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1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111刑初679號
2024年09月12日
案件概述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24〕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東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7月5日1時4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1醉酒后駕駛皖A7××**號小型轎車,從××駛入××公路,后從××出口下高速,在沿××由西向東行駛至××(××路一××路)段附近時,被民警現場查獲。隨即民警將丁某1帶至合肥民福生物醫(yī)學檢驗實驗室依法提取其血樣以備鑒定。經安徽全誠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獲時丁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57.0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戶籍證明、駕駛員及車輛信息等書證;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及辯解;涉案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查獲和抽血視頻;被告人血樣提取筆錄;行車軌跡情況說明、圖及照片、歸案經過、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等從輕從寬、從重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1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丁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基于被告人丁某1的犯罪事實及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及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等從輕從寬及從重情節(jié)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丁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莉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員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