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李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廣德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2刑初190號
2024年08月0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24〕1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3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來到廣德市祠山街道紅旗社區(qū)天壽變電站附近,將該地電線桿上的變壓器、戶外動力無功補償配電柜及部分電纜線拆掉盜走,后將變壓器、電纜線賣給收廢品的王洪偉,戶外動力無功補償配電柜未變賣,朱某某、李某某各獲利人民幣5000元。經(jīng)廣德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被盜變壓器、戶外動力無功補償配電柜、銅芯電纜線共計價值人民幣13572.00元。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均于2023年11月14日被抓獲歸案。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洪某、蘇某等的證言,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廣德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等證據(jù)。
安徽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二人賠償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屬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聿⒑炞志呓Y(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被廣德市公安局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23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將200KVA變壓器一臺、4*185銅芯電纜七米、低壓JP柜一臺退還給被害人宣城南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廣德廣源分公司,被害人宣城南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廣德廣源分公司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在實施起訴書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歸案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jié),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公訴機關(guān)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朱某某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quán)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guān)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李某某應當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持本判決書到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逾期不報到的,廣德市社區(qū)矯正管理局有權(quán)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并附相關(guān)證明材料,建議本院撤銷緩刑。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已發(fā)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嚴金華
人民陪審員開智勇
人民陪審員陳偉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李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