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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一終字第00060號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4-05-24   閱讀:

審理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3)西刑一終字第0006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傷害罪

裁判日期:2014-05-14

審理經(jīng)過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朱某毅、常某利、雍某慶犯故意傷害罪和原審被告人朱某明、呂K、權T、寇某某、雒某、雒Z、單N、呂C、益Y劍、徐S、呂F、李KK、李X、呂P超、夏A寶、石J、晁L、陳B濤犯聚眾斗毆罪及原審被告人權T、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1)長刑初字第46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常某利、雍某慶、權T、寇某某、雒某、雒Z、何勇、趙亮亮、李X、呂P超、夏A寶、石J、晁L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翔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常某利、雍某慶、權T、寇某某、雒某、雒Z、何勇、趙亮亮、李X、呂P超、夏A寶、石J、晁L,原審被告人朱某毅、朱某明、呂K、單N、呂C、益Y劍、徐S、呂F、李KK、陳B濤及常某利、雍某慶、雒Z、李X、呂P超、石J、晁L的辯護人田某、張某某、白某某、程某某、陳某某、吳某某、謝某某、聶某某、樊某某、何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

一、2010年3月份,被告人雍某慶、呂P超承包經(jīng)營了西安市長安區(qū)鳴犢街辦將軍廟村五組沙場,后又同該村三組部分村民簽訂九畝沙旱地的挖沙合同;被告人朱某毅于同年7月底,從王某處轉包該村三組沙場。雙方沙場相距二三百米。

201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呂P超帶領挖掘機在己方征用的三組地上挖沙,朱某毅認為雍某慶方所租的沙地己方有優(yōu)先征用權,便前去阻擋。當日11時許趕到將軍廟村三組沙場的被告人呂C伙同李某、康某(二人在逃)過去阻擋雍方挖掘機,見呂P超不理睬,李某便用車鑰匙打在其臉部,離開時聽呂P超打電話,李某便告訴了朱某毅,朱某毅等人返回韋曲。

被告人雍某慶接呂P超告知朱某毅一方阻擋施工的電話后,即給被告人常某利打電話,要求常某利給其“上人”,以保障沙場正常施工。常某利遂糾集被告人權T、陳B濤及龍某、常小虎(另案處理)、常小紅(另案處理)等十余人,乘坐常小虎駕駛的黑色豐田轎車、常小紅駕駛的白色伊蘭特轎車、龍某駕駛的長城面包車及常某利駕駛的黑色伊蘭特轎車,在鳴犢街辦楊溝村什字同雍某慶匯合,雍某慶駕駛黑色本田CRV越野車與常某利等人于當日14時許到達五組沙場,將車輛停在沙場房前。

被告人朱某毅返回韋曲后得知雍方沙場繼續(xù)上人,即聯(lián)系薛霆(大頭)和劉某(又名劉某、胡璐)負責叫人維護沙場權益。薛霆聯(lián)系了被告人單N,又通過劉某(在逃)、牛某(在逃)糾集了被告人何勇、夏A寶、益Y劍、趙亮亮、李KK、李X等三十余人來到長安區(qū)富力城小區(qū)什字,在薛霆的安排下,乘坐被告人呂F駕駛的中巴車;劉某駕駛雪佛萊轎車拉著糾集的被告人徐S、寇某某和何某甲(另案處理)、董某某(另案處理),并將事先準備的四五把砍刀放在車上,前去和薛霆等人匯合;薛霆給被告人朱某明200元人民幣,讓其和雒Z、呂K購買了三捆洋鎬把放在呂F的中巴車上,朱某明、李某駕駛兩輛現(xiàn)代轎車拉著雒某等十余人,被告人石J駕駛起亞轎車拉著朱某毅、雒雷與上述人員匯合,于當日17時許到達三組沙場。朱某毅看到雍方挖掘機仍在施工,即讓劉某安排人前去阻擋,劉某讓呂K、雒某、單N、李某等人手持砍刀到雍方挖掘機跟前,用石頭等砸挖掘機玻璃并將司機趕走后,返回三組沙場。此時,劉某安排被告人徐S坐在雪佛萊轎車上負責接應,被告人晁L負責看護車輛,被告人劉某、薛霆帶領所糾集的五十余人,手持事先準備的砍刀和洋鎬把向五組沙場沖去。在雍某慶一方沙場的常某利見此情況,與龍某、權T、陳B濤等人持事先準備的砍刀、鐵棍站成一排,被告人雍某慶見狀跑進辦公室,呂P超見狀跑離現(xiàn)場。當雙方人員接近時,先用石頭互相攻擊,常某利一方數(shù)人,見朱某毅一方人員沖過來便各自逃散,被告人常某利駕駛黑色本田CRV越野車沖向沙場內,將手持洋鎬把往前沖的夏A寶、夏孟學(另案處理)等四五人撞傷,夏A寶又遭雍某慶一方人員持刀砍傷。被告人單N見越野車沖向自己,撿起石頭砸越野車的玻璃,后被告人常某利駕車逃離現(xiàn)場。常小虎駕駛黑色豐田銳志轎車、常小紅駕駛白色伊蘭特轎車也逃離現(xiàn)場?;靵y中,劉某被雍某慶一方車輛撞傷,并遭車輛軋壓,經(jīng)朱某明、石J等送往西安醫(yī)學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歿年24歲)。龍某被朱某毅一方六七人持械圍毆后當場死亡(歿年23歲)。被告人呂K、雒某、益Y劍、趙亮亮、李KK、何勇、呂C等人在五組沙場內,用洋鎬把、石頭砸壞雍某慶一方長城商務面包車和兩輛黑色現(xiàn)代轎車,后雙方斗毆人員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劉某系受鈍力碰撞、擠壓致胸腹部多臟器損傷而死亡;龍某系頭部受鈍器擊打致重型內開放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經(jīng)西安市長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三輛被砸壞的車損價值合計18740元。經(jīng)公安部物證檢驗鑒定:經(jīng)與(陜)公(西)鑒(法物)字(2010)880號鑒定比對,黑色本田越野車右后輪輪胎胎皮上血跡來源于劉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被告人朱某毅一方已賠付龍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萬元整;雍某慶、常某利一方賠償劉某家屬26萬元整。

二、2008年11月30日晚7時許,被告人權T糾集周某(已判刑)、“強子”(另案處理)、李開毅(另案處理)三人,乘坐權T駕駛的白色捷達轎車竄至長安區(qū)杜曲街辦新村,將車停在杜曲街辦新村三組村民尚某某家門口附近,權T、周某手持事先準備的刀;“強子”手持鐵棍、(李開毅在車上等候),闖入尚某某家院內,權T持刀在尚某某背部砍數(shù)刀,又卡住尚某某妻曹某某脖子,周某趁機用刀在尚某某背部砍數(shù)刀,被尚某某抱住,權T、強子二人逃離現(xiàn)場,周某被當場抓獲。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尚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曹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三、2010年4月18日23時許,羅政(已判刑)在長安區(qū)韋曲南長安街“凱仕豪”游戲廳內,因瑣事與付某某發(fā)生口角,后相互廝打。羅政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刺傷付某某腹部,羅政也被付某某打傷;在現(xiàn)場的高峰(另案處理)打電話將被告人寇某某叫到現(xiàn)場,羅政給寇某某指認付某某打自己,被告人寇某某便同武文甲和高峰對付某某進行毆打,后寇某某四人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付某某刀損傷程度屬重傷;外傷致肋骨、鼻骨骨折、血氣胸的損傷程度分別屬輕傷。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毅、常某利、雍某慶在本案中系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應認定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對被告人朱某毅、常某利、雍某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朱某明、呂K、寇某某、雒某、雒Z、單N、呂C、益Y劍、徐S、呂F、何勇、趙亮亮、李KK、李X、夏A寶、石J、晁L系該案積極參加者,屬持械聚眾斗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處罰。朱某明在聚眾斗毆中積極參與,并在薛霆的授意下購買作案工具,起較大作用;呂K、寇某某、雒某、雒Z、單N、呂C、益Y劍、呂F、何勇、趙亮亮、李KK、石J、權T、夏A寶、李X、徐S、晁L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據(jù)各人在犯罪中的情節(jié),分別從輕處罰。朱某毅一方為獲取經(jīng)濟利益,爭奪沙源,采取非法手段阻擋他人施工,其過錯大于被告人雍某慶一方。被告人權T伙同他人故意傷害尚某某夫婦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寇某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付某某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毅、雍某慶、李X、夏A寶、陳B濤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常某利在案發(fā)后雖然主動投案,但在歸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權T主動投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傷害尚某某夫婦的事實予以供認,屬自首;但對起訴書指控的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的主要情節(jié)當庭翻供,在該宗犯罪中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呂K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權T、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害人權T、單N在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又重新犯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毅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

1.撤銷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09)長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書關于被告人朱某毅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

2.被告人朱某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3.被告人常某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4.被告人雍某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5.被告人朱某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6.被告人呂K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7.被告人權T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又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個月;

8.被告人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9.被告人雒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0.被告人雒Z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1.被告人單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

12.被告人呂C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13.被告人益Y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14.被告人徐S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

15.被告人呂F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16.被告人何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17.被告人趙亮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18.被告人李KK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19.被告人李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

20.被告人夏A寶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

21.被告人石J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

22.被告人晁L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3.被告人陳B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三個月;

24.被告人呂P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常某利提出:1、一審判決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證據(jù)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他家人與被害人劉某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協(xié)議,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但一審判決在量刑時沒有體現(xiàn);3、他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明確表示認罪,一審判決不認定其自首情節(jié)有失公正;4、他作為第二被告人,刑期比第一被告人朱某毅還重,顯然不公。其辯護人也提出了上訴人常某利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常某利的刑期高于被告人朱某毅有失公平等辯護意見。

上訴人雍某慶提出:1、一審判決認定他打電話讓常某利“上人”,存在認定事實錯誤;2、發(fā)生打架是他所不希望的,他不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他的行為與被害人劉某、龍某的死亡后果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對二人死亡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判決他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其辯護人提出:懇請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宣告雍某慶無罪。1、雍某慶沒有任何犯罪的主觀故意和過錯;2、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為。

上訴人權T提出:1、對一審判決以他當庭翻供為由不認定自首情節(jié)表示異議;2、一審判決量刑將其排在第四位顯然不當。

上訴人寇某某及辯護人提出:1、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對寇某某量刑過重;2、致傷付某某的行為應屬聚眾斗毆,且量刑過重。其辯護人提出:寇某某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不是積極參與者,系從犯,原判對寇某某按積極參加者適用法律錯誤。原判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事實張冠李戴,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雒某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在聚眾斗毆中屬從犯,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雒Z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雒Z屬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

上訴人何勇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沒有參與砸車,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趙亮亮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是被威脅參與斗毆的。

上訴人李X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應屬從犯,并屬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jié),應減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李X不是聚眾斗毆的組織者、領導者,不是首要分子,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

上訴人夏A寶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同案呂F沒有自首,又是累犯,而刑期只差三個月。

上訴人石J提出:原判量刑過重。他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還提出:石J屬作用相當小的從犯,主動將傷員送醫(yī)院救治,有犯罪中止情節(jié),請求二審從輕、減輕處罰。

上訴人呂P超及其辯護人提出:呂P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呂P超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

上訴人晁L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晁L在聚眾斗毆中未具體實施犯罪,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對晁L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常某利、雍某慶和原審被告人朱某毅組織、策劃、指揮數(shù)十人持械聚眾斗毆,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和上訴人權T、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以及上訴人雒某、雒Z、何勇、趙亮亮、李X、呂P超、夏A寶、石J、晁L和原審被告人朱某明、呂K、單N、呂C、益Y劍、徐S、呂F、李KK、陳B濤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是清楚、正確的。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一、認定持械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事實主要有經(jīng)過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立案情況、破案及抓獲經(jīng)過和現(xiàn)場勘查等證據(jù)材料。

(1)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人雍某慶,報案時間:2010年8月8日17時40分。

(2)破案經(jīng)過:2010年8月9日早上,朱某毅到專案組投案。朱某毅交代,案發(fā)當日下午,其生意合伙人劉某到將軍廟村五組沙場參與打架事件,被對方的車輛撞傷。朱某毅安排本村三組村民朱某明等駕駛石J的黑色起亞獅跑越野車將劉送往交大一附院,在發(fā)現(xiàn)劉被診斷為院前死亡以后,朱某毅一方人員從醫(yī)院逃離。專案組根據(jù)這一情況判斷,小寨派出所通報的“無名氏”就是8·8案件中被對方駕車撞倒后死亡的劉某。專案組立即在公安網(wǎng)上調取戶縣秦鎮(zhèn)一帶名叫劉某的人員信息,讓朱某毅對人員信息上的照片進行逐一辨認,確認戶縣秦渡鎮(zhèn)五村村民劉某(又名胡璐、劉某)就是參與打架事件的“劉某”,也就是朱某毅的生意合伙人。專案組當即派員前往秦鎮(zhèn)核實,經(jīng)詢問劉某的家屬,了解到去年以來,劉某同朱某毅、單N、孫江、薛霆等五人合伙經(jīng)營雙橋車,最近五人又在長安區(qū)鳴犢街辦某村承包一沙場。經(jīng)劉某家屬對西安交大第一附屬醫(yī)院“無名氏”的尸體進行辨認,確認系劉某。專案組根據(jù)劉某家屬提供的這一線索,加大對投案的朱某毅的審訊力度,經(jīng)工作,朱某毅不僅交代了其伙同薛霆、單N、劉某參與8·8聚眾斗毆案的犯罪事實,同時交代了其糾集本村村民朱某明、呂F、呂K、雒某、雒Z、呂C、晁L、呂昭、雒雷、李某、呂某甲、田朋、王志文等參與8·8聚眾斗毆一案的犯罪事實。

2010年8月10日上午,專案組派員到常某利的戶籍所在地常家灣派出所調查常某利有關情況時,該所同志反映其轄區(qū)雁鳴湖附近雜草中有一輛被遺棄的、無牌照的黑色本田越野車,車身及玻璃多處被砸壞,車前端散熱通風不銹鋼面上有血跡,專案組判斷該車可能為本案撞人的肇事車輛,隨后派員趕往現(xiàn)場,將車予以查扣并進行勘查。

(3)抓獲經(jīng)過:2010年8月9日早上,朱某毅到專案組投案。8月10日下午,呂K、雒Z、呂C分別被抓獲歸案。8月10日晚,單N被抓獲歸案。8月11日凌晨2時許,根據(jù)呂K反映的線索,將朱某明、雒某抓獲。呂K具有立功情節(jié)。8月18日凌晨2時許,夏A寶到刑偵大隊投案。8月18日11時許,晁L在廣東省被抓獲。8月19日凌晨1時許,權T到長安分局鳴犢派出所投案。8月19日,常某利投案至灞橋分局紅旗派出所。8月21日凌晨,何勇被抓獲。8月24日,呂F被抓獲。8月25日,趙亮亮被抓獲。9月3日凌晨1時許,益Y劍、李KK在寶雞市被抓獲。8月8日雍某慶、呂P超視為投案。9月16日徐S被抓獲。9月30日23時18分,寇某某被抓獲。2011年8月7日李X投案。2011年7月27日,石J被抓獲。2011年7月25日陳B濤投案。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位于長安區(qū)鳴犢街辦將軍廟村五組沙場,沙場石棉瓦房南側3米處停放有一輛黑色伊蘭特轎車,頭西尾東,車牌號為陜AUE111,車前擋風玻璃上有4處鈍器擊打痕,車前右門玻璃及后視鏡被砸碎。在前引擎蓋上有洋鎬把擊打痕跡。

在此車西南方向5米處停放有一輛銀灰色長城面包車,頭南尾北,車頭掛有陜A205U5牌號,尾部無牌號。整個車窗玻璃被砸碎。車右側前后輪胎被銳器刺破。前引擎蓋上有鈍器擊打痕跡。

距銀灰色長城面包車南4米處停放有一輛黑色伊蘭特轎車,頭北尾南,車牌號為陜AVA637,整個車窗玻璃被砸碎,在前引擎蓋上有6處鈍器砸痕和銳器砍切痕,在后備箱蓋上有5處鈍器砸痕,車左側前后輪胎被銳器刺破,后備箱內裝有6根洋鎬把。陜AVA637、陜A205U5兩車之間地面上有2根洋鎬把。

陜AVA637轎車東側10米為五組沙場工作區(qū),工作區(qū)內有輸送帶等設備。輸送帶下方沙石中有一長60公分(一端整齊,直徑5公分,一端斷裂狀)的洋鎬把。在輸送帶南15米處沙石地面上有一具尸體,頭北腳南,呈仰臥位(位置已變動)。

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

雙方集合地點示意圖、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中心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

(5)法醫(yī)學鑒定:尸檢見死者劉某額面部、胸腹部、背臀部及四肢多處擦挫傷。其中背臀部廣泛片塊狀擦挫傷,方向不一,局部附有沙粒、灰土,死者短袖背部可見多處撕裂破口,解剖見雙側鎖骨中線多發(fā)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變形,右側股骨大轉子脫位,左股骨干骨折,左肱骨干骨折,雙側胸腔積血,雙肺挫傷出血,心包膜出血,心肌出血,肝臟挫傷,小腸腸管及腸系膜毛細血管淤血,腰肌出血。故死者系受鈍力碰撞、擠壓,背部與附有沙粒的灰土地面擦蹭致胸腔多臟器損傷而死亡。結論:劉某系受鈍力碰撞、擠壓致胸腹部多臟器損傷而死亡。

尸檢見死者龍某后枕部有一橫形長8公分挫裂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不齊,創(chuàng)角鈍,創(chuàng)腔間有組織間橋,可推斷為一棍棒類鈍器擊打形成,該損傷致其頭枕部10×6公分頭皮下出血,顱骨后枕部縱形骨折線延伸至左側顱中凹,大腦廣泛蛛網(wǎng)膜下出血,小腦扁桃體疝形成。死者口鼻腔及雙外耳道出血為顱底骨折造成,故死者系頭部受鈍器擊打致重型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死者左背腰部可見縱向排列的5處皮膚創(chuàng)口,其左上臂外側及右肘部各有一處皮膚創(chuàng)口,其基本特征為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創(chuàng)腔間無組織間橋,其損傷形態(tài)符合單刃銳器作用之特征。其中左腋后線刺創(chuàng)①沿左胸肋表面刺入,止于胸前2-3肋骨表面。刺創(chuàng)②沿左腋后線8-9肋間刺入胸腔,致左肺下葉0.7×O.7公分及0.5×O.5公分創(chuàng)口,左側胸腔積血約80毫升。刺創(chuàng)⑤沿左腰肌刺入腹腔,未傷及臟器。左上臂中段外側砍創(chuàng)致三頭肌斷裂,肱骨干骨折,其余各創(chuàng)口深達皮下或肌層。全身銳器創(chuàng)口均系非致命傷,但多處創(chuàng)口失血對死亡有一定促進作用。結論:龍某系頭部受鈍器擊打致重型內開放性顱腦損傷而死亡。

(6)公安部物證檢驗報告(2011)4475號鑒定意見:經(jīng)與(陜)公(西)鑒(法物)字(2010)880號鑒定比對,黑色本田越野車右后輪輪胎胎皮上血跡來源于劉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

(7)估價鑒定:被砸雍某慶的陜ARN430本田思域轎車損失5930元;車主李大鵬的陜A205U5長城嘉譽面包車損失3710元;車主劉玉紅的陜AUE111現(xiàn)代伊蘭特轎車損失3220元;車主馬俊雅的陜AVA637現(xiàn)代伊蘭特轎車損失5880元。損失共計18740元。

2、證人證言

(1)胡某的證言:案發(fā)那天他們去沙場找四慶,想和四慶談價錢。去沙場之前,沒有和四慶或沙場的其他人聯(lián)系,因為四慶整天在沙場,所以直接就去了。8月8日下午他和張某某、李波、肖某一起去的。肖某開著黑色現(xiàn)代伊蘭特拉著他們三人去的。他看見常某利帶著人在白色伊蘭特和長城面包車上取關公刀。他們四人走到肖某的車前后,發(fā)現(xiàn)肖某的車被白色伊蘭特擋住了,出不來,對面沙場的人往這邊走,常某利帶著人拿著刀也往過走,他看雙方快打開了,他們四人就沒開車,直接走了。

(2)張某某的證言:他和胡某、肖某去沙場是想和雍某慶談買沙場的事。陳B濤說他是被常某利叫來的。

(3)張某甲的證言:雍某慶和呂P超從他的手中以8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五組的沙場。雍某慶通過他及雍本人在三組村民手上又買了九畝地。這個沙場北邊是王某的沙場,雍和王為征地事產(chǎn)生矛盾。

(4)劉某甲的證言:那四五十人就拿著洋鎬把、刀從三組沙場到五組沙場的小路上,去了五組沙場,當時五組沙場也有十一二個小伙子,雙方就在往五組沙場走的小路坡下相遇了,之間有一些距離,開始在路邊用石頭互相扔,這五十多人就沖上去,把對方十幾個人沖散了,當時已沖到五組的沙場里,這時就看見五組沙場里有一個黑色汽車在沙場里轉圈碰撞三組沙場來的四五十人,看上去撞上了四五人,都撞倒了,這個車就直接開出沙場往楊溝方向開去了,這時從三組沙場開到五組沙場的一個黑色小車,到了被撞的地方,將一個被撞倒的人塞到了后備箱,還有幾個人上了車。

(5)蘇某某的證言:8月8日下午5時左右,他在五組魚庫喂魚,看見從三組沙場方向跑過來有七八十人朝五組沙場圍了過來,五組沙場的人就亂跑,能有3到5分鐘,有十幾個小伙還從他魚庫一邊跑了過去,離他十米處(五組沙場口七八米),一個小伙躺在路上,一個小伙坐著,旁邊有兩個小伙過來了,其中一個把躺在地上的人背上朝三組方向走,從五組沙場朝外猛開出一輛黑色越野車,沒注意車牌號。后來他過去看,發(fā)現(xiàn)在沙場倒料臺下水渠里死了個人。

(6)王某的證言(五組沙場工人):他在雍某慶的沙場打工,沙場的下面是王某的沙場。他將自己的1.02畝地轉讓給了雍某慶,村上許多人都將地賣給了雍某慶。有一個協(xié)議,沒有村上的意見和村長簽字,雍某慶向他支付了10200元。8月8日下午5時左右,他突然看見從他們沙場西邊的荒草地里跑出來二三十人,手上都拿著刀和棍,一直跑到他們的沙場里面,最前面跑的是一個20多歲的小伙子,后面這幫人都在追這個小伙,并且朝他所在的料臺方向跑過來了,把他嚇的撒腿就往南邊跑了,頭都沒敢回,還聽見后邊那幫人在喊“打,朝死里打”。

(7)耿某某的證言(三組沙場工人):他原來是給王某打工的,后來老板換成了朱某毅。當天下午5時多,他在沙場倒料,就看見有一個白色的中巴車和三四輛黑色小車開到沙場,車上下來三十個左右的小伙子,手上都拿的砍刀和洋鎬把等東西,由他所在沙場姓毛的老板指揮,排隊往五組沙場走。五組沙場那邊也有十來個小伙子排了一隊,手上也拿的木棍等東西(離的太遠,看不清),這邊的三十個左右的小伙子就開始跑著往過沖,和那邊的人打開了,沒打兩下,那邊那十來個小伙子就散開跑了,這些人就追,過去后還將五組沙場停的幾個車給砸了,看著一幫人到處追著人打,還有人在砸車,這個時候五組沙場開出來一輛黑色的車,沖著往這邊過去的人追著撞,結果撞倒了幾個人,當時看著那個車的架勢就是出來把人往死里撞的。把人撞倒后那個車就掉頭跑了。這邊去的人有的還撿石頭往車上砸,但是車還是跑了。

(8)王某的證言:他經(jīng)營的沙場是三組和四組的地。今年7月10日他將沙場轉讓給毛毅,之后他就離開了,毛具體和誰一起經(jīng)營他不知道。

(9)張某甲的證言(三組沙場打工負責生產(chǎn)):2006年他弟王某開始在將軍廟村經(jīng)營沙場,不知道什么原因,鳴犢街辦一村長叫張健,多次到沙場阻撓施工,王某看不好經(jīng)營,將沙場轉讓給長安韋曲的朱某毅,又名毛毅。王某告知他沙場于2010年8月1日起交給朱某毅經(jīng)營,他暫時給朱某毅打工。五組沙場的老板將三組沙場的一部分地從村民手中買了,今天讓挖掘機施工,因為村民賣地有糾紛,朱某毅不讓五組的挖掘機施工,雙方打架。8月8日早10時許,五組沙場的挖掘機在三組的地里施工,朱某毅和他們沙場姓李的(負責開票)、管賬姓魏的去擋五組挖掘機,不讓施工,還未到,挖掘機司機將車開走了。朱某毅12時許離開沙場,下午3時許五組沙場的挖掘機又在施工,他和姓魏的去找五組沙場的挖掘機司機,司機說“有事你去找老板,我只負責開機子”,他們就走了。下午4至5時,朱某毅又來到沙場,他當時離的遠,只看見朱某毅的車后面跟了2輛黑色小轎車,最后是一輛白色或奶白色中巴車,車停到沙場后一共下來二三十人,手持鐵棍、洋鎬把,其中一人拿了一個鐵把頂上帶彎刀的工具,有二三個人讓五組沙場的司機停止施工,然后手持工具向三組沙場的工地走去,當時朱某毅未過去,站在他們沙場南邊的路上。后來打亂了,打完后,見朱某毅帶來的人回到他們沙場,有一個被扶著回來了,一個是被抬回來的,朱某毅和他們就開車走了。

(10)晁某某的證言(三組沙場打工):當天他們沙場一方參與打架的人大約有四五十人,手持砍刀、洋鎬把,先來到他們沙場,下車后持工具去了對方沙場參與打架。這些人他都不認識,也不是他們沙場的工人。雙方接上后,就亂打起來,用刀、棍掄著打,他看見對方有些人被打跑了,他們沙場一方的人就用洋鎬把砸一輛黑色小轎車,過了一會兒,毛老板就打電話讓撤,打架的人就返回他們沙場了,回來時,有四五個人受傷,其中一個較嚴重,后他們坐上來時的一輛中巴車及四輛小轎車離開了。

(11)王某甲的證言(三組沙場工人):2010年8月8日下午4時多,他在沙場開車轉沙子,中途到沙場臨時休息處時,發(fā)現(xiàn)宿舍門外土坎下路上停了一輛中巴車和幾輛小車,車上正陸續(xù)下來很多年輕人,大約有四十人,姓毛的老板帶著他們,手中拿著洋鎬把、大砍刀和長約1米的彎刀,沒拿工具的,車上就有人給發(fā)放洋鎬把,發(fā)工具的人他不認識,不是沙場的。接下來這四十余人拿著工具從沙場步行至相鄰的沙場,相鄰的沙場正在挖沙,他們沙場這些人沖過去后,相鄰的沙場就沖出很多人,他站在沙堆上,遠距離看。他們沙場人多,相鄰沙場有兩輛車被嚇跑了,有一輛沖到他們這邊人群中撞人,將幾個人都撞了,撞人的是一輛黑色越野車,撞完人后就開跑了。從他們沙場過去的人就沖到沙場停放的車前,開始砸車,共砸了幾輛,說不清,能看清的是砸了一輛黑色轎車,車輪胎氣都被放了。隨后他們沙場姓毛的老板就讓這四十余人回撤,其中有二三人受輕傷,還有一個傷重不能動,他們沙場就用一輛黑色越野車到現(xiàn)場拉回來,接著這幾十人全上車離開沙場。

(12)呂某某的證言(三組沙場工人):8月8日上11時許,他們沙場南邊的沙場的挖掘機挖到他們沙場的土路邊,老板毛毅就過去擋對方的挖掘機司機,他從遠處看到毛毅和對方挖掘機司機說了幾句話后,對方挖掘機就開走了,毛毅也回來了,說“該干啥干啥,吃完飯后繼續(xù)施工”,然后開著黑色越野車走了。當天下午5時許,他在房子內坐著,聽見外邊有較大的嘈雜聲,出來看怎么回事,從生產(chǎn)場地的沙堆上,看到距他們場地有400多米遠的一塊空地上,聚集了兩幫人,雙方各有二十多人,都手持洋鎬把等工具,從兩邊往中間走,并打在一起,當時場面比較混亂,亂打在一起,能持續(xù)二三分鐘,兩邊的人就散開了,各上各的車走了。

(13)趙某的證言(五組沙場工人):2010年8月8日中午12時下班后,他沒有下班在砸石頭,平常12時后沙場就沒什么人,但那天12時至下午3時,不斷有人來,他想著今天有什么大事呢。到下午5時多,他看見隔壁三組的沙場停了一輛白色的中巴車,能下來五十到六十人,手里拿的刀、洋鎬把向他們沙場來了,他這邊沙場的人看見對方勢很大,就四處逃散了,邊打邊跑,他就從砸石機這邊繞過來,一個小伙從他身邊向水溝方向跑去,后面有六七個小伙追過去到水溝這邊,他這邊沙場叫的人拿棍子跟對方三組沙場過來的人打,打不過就跑。從開始到打完都沒有見老板,鵬鵬也沒有見。

(14)王某乙的證言(五組沙場工人):對方的人在砸車,他們有的拿洋鎬把,有的拿著頭上帶刀的鐵管子,有的拿短刀。對方的人有六七十人。對方有兩個人受傷了,一個被背著,另一個被抬著往回走,走到半道上,對方有輛黑色的小車把被抬的那個人拉走了。他們沙場來了三輛車,能有十來個人。

(15)張某乙的證言(挖掘機司機):案發(fā)時挖掘機在下游的沙場工作,當天17時許,西邊沙場來了四五十人就往東邊的沙場去了,當時他正在挖原料,就見來了一輛中巴車,三四輛小車,來到他干活的沙場,下來了四五十人,來的人手上提的洋鎬把就一起往東邊的沙場去了。他本想看呢,但是有一土坎把他擋著,沒看見什么,過了十來分鐘,這伙人就回來到剛下車的地方,有的人身上穿著白色衣服,衣服上有血,看見一個人用衛(wèi)生紙把手包著,也流血,接著這伙人就上車走了。

(16)周某的證言(交大一附院急診科醫(yī)生):今天(2010年8月8日)他和陳寶安大夫上一個班。下午18時許,他們正在科室給病人就診,外面急診護士說來了一個重癥病人,讓他們看,他就和陳大夫出來看,看到有五六個小伙抬著一個病人從外面進來,陳大夫就讓先把人抬到搶救室,到了搶救室后,因為床位占滿,他們就把人放在地上,他和陳大夫就上前診斷,經(jīng)診斷,病人已經(jīng)死亡。當時一個小伙拿著病歷,病歷上寫著劉某,他就問這個小伙怎么回事,小伙說不知道怎么回事,是朋友打電話他才來的。他就問這小伙報警了沒有,小伙說沒有,他就趕快給保安說打110,并叫這個小伙掛號,但是這個小伙走后就再沒有回來。

(17)周某甲的證言(發(fā)現(xiàn)本田車的人):2010年8月10日中午,他開車準備到雁塔區(qū)等駕坡街辦馬騰空村旁邊的一個人工湖去釣魚,到湖邊時,準備找個地方停車,就發(fā)現(xiàn)有一輛車停在路邊的草叢中,車頭朝西,車頭是明顯碰撞過的痕跡,左側中門玻璃碎了,也沒牌子,他就給110打了個電話報警,報警的時間是10日13時40多分。

(18)張某丙的證言(馬騰空村村民):2010年8月10日中午12時許,他趕的羊從村里出來,下到人工湖西側放羊,見到有一輛白色的小車,停在路邊,有一輛黑色的吉普車停在路邊的草叢中,他對蹲在旁邊的一個小伙子說,你把車停在這里干什么,這小伙子說,這里涼快。他接著說,車開進去咋上來,這小伙子沒理他,他就趕著羊往北走,剛往北走了一截,在地上蹲著的小伙子就起來,上了旁邊的白色小車往南走了,黑色的吉普車還停在原地。昨天下午沒見車。

(19)呂某甲的證言:2010年8月8日下午15時左右,他在村西頭閑轉碰見呂F,呂F開的中巴車叫他,他就上了中巴車。車開到富力城小區(qū)旁什字西邊路南停著,看見雒某、雒Z等六七人也在路邊,一起的還有二三個男子不認識,路邊停了一輛黑色大眾兩廂轎車及一輛黑色現(xiàn)代轎車。后來陸陸續(xù)續(xù)來了好多人,都是小伙子,都不認識,中巴車的座位坐滿后,呂K和雒Z站在中巴車內。接著旁邊的小車就開走了,呂F就開車跟著前面的小車,將他們拉到鳴犢的一個沙場。當時,他看見有人不停地上車,感覺應該是去打架。呂F將車開到鳴犢的一個沙場停好后,車上的人都下車,有個小伙子從中巴車后拿出兩捆洋鎬把,扔到地上,下車的那些小伙子便一人拿了一根,就往沙場走。他下車后到中巴車后上廁所,上完廁所回到中巴車上有半個小時左右,就看見那些小伙子開始亂跑,有的小車開走了,他便對呂F說“咱趕緊走”,這時有好多小伙也上了中巴車,呂F便將車開離沙場?;卮搴?,他聽說那天在鳴犢沙場打架將人打死了后,就沒有在家待,直接就躲到外面去了。躲了有一年多,去年他到鳴犢派出所投案了。

3、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供述

(1)原審被告人朱某毅的供述:將軍廟村三組沙場的老板叫王某,王某說因為他們給村里修了路,所以對村里上游的空地有優(yōu)先征用權。結果空地被上游的沙場征了。到今年8月,王某給他說,讓他先弄著,有啥事王某的哥張鳳翔可以協(xié)調解決,關于買賣沙場,他和王某也沒有簽訂什么正式合同。

8月8日11時許,他在沙場時,發(fā)現(xiàn)隔壁沙場的人帶挖掘機進了他們正協(xié)商的地里挖土,準備采沙,就給劉某打電話,讓他找?guī)讉€人上來到沙場把對方挖掘機擋住。劉說一會兒就上來,于是他就領著沙場的工作人員張某甲、小魏一起來到這塊地里,到挖掘機前,當時隔壁沙場有一個小伙子和一個中年男子在場。他讓對方把挖掘機停下不要挖,因為他們正和這塊地的主家協(xié)商租地的事,而且他們已經(jīng)把路都修好了,對方也說給村里修路了,他說“我們早都把路修好了,你們才來,啥時間修路來著”。就這樣,對方就讓挖掘機停下,離開這塊地回去了。他也回到他們的沙場。這時劉某開車帶了兩個小伙子到沙場,見到他后問咋了,他簡單給劉說了后,劉說其再到對方沙場去給對方打個招呼,不許再在這塊地里動工。他就讓劉帶人過去,他就開車回韋曲了。到韋曲后,感覺對方下午還要挖,于是就給“大頭”(薛霆)打電話,讓到韋曲來,要是對方再挖的話,就讓大頭叫人去沙場強行將對方擋住。大頭來后和他一起吃了飯,大約13時許,小魏打電話說“對方又開始挖了,擋不住”。他就給劉某打電話,讓劉某去看一下,劉某過了一會兒打電話說“對方叫了些人,我們幾個沒辦法擋,要把對方擋住就必須再叫人上來”。他說“行,你負責叫人,錢由我掏”。說完后,大頭接了個電話,接完電話給他說“劉某讓上人”,他說“行,你看著給叫些人,事就是我的事,你鬧你的”,大頭就說“好,我先走,人上齊給你打電話”。大頭走后,他就給本村雒雷打電話,讓叫幾個人到瀾山賓館。接著又給呂F打電話,讓叫幾個人,把中巴車開到瀾山賓館和大頭聯(lián)系,準備接人到沙場。本村的李某當時也在瀾山賓館內,他就給李某說了,李某和晁L、呂C在一起,他們也同意了。李某又給村里的朱某明打電話,讓把朱某明的黑色伊蘭特開來。過了一會兒,雒雷領著康某、雒某幾個來了。來后康某給石J打電話讓石J把起亞車開來。他給單N打電話,讓單也來。后又給劉某打電話問劉在哪里,劉某說和大頭在一起,都在富力城什字正等人呢,并說把打架用的洋鎬把買了。他就讓呂F開中巴車去找劉某和大頭,讓叫來的人都上中巴車,其他人他也讓全往富力城區(qū)集合。他讓石J開黑色起亞獅跑吉普車拉上他、雒雷、晁L一起先去沙場,到沙場后,看對方的挖掘機正在地里挖土,旁邊有六七個人。下午17時30分許,呂F開著中巴車,李某開著黑色伊蘭特,朱某明開著黑色伊蘭特,劉某開著藍色雪佛萊,一起來到沙場。人都從車上下來,不知誰從中巴車上往下扔了三捆洋鎬把。一共有四十多人,其中從劉某車上下來的四五個人手里拿著砍刀,中巴車上也有幾個都拿的砍刀,其余空手的人都在地上拿了洋鎬把都準備好。劉某問他“都好了,咋鬧”,他說“你叫幾個人過去把挖掘機擋了”,劉某就叫了四五個人到地里去讓挖掘機停下,這幾個人過去后,挖掘機也停下了。這幾個人回來后,不知誰喊了一句“對方的人過來了”。劉某過來就說“哥,我?guī)诉^去先嚇一下”。他說行,劉某就提了一把砍刀,叫上所有的人拿上砍刀、洋鎬把跑著沖到對方的沙場去了,他和雒雷、晁L站在土坎上,劉某帶的人沖到對方的毛石場西邊,對方有十來個人從毛石場里也沖了出來,雙方就在毛石場西邊打了開來,由于對方人少,被打跑了。這時,毛石場旁邊停的一輛黑色吉普車發(fā)動了,沖向他們一方的人群中轉開圈子,好像撞了人后開跑了。他們的人沖進對方的毛石場里了,一進毛石場他就看不見了,過了幾分鐘,人都從毛石場出來了,好像有兩個人受傷了,被別人扶著回來了,兩人上了劉某的車,他趕快從包里拿出一疊錢塞進車內,交給開車的升升(徐S),讓趕快把人拉到醫(yī)院。他讓魏旭把他拉到醫(yī)院進了急診室見到朱某明,朱某明說劉某死了,他就離開了。

他叫了雒雷、李某、康某、晁L、呂F、呂K、雒Z、呂昭、呂小剛、雒某、單N、石J、呂C、朱某明、劉某、大頭,還有劉某和大頭叫的三十多個人。

劉某買了三捆洋鎬把,所有的砍刀都是來的人自己帶的。劉某帶的隊。他當時讓劉某、大頭兩個人將叫來的人帶上一塊到對方沙場去的,領頭的就是劉某、大頭。

(2)上訴人常某利的供述:龍某是他承包工程中的一名員工。2010年8月8日11時多,雍某慶打電話說沙場有人鬧事,讓他過去一下,去時再叫幾個人。過了一陣兒,雍某慶又連續(xù)打電話,說急得很,讓他叫上些人趕快到將軍廟村沙場去,他說行。路上他分別給權T(牛犢)和常小紅(二SA)打電話讓到田馬路,并問常小紅跟前有人沒有,說雍某慶沙場有點事,讓常再叫上幾個人一起到沙場。常小紅答應了。他問權T在哪,權說在電子城,他說沒事就往田馬路走。他給龍某打電話問在哪里,龍某說在神鹿坊,他說自己準備去四慶沙場呢,并讓龍某在神鹿坊等著一起去。又給常小虎(虎子)打電話,常小虎說也在神鹿坊,他讓在那等。龍某開的是長城牌商務車,車上有龍某、常軍、陳B濤,還有一個不認識。快到郭村時,他給四慶打電話說快到了,四慶說就過來了。車到楊溝什字那里,他和常小虎、龍某在那里等,過了三四分鐘,常小紅的車也來了,過了一會兒雍某慶來接他們,雍某慶的車上坐著雍的合伙人。他們到達雍某慶沙場是14時半左右。大約17時許,看到對面王某沙場那邊黑壓壓一片大約有一百多人,手里拿的砍刀向這邊沖過來,龍某從長城面包車上取出一捆用鐵管子焊成的砍柴刀,刀有1米多長,有六七把。他因離雍某慶的車近,就趕緊上了車,左側有個坡坡路,他就往下開,有七八個人攔他車,前擋風玻璃被砸了,他就硬著頭皮繼續(xù)往前開,幾個人閃開了,一個沒有閃開,被他車的倒后鏡掛倒了。他一直往前開,開到前頭沒有路了,就把車調了個頭,往回開時,前頭又有將近二十多個人,他也不知道往哪邊拐,就向四慶沙場的方向開過去,期間,又撞倒了一個人,具體撞到車的什么地方不清楚,開到四慶沙場的路口,又左拐,開到公路上就走了。將車開到他姐夫李寶民家,過了兩天。他又把車開到月登高村旁邊的人工湖邊,把車牌子拆了扔在一邊的草叢中,車鑰匙在車上插著,就離開了。

他讓常小紅叫人了,常小紅叫了有三個人,他不認識,就是讓他們在沙場維持秩序,誰如果擋就阻止別人擋,沙場能正常施工。雍某慶當時讓叫上三四人到沙場上班,每人每天三四百元,他是給雍幫忙。最后給了常小虎1000元。他租用的陜AVA637黑色現(xiàn)代車后備箱的洋鎬把,是他案發(fā)前讓工地上的民工買的。

(3)上訴人雍某慶的供述:他征了將軍廟村三組的九畝地,離王某的沙場比較近。2010年8月4日或5日晚,王某沙場的人去這九畝地的主家家里,威脅主家不要把地賣給他,當晚他就讓常某利叫了幾個人和他、呂P超一起去了村民家,順利地把那九畝地的征地合同簽了,有協(xié)議,一畝地一萬元,村民打了收條。8月8日快12時,呂P超打電話說王某沙石場來人把挖掘機擋了,還說先來沙場辦公室不讓挖的人走了后,又來了兩個小伙,脖子上都掛著金鏈子,很厲害,也說不讓挖,而且說話很厲害,那兩個人最后走的時候還打了呂P超幾拳,并留話說要是再敢挖就小心著。他聽了后,說反正到了中午,就先把挖掘機叫回來,并說他下午就會去沙場。隨后他給常某利打電話,說了沙場有人在擋的事情,并讓常叫幾個人和他一起去沙場,常答應了。因為常某利在他們那一塊比較有名氣,平時要是打架什么的,常某利還是能把人叫到的。常某利叫了十幾個人,他只認識常,還有龍某,其余的都不認識。龍某是常某利叫到他的沙場的。怕王某沙場的人過來打架,所以他就叫人了。17時許,他的盤料司機打電話說挖掘機被人用石頭砸了。這時,他看到對方沙場來了輛中巴車,一輛小轎車,一輛面包車,下來四五十人,待了四五分鐘,然后向他的沙場走來,快到他的沙場時,那幫人手里拿著洋鎬把和砍刀,突然向他們跑來。常某利喊了聲,趕緊拿東西。和常一起來的那幾個人有的在地上撿石頭往過扔,有的在地上找鋼筋,他見狀后退了兩步就轉身進了辦公室,從里邊把門鎖上,蹲在地上,聽見外邊有人喊“逮住一個往死里打,趕緊給咱毛毅哥打電話,一個往那邊跑了”。緊接著,他用手機撥打110,110說已經(jīng)有人報過警了。叫常某利的事,他沒有告訴呂P超,常到了沙場后,呂P超看見了常某利。呂P超應該知道常某利等人是去沙場幫忙的。他和呂P超是沙場投資人,職權是對等的,有什么事情共同承擔。案發(fā)后他和常某利電話聯(lián)系,訂立共守同盟。

(4)上訴人呂P超的供述:他們沙場和村組有場地租用合同,和私人有租地合同。雍某慶負責租地和沙場外圍工作,他負責內部管理。2010年3月份,他們接手沙場后和村組重新簽的合同。8月6日他和這塊地的主家把租賃合同簽了,并且把錢給村民了。

8月8日上午對方阻擋,把他打了。中午他給雍某慶打電話說:“對面沙場把咱擋了,把我用鑰匙打了,還戳了我一拳,你看咋弄呢,看人家的氣勢是在下勢擋咱呢,你看咋辦?”雍說馬上就過來。后來雍開本田車到沙場里,跟著他的車還來了三輛車,人都在車里坐著沒下來,大概有十四五人,只下來兩個人和雍說話。后來他問雍某慶,那些人是不是雍叫的。雍某慶說“今天我也叫了些人來了,人家要擋就讓人家擋,等對方把咱們擋住了再說”。他又問下午咋弄,還動工不。雍說“下午你帶人去施工,我們征的地我們不動工干啥呢,如果對方擋,你給我打電話”。下午3點他跟著裝車拉料,拉第二趟時,過來一輛面包車,車上人過來說早上不是給你說了不準挖,你咋還挖。他說:“我征的地我為啥不能挖”,對方說你再不聽,就不和你說了。他就說你有啥事和老板說去。對方問,你老板在哪,他說在沙場。他看勢頭不對,在挖第二趟沙時,把事情就給雍某慶說了,他就在沙場看完毛料后,回到他岳父的房子里。過了一會兒,聽到外面吵吵開了,就出房子,聽雍某慶在電話里說“人家把車擋了,你們人沒事吧”。他岳父說對方拿的家伙正往這邊來了。此時,坐在三輛車上的人都下來了,不知誰說家伙在那個房子里,就有幾個進房子,每人出來都拿砍刀,此時又過來兩輛車,下來的人也到那間屋子里拿的砍刀和洋鎬把出來了,他就讓岳父和侄兄弟跑,兩人就往東跑了。他說這話的時候,他們這邊的人用地上的石頭朝對方砸,對方看他們用石頭砸,就往過沖,他們這邊的人一看都四散跑了,他也跑了。

(5)原審被告人朱某明的供述:朱某毅在將軍廟村弄了個沙場。8月8日11時前后,他和雒雷、呂K、雒Z、李某、康某、呂C、晁L在韋曲航天西北余村修路的工地上時,雒雷接了個電話說“朱某毅的沙場出了點事,讓我們都上沙場”。他給李某說:“朱某毅的沙場出事了,讓人都上去”。于是他就開上黑色伊蘭特小車,拉著雒雷、雒Z、呂K,李某開的伊蘭特車拉著康某、呂C、晁L一塊到沙場。朱某毅一個人在沙場站著,見他們上來后,就讓他們一塊先下,一會兒,劉某帶來兩個小伙。朱某毅去了瀾山賓館,在賓館內打電話給薛霆說讓給沙場上人準備打架,薛霆給了200元,他就和呂K、雒Z開他的車去買了三捆零兩根洋鎬把后,開車到了富力城西北角的丁字路口,見薛霆的黑色POLO,呂F的白色中巴車,李某的黑色伊蘭特,劉某的黑色東風,石J的黑色起亞車都在丁字路口停著,薛霆、朱某毅、雒雷、雒Z、呂昭、呂小剛、康某、呂C、晁L、王志文、單N、田鵬、石J、李某、呂F、劉某都在,薛霆在丁字路口站著接人,一共接了四五輛出租車的人,中巴車上的人都快上滿了,他的車上坐的呂K、雒Z、雒某和薛霆叫來的兩個不認識的小伙。朱某毅坐石J的起亞車和劉某的車一起走了,車開到朱某毅沙場后,人都下了車,他把車上的洋鎬把取下來放在地上,薛霆從車上也取出一捆洋鎬把扔在地上,劉某從車上取出十把左右的砍刀也扔在一塊,朱某毅讓劉某安排幾個人去把另一個沙場正在挖土采沙的挖掘機擋住,不讓再挖了。劉某就安排雒某和幾個人去將挖掘機擋住。過了一會兒,不知道誰說對面沙場上幾十人拿的東西來了,朱某毅就讓劉某安排大家拿東西,準備過去打對方上的人。他拾了一根洋鎬把拿在手里,劉某拿了一把砍刀,呂K拿了一把砍刀,呂C、王志文、石J等人各拿了一把洋鎬把,別的人拿啥沒看清,東西拿完后,劉某拿了一把東洋刀大聲喊“走,往過走”。他們就拿著東西跟著劉某往對方的沙場走過去,半路上,石J喊“都拾塊石頭拿上,一會一塊扔過去打”。他就在地上撿了一塊雞蛋大的石頭拿在手上往前走。對面沙場里出來二十多個小伙子,手里全拿著刀,也迎著他們撲過來。石J就喊“扔石頭”,他們就把手里拿的石頭扔過去打對方,一下將對方打退了,借著對方后退的機會,他們拿著刀、棍沖上去打對方的人,對方的人見他們沖上來,就嚇得往沙場內跑,他們追上去打的過程中,對方沙場開出來一輛黑色的CRV車,一下將他們三四個人撞倒了。他就趕快跑到北邊的一個土坎上,車就開到土坎旁的一條土路上沿土路往南開跑了。他們這邊前面拿刀的人都追著對方逃跑的人打,一部分人拿的洋鎬把進了對方沙場內開始砸沙場內停的車,這時大部分人都停手不動了,準備往回走,他聽見石J喊“快來,劉某都成了啥了”,“他看見有四五個人抬的劉某,劉滿臉是血,左腿好像斷了,他也就跑過去一起把劉某抬回毛毅的沙場,又抬到石J的起亞車上,一塊將劉某送到醫(yī)學院急診室,醫(yī)生說人已經(jīng)死了。石J就給朱某毅打電話說了,過了一會兒,朱某毅就和一個小伙子來了,進到急診室看了一下劉某就出來了,讓雒某在醫(yī)學院看著劉某,讓他到航天醫(yī)院去招呼另外幾個受傷的,他到航天醫(yī)院后沒找到朱某毅說的受傷的人,就離開醫(yī)院?;丶液?,他給田濤打電話說剛才在朱某毅的沙場的事,讓田濤去把他的車開回來,田濤當天晚上和李某一起上去,將他的車開回來了。自己又名朱永明,綽號“葫蘆”。

(6)原審被告人呂K的供述:8日早上,他和朱永明、雒Z、雒雷、康某、呂C、晁L、李某在軍野工地期間,雒雷接到朱某毅的電話后,說“衛(wèi)毅哥的沙場有事,咱走”。

大概是中午11時左右,他們就到了朱某毅的沙場,他坐的車到沙場時,李某開的車已經(jīng)到了。下車后看到朱某毅和晁L在沙堆上站著,他們就往跟前走,同時看到李某、康某、呂C剛從上游沙場走過來。過來后,李某就說,剛給那個沙場的挖掘機司機講了,讓別挖了,那個司機還笑呢,李某說其拿鑰匙包在司機臉上扇了一下,司機就打電話說:“你趕緊過來”,李某說司機打這個電話,肯定是讓其沙場老板上人呢。

8日下午在瀾山賓館,朱某明叫他出去買東西,他就和朱永明、雒Z一起出了賓館,出來后朱某明說買洋鎬把去,他們就在北里王村一個五金店買了三捆洋鎬把放在呂F開的中巴車里了。大約下午3時多,他給康某打電話問在哪,康說在富力城,然后他們就過去了。他們先后到朱某毅沙場的共有五十人左右。

他走之前拿了一把刀,當快到對方沙場時他們用石頭砸對方,他將刀放在地上撿石頭,對方也拿石頭砸他們,這個過程持續(xù)不到一分鐘。這時聽到劉某喊了一聲沖,就提著刀沖過去了,他去拿刀刀不見了,有個洋鎬把,就將洋鎬把拿上了。他們的人往過跑,他就跟在后面跑。到沙坑后,他又跑上去,看到有一輛黑色的轎車在沙坑上面停著,知道是對方的車,車里沒人,就用洋鎬把在車的前蓋上砸了兩棍,又在前擋風玻璃的左前方砸了一下,把擋風玻璃砸了一個洞。他是第一個砸的這個車,后來又過來人砸這個車,但沒看清是誰,砸完這幾下,他轉過身看沙場內的情況,看見沙場內在他的左前方升騰起一股很大的塵土,當時什么也看不清,但知道這肯定是有車很快地在運動,才能弄起這么大的塵土,等塵土落下來,看見在他前面3米左右,有一個人坐在地上,應該是他們這邊的人,但不認識。這時周圍過來幾個人問坐在地上這人被撞的怎樣,他才意識到這個人被車撞了。

他被抓獲后給警方提供了朱永明和雒某兩個人住在他的租住房的信息,把鑰匙提供了,警察在門口還給他打電話確認,當天兩人就被抓獲了。

(7)上訴人雒Z的供述:他這一方參加打架的有呂F、呂K、呂C、雒雷、康某、李某、朱某明、晁L、雒某、呂昭、呂小剛,還有他和朱某毅,另外還有外號叫“大頭”的人,叫了有三十多個人。

他們這邊的人由兩部分組成,他們村的人由朱某毅指揮,大頭在外面叫的人,由大頭指揮。他們這邊到打架現(xiàn)場使用的工具有砍刀、洋鎬把,砍刀有二十多把,洋鎬把有三十多根,基本上他們這邊去打架現(xiàn)場的每個人都手拿工具,他去打架現(xiàn)場拿的是一根洋鎬把。

他們往過走時,對方沙場開出來一輛白色和一輛黑色的車,還沒等他們這邊的人員過去就開跑了,接著對方的沙場那邊又開出來了一輛黑色的越野車在場子內轉圈圈,專門到他們這邊人群中人多的地方亂撞,將人撞倒拖掛,他們這邊的人趕緊躲,這輛車就追著撞人,把兩個人撞倒了,就有人喊車把人撞了,讓抬人。后來他過去發(fā)現(xiàn)傷者是劉某,將劉某送到醫(yī)院,人已經(jīng)死了。

(8)上訴人寇某某的供述:8月8日中午一兩點時,何某甲接了個電話后說,劉某要借日本刀呢,后何某甲給劉某取了刀,劉某讓他去幫個忙,他與何某甲就坐劉某的車去了。劉某將洋鎬把和刀分給大家,劉某、董某某、何某甲手里各持一把日本刀,當時劉某給他了一把刀,刀把壞了,他向升升(徐S)借鉗子沒修好,就拿了根洋鎬把,升升沒有下車,開的劉某的雪佛萊在旁邊等。分完東西后,朱某毅說“沖過去把對方人沖散就回來,別砸車,也別打人”。接著朱某毅叫劉某和董某某帶隊將人都領著往隔壁沙場走,在距隔壁沙場有200米的地方,看見對方沙場內有不到二十人,手里都拿著一米左右長的自制的用鐵管子焊在一把像砍柴刀一樣的刀柄上做成的刀。他們這邊有四十人左右,雙方互相扔石頭,緊接著雙方的人就近距離的打開了。當時場面亂得很,他們這邊人多,對方人少,對方的人就跑開了。他們就往對方沙場沖,往過沖的時候他把腳崴了,他抖了一下腳又跛著往過走,走到一個土臺臺上,看見隔壁沙場拿自制刀的人都跑完了,他們這方有五六個人在砸對方沙場內停放的幾輛小轎車,接著一輛黑色本田越野車從他身后開過來,將他們這方四五個人撞飛起來,這些被撞的人他都不認識,這輛本田車撞人后猛開上土路往北開走了。他看到有個小伙在土路邊坐著,右肩被人砍了一刀,肉都豁開了。房子北邊十米左右趴了一個人,有條腿好像斷了。他扔掉洋鎬把往回跑,聽誰說趴在地上的人是劉某,又回去看見四個人抬著劉某,后來將劉某放黑色獅跑車上拉走了。

(9)上訴人雒某的供述:8月8日下午3時左右,他給呂K打電話,問呂干啥。呂K說毛毅哥的沙場有事,和另外一個沙場打架。他說也要去,叫呂K過來接他。到沙場約下午4時多,他下車之后,毛毅對他們說“去幾個人,把挖掘機攆走”。呂K、李某、他、石J、石J的伙計,五個人就往對方沙場挖掘機跟前走,石J遞給他一把砍刀后又折回去了,他們四個就到了挖掘機跟前,挖掘機司機在車上坐著,呂K拿著砍刀指著司機說“把車避開”,司機說就走,呂K撿了個石頭,把挖掘機玻璃砸了,后來挖掘機開走了。他們四個回到己方沙場后,他把刀往地上一扔,撿起一根洋鎬把。這時,毛毅給他們所有的人說:“過去,把這伙人攆走”,然后劉某和一個帶墨鏡的小伙,就帶著大家往對方沙場走。李某、康某、呂K拿的刀,雒Z、朱某明和他拿的洋鎬把,石J拿的鋼管,其他人都拿著洋鎬把。

對方十幾個人都拿的關公刀站在沙場邊等他們,全都散開站著,看他們過來,對方的人就撿起石頭砸,他們也拾起石頭砸對方。他們人多,對方看他們越來越近了,就全都散開了,有幾個拿刀砍他們的人,有幾個扔下刀上了車,他們的人就沖上去和對方亂打,有的沖過去砸車,他拿洋鎬把把一輛黑色伊蘭特車后玻璃砸碎了,那個戴墨鏡的小伙拾起對方扔下的關公刀把這輛車的左側兩個輪胎刺破了,把氣放了,砸完車后,他們的一些人往回走,他也往回走,下了對方沙場的坡,聽見有人喊“快過來抬人”。過去看是劉某,就幫著一起往他們的沙場這邊抬,趕緊把劉某送往一附院。醫(yī)生看了說人已經(jīng)死了。對方有個人開著一輛黑色本田CRV從對方沙場開下坡,撞倒了五六個人,又掉頭開跑了。

(10)原審被告人單N的供述:8月8日上午11時許,他給雒雷打電話時知道了朱某毅沙場的事情,中午見到朱某毅、李某、薛霆,一起到呂建輝家。后來到沙場后,他和李某、呂K還有石J的伙計過去讓對方挖掘機開走,他們四個人都用石頭扔過去,司機就說不挖了,把挖掘機開走了,到挖掘機跟前時,他手里拿了一把黑色的砍刀,呂K也拿了一把刀,石J伙計也拿了一把刀,李某沒有拿什么東西,挖掘機開走后,他們就往回走,他把刀給了李某,離沙場能有四五十米時,他們一方的人除了朱某毅和雒雷沒動外,其他的人有的拿洋鎬把,有的拿刀,往對方的沙場走,他們四個也就跟著一塊往過走,快到跟前時,前邊的就往過跑,到跟前后,有的砸對方的車,有的追人打,對方的人拿的鐵管,上頭好像是綁的鐮刀,但他們人多,對方就跑了。他當時還沒走到跟前,見對方沙場的坡上開下來一輛本田或起亞越野車,直接把他們這邊的兩個人就撞倒了,車往他這邊開了過來,他用石頭砸到了車的前蓋子上,車掉了個頭又回過來,往他這邊開來了,他一閃,車就開走了,這時朱某毅就喊讓撤呢,然后他們的人就都往回撤。

在他們雙方斗毆過程中,對方的沙場只沖出來一輛黑色CRV越野車,開得特別快,在場子里轉圈圈,亂撞他們這邊的人,先把兩個人撞倒了,又把劉某撞倒了,最后司機把這輛車開跑了。案發(fā)現(xiàn)場就只有這一輛車在撞人。撞他時,他撿起石頭砸越野車了。

(11)上訴人趙亮亮的供述:案發(fā)當天下午2時許,益Y劍打電話叫他去鳴犢幫忙打架,他又叫了二怪和二怪的伙計,他們坐中巴車到鳴犢的一個沙場后,一個胖胖的小伙子給一人發(fā)了一個洋鎬把,朝隔壁的沙場房子跟前走,他認識的人手里都拿的洋鎬把。等他們快走到房子跟前時,房子里出來了十余人,手里都拿的一米多長的大刀,是砍刀后面焊了一米五長的鋼管。對方的人出來后就開始罵,他們這邊五十余人就和對方的人相互扔石頭,用石頭砸對方,扔了有幾分鐘,對方的人就散了,開始亂跑。對方其中有一人駕駛一輛黑色越野車亂撞,在沙場里追著人撞,他們這方的人都在躲,有三四個沒躲過被撞倒了。這個人開的這車走時在對方沙場房子北邊將一個胖小伙撞倒了,他們這邊就有幾人去追,他和李KK及幾個不認識的人,一起砸對方沙場房子門口停的一輛白色小轎車,他用洋鎬把在車篷上砸了兩下,正砸著,就聽到有人說過去抬人,有人將那個胖胖的小伙從房子北邊抬了過去,當時有一個人背著,幾個人扶著,后有人開了一輛黑色越野車將被撞的小伙拉走了。

(12)原審被告人李KK的供述:8月8日中午,他和亮亮在一起,后來亮亮叫他一起到華美什字,上了一輛中巴車,車上有四五十根洋鎬把,他問亮亮是不是去打架,亮亮說去了就立會兒(扎個勢,捧個場),他就同意去了。到沙場后,有人把洋鎬把給發(fā)了,從小車上下來的人都拿的刀,有一個胖胖的人給他們說“都給我往前沖”。有人就往前跑,益Y劍說看樣子要打架了,他倆就提著洋鎬把散開往過走,牛某當時在他后邊手提洋鎬把往過走。前邊的人有的用石頭扔,正往前走時,看見一輛黑色越野車從一個土坡上沖下,在他這邊的人群里轉著撞人。下坡不遠就把一個人撞了。他見狀跑到二三十米遠的一個土堆上,被撞倒的人在地上坐著,越野車已掉頭往回開,將一個人擦了一下,這人躲過去了,黑色越野車就開走了。當時他只見到這輛黑色越野車在人群里開,再沒有見到其他車。那輛車把他們這方的三個人撞倒了,還從他們這邊一個人腿上碾過去了。

(13)上訴人夏A寶的供述:當天是劉某給他打電話,讓他和夏孟學到富力城去幫忙。到了后,劉某說給他伙計“大頭”幫忙和別人打架,去扎個勢。他拿了一根洋鎬把,劉某和夏孟學、亮亮、“爛饃”都拿著洋鎬把,和那些人集合在一起,大約共有五六十人,劉某叫他們過去打對方,對方是他們所在沙場南邊的沙場,對方的沙場停了好幾輛車,大頭和劉某帶著他們這邊的人往對方那邊走,對方有幾個人手里拿著鐵棍和自制的帶長把的砍刀在對方的沙場邊站著,快到對方沙場時,對方的人拿石頭扔過來砸他們,他們這邊也拿石頭砸對方??斓礁皶r,他們這方的人都跑著往過沖,和對方的人打起來,他在后邊,正走著,對方人開了一輛黑色越野車,從沙場北邊的坡坡上沖下來,開得特別快,朝他們這邊的人群撞,他被車左前方撞倒了,車左邊的輪子從他的兩小腿上軋了過去,他站不起來,趴在地上,不知誰砍了他一刀,他回頭看時,他們這方的人亂跑,夏孟學也被車撞倒了,最后把他們這邊一個小伙子撞得飛起來了,后落在車前,車又從小伙子身上軋過去。車撞倒他們之后,沿西邊的路開上沙場向公路那邊跑了。劉某給了他800元,讓他看病。

(14)上訴人何勇的供述:當天是“驢嘴”(劉某)打電話叫他去打架的。參與打架的人很多,是兩個沙場叫人擺場子打架,他們這方大概有四五十人。他撿了一根洋鎬把,有個三十多歲的人招呼他們集合。對方有二十個左右的小伙手里舉著帶把的長刀,這種刀約1米長,把是鋼管的,對方也往他們這邊沖,兩方相距四五十米時,對方的人開始拿石頭扔他們,他們也拿石頭扔對方,他們這方人多,對方一看扔不過,就開始亂跑,他們這邊的人就往前沖。他當時在后邊走著,還沒到對方沙場,看見從對方沙場里沖過來一輛黑色越野車,沿對方沙場的房子跟前的坡沖下來后,車速很快,大約在五六十碼左右,專門朝人多的地方撞,車在坡下的空地繞了個“8”字,撞倒了三個人,這三個人都不太嚴重,一個人捂著頭,一個捂著胳膊,還有一個被撞倒后直接起來跑了,他一看這輛車專門朝人撞,就趕緊跑到旁邊一個土坎上,那輛車繞了個8字形后沿原路朝坡上沖,沖上坡朝公路那邊跑了,場子里的人都亂跑,他們這邊的人都沖到對方沙場里砸那些車。對方只有這一輛黑色的廣本越野車在現(xiàn)場撞他們這邊的人,再沒有其他車撞人。

(15)原審被告人益Y劍的供述:8月8日中午12時許,夏A寶叫他幫忙,他知道一定是幫忙打架、扎勢。是劉某叫的夏A寶,夏A寶叫的他,他和夏A寶、毛猴、趙亮亮、李KK一起去的鳴犢沙場,坐了一輛中巴車去的。夏A寶說也就是扎個勢,助個威。到了鳴犢沙場是一個胖小伙子指揮他們,對方有二三十人,拿著大刀。他們見對方沙場也過來人了,就都在地上撿石頭砸打對方,對方的人有的上車跑了,有人徒步跑了,他們這邊就有人手持洋鎬把在后追攆,他拿洋鎬把也往過沖,突然間對方的沙場房屋附近開過來了一輛黑色的廣本CRV,迎面就沖向他們這邊的人群中,他們這邊的人就趕緊躲閃,有一兩個人沒有來得及躲開就被車掛倒,接著對方的車又掉了個頭,在沙場的場地上轉了一圈,繼續(xù)碰撞他們這邊手拿工具的人,先把兩個人撞倒了,又把他們這邊一個小伙撞得像是飛起來,車又從這名小伙身上碾過去,車才開跑了。他清楚地看見對方只有一輛廣本迎面開來,開得特別快,在現(xiàn)場轉圈圈,亂撞他們這邊的人。

(16)原審被告人徐S的供述:他和劉某是前幾年認識的,他平時給劉某開車。劉某不給開工資,平時他沒有錢了劉就給二三百元。8月8日上午,劉某開車接上他往鳴犢毛毅的沙場走,后又到焦村三組老年活動中心,劉某和大頭、葫蘆等人進去了。過一會兒,劉某出來讓他開車拉著去戶縣秦鎮(zhèn)取刀。他拉劉某到秦鎮(zhèn)一個樓板廠后,看見寇某某和幾個人在那里,寇某某一個伙計拿出三把日本刀,一把自制關公刀放到車后備箱內,然后他和劉某、寇某某、以及寇的伙計一起開劉某的車往韋曲富力城走。到沙場后,董某某給劉某說“一會兒你兄弟別下車,有啥事也好辦”。劉某便讓他開車,不要下車,在車上等他們。幾十人在劉某及董某某的帶領下往隔壁沙場走,劉某、寇某某、董某某都拿的武士刀。到隔壁沙場時,他們這邊的人和對方沙場的人打了起來,相互拿刀砍,用洋鎬把打,打了有二三分鐘,對方沙場有輛黑色越野車撞他們這邊的人,他看見將一個人撞倒,后來有人將一個人抬著往他開的車上坐,被抬上車的人右胳膊從大臂部分快被砍掉了,這個人上了車后,又上來三個人,毛毅過來給了他一萬元叫往醫(yī)院送,他便拉著人往醫(yī)院走。

(17)原審被告人呂F的供述:8日下午3時多,呂K給他打電話,說用一下中巴車,讓他把車開到富力城路口。他把車開到地點,見呂K、呂C、雒Z、雒某、雒雷、李某、呂昭、呂某甲(又叫呂小剛)、朱某明、“屁蛋”、單N、劉某、薛霆、晁L、田鵬,還有一些不認識的人。雒Z和呂K從朱某明的黑色伊蘭特上把三捆洋鎬把扔在車上,等了能有40分鐘,陸續(xù)有人坐出租車來了,薛霆就招呼來的人往中巴車上坐。坐了能有三十個人左右,朱某明讓他開車跟著李某的伊蘭特,前邊有兩三個伊蘭特,一個雪佛萊,還有一輛獅跑和一輛紅車,車開到了鳴犢鎮(zhèn)朱某毅的沙場,人都下了車。不知道誰把洋鎬把抱下車,扔在地上,朱某毅從沙場辦公室出來,呂K、劉某、李某拿的砍刀,還有些人拿的有一米多長的刀,還有人拿的洋鎬把,他也拿了一根洋鎬把。劉某說往那邊走,拿刀的前邊走,拿洋鎬把的在后面走著,走到離對方的沙場有100多米,對方有二三十人全拿著長刀也往他們這邊走,相距不遠時對方就用石頭扔著砸呢,但他們這方的人多,對方的人就扭身跑開了。這時對方一輛黑色越野車朝他們這邊的人開過來,轉了兩個圈,往人多的地方開,撞了兩個人后,這輛車上路開走了。受傷的有兩三個人,看見劉某躺著,雒Z、雒某扶著劉某,朱某明和一個小伙也一起過來,把劉某抬上了獅跑汽車,朱某明、雒某在車上陪著,把劉某拉走了。他就上了車,他們的人這時也都撤回來上了車。他開著車上了三環(huán),人都在東郊下了車。劉某說給他500元車費。

(18)上訴人權T的供述:2010年8月8日11時左右,常某利打電話叫他去田家灣給朋友幫個忙。他到常某利的租住處后,見常和三個不認識的小伙在屋里。常說四慶在將軍廟村買的地,對方沙場的人不讓挖,還把四慶打了,咱上去看一下。說完后不到一個小時,常叫那三個小伙坐了一輛白色的現(xiàn)代車,他和常坐了一輛黑色現(xiàn)代車。在車上常某利說,雍某慶的沙場有點事,常已聯(lián)系了龍某,讓龍某帶上家伙放車上,再叫幾個人往沙場走。到神鹿坊見虎子開了一輛黑色豐田銳志拉的陳B濤,他就一起繼續(xù)往沙場走。途中有人給常某利打電話,常讓多叫些人,把家具都帶上,把勢扎美。到楊溝什字時,他們在那里等著,因為常某利聯(lián)系了四慶,不一會兒四慶就開了一輛黑色本田CRV過來了,車上坐了兩個人他不認識。四慶來后,常和四慶說了幾句話,然后他們就一起坐車到了沙場。到沙場后,他們下來轉了一圈,下邊太熱,他們就都在車上坐著。過了有十幾分鐘,和常某利在田家灣房子的三個小伙叫的人也來了,開了一輛白色伊蘭特及一輛白色的長城面包車,龍某、石頭在長城面包車上坐著。這時常某利給四慶說“你現(xiàn)在叫挖掘機去挖,看誰還擋呢”。四慶就叫挖掘機過去挖。他等到快3點,餓得受不了,就讓虎子送去楊溝什字吃飯,虎子害怕金利說他,就讓金利一個兄弟開的白色伊蘭特送他去吃飯。正在吃飯,金利就給這個兄弟打電話,這人把電話給他了,他也沒說什么。過了一會兒,常某利開四慶的車到了楊溝什字,也要了一碗煮饃吃了。吃了后,金利給了老板500元,說“過一會我?guī)讉€兄弟也過來吃飯呢,到時候多退少補就行了”,之后他們幾個又回到沙場。龍某開的長城面包車拉人下去吃飯去了。能過半個小時,四慶給金利說對方拉了六七車人呢,把咱挖掘機給砸了,金利就給吃飯的人打電話,他們就回來了。剛回來,對方的人已經(jīng)走到了他們沙場中間,金利就說趕緊拿東西。龍某和虎子、金利等人就從面包車的后面拿工具,拿出的是有1.5米長的鐵棍,前邊綁著彎鐮的工具,常某利、龍某、虎子各拿了一個,和他吃飯的那個小伙拿了一個,還有兩三個他不認識的小伙拿的匕首,其他人就在沙場亂找工具,有的拿锨,有的空手,他拿了沙場墻邊的一個鐵棍。常某利喊讓人一塊往過沖。對方有六十人左右,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洋鎬把,向他們這邊走過來,走到能有20米左右時,對方拿石頭往過扔,他們這邊都跑開了,他扭身也跑,往東跑了一截把鐵棍一扔,見石頭和他一起跑著,他倆就過了河,在公路上,擋了個韋曲到魏寨的公交車走了。當天打架他們這邊共有十五六人。

(19)原審被告人呂C的供述:8日上午9時左右他和李某、康某、晁L、雒Z、呂K、朱某明、雒某、雒雷九個人在村里修路的工地,李某過來說朱某毅的沙場有事,他們幾個就分乘兩輛車上沙場了。到沙場后,朱某毅說早上見到對方在用挖掘機挖沙,沒擋住,讓他們去嚇唬一下對方。他和李某、康某就到對方那邊去,看到一個小伙和挖掘機,就上去嚇唬那個人,李某用鑰匙包在對方臉上打了一下,并說“讓我再見你挖就小心點”。下午2時左右,不知道誰說對方沙場上人了。朱某毅講咱們的人也到了,讓到富力城北門什字集合。他們到后等了幾分鐘,呂F開了一輛中巴車停在什字西邊,陸續(xù)有出租車停下,下來的人都上了中巴車。劉某開著雪佛萊克魯茲,薛霆開的大眾兩廂車來了。等了有半小時,薛霆還是劉某過來說,走,上完了。他們就開車去沙場。到沙場后,四五十人都下了車,從中巴車上扔下來三四捆洋鎬把,劉某從其車后備箱拿出七八把刀,劉某和其他四五個人各拿一把刀,還有兩把呂K和雒Z拿了,他拿了一根洋鎬把。現(xiàn)場拿完工具后,好像是劉某喊了一聲“走”,所有人就往對方的沙場走過去,快到對方沙場時,看到對方沙場的人都拿著長刀,好像是關公刀,帶鐵把的很長的刀,他們就撿起地上的石頭向對方扔,對方也用石頭扔他們,扔了一會兒,劉某喊“沖”,他們就沖上去。對方一看,就四處跑了。呂K用刀砍一輛黑色現(xiàn)代車,他撿起地上的石頭把一輛現(xiàn)代車的側面的玻璃給砸碎了。對方的一輛黑色本田CRV車在亂撞他們這邊的人,再沒有其他車輛撞人。晁L和雒雷在沙場門口站著,他倆都沒有過去。因為晁L才做的闌尾手術,雒雷有心肌炎,他倆不能打架。

(20)上訴人晁L的供述:他2010年7月底做了手術后一直在瀾山賓館416房間住著。8日那天呂C也在他房間住著,410及412那天也住了他們村的一幫小伙子,有雒Z、呂K、雒雷、李某及一個不認識的人。410和412兩個房子是雒雷讓他開的,開了以后這些人就進了房子。大概到下午3時左右,雒雷說毛毅沙場旁邊的沙場組織人要挖毛毅的地,咱們要給毛毅上人,不能讓對方挖,意思就是上場子助威,如果對方挖就與對方打。他上了一輛黑色無牌伊蘭特轎車,由于當時有傷在身,他只是在現(xiàn)場給助威充個人數(shù),也沒有拿工具,給看車。他們這邊拿好家伙后,對方約有二十多人也拿著工具向他們這邊過來了,他們的人也往對方去,雙方都往一起沖。他們這邊人多,用石塊向對方人群中扔打對方,將對方人打散后兩邊人亂打在一起。幾分鐘后,對方那邊開來了一輛黑色本田CRV越野車,向他們的人群中亂撞,他們的人用石塊砸那輛車,那輛車后來開回去了。當時只見那輛CRV在場子轉圈撞人,再沒有其他車輛。

(21)上訴人石J的供述:康某叫他去給朱某毅沙場幫忙,康某開他的車去的,朱某毅在現(xiàn)場指揮,葫蘆給他一鋼管,他知道是打架去的?,F(xiàn)場有五十多人,大多數(shù)人拿洋鎬把。雙方是用石頭對砸,他們的人沖上去打,后來聽到有砸車的聲音,對方的一輛黑色本田車沖下來撞人,劉某被撞倒了,那輛車在劉某腿上軋了一下就開跑了。劉某喊他幫忙,他和朱某明等人將劉某送到交大一附院。

(22)上訴人李X的供述:2010年8月8日下午2時左右,牛某打電話叫他去給人扎勢,他就和牛某、益Y劍、趙亮亮、李KK坐出租車到韋曲富力城,坐上一輛中巴車,車上有四五十人,還有兩捆洋鎬把,車開到鳴牘將軍廟村的沙場。有人從小車上取出砍刀給在場人發(fā),現(xiàn)場共有五六十人。老板說,今天主要不是打人,只要把對方嚇跑就行,但人家要打咱,咱肯定要還手,絕對不能吃虧,拿刀的往前沖,提洋搞把的走后面,都往前沖。他們往對方沙場走時,對方出來了一二十人,都拿著關公刀,雙方相距20米左右時,互相扔石頭砸,對方的人往回撤,有幾個沒撤的和他們打起來,有一個把他們這邊一個人砍了一刀,他們這邊有五六人拿刀、洋鎬把砍對方一小伙,那小伙好像被打死了。接著看見對方一黑色越野車沖過來亂撞人,把一個人撞飛起來了,連續(xù)撞了三人后掉頭,又撞了兩人,牛某的腳被該車軋了,那輛車回去的路上又軋了一個人。那輛車跑后,他們的人就沖到對方沙場砸停在沙場的幾輛車。他于2011年8月7日投案。

(23)原審被告人陳B濤的供述:2010年8月8日中午12時左右,龍某叫他,說常某利讓去給雍某慶的沙壕上人幫忙。龍某開的長城商務車接的他,上面坐的常軍,還有幾人不認識,常小虎開豐田銳志,后來他就坐銳志,到楊溝什字見常小紅開白色現(xiàn)代,雍某慶開的黑色廣本CRV越野車。見面后,雍某慶說,叫大家去沙壕給其幫忙扎個勢,將對方沙壕的人攆走。當天15時左右,他們這邊的人坐五輛小車到雍某慶的沙場,下車后共有二十多人。常某利說“今天到沙壕來,就是給雍某慶幫忙來了,一會兒把勢扎好,家具都在車上放著呢”。龍某將長城商務面包車的后備箱打開,取出七八把鐵管焊成的長砍刀,給他和常小虎、常小紅、常軍各發(fā)了一把,龍某自己拿了一把,常某利也拿了一把。17時左右,有人說對方有幾十人拿著家具沖過來了。常某利急忙喊,讓把家具拿上,當時有不認識的好多人都拿的長砍刀,對方人沖過來時,雙方互相扔石頭,他們這邊人少抵擋不住,他一看情勢不妙,將手中長砍刀扔了,順沙壕東邊小路跑了,跑進玉米地,遇見權T和常軍。后來常小虎打電話說,打架時,雙方各死了一個人。事后才知道龍某被打死了。

(24)共同犯罪人夏孟學的供述:2010年8月8日下午3時多,夏A寶打電話說劉某說要打架,讓他們去扎個勢充個人數(shù),并讓他在西八里村口等。他到了后,見到夏A寶、“毛猴”還有個叫不上名字的小伙,他們四個就坐車到了富力城小區(qū)航天大道,見有一輛中巴車及幾輛小轎車,他們四個上了白色的中巴,車上有四十多人,到了沙場大概有四五十人,有人從中巴車上拿下來兩捆洋鎬把,給每人一根,他和夏A寶也各拿了一根,前面開轎車的人從后備箱內拿出了一些關公刀、砍刀、武士刀等發(fā)給坐小轎車的人。拿刀的人說讓大家拿上家伙朝對面沙場走,他們拿棍的走中間,走了一半,見對面沙場有三十多人也拿著關公刀,他們這邊的人就從地上撿起石頭朝那邊人群砸去。他也撿了一個拳頭大小的石頭砸了過去,但沒有砸上人。對面沙場那邊人被石頭打散了,他們這邊人就拿家伙沖向那邊人群,追打那邊的人,當時兩邊打亂了。他看到沙場房子旁邊停放了一輛好像是銀灰色的轎車,就拿棍子朝那車擋風玻璃砸了一棍。這時聽見有人喊夏A寶被車撞了。他過去剛把夏A寶背起來,就被黑色越野車撞倒在地,車從他腿上軋了過去,他用手摸腿時,感覺臉上熱熱的,用手一摸,滿臉的血,見右肩膀被砍爛了,這時夏A寶喊小心,他抬頭看見一個光頭小伙拿了把武士刀,有一寸頭瘦瘦的小伙拿了個鋼管焊制的鐮刀,那個寸頭瘦瘦的小伙拿鐮刀朝他頭上砍去,他喊自己人,那個光頭小伙聽完后就扭頭走了,這時旁邊過來幾個拿刀的朝那個拿鐮刀的人砍去,那個人被嚇跑了。他們這邊的人把他和夏A寶抬起來放到小轎車后座位上,劉某把他和夏A寶送到航天醫(yī)院,后來他又被送到521醫(yī)院。他是主動投案。

(25)共同犯罪人劉某的供述:薛霆叫的他,他叫的夏A寶、牛某、李敏、何勇四人,牛某叫的趙亮亮、益Y劍,夏A寶叫的夏孟學等三四個人。薛霆叫人是給朱某毅幫忙打架、扎勢。在富力城小區(qū)旁的什字,薛霆在那等著,開了輛黑色大眾兩廂車,旁邊還有二三輛車在遠處停著,還有一輛中巴車,他們坐到中巴車上。時間不長,到了長安區(qū)鳴犢街辦將軍廟村的一個沙場內,當時人很多,朱某毅也在,來得早的幾個人都拿的刀,朱某毅叫每個人拿了一根洋鎬把,都往對面的沙場走,有二十個左右的拿刀的走在前面,他們都在后面走著,等前面拿刀的人都走到對方的沙場和對方沙場二十個左右的拿長刀的人打開的時候,他們還沒有到場,剛開始打的時間不長,對方沙場一輛越野車往他們這邊的人堆里亂撞了一通就跑了,他見車撞人就往毛毅沙場跑,到沙場看見夏孟學肩膀叫人砍傷了,朱某毅叫先去看病,并叫一個不認識的小伙子開了一輛黑色小車送他們,朱某毅給開車的小伙扔了些錢。后他和夏A寶、小奇以及毛毅叫來的司機一起將夏孟學送到航天醫(yī)院,后來連夜轉院到醫(yī)學院,剛掛完號,醫(yī)學院來了很多警車,他們又到521醫(yī)院去了,到后給夏孟學做了手術,做手術前,他給夏孟學說事情可能大了,讓夏孟學做完手術能不在醫(yī)院待就不在醫(yī)院待。等夏孟學進手術室他就走了。他當時出了1萬7千元左右,錢是向別人要的。

(26)共同犯罪人薛霆的供述:2010年8月8日12時,劉某打電話說,朱某毅在沙場被人打了,讓叫些人去給朱某毅幫忙出氣、扎勢,有報酬。他同意了,見到劉某從劉處拿了1000元錢,就給劉某打電話說了此事,讓劉某幫忙叫人,費用他出。他接上單N一起見到朱某毅,后在瀾山賓館開了兩間房,朱某明、李某、康某、雒雷、雒Z還有一些人叫不上名字。他給了朱某明200元,讓朱某明去買洋鎬把。劉某打電話說,人已叫到。朱某毅叫呂F開中巴車到富力城什字接人,他告訴了劉某集合地點。在富力城,人陸陸續(xù)續(xù)乘出租車到達,他付的車錢,安排人上了中巴車。劉某開自己的雪佛萊也趕到了,寇某某、徐S、董某某,還有寇叫來的一個小伙子坐劉某的車來,朱某明和明明分別駕駛各自的黑色現(xiàn)代伊蘭特趕到富力城附近,朱某明把車開來后,有人從后備箱取出買的一捆洋鎬把,搬放到呂F開的中巴車上,石J也開著他的黑色起亞獅跑越野車來了,雒雷開了輛藍色海馬來了,所有人到齊后,他們一伙人從韋曲出發(fā)趕往鳴犢沙場。下午5時許,他們所有的人趕到了朱某毅承包的沙場。中巴車上坐的人下車的時候每人從車上取了根洋鎬把拿著,中巴車上能下來三十個人,劉某打開雪佛萊轎車的后備箱,取出來幾把東洋武士刀,他、劉某、寇某某、董某某,還有劉某車上坐的一個不認識的小伙子,一人拿一把刀,其余人手持洋鎬把,徐S當時還坐在車上,朱某毅跟雒雷,還有—個小伙子站在沙場的土坎上。劉某說“咱們這邊的人拿上家具,朝對方沙場沖,先把對方沙場的挖掘機攆走再說,阻擋對方的人繼續(xù)挖沙,將對方的人嚇跑就行,嚇跑了就不要再攆了,不要亂惹事”。他拿著東洋砍刀,單N拿著洋鎬把,他倆一起走著,劉某手拿砍刀在前面帶路,他們這邊有六七十人,快接近對方沙場時,看到對方沙場有一二十人站成一排,拿的是有一人多高的關公砍刀,但是人少,當雙方的人快接近的時候,用石頭互扔,他們人多,劉某帶著他們這邊的人沖過去以后,對方的人就往后撤,當時場面一下亂了,他拿著砍刀往對方沙場沖時,從對方沙場的坡上沖過來一輛黑色廣本CRV越野車,朝他們這邊的人群亂撞人,他閃開了,車把他們這邊一個小伙子撞得飛起來了。這輛車在坡下故意撞他們的人。這時候劉某他們一伙人已經(jīng)沖到對方沙場坡上面去了,對方的廣本就掉了車頭朝坡上面開得特別快,路上都有人。他準備返回時,對方沙場坡坡上面有人喊“車把人撞了”。他告訴了朱某毅,朱某毅讓送醫(yī)院,石J開著獅跑車過去了,有幾個人跟受傷的人一塊上了石J的車開走了。他和一個手受了傷的小伙子,一個頭部受了傷的小伙子等四人就坐上石J的車去了西安航天總醫(yī)院急診室,朱某毅當時就給他幾千元,在掛號時,看到有一個肩膀受了刀傷的小伙子也在醫(yī)院看病,跟他一起來手上有傷的小伙,值班大夫看后說傷比較嚴重,要轉院。他在醫(yī)院碰見了徐S、劉某,他們是陪肩膀受傷的人看病。他和手上受傷的小伙到了醫(yī)學院,碰見了雒Z、朱某明,朱某明說他們這方有一人傷勢很重,人不行了。他給單N、孫江打電話知道是劉某死了,對方也死了一個人,他害怕了就將手機卡扔掉,跟誰也不聯(lián)系躲藏起來。

(27)共同犯罪人常軍的供述:2010年8月8日下午3時許,龍某打電話叫他逛去,他上了龍某的長城商務車后,車上還有兩個人,他不認識,龍某將車開到鳴犢將軍廟村的沙場,見常某利、雍某慶在聊天,沙場還有一輛黑色越野車,兩輛現(xiàn)代車(黑白各一輛)和常小虎開的黑色豐田銳志,到沙場后,他就在車上睡覺,后龍某叫起他,說打架呢。他下車后看見從對面沙場來了一大群人,有四五十人,手里都拿著棍。他一看就跑了。

(28)共同犯罪人常小紅的供述:2010年8月8日中午12時許,常某利打電話叫他去長安給雍某慶的沙場幫忙充個人數(shù),他就開著租的白色現(xiàn)代伊蘭特車到長安區(qū)將軍廟村沙場,他到時,沙場已停了一輛長城商務車、一輛黑色的本田越野車、一輛黑色豐田銳志車。下午4時多,他看見對方沙場有七八十人都拿著棍、刀,就直接上車開車走了,后來聽說那天打架出了幾條人命。他出沙場時,有人扔石頭把他的車后玻璃砸了個窟窿。

4、前科、累犯材料

(1)(1999)灞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1999年12月常某利因犯搶劫罪被灞橋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

(2)(2006)長刑初字第14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6年8月朱某毅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2009)長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9年1月朱某毅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4)(1987)西刑中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1987年9月朱某明因犯強奸罪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釋放證明書證明1994年1月28日假釋。

(5)(2006)雁刑初字第55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6年5月單N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2007年3月22日刑滿釋放。

(6)(1999)長刑初字第287號刑事判決書:證明1999年12月寇某某因犯搶劫罪被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5月23日刑滿釋放。

(7)(2005)長刑初字第16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5年9月呂F因犯搶劫罪被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8)(2005)長刑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05年10月權T因犯轉移贓物罪被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12日刑滿釋放。

5、被害人親屬辨認筆錄:死者劉某的母親胡彩芹、兄李超和死者龍某的父親龍俊清、弟龍斌分別辨認出死者系劉某和龍某。

6、各被告人相互辨認筆錄:證明在案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共二十三人均參加了2010年8月8日的聚眾斗毆活動。

7、通話記錄:證明2010年8月8日聚眾斗毆前后雙方有關人員分別有電話聯(lián)絡的情況。

8、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公安機關分別于2010年8月8日在聚眾斗毆現(xiàn)場和西安市灞橋區(qū)雁鳴湖附近雜草叢中提取扣押了陜AUE111黑色伊蘭特轎車、陜AVA637黑色伊蘭特轎車、陜A205U5銀灰色長城面包車和黑色本田CRV越野車。其中兩輛黑色伊蘭特轎車已發(fā)還。

9、涉案兩個沙場的有關協(xié)議書、合同書:證明將軍廟村三組沙場法人為王某;五組沙場系2010年3月9日王衛(wèi)武、霍光以83萬元轉讓給雍某慶;雍某慶出資79150元于2010年7月30日從將軍廟村三組十戶村民手中取得7.915畝沙旱地改造權。

10、賠償協(xié)議和收款收條:證明上訴人常某利、雍某慶親屬與被害人劉某母親就本案民事賠償達成了一次性賠償26萬元的協(xié)議,并已履行;原審被告人朱某毅親屬與被害人龍某親屬就本案民事賠償達成了一次性賠償20萬元的協(xié)議,并已履行。

11、戶籍證明材料:證明二十三名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均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二、上訴人權T等人共同故意傷害尚某某的事實,主要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報案材料、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抓獲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法醫(yī)鑒定意見、共同作案人供述及上訴人權T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三、上訴人寇某某等人共同故意傷害付某某的事實,主要有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和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法醫(yī)學鑒定、現(xiàn)場圖、共同作案人羅政和武文甲的供述、上訴人寇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常某利、雍某慶和原審被告人朱某毅為爭奪沙源,獲取經(jīng)濟利益,糾集數(shù)十人持械斗毆,致二人死亡,多人受傷,三人系雙方聚眾斗毆的組織、策劃、指揮者,系首要分子,三人的行為依法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權T、寇某某、雒某、雒Z、何勇、趙亮亮、李X、夏A寶、石J、晁L、呂P超及原審被告人朱某明、呂K、單N、呂C、益Y劍、徐S、呂F、李KK、陳B濤在持械聚眾斗毆中均起了重要作用,屬其他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權T參與共同傷害尚某某夫婦身體的行為、上訴人寇某某參與共同傷害付某某身體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

上訴人常某利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1、眾多證據(jù)證實,上訴人常某利是聚眾持械斗毆一方的糾集人、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而且是駕車故意撞人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的直接實施者,系聚眾持械斗毆的首要分子,應對本案聚眾斗毆致二人死亡和多人受傷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原審判決依法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正確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相關上訴意見不能成立。2、如上所述,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實上訴人常某利糾集和通過他人糾集十五六人,并指使被糾集的人攜帶斗毆工具,在斗毆開始時指揮己方參加斗毆的人員趕快拿斗毆工具,親自開車故意撞對方斗毆人員,但常某利在一審庭審前始終對上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如實供述,避重就輕,不具備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這一自首的本質要件,原判其不構成自首是正確的,對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予采納。3、上訴人常某利雖系指控的第二被告人,但其既是聚眾斗毆一方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組織犯,又是直接駕車故意撞死撞傷對方斗毆人員的實行犯,其罪責并不小于第一被告人朱某毅,且在犯罪后拋棄作案車輛,隱匿證據(jù),與同案人雍某慶訂立共守同盟,欺騙偵查機關,又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認罪態(tài)度較差;而原審第一被告人朱某毅未直接實施斗毆行為,并要求己方參加斗毆人員將對方人員趕走、驅散就行了,行為有所節(jié)制,犯罪后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投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二人相比,常某利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明顯大于朱某毅,又無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又明顯差于朱某毅;綜上,原審判決常某利的刑罰重于朱某毅的刑罰是正確的、公平公正的,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4、上訴人常某利的行為雖然依法不構成自首,但畢竟系主動投案,又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在量刑時對此情節(jié)應有所體現(xiàn),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對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上訴人雍某慶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1、上訴人雍某慶打電話讓常某利“上人”,二人都明白“上人”就是叫些社會上的閑人到沙場去“扎勢”,準備與阻擋其挖沙的一方人員斗毆。雍某慶曾供述其讓常某利叫幾個人到沙場去,就是因為常某利在他們那一塊比較有名氣,平時打架什么的,常某利能叫到人,由于怕王某沙場的人過來打架,所以他就叫人了;常某利供述,當天雍某慶打電話讓他到沙場去,并叫上幾個人,后又連續(xù)打電話,說急得很,讓叫些人趕快到沙場;常某利對雍某慶說的“叫些人”去,是心領神會,立即打電話叫人并讓他人叫人,還特別要求人來時拿上“家具”,又讓其工地民工買了洋鎬把放在汽車后備箱內;常某利叫的十五六人開了幾輛車帶的長把刀等工具到沙場后,待了二三個小時,直到發(fā)生雙方斗毆;雍某慶一方參加斗毆的多人供述,也證明了雍某慶、常某利叫他們去就是“扎勢”、打架。綜上,所提原判對“上人”的事實認定錯誤的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2、上訴人雍某慶在原審被告人朱某毅連續(xù)叫人強行阻擋其挖沙,甚至動手打了上訴人呂P超后,不是找村組負責人或有關政府部門依法解決雙方矛盾糾紛,而是藐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秩序,采取糾集人員準備斗毆的以暴制暴、以惡對惡的非法途徑,企圖以暴力制服對方,只要對方再強行阻擋,發(fā)生斗毆就在所難免,對此,雍某慶是十分清楚的;在與對方沙場的矛盾糾紛沒有任何緩解,明知再去挖沙必被對方阻擋的情況下,常某利仍糾集十五六人帶長把刀等斗毆工具到沙場,雍某慶、常某利讓上訴人呂P超叫挖掘機去挖沙,故意使矛盾激化,從而使雙方聚眾持械斗毆一觸即發(fā);在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朱某毅一方糾集的數(shù)十人趕到沙場時,雍某慶不是立即讓己方準備斗毆的人員撤離,避免斗毆發(fā)生,而是讓常某利叫在外吃飯的人員趕回沙場;常某利讓己方人員趕快拿長刀等斗毆工具時,雍某慶無任何阻止行為,上述事實證明,雍某慶主觀上顯然與常某利等人形成了和對方斗毆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讓常某利糾集人員等組織指揮行為,并發(fā)生了數(shù)十人參加的雙方持械斗毆,雍某慶顯然屬于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之一;劉某、龍某的死亡后果,是此次雙方持械聚眾斗毆造成的直接后果,作為斗毆雙方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對雙方斗毆造成的全部后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和刑法理論,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雍某慶作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之一,無疑應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雍某慶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并對其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是正確的,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權T所提上訴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1、上訴人權T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承認,常某利打電話讓他去給朋友幫忙,他和常某利坐同一輛車去雍某慶沙場途中,常某利對其說雍某慶的沙場有點事,已聯(lián)系了龍某,讓龍某帶上“家伙”放車上,再叫上幾個人到沙場。后來常某利與人通話時,讓對方多叫些人,把家具都帶上,“把勢扎美”。雙方發(fā)生斗毆前,雍某慶給常某利說“對方拉了六七車人呢,把咱挖掘機給砸了”。常某利就給吃飯的人打電話讓回來。對方的人過來時,常某利讓趕緊拿東西,一塊往過沖,他拿了一個鐵棍,對方有六十人左右沖過來時,他們這邊人招架不住,他就扭身跑了。此供述證明權T在到沙場前就明知常某利叫他去雍某慶沙場“扎勢”、打架斗毆;到沙場后知道對方來了六七車人,并在對方人員已持械向雍某慶的沙場走過來時,他還在常某利的指揮下拿起鐵棍準備斗毆。但權T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對其訊問時,作了與上述供述內容完全相反的供述。綜上,一審判決認定其對參加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主要情節(jié)當庭翻供,依法認定其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是正確的。2、上訴人權T在參加聚眾斗毆犯罪的人員中,除已認定的三名首要分子,在其他積極參加者中雖不屬犯罪情節(jié)最嚴重的,但本案的情況比較特殊、復雜,除三名首要分子和兩名死者在聚眾持械斗毆中的地位、作用比較明確,證據(jù)比較充分外,其他積極參加者的作用較難分清和確認,甚至連直接致死龍某的人員一個都確認不了,所以,一審判決對除三名首要分子以外的所有被告人都適用了統(tǒng)一的起點刑,再根據(jù)每個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確定各被告人的具體刑罰。之所以有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比上訴人權T重,而判的刑罰反而輕于權T,主要是因為,這些人有的有自首情節(jié),有的有立功情節(jié),有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比較好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而上訴人權T無自首情節(jié),當庭翻供,又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而其刑罰比其他被告人相對從重處罰。經(jīng)查,一審判決確定上訴人權T的刑罰,完全是按照有關量刑規(guī)范化的規(guī)定進行的,故相關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寇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1、辯護人所提寇某某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不是積極參加者,系從犯,原判對寇按積極參加者適用法律錯誤的辯護意見,本身自相矛盾。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聚眾斗毆罪的構成主體只能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不是聚眾斗毆罪的主體,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上述辯護觀點顯然認為寇某某的行為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且系該共同犯罪的從犯??苣衬车墓┦龊屯溉诵霺的供述均證明寇某某在聚眾斗毆犯罪中態(tài)度、行為積極主動,并持日本武士刀參加斗毆等,綜上,一審判決以寇某某系其他積極參加者認定寇某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并處以相應刑罰是正確的,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2、上訴人寇某某所提其致傷付某某的行為應屬聚眾斗毆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寇某某被共同犯罪人高峰叫到現(xiàn)場時,羅政與被害人付某某的相互廝打已經(jīng)結束,寇某某到現(xiàn)場后,與武文甲、高峰共同毆打付某某又致付某某多處輕傷,此事實證明寇某某等三人的行為完全是一種單方的共同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而非雙方斗毆行為,故該上訴意見不能成立。3、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上訴人寇某某到現(xiàn)場時,被害人付某某已被羅政用刀捅成重傷,故寇某某不應對該重傷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只應對后面三個人共同毆打致付某某輕傷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原審判決對寇某某按重傷的刑罰幅度處刑不當,對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上訴人趙亮亮所提他是被威脅參與斗毆之上訴意見,經(jīng)查,無任何證據(jù)佐證,且與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矛盾。其曾供述益Y劍打電話叫他去幫忙打架,他又叫了二怪和二怪的伙計,這顯然是一種積極主動參加斗毆,并主動糾集人員參加斗毆的行為,故該上訴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李X和上訴人石J的辯護人所提李X、石J的行為屬犯罪中止的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情形。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須是全部實行犯中止犯罪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一般情況下,個別共犯中止自己的行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在本案中,顯然既沒有中止共同犯罪行為(斗毆)的實施,也沒有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已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傷的結果),故上訴人李X和石J的個人行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故其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夏A寶所提同案犯呂F沒有自首情節(jié),又是累犯,與他的刑期只差三個月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呂F2005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此情形依法不屬于累犯;呂F雖無自首情節(jié),但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亦可從輕處罰。綜上,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夏A寶和原審被告人呂F的量刑是適當?shù)模撋显V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呂P超及其辯護人所提呂P超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同案人雍某慶、常某利、權T、陳B濤和上訴人呂P超的供述證明:上訴人呂P超與雍某慶系合伙經(jīng)營沙場,雍某慶供證二人的職權是對等的,有什么事情共同承擔。案發(fā)當天上午,在呂P超讓挖掘機挖沙時,被朱某毅一方人員強行阻擋,并動手打了呂P超后,呂P超即給雍某慶打電話說“對面沙場把咱擋了,把我用鑰匙打了,還戳了我一拳,你看咋弄呢?看人家的氣勢是在下勢擋咱呢,你看咋辦?”此話的意思,顯然是讓雍某慶拿主意,想辦法。當天下午2時30分左右,常某利糾集的十五六人開數(shù)輛車,帶長刀等工具到沙場下車后,常某利對所糾集的人說“今天到沙壕來,就是給雍某慶幫忙來了,一會兒把勢扎好,家具都在車上放著呢(常某利還曾供證,雍某慶開車到楊溝什字接他們時,車上坐著呂P超)。隨后,雍某慶對呂P超說“今天我也叫了些人來了,人家要擋就讓人家擋,等對方把咱們擋住了再說?!贝藭r,呂P超應當知道雍某慶、常某利已作好了與對方斗毆的準備。呂P超未表示任何異議的做法,證明其與雍某慶、常某利形成了與對方斗毆的共同故意。此后,呂P超即問雍某慶下午咋弄,還動工不。雍某慶說,下午你帶人去施工,如果對方擋,就打電話。呂P超即安排挖掘機去挖沙。呂P超應當知道,此行為實際上是在己方已作好斗毆準備的情況下,向對方進行挑釁的行為,從而加速了雙方聚眾持械斗毆的發(fā)生。呂P超作為沙場的合伙投資人,對有關沙場的一切事務與雍某慶有對等權利和經(jīng)濟利益,有同等的決策權、否決權,在組織、決策、指揮此次聚眾斗毆的過程中,呂P超是以讓雍某慶拿主意、想辦法,用默示表示同意等方式行使了組織、決策的權利,應屬于組織、決策者之一,只是其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明顯次于雍某慶、常某利,不屬于首要分子,但上述事實充分證明呂P超主觀上有與對方聚眾斗毆的故意并與雍某慶、常某利形成了共同故意,客觀上有以默示方式實施的組織、決策行為,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李X及其辯護人所提李X有自首情節(jié),上訴人石J、晁L所提認罪態(tài)度好和晁L所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等上訴意見,經(jīng)查,原審判決均已認定并在量刑時給予了從輕處罰。

上訴人寇某某、雒某、雒Z、何勇、趙亮亮、李X、夏A寶、石J、晁L及相關辯護人所提上述各上訴人系從犯,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原審判決已認定上述各上訴人為從犯,并給予了從輕處罰。但需要申明的是,聚眾斗毆犯罪屬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我國刑法分則條文對必要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即主、從犯)等均以不同的稱謂對各犯罪主體進行了區(qū)分和規(guī)定,并對不同稱謂的犯罪分子規(guī)定了不同的刑罰幅度,因此,對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必要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只需依據(jù)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定罪量刑,不能再適用刑法總則有關共同犯罪(普通共同犯罪)主、從犯的規(guī)定進行評價,否則就是重復評價。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聚眾斗毆罪,其構成主體只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法條本身對犯罪主體稱謂的規(guī)定和表述,已明確區(qū)分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地位、作用的主次、大小。本案一審判決對三名首要分子和二十名其他積極參加者在量刑時已經(jīng)給予了充分的區(qū)別對待,其他積極參加者的刑罰已大幅度地低于三名首要分子,又對上述各上訴人及多名原審被告人以從犯為由再次給予了從輕處罰,即重復從輕處罰。綜上,原審判決對上述各上訴人的量刑并不存在過重的情形,故相關上訴、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上訴人雍某慶、李X、夏A寶、陳B濤和原審被告人朱某毅有自首情節(jié),原審判決依法分別從輕處罰是適當?shù)?。上訴人權T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故意傷害犯罪事實的行為,構成自首,原審判決對權T所犯故意傷害罪予以從輕處罰是正確的。原審被告人呂K有立功情節(jié),原審判決予以從輕處罰適當。上訴人權T、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上訴人權T和原審被告人單N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審被告人朱某毅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上訴人常某利的投案情節(jié)和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的情節(jié)在量刑時未予考慮不當,應予適當從輕改判。上訴人雍某慶雖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之一,但相對于常某利、朱某毅的罪責要輕,主觀惡性較小,又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賠償了損失,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原判量刑有重,應予改判。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寇某某所犯故意傷害罪按重傷結果量刑有誤,應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1)長刑初字第46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七項、第九項至第二十四項,即:(一)撤銷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09)長刑初字第98號刑事判決關于被告人朱某毅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二)被告人朱某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與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五)被告人朱某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被告人呂K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七)被告人權T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又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個月;(九)被告人雒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被告人雒Z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一)被告人單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十二)被告人呂C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三)被告人益Y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十四)被告人徐S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十五)被告人呂F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十六)被告人何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十七)被告人趙亮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十八)被告人李KK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十九)被告人李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二十)被告人夏A寶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三個月;(二十一)被告人石J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又六個月;(二十二)被告人晁L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十三)被告人陳B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三個月;(二十四)被告人呂P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撤銷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1)長刑初字第465號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即:(三)被告人常某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四)被告人雍某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被告人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三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常某利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雍某慶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寇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

六、駁回上訴人權T、雒某、雒Z、何勇、趙亮亮、李X、呂P超、夏A寶、石J、晁L之上訴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琳明

代理審判員馮寶華

代理審判員許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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