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702刑初347號
2024年10月14日
案件概述
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24〕3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智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9月4日晚,被告人楊某1和朋友在本市貴池區(qū)唐田鎮(zhèn)棗紅飯店飲酒,當日20時許,楊某1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R7××**的小型客車上道路行駛,沿著國道G236由本市貴池區(qū)唐田鎮(zhèn)向殷匯鎮(zhèn)方向行駛,20時40分許,當車行至涓橋鎮(zhèn)七一村路口處追尾正在等紅綠燈的車牌號為魯UP××**(蘇F××**超)號重型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的一起交通事故。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楊某1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4.97mg/100mL。經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楊某1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顧某無責任。后在案發(fā)現場,被告人楊某1讓他人幫自己“頂包”,在被辦案機關識破后主動承認“頂包”行為。
被告人楊某1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戶籍信息、血樣提取筆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前科查詢記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等書證,證人趙某、錢某、唐某、桂某的證言,被害人顧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和辯解,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視聽資料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楊某1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在案件偵查階段,楊某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其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均予以從重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均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胡智慧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