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36號
2024年10月1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銅官檢刑訴〔2024〕2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解啟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1月19日6時33分許,被告人劉某1駕駛皖GY××**號小型轎車沿銅陵市銅官區(qū)陵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陵江大道西湖立交橋路段時變更車道,與該路段最右側車道同向行駛的被害人徐某1真駕駛的懸掛白色臨時通行標志皖GV1××**號電驅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徐某1真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8時57分,徐某1真經(jīng)銅陵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jīng)銅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1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同時在該路段駕駛皖G09××**號公交車的楊某撥打了110和120電話,被告人劉某1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并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提請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1予以判處。
被告人劉某1及其指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jù)均不持異議。指定辯護人認為劉某1認罪態(tài)度良好,希望法庭能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楊某的證言;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某1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依法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璨
人民陪審員吳福貴
人民陪審員謝貴武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徐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