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南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33號
2024年08月07日
案件概述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3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中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29日0時許,被告人李某1飲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浙F7××**轎車行駛至阜南縣洪河橋鎮(zhèn)石臺村委會附近時,撞倒路邊石墩,李某1為報保險,聯(lián)系鄰居周培龍到現(xiàn)場頂包,報警后,周培龍謊稱其為駕駛員,后被出警民警偵破,抽取李某1靜脈血液送檢。經(jīng)鑒定,李某1靜脈血中乙醇濃度為165.5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
為證實上訴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1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四千五百元,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使,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預繳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為懲治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五百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春燕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騰
書記員張東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