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盜竊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終397號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閆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24年5月7日作出(2024)皖1225刑初129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閆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22年1月以來,被告人閆某多次至阜南縣××和諧佳苑小區(qū)工地盜竊該小區(qū)內(nèi)8幢1單元、8幢2單元、5幢1單元的電線,被盜電線價值54873元。
被告人閆某于2023年11月8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抓獲。其曾因盜竊于2017年12月20日、2019年6月17日、2022年9月22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8年8月29日、2020年4月24日、2023年6月8日被阜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十個月、八個月。
一審法院裁判
原判以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孟某、張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辨認、指認等筆錄,被告人閆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確認上述事實。據(jù)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54873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閆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閆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閆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二、責令被告人閆某退賠被害人安徽恒圖建設(shè)有限公司被盜財物損失54873元。
上訴人主張
閆某上訴提出:他對原判認定他盜竊數(shù)額54873元有異議,他本人有精神疾病,是在楊剛脅迫下實施盜竊,盜竊金額應以他實際出賣所盜電線的數(shù)額5000余元認定,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辯護人提出:閆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且閆某明顯心智不全,原判認定其盜竊數(shù)額過高,建議二審從輕處罰。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閱卷認為:綜合上訴人閆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基本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且已經(jīng)一審庭審查證屬實的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二審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均未提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新證據(j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被盜財物價值有報警人李萌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相關(guān)進貨單據(jù)等有效價格證明證實,閆某1的盜竊金額足以認定,閆某1辯解應以銷贓數(shù)額認定其盜竊金額于法無據(jù)。閆某1在到案后的第四次供述中明確供稱多次盜竊均是其一人實施,因其與楊剛有矛盾才在此前供述中辯解是其與楊剛共同盜竊;證人孟某、張某、楊某、李某均證明未有其他男子與閆某1共同出售電線;楊剛亦證稱其與閆某1之前有過矛盾,未與閆某1共同盜竊電線,故閆某1上訴提出他是在楊剛脅迫下實施盜竊缺乏證據(jù)支持。閆某1及辯護人提出閆某1患有精神疾病,但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閆某1在實施盜竊及后續(xù)銷贓時目標明確,思路清晰,為避免犯罪行跡敗露亦頻繁更換銷贓地點,現(xiàn)無證據(jù)表明閆某1的精神疾病對其在作案時的辨認能力、控制能力有明顯影響。原判綜合閆某1多次盜竊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量刑適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閆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志軍
審判員李梅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紅銳
書記員王鵬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