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376號
2024年10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3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慶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趙某某騎電瓶車來到無為市××村××莊××村,趁被害人汪某家中無人,用隨身攜帶的鐵棍撬開防盜門進入室內(nèi),偷得一瓶習酒牌白酒、一塊手表、一把砍骨刀和零錢若干。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物品(白酒、手表、砍骨刀)價值人民幣1450.2元。
2024年7月8日,民警在被告人趙某某住所將其抓獲歸案,現(xiàn)場查獲一瓶習酒牌白酒、一塊手表、一把砍骨刀及作案工具鐵棍。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將上述白酒、手表和砍骨刀發(fā)還給被害人汪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盜財物已發(fā)還被害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邢亮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黃春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