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李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323號
2024年10月3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24〕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李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甄先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滁州市南譙區(qū)××路××路交叉路口,將被害人馮某放于此處的光纜線竊走。經(jīng)依法認定,被盜光纜線價值5400元。
就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視聽資料、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被害人馮某的陳述、證人夏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張某、李某的刑事責任。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張某、李某單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盜光纜線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恰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五千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四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忠敏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姚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