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7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 2015-12-15
審理經過
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霞檢訴刑訴(2015)4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瑞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吳某甲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區(qū)東山村南三巷10號一樓的住處開設賭場,聘請被告人陳某甲做賭場荷手(負責發(fā)牌),被告人負責在賭場內看場,被告人許某、陳某乙負責賭場后門望風,被告人吳某乙、梁某負責賭場前門望風,被告人何某負責看賭場外面的監(jiān)控。賭場利用牌九以“斗?!钡姆绞焦┵€客進行賭博,被告人吳某甲從中抽水盈利。該賭場開設十幾天,盈利人民幣60000元。2015年6月26日零晨1時許,公安人員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上述被告人及參賭人員,繳獲賭具臺桌一張,牌九若干個,賭資及抽水金額人民幣1789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戴某、吳某丙、黎某、陸某、周某、吳某丁、鄭某、鐘某、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陳某丁、王某、吳某戊、全某、吳某己、吳某庚、吳某辛的證言,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照片辨認筆錄,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的供述及辯解,到案經過及人口信息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犯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賭場是由被告人吳某甲開設及經營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明知被告人吳某甲開設賭場,仍然幫助吳某甲發(fā)牌、看場及望風,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依法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從輕處罰。上述八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吳某甲、陳某甲、陳某乙、許某、何某、吳某乙、陳某丙、梁某宣告緩刑。根據上述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陳某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陳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許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五、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六、被告人吳某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七、被告人陳某丙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八、被告人梁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九、繳獲的作案工具臺桌一張,牌九若干個,賭資及抽水金額人民幣1789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處理。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
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付蘭
審判員陳麗
人民陪審員余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