈,鄧波拿起自制炸彈往對面扔,黃友身、呂軍拿槍朝對面的地上開槍,鄧龍剛、張斌、舒采朋、呂長躍、謝濤拿著刀沖在最前面,黃孝義和呂元忠及幾個不認識的人往前面撲去。前面的人和對方打起來,鄧龍剛、張斌、舒采朋、鄧波、謝濤用刀和別人在剁,當黃孝義等人撲到前面時,前面的人都已經(jīng)退回來了,黃孝義等人也跟著退。退到中心醫(yī)院不遠,大家都把刀扔了。在觀音閣中心醫(yī)院,“胖子”那輛灰色小車從溫湖村方向開過來,有些人就上車往溆浦縣縣城去了,黃孝義乘坐中巴車來到縣城。
46、原審被告人謝濤的供述與辯解:謝濤供述其以前跟著“三坨”(即呂軍)混,是呂軍的小弟。打架前一兩天,謝濤與張斌在楊華精品酒店,張斌接到呂軍的電話說去觀音閣找向某1。當時是開了2輛車去,去的人有呂軍、“鄒老五”(即鄒國權)、“二黃”(即黃友身)、呂長躍、“量狗娘”及幾個不認識的人。向某1說約架約到觀音閣趕集之后。之后大家又從觀音閣去溆浦縣城,呂軍接到電話說有公安查車,將車上的刀放到另一輛車上去,那輛車就沒有去縣城。案發(fā)當天,謝濤接到呂軍的電話,與呂軍等人分乘2輛車到觀音閣與向某1打架。其中白色越野車是鄒國權開車,呂軍、呂軍的老弟及兩個不認識的人乘坐白色越野車,謝濤和“孝義”(即黃孝義)、呂長躍乘坐張斌駕駛的黑色豐田車。在觀音閣鎮(zhèn)水田隴十字路口,從高速公路方向開過來一輛別克越野車,舒采朋等五六人坐在別克越野車上,開車的人不認識。在觀音閣鎮(zhèn)自來水廠,呂軍從現(xiàn)代越野車后備箱拿下來2個蛇皮袋子,袋子里裝著刀和梭標,讓他們拿東西。謝濤拿了一把砍刀,呂軍拿著一把獵槍,腰間還別著一把手槍,舒采朋拿著一把手槍,其他人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梭標。沒多久1輛別克小車開過來,但是沒有人下車。大家都拿好東西后,開車從自來水廠下來,從觀音閣鎮(zhèn)大橋開到呂軍家門口的馬路上停了一會兒,別克越野車先開到中心醫(yī)院后面的防洪堤上去探路,看看向某1一方的人過來了沒有。過了10多分鐘,別克越野車就回來了,別克越野車上的人不知道和呂軍講了些什么,呂軍就要謝濤等人過去,接著他們把車子開到觀音閣防洪大堤上,張斌的黑色豐田車在最前面。停車時,向某1那邊十多人拿著砍刀沖過來,謝濤和張斌、呂長躍一起下車,張斌和呂長躍就沖去了,謝濤拿著砍刀在后面,呂軍、“弄西”、舒采朋、“二黃”、“量狗娘”也都沖上來,和向某1他們打起來。后來謝濤看到對面的人沖過來了,就把刀扔了往中心醫(yī)院跑了。呂軍這方參與聚眾斗毆的有呂軍、鄧龍剛、舒采朋、“鄒老五”、呂長躍、“量狗娘”、黃孝義、黃友身、張斌、“忠婆”(“忠婆”謝濤在賭場上認識的)、呂軍的一個老弟及幾個“大潭佬”(指大潭那邊的人),打架時黃孝義、張斌、呂長躍拿的是砍刀,謝濤不清楚鄒國權拿的是砍刀還是手槍。
47、原審被告人唐軍平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唐軍平供述2017年9月27日中午,唐軍平接到呂軍的電話來到馨源賓館一間房內(nèi),呂軍與幾個人在討論與向某1打架的事。然后大家就坐車去觀音閣打架,唐軍平乘坐的是張斌的車。到觀音閣鎮(zhèn)往木溪方向的路邊,車上的人都下車,走到白色現(xiàn)代車后備箱拿刀,唐軍平也拿了一把砍刀,呂軍從一個黑色袋子里拿出一把長槍試了一槍,還說“這個槍還打的響”,并把槍交給了“二黃”(即黃友身),然后他們開車去約定的地點。他們看到向某1一方的人來了后就下車朝向某1方?jīng)_去,他們這邊有人(即鄧波)拿著炸彈沖在最前面,對著向某1方大概扔了3、4個炸彈,沒有炸到人。黃友身拿了一把長槍開了幾槍,并跟在拿炸彈的人后面沖過去,呂軍拿著一把手槍,對著前面開了2、3槍,“弄西”(即鄧龍剛)拿了一把砍刀沖在前面,唐軍平拿著砍刀也跟著沖。后唐軍平發(fā)現(xiàn)有人跑了,也跟著跑了。之后有輛車開過來,唐軍平上了這輛車,坐在副駕駛的人手、腳受傷。大家將這個人送到醫(yī)院。呂軍說當天如果不是黃友身,他會被砍死在河里。呂軍還說“等這個事過后,我要好好扶下‘二黃’,這個弟弟不錯,對我蠻好的”。唐軍平跟隨呂軍與“光腦殼”(即舒采朋)、一名受傷的男子乘坐一輛車到桃花源的賓館。在桃花源的賓館住了兩三天,唐軍平離開呂軍回到溆浦縣中都老家。還供述參與打架的還有“光佬殼”(即舒采朋)、向濤、張斌,張斌、向濤打架時均手持砍刀。
48、原審被告人呂元忠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呂元忠供述案發(fā)當天,呂元忠與舒昆、舒采朋開車到大江口。途中舒采朋接到朋友的電話讓呂元忠開車回溆浦,呂元忠開著舒昆的別克越野車到溆浦縣水田垅紅綠燈路口,看到車路邊停著2輛車,舒采朋讓呂元忠開車跟在這2輛車后面一起往觀音閣方向開。在觀音閣一個上坡處,幾輛車子上的人都下車,呂軍從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的后備箱拿出一袋刀放在地上,來的人自己去拿刀,呂元忠走上前拿了一把普通的砍刀看一下又放回去了。呂軍拿出一把獵槍對著天上試了一槍,把槍給了“二黃”(即黃友身),呂軍手上還拿著一把手槍。有個人走過來讓呂元忠和舒昆先去看看對方有沒有人。呂元忠對舒昆說不想去打架,舒昆也說自己不想去打架。呂元忠將舒昆送到觀音閣橋頭坐公交車的地方,舒昆下車乘坐客車走了?!佰缲蟆贝螂娫捳f要呂元忠等下,要是沒事就搭呂元忠的車回去。呂元忠在觀音閣大橋櫟林這邊的橋頭上等,過了4、5分鐘,呂軍等人就開著3輛車下來了,??吭谟^音閣大橋靠縣城方向這頭?!佰缲蟆庇执騺黼娫捯獏卧业綐蝾^他們停車的地方等,呂元忠開著舒昆的車繼續(xù)到橋頭那邊去了。過了一會兒,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上的一個人打開窗戶讓呂元忠把車子開到溫湖沙場上等。呂元忠便開車跟著白色越野車沿防洪大堤往溫湖村方向開去,剛把車子停好,向某1那邊的人就沖過來了,沖到第一輛車子邊,他們這邊在前面的人跟對方打起來了,呂元忠聽到現(xiàn)場有槍聲、炸彈聲,就沒有往前走,沿防洪大堤往觀音閣大橋方向走。不久,“弄西”(即鄧龍剛)、“鄒老五”(即鄒國權)一伙十多個人也從后面跑來了。大家走過觀音閣中心醫(yī)院旁時,從后面開來一輛小車,有些人上了這輛小車,呂元忠與鄒國權、“孝義”(即黃孝義)等四五人攔下一輛過路的中巴車往溆浦縣城方向走了。在溆浦火車站轉盤附近,呂元忠等四五人下了車,鄒國權跟大家說不要在一起,分散跑。還供述呂軍這方參與打架的有舒采朋、向濤、“老黑”(即張斌)、“坨伢”,還有一個跟呂軍混的小老弟,打架時舒采朋、向濤、鄧龍剛、鄒國權、黃孝義、張斌手持砍刀。二審庭審呂元忠供述打架前有人讓他開車去看向某1一方,他開到前面去買了一瓶礦泉水,之后接了一個電話,就回來了。打架時呂元忠未持械,看到雙方打起來后就往后面走了。
49、原審被告人向濤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向濤供述2017年9月27日,向濤帶著女朋友與鄧龍剛、劉曉紅在溆浦馨源賓館409房打牌。后呂軍帶著三四個人來到賓館說向某1跟其約地方打架,鄧龍剛說“約地方不要緊,向某1他不會來的”,黃友身(綽號“二黃”)說“來了,我來搞就是”。之后房間的十多人都從賓館下來。向濤與女朋友回家。呂軍打電話要向濤去幫忙。向濤叫向超開車送其到水廠,看到呂軍他們十多人共乘4輛車。呂軍在斗毆前給大家分發(fā)了工具,呂軍自己拿了手槍;鄧龍剛是向濤這邊人的老大,也拿手槍;黃友身很能打,拿了一把長獵槍;舒采朋也能打,在這伙人中身份比較高,所以拿梭標,鄧龍剛、張斌、鄒國權、唐軍平等人拿了砍刀。到了防洪大堤上,呂軍讓大家拿東西,向濤從后備箱把發(fā)的那把刀拿出來,也下了車,當時向濤坐的是第2輛車。呂軍、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站在最前面,向某1那邊的人對著他們沖來,他們這方與向某1一方互扔魚雷后,呂軍就讓他們拿東西沖,向濤看到同伙沖上去了,向濤沒有沖,把刀扔在地上往中心醫(yī)院跑了。之后向濤聽到很多槍聲和三四聲魚雷爆炸的聲音。跟著呂軍這邊的人都跑了,跟在最后的別克小車來了,大家都往別克小車上擠,鄧龍剛受傷,車就開到了濟民醫(yī)院。事后呂軍、舒采朋、鄧龍剛、向濤等八九人到呂軍親戚家,呂軍說打架時只有鄧龍剛沖最快,如果不是黃友身開了一槍,呂軍就死了。黃友身說子彈都打完了,別人沖過來,拿槍把擋了一下,幸好穿有防彈衣,不然死定了。鄧龍剛說大家喊沖時,只有他一個人往前面沖,還被人搞了一刀。舒采朋說對方?jīng)_過來時,他拿梭標擋了一下,自己搞倒了。張斌說他跳起來把對方剁了一刀,不知道是否剁到。之后呂軍叫大家分開躲藏。呂軍、鄧龍剛、向濤等人逃往桃花源,在三江收費站時與鄧修戰(zhàn)見面,鄧修戰(zhàn)給了鄧龍剛四五千元錢。還供述呂軍這邊參與打架的有十多人,其中向濤認識的有呂軍、鄧龍剛、舒采朋、張斌、謝濤、黃友身,鄒國權(綽號“鄒老五”),鄒國權當時開了一輛白色現(xiàn)代越野車去現(xiàn)場,向濤、鄧龍剛、舒采朋及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坐在車里。
二、尋釁滋事
2015年7月2日中午,田某1與在其工地務工的謝某1因勞務糾紛在“宏程木藝紅木家居生活館”(以下簡稱“紅木家居館”)商談事宜,向英果作為中間人參與商談。期間田某1的外甥顏某和顏某的朋友彭某與向英果發(fā)生口角致打斗,被人勸開。不久向英果從外面拿來兩把刀追砍顏某和彭某,被接警趕來的公安民警制止。當日15時許,向英果糾集鄒定勇、李蕾(李求)、向亞文、向玲、鄒玉賢(均被判刑)等人攜帶槍支到紅木家居館向田某1索要顏某等人,未果后離開。期間原審被告人呂軍得知此事,與他人趕到紅木家居館。
2015年7月3日19時許,鄒定勇、鄒玉賢、舒采朋、李蕾、向亞文、向玲等人到紅木家居館對面的保寧健身房尋找顏某報復未果。隨后呂軍帶領鄒定勇、鄒玉賢等十余人沖入紅木家居館二樓大廳要求田某1交人。在爭執(zhí)中鄒定勇開了一槍,致展廳內(nèi)的紅木方桌受損。向亞文、李蕾等人將在場的舒某1打傷,并砸爛展廳內(nèi)的部分物品后離開。經(jīng)鑒定,被害人舒某1的損傷為輕微傷。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損壞的紅木方桌價值人民幣24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且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害人田某1的陳述:2015年農(nóng)歷2月,謝某1在田某1承包的工地上做工時不慎摔傷,后得到積極治療并已康復。2015年7月2日上午10時許,向英果與謝某1、夏坤等人到田某1開的家居生活館商談謝某1受傷的賠償問題,經(jīng)協(xié)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田某1剛好有事去辦公室,不久聽到大廳傳來吵鬧聲,田某1出去看到向英果與田某1的外甥顏某及其朋友彭某扭打在一起,向英果的右手小指流血。但向英果拒絕上藥,跑到外面拿了2把屠刀追砍顏某和彭某,被聞訊趕來的民警制止。下午向英果帶著一幫人拿著槍到店里要田某1把顏某交出來。7月3日晚上,田某1跟朋友鄧某2、舒某1在家居館二樓大廳聊天,沖進來十多個人,沖在最前面的是“三瞟子”,“三瞟子”對著田某1大聲呵斥“不要動,誰動打死誰”,還說“我老大喊我給你捎個信,今晚將人交出來,要不然搞死你”。田某1聽到響了一槍,子彈頭鉆進田某1等人所坐的花梨板桌面,桌面留下個明顯的凹痕,彈殼散落在地上。舒某1講了句不要動槍,剛說完一持槍男子就用槍把朝舒某1頭部砸下去,接著一伙人圍著舒某1打,有人順勢拿起館內(nèi)一飾品砸舒某1。田某1趕緊叫戚某報警,這伙人才停止毆打舒某1。之后一身穿白色T恤約20歲的男子舉起手槍對著田某1扣動扳機,槍沒響。之后這伙人逃離現(xiàn)場。這伙人砸壞了家居館內(nèi)的四五個花卉盆景,一套紅木茶具。
2、被害人舒某1的陳述:2015年7月3日下午18時許,舒某1與田某1在紅木家居生活館展廳內(nèi)的一張長方桌邊說話。突然從屏風后面沖上來4個人,“三瞟子”走在最前面,“小鄒”走在第3個?!叭┳印币簧蟻砭蛯μ锬?說“我老大叫你把人交出來”,一下子又來了七八個人,有2個人拿槍指著田某1,田某1剛站起,“小鄒”的槍就響了。舒某1站起來對那些人說“不要拿槍指著人,那是違法的”,說完就有幾個人撲上來打舒某1,有個人拿起一個玉石裝飾品將舒某1頭部打出血,玉石裝飾品都打碎了。
3、溆浦縣公安局出具的公(溆)鑒(法)字[2015]236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舒某1左顳部、額頂、頭頂部有縫合創(chuàng)口及結痂;眼部、手臂有多處皮下淤血,符合被鈍性暴力致傷特征,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溆浦縣盧峰鎮(zhèn)屈原大道凱旋城“宏程木藝紅木家居生活館”二樓展廳,展廳1的一個瓷壇花盆缺損一大塊散落地上,該花盆東側的一個高腳壇形花盆損壞,地面有茶具、電磁壺、塑料水桶;展廳2中的1張紫心綠檀大板的表面有一處彈頭擦劃彈著痕跡,一長條形凳上有2處砍損痕跡,地面發(fā)現(xiàn)1枚彈殼、1枚彈頭及2處滴狀血跡。
4、懷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懷公物鑒(痕跡)字[2015]654號槍支零部件鑒定書:鄒定勇投案時上繳的12件槍支散部件疑似物被鑒定為槍支零部件。
5、溆浦縣物價認證中心出具的溆價認鑒[2015]521號價格鑒定書及補充價格鑒定書:2015年7月3日,紅木家居生活館被損壞的交趾黃檀紅木方桌毀損價值為2400元。
6、證人戚某、鄧某3的證言:戚某證明7月3日晚上,戚某在紅木家具館辦公室,田某1與舒某1、鄧某2在大廳聊天,突然外面有人吵鬧,戚某剛走出辦公室就聽到一聲槍響,有兩個人拿槍對著他們這邊,還有三四個人圍著打舒某1。戚某馬上打電話報警。戚某打完電話出來,看到舒某1一身是血倒在地上,有個人指著田某1講“我老大限你今天晚上把人交出來,這次只不過是個小警告,不交人就搞死你”。這些人就走了。柜子上的一個玉石裝飾品被打碎在地,旁邊的人講是有人用該玉石裝飾品砸舒某1的頭打碎的,戚某還找到了一個銅質(zhì)彈殼,“非花木”的桌面左角處有一個彈坑,里面沒有彈頭。證人鄧某3關于案發(fā)過程與證人戚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7、證人鄧某2的證言:顏某將其與向英果打架的事打電話告訴鄧某2,鄧某2趕到紅木家居館,看到向英果、鄧龍剛、向陽、向春、呂軍等人在那里。后向英果要田某13日之內(nèi)將其外甥交出來,否則就要把店子關掉。在2015年7月3日晚上7時許,鄧某2與田某1、舒某1坐在紅木家居生活館展廳內(nèi)的方桌邊聊天,呂軍、“小鄒”、“三砣”、“了口”、“王三”、“李球”等十幾個人沖進來?!靶∴u”、“三砣”、“了口”拿著槍對著田某1,要田某1交人。后“小鄒”開了槍,舒某1說別拿槍對著人,幾個人沖進去打舒某1,“了口”拿著槍對著田某1,舒某1挨了幾拳往回跑,“三坨”又拿槍上去抵著舒某1的頭,舒某1不敢動了,站在那里讓他們打。這些人把舒某1的頭打出血。事后鄧某2等人看見展廳內(nèi)的長方桌面上有槍彈射擊打出的痕跡,還在桌旁的地面上發(fā)現(xiàn)槍彈彈殼,并且在不遠處的展廳沙發(fā)茶幾地面上發(fā)現(xiàn)槍彈彈頭。
8、證人顏某、彭某的證言:顏某證明2015年7月2日12時許,顏某與朋友彭某到紅木家居館有事,顏某的舅舅田某1與幾個人在談賠償款的事情,顏某覺得不合理,就與一名男子爭吵并扭打起來,彭某見狀上前幫顏某打這名男子。男子拿起一把茶壺砸顏某頭部,茶壺爛了灑落在地。扭打過程中將一個花盆碰倒摔碎,男子用力擺脫勸阻的人,一只手劃在被摔碎的花盆瓷片上受傷出血。男子被拉開后拿起手機喊人過來。后來這名男子從外面拿著把菜刀追顏某和彭某,彭某順手拿起一只短木凳擋,菜刀砍在木凳的邊緣,有明顯的砍痕。打架雙方被人勸開,顏某與彭某就從后門走了。次日聽說這名男子是觀音閣的社會“大哥”向英果,向英果對此事不會罷休,糾集他人要報復顏某、彭某。彭某的證言證明的內(nèi)容與顏某的基本一致。
9、證人謝某1、謝某2的證言:2015年3月27日,謝某1在謝軍的工地上受傷,到醫(yī)院治療幾個月。2015年7月2日上午,謝軍要向英果作為中間人與謝某1及其弟弟謝某2等人在溆浦縣紅木家居館商談好了賠償款事宜,即按勞動仲裁部門裁定的具體金額來賠償。因當時是中午,大家坐在那里等待。此時兩名年輕男子進來旁聽談話后,說沒有那么多賠的,向英果聽后反駁幾句,兩名男子與向英果打起來。向英果的手出血了。
10、證人曹某的證言:2015年7月2日上午9時許,曹某在家居生活館上班,有五個人與老板田某1坐在大廳的桌邊談事,雙方談的很融洽。12時許,田某1起身去辦公室。不久田某1的外甥和他外甥的朋友來了,不知什么原因他們與一個四十幾歲身體微胖的男子爭吵并發(fā)生扭打。不到10分鐘,那名男子不知從哪里拿了把菜刀上來找田某1的外甥及其朋友,經(jīng)曹某等人勸阻,田某1的外甥及其朋友躲開,男子無奈下樓。10分鐘后,男子又返回,手里多了一把屠刀,曹某、田某1上前勸阻,見那人手指流血勸其去上藥,那人執(zhí)意不去,坐在大廳地板上休息。不久又陸續(xù)來了八九名男子,嚷著讓田某1交人,田老板講三天內(nèi)給他們一個滿意的答復。4號上午,曹某聽說與田某1外甥打架的男子在3日晚上叫了一伙人到生活館鬧事,還拿槍威脅田某1,開了一槍打在一張非洲紫心綠檀大板上,將板面打出道凹痕,并打傷人。
11、諒解書及證明:被告人呂軍賠償了被害人舒某1的損失,并取得舒某1、田某1的諒解。
12、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2016)湘1224刑初63號刑事判決書:同案犯鄒定勇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同案犯鄒玉賢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同案犯李蕾、向亞文、向玲、舒采朋均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13、同案犯鄒定勇(綽號“小鄒”)的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呂軍對鄒定勇、“三砣”(鄒玉賢)講老大向英果在紅木家居館被人打了,現(xiàn)在都還沒有說法,呂軍說去討個說法。鄒定勇到家里把槍取了出來,3人坐了的士直接到溆浦縣城。后鄒定勇與鄒玉賢、“光頭”、“李求”、“魔芋”等六人在保寧健身房沒有找到人,呂軍和他們就一起去了紅木家居館。在紅木家居館二樓大廳,有3名男子圍在一張長桌上喝茶,呂軍對著那個戴眼鏡的男子喊“麻哥,我老大叫你把人交出來”。鄒定勇把槍掏出來并問呂軍“是他嗎?”,其他人撲上來,鄒定勇把槍上膛,慌亂之下,槍就響了。鄒定勇慌忙轉身離開。鄒定勇還供述呂軍是跟著向英果在社會上混的,所以叫向英果老大。
14、同案犯舒采朋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舒采朋供述2015年7月2日向英果在溆浦紅木家居館被人打了,打電話給舒采朋并糾集其他人一起到紅木家居館,“田麻子”說第二天下午6點前給向英果一個交代。7月3日晚上7點多鐘,向英果安排舒采朋、鄒定勇、“三坨”、“魔芋”、“狗娘”、“李求”等人到保寧健身館去找打他的人。舒采朋與鄒定勇等人上到保寧健身館二樓,沒有找到打向英果的人,又到紅木家居館去找人。舒采朋來到二樓,看到“三瞟子”(即呂軍)、“黃三”、鄒定勇叫著要“田麻子”交人,突然聽到一聲槍響,舒采朋害怕就下樓了。出來后舒采朋上了呂軍的堂兄還是堂弟開的綠色越野車,綠色越野車跟著向英果的路虎車來到建設村一學校旁邊。之后在那里聚集了四輛車,約有一二十人,有人說是鄒定勇開的槍。
15、同案犯向玲(綽號“了口”)的供述:向玲跟著“歡歡”(即向歡)來到紅木家居館,看到“小鄒”(鄒定勇)、鄒玉賢、“魔芋”(即向亞文)等十余人圍在一張茶幾邊,一個40多歲戴眼鏡的男子坐在茶幾邊。當時很吵鬧,隨后鄒定勇開了槍。
16、同案犯向亞文(綽號“魔芋”)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向亞文跟著鄒定勇來到現(xiàn)場后已經(jīng)有十來個人坐在那里面對著長桌邊的3個人,鄒定勇指著坐在長桌邊的一名戴眼鏡的男子說“把人交出來”。家居館出來了十多人往向亞文等人撲,鄒定勇用槍指著那邊的人,之后鄒定勇的槍就響了。有三四人撲上去打家居館一人,這邊一個年輕人拿起家居館的裝飾品往挨打那青年人的頭上砸去?!叭┳印保磪诬姡┲钢揖羽^的人說最好明天把人交出來。
17、同案人顏昌兵(綽號“昌兵”)的供述及辨認筆錄:案發(fā)當天,顏昌兵應“黃三”邀約乘坐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來到紅木家居館,當時車上有“鄒老五”、向玲、“歡歡”等人。上紅木家居館的臺階時,“三瞟子”(即呂軍)走得最快,“小鄒”、“黃三”、舒曉波緊跟在后面,顏昌兵后面還跟有一伙人。在家居館二樓,呂軍指著一個中年男子說這人是“田麻子”,要“田麻子”交人,“小鄒”幫忙附和。這時“三砣”、“魔芋”等人沖了進來,“三砣”、“魔芋”各掏出一把仿制式手槍對著對方,緊接著聽到“砰”的一聲,有人講是“小鄒”開槍。槍響后,“田麻子”往里走,對方一名青年男子不知說了什么,“黃三”上前用拳頭打該男子頭部,“李求”拿起一裝飾物砸男子頭部,幾個人對那名男子拳打腳踢。顏昌兵見狀離開,跟著“鄒老五”(即鄒國權)和山腳下那男子上了豐田霸道車。
18、原審被告人呂軍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呂軍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呂軍和二哥鄧修贊工地上做事,有人打電話告訴鄧修贊說向英果在紅木家具館出事了。呂軍和鄧修贊趕到紅木家居館,“田麻子”(即田某1)對向英果說3天之內(nèi)會給向英果一個交代。第3天中午,呂軍與“小鄒”(即鄒定勇)相約來到縣城,在兆隆賓館門邊碰到“二三坨”(即鄒玉賢),鄒玉賢說“今天是第三日,要給老大給個交代”,呂軍說可以。之后呂軍開車離開。當天吃晚飯時,呂軍給“黃三”打了電話,說向英果出事了,約“黃三”一起去看一下,“黃三”表示同意。后呂軍與“黃三”又遇到“鄒老五”(即鄒國權),三人去紅木家具館。田某1和其他人坐在大廳里,呂軍要田某1給向英果一個交代,這時鄒定勇、鄒玉賢、“李球”(即李蕾)、“魔芋”等人也來了,鄒定勇一來就拿出一把手槍瞄準了田某1,呂軍將鄒定勇箍住了,這時槍響了,但是沒有打到田某1的身上,打在了田某1前面的桌子上。舒某1從辦公室里出來,問干什么,李蕾就拿起一個裝飾品將舒某1的頭部打出血,“黃三”等人跑過去打舒某1,后來他們就走了。
三、非法持有槍支
2013年正月的一天,原審被告人呂軍在溆浦縣城兆隆賓館撿到一支仿“六四”手槍,一直由其保管。2017年9月27日15時許,呂軍組織鄧龍剛、舒采朋、鄒國權、黃友身、張斌等十余人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防洪大堤上與向某1等人斗毆。期間,呂軍持該槍開了兩槍。聚眾斗毆后,呂軍當著鄒國權的面將該仿“六四”手槍隱藏在一塊大石頭下面。2017年10月13日,鄒國權帶著公安民警找到并提取該槍。經(jīng)鑒定,該仿“六四”式手槍被認定為槍支。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情況說明、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鄒國權因聚眾斗毆歸案后供述能帶民警找到呂軍斗毆時所持手槍。2017年10月13日,鄒國權帶著民警在溆浦縣盧峰鎮(zhèn)黃花坪村溆水山莊旁一空坪的一塊大石頭下找到呂軍打架時用的仿“六四”手槍。公安民警依法予以提取。
2、懷化市公安局出具的懷公物鑒(痕檢)字[2017]963號檢驗書:送檢的仿“六四”疑似槍支認定為槍支。
3、原審被告人呂軍的供述與辯解:呂軍供述該仿“六四”手槍是2013年正月18日他在兆隆賓館401房間的床下?lián)斓降?,后來一直被他藏著,直?017年9月26日他聽說向某1說要與他打架才拿出來的。2017年9月27日他邀集鄧龍剛、鄒國權等人與向某1等人斗毆,呂軍持該槍朝天上開了兩槍。
四、開設賭場
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同案犯向某1、姚孟元與左成兵(另案處理)、謝明(在逃)合股開設賭場。賭場先后開設在觀音閣鎮(zhèn)鐵溪垅煤礦空宿舍、均坪鎮(zhèn)沿落灣村廟里、均坪鎮(zhèn)與原舒溶溪鄉(xiāng)交界的一舊房子里、溆浦縣侖斗坪村“桃子坪”、溆浦縣溫湖村、溆浦縣侖斗坪村黃桃基地庵堂等地,采取“閉拾”的方式賭博,每天組織40余人參與賭博,賭場每天從中抽頭漁利。向某1等人安排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及向某2(另案處理)、向兵(在逃)等人在賭場做事,由向某1給做事的人每人每天發(fā)200元的工資。該賭場抽頭漁利共計10萬余元。2017年9月21日,溆浦縣公安局查獲該賭場。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證人張某3的證言:2017年9月21日下午1時許,張某3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侖斗坪村黃桃基地一處庵堂外面的水泥坪的賭場賭博,當時有40人左右在那里以“閉拾”的方式參與賭博,賭場有人抽水。這個賭場開了10多天,每天參賭人數(shù)都達到50人左右。因為害怕被公安機關抓獲,所以賭場經(jīng)常換地方。賭場上做事的有10多個人,其中三四個人負責放哨,還有幾個年輕人負責在場子抽水。
2、證人武某的證言:2017年9月21日,武某與張某3一起到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黃桃基地旁邊庵堂旁一個“閉拾”賭場賭博,當時參賭人員有50余人,賭場有人負責抽水。
3、證人張某4、向某9、羅某、謝某3、舒某2等人的證言:2017年9月21日,張某4、向某9、羅某、謝某3、舒某2等人在溆浦縣觀音閣鎮(zhèn)黃桃基地旁邊庵堂以“閉拾”的方式參與賭博,賭場還有人負責抽水。賭場參賭人員有幾十人。
4、同案人向某1的證言:2017年9月初,向某1與“圓圓”、謝明、左成兵開設了一個以“閉拾”方式賭博的賭場,每人25%的股份,賭場先后開在觀音閣鐵溪垅煤礦、均坪鎮(zhèn)沿落灣村廟里、均坪鎮(zhèn)與原舒溶溪鄉(xiāng)交界的一舊房子里、溆浦縣侖斗坪村“桃子坪”等地。他們還安排了人管理場子。向某1安排了“小向”、“猴子”、“唐閉”負責管理場子。謝明安排了張斌、謝濤、“胖子”、“量狗娘”,張斌負責在賭場當荷官發(fā)牌、檢查賭場外圍安全情況;謝濤負責維持賭場的秩序。賭場一共抽水20多萬元,其中發(fā)工資發(fā)了10多萬元,他們股東每人分得1萬多元。
5、同案人左成兵的供述:2017年9月初,左成兵與向某1、謝明、姚孟元一起開了一個“閉拾”賭場,每人占25%的股份,向某1、謝明和姚孟元安排人在賭場幫忙做事,賭場靠抽水子營利。他們先后在侖斗坪村、溫湖村、均坪鎮(zhèn)、舒溶溪鄉(xiāng)、“坳山”上的庵堂等地方開過賭場。賭場開設有半個月左右的時間,總共抽取十萬余元。2017年9月21日下午,公安機關查獲賭場。
6、同案人向某2的供述:賭場老板是向某1、謝明、左成兵、“圓圓”4人。賭場開了10多天,向某2在賭場負責放哨,鄧波負責在賭場抽水子和當荷官,張斌在賭場負責當荷官,向兵負責放哨,還有些幫忙做事的人。向某2是向某1叫去的。每天散工后,向某1就會給每個在賭場做事的人發(fā)200-300元的工資。
7、同案犯姚孟元的供述:2017年9月初到9月21日,姚孟元與向某1、“斌斌”、謝明等人合伙開了一個賭場,這個賭場以“閉拾”方式賭博,賭場先后開在觀音閣鎮(zhèn)鐵溪垅煤礦空宿舍、均坪鎮(zhèn)沿落灣村廟里、均坪鎮(zhèn)與原舒溶溪鄉(xiāng)交界的一舊房子里、溆浦縣侖斗坪村“桃子坪”等地,賭場組織他人參與賭博,每天抽頭漁利上萬元,總共抽頭漁利10萬元左右。賭場安排了人做事,其中“老黑”是謝明安排來抽水的。
8、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2018)湘1224刑初10號刑事判決書:同案犯姚孟元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9、原審被告人張斌(綽號“斌斌”、“老黑”)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賭場老板是向某1、謝明、左成兵、“圓圓”(即姚孟元)。賭場開了10多天,謝明安排張斌和“胡子”在賭場做事,張斌負責撿牌,“胡子”負責放哨。每天散工后,向某1就會給每個在賭場做事的人發(fā)200元的工資,張斌得了2000多元錢。
10、原審被告人謝濤的供述與辯解:謝濤供述賭場老板一共有4人,分別是向某1、謝明、左成兵,還有一個他不認識。張斌是賭場的荷官,負責發(fā)牌。謝濤是張斌叫過去幫忙的,在賭場負責搬桌子,每天可以拿到300到400元的生活費。謝濤做了幾天,得了1000多元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軍因瑣事與向某1發(fā)生矛盾,邀約、組織上訴人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鄒國權及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唐軍平、呂元忠、向濤等十余人持刀、槍、自制爆炸物等兇器與向某1、向某4等人斗毆,造成向某1一方4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呂軍伙同他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系情節(jié)惡劣,任意毀損財物達2400元,系情節(jié)嚴重,呂軍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呂軍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張斌、謝濤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提供幫助,張斌、謝濤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呂軍、張斌、謝濤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呂軍、鄧龍剛、舒采朋均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呂軍、謝濤、向濤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謝濤在一審庭審否認其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的事實,對其開設賭場犯罪不認定為自首。黃友身、張斌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呂軍糾集同伙,準備器械,系首要分子;鄧龍剛、舒采朋、黃友身、張斌、謝濤、唐軍平、鄒國權、呂元忠、向濤積極參與聚眾斗毆犯罪,均系積極參加者。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呂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抗訴機關提出呂軍、鄧龍剛等人分工明確,有首要分子,有積極參與者,體現(xiàn)犯罪集團的組織性、層級性;呂軍為鞏固自己的地位,糾集他人聚眾斗毆,電話聯(lián)系在外地務工的同案犯趕回幫忙斗毆,體現(xiàn)出犯罪集團的紀律性;呂軍等人在斗毆前在多地開設賭場,斗毆后與同案犯商量事后治療等用錢事宜,體現(xiàn)出犯罪集團的經(jīng)濟性,原判不認定呂軍、鄧龍剛等人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不當?shù)睦碛膳c意見,上訴人鄧龍剛、舒采朋提出其不屬于惡勢力的理由,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呂軍、鄧龍剛、舒采朋等人共同故意多次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不屬犯罪集團,且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呂軍在斗毆前在多地開設賭場,但呂軍、鄧龍剛、舒采朋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解決紛爭,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蓯毫拥纳鐣绊?,是形成以呂軍為首的惡勢力,應依法從嚴懲處。故上述抗訴理由及鄧龍剛、舒采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乖V機關提出原判認定呂元忠有自首情節(jié)錯誤、對呂元忠、向濤宣告緩刑不當、原審未就社區(qū)矯正意見進行質(zhì)證及對所有被告人量刑畸輕的理由與意見,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呂元忠雖主動投案并供述其開車參與聚眾斗毆,但對其本人的具體犯罪行為避重就輕,未如實供述其開車探路及打架時往前沖的事實,故不能認定呂元忠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對呂元忠宣告緩刑不當,應予撤銷。上訴人黃友身持足以致人死亡的獵槍參與斗毆,并開槍射擊,其在聚眾斗毆中所起作用較大,應從嚴懲處。呂軍在尋釁滋事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大,原判對其量刑偏輕,應予糾正。因此,對上述抗訴理由部分予以采納。鄧龍剛、舒采朋均上訴提出其打架時雖拿著刀或梭標,但沒有砍人的理由,經(jīng)查證人向某1、向某2、劉某1均證明向某4倒在地上后,鄧龍剛等人持刀對著向某4砍,法醫(yī)學鑒定意見證明向某4的雙上肢有5處裂創(chuàng),原審被告人張斌、謝濤、向濤及同案人黃孝義均供述打架時鄧龍剛、舒采朋等人持刀或梭標沖在前面,且與向某1一方對打,鑒定意見證明造成向某1一方4人輕傷,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鄧龍剛、舒采朋、張斌、謝濤均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理由,經(jīng)查原判在法定幅度內(nèi)對鄧龍剛、舒采朋、張斌、謝濤及原審被告人唐軍平、鄒國權、向濤的量刑并無不妥,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黃友身上訴提出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同監(jiān)室的向繼立身患疾病,兩次發(fā)病時黃友身及時報告給看守所干警的理由,經(jīng)查溆浦縣看守所出具情況說明稱該所在押人員向繼立自述有低鉀病,故看守所干警安排同監(jiān)室在押人員觀察向繼立,故黃友身向看守所干警報告向繼立發(fā)病的情況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黃友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鄒國權及其辯護人均提出鄒國權只是受呂軍安排開車去了現(xiàn)場,沒有持刀參與斗毆,所起作用較小的理由和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鄧龍剛、原審被告人呂元忠供述及證人劉某1證明打架時鄒國權手持砍刀,同案人張斌供述不清楚鄒國權拿的是砍刀還是手槍,鄒國權供述其受呂軍邀約后,邀約了鄧波前往賓館與呂軍等人會合,并在斗毆時跟在唐軍平、向濤等人后面沖過去,在案證據(jù)足以認定鄒國權持械參與聚眾斗毆,故該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鄒國權及辯護人提出鄒國權有檢舉、揭發(fā)呂軍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并帶領公安民警獲取了呂軍持有的槍支,呂軍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鄒國權的行為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理由及意見,經(jīng)查鄒國權向公安機關交代呂軍斗毆時使用手槍的去處,并帶著公安民警提取到該手槍,其行為屬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鄒國權及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理由與意見,經(jīng)查鄒國權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鄒國權有自首情節(jié)。該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2018)湘1224刑初253號刑事判決的第二、三、五、六、七、八、十項,即維持原審判決中“二、被告人鄧龍剛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三、被告人舒采朋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五、被告人張斌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六、被告人謝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七、被告人唐軍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被告人鄒國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被告人向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部分判決;
二、撤銷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2018)湘1224刑初253號刑事判決的第一、四、九項,即撤銷原審判決中“一、被告人呂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四、被告人黃友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九、被告人呂元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部分判決;
三、原審被告人呂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四、上訴人黃友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
五、原審被告人呂元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龔俊利
審判員鄭步鴻
審判員劉哲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禹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