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非法拘禁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268號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4)皖1202刑初3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劉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某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法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某人民法院3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媛
審判員周東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靳曉南
書記員韓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