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558號
2024年08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05月07日21時50分許,被
告人呂某1酒后駕駛號牌為豫AW××**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太和縣××鄉(xiāng)××段時,被太和縣公安局巡邏民警查獲,后經(jīng)安徽金瑞司法鑒定所鑒定,呂某1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3.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呂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違法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呂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審理查明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呂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鞏羽辰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