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明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涇縣人民法院
(2024)皖1823刑初106號
2024年09月13日
案件概述
涇縣人民檢察院以涇檢刑訴〔2024〕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李沅沅、檢察官助理徐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翟某明及其辯護人沈新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4月2日4時許,被告人翟某明飲酒后駕駛皖PXXX**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從稼祥中路出發(fā),行駛至涇川鎮(zhèn)云嶺路處,碰撞到在機動車道內(nèi)行走的被害人潘某芽。事發(fā)后,翟某明立即聯(lián)系其老板肖某朋前來幫忙處理,肖某朋到達現(xiàn)場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潘某芽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翟某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04mg/100ml;潘某芽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造成的死亡。經(jīng)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翟某明負事故主要責任,潘某芽負事故次要責任。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并提交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翟某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翟某明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翟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鑒于其庭審后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再酌情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翟某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翟某明有自首、認罪認罰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2.翟某明已賠償被害人方五萬元喪葬費,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時該量刑情節(jié)未考慮,請法庭考慮再酌情從輕;3.庭后翟某明將繼續(xù)與被害人方溝通賠償事宜,若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方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4月2日4時許,被告人翟某明飲酒后駕駛皖PXXX**號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車從稼祥中路出發(fā),行駛至涇川鎮(zhèn)云嶺路處,碰撞到在機動車道內(nèi)行走的被害人潘某芽。事發(fā)后,翟某明立即聯(lián)系其老板肖某朋前來幫忙處理,肖某朋到達現(xiàn)場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潘某芽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翟某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04mg/100ml;潘某芽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造成的死亡。經(jīng)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翟某明負事故主要責任,潘某芽負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翟某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另查明,事發(fā)后,被告人翟某明賠償了被害人方喪葬費50000元。庭審后,被告人翟某明與被害人親屬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翟某明賠償了被害人親屬協(xié)議約定的賠償款,被害人親屬出具了諒解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調(diào)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書證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死亡證明、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等;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涇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提取筆錄;涇縣公安局調(diào)取的視聽資料;證人肖某朋、汪某泉、陳某、翟某安、翟某濤、徐某霞、林某倫的證言;被告人翟某明的供述和辯解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某明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翟某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翟某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以上述理由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翟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麗
人民陪審員丁彪
人民陪審員張先平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韓婷
書記員楊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