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26號
2024年09月13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12日9時45分許,被告人張某酒后無證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本田牌皖FE××**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濉溪縣雙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濉溪縣雙蘆路雙堆集鎮(zhèn)鄒圩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時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166毫克/100毫升。后經(jīng)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0.5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另查明,2024年5月12日,張某被濉溪縣公安局雙堆派出所現(xiàn)場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張某醉酒后無駕駛機動車資格駕駛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從重處罰;其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宋建國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