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0523刑初289號
2024年08月06日
案件概述
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和檢刑訴〔2024〕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柯曉玲、檢察官助理李志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3年2月,被告人趙某來到和縣××鎮(zhèn)××號××樓××處,將被害人盧某晾曬在過道處的一件黑色內(nèi)褲、被害人何某晾曬在過道處的一件黃色胸罩盜走。
2.2023年夏天的一日,被告人趙某來到和縣姥橋鎮(zhèn)
隱駕村委會前李自然村,將被害人朱某晾曬在家門口的一件黑色胸罩盜走。
3.2023年10月18日,被告人趙某來到和縣××鎮(zhèn)××村委××村,將被害人陳某晾曬在家門口的一件綠色胸罩盜走。
4.2024年5月6日,被告人趙某來到和縣××鎮(zhèn)××花園××期××棟××單元樓頂,將被害人劉某晾曬在樓頂?shù)膬杉咨卣?、一件粉色胸罩盜走。
5.2024年5月9日,被告人趙某來到和縣××鎮(zhèn)××村委××村,將被害人陳某晾曬在家門口的一件綠色胸罩盜走。
案發(fā)后,部分被扣押的贓物已由公安機關(guān)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告人趙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陳某的損失并取得陳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發(fā)還清單、諒解書、購物證明、人員信息表、前科查詢、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被害人陳某、劉某、朱某、盧某、何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勘驗筆錄;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對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私財產(chǎn)不受非法侵犯,懲治盜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趙某的刑期折抵九日。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鈞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陶雨
書記員劉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