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1、吳某2等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終146號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審理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舒某1、吳某2、陳某3、胡某4、胡某5犯開設(shè)賭場罪一案,于2024年6月20日作出某第2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舒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吳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陳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胡某4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胡某5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舒某1、吳某2、胡某4、胡某5分別向太湖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七萬一千五百元、五千元、九百元、六百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向被告人陳某3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舒某1不服,提出上訴。太湖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舒某1申請撤回上訴,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撤回抗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審查認為,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上訴人舒某1申請撤回上訴,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準許上訴人舒某1撤回上訴;
二、準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慶華
審判員劉映紅
審判員周健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侯麗君
書記員楊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