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渦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78號
2024年07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2月17日凌晨,在渦陽縣高公鎮(zhèn)濱河浴池三樓一房間內(nèi),因索要債務,被告人張某1與被害人張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張某1對張某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張某鼻部損傷(兩側(cè)鼻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2024年5月28日,張某1家人已代張某1與張某自愿達成調(diào)解,取得被害人張某的諒解。
指控罪名
故意傷害罪
量刑建議
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張某1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張某1自愿認罪認罰,且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征得諒解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3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澤宇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書記員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