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1251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21]9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江紅出庭支持公訴,大興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為被告人馬某某提供法律幫助,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8月間,被告人馬某某在北京市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室,以給事主趙某制作家具為由與趙某簽訂家具銷售合同,騙取趙某預付定金人民幣2萬元,后逃匿。2021年4月30日,被告人馬某某被查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詐騙的事實。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家屬代其退交人民幣2萬元,現(xiàn)扣押。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且認罪認罰,且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收受他人預付款后逃匿,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合同詐騙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對被告人馬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被告人馬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發(fā)還被害人趙某。
三、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的被告人馬某某黑色蘋果手機一部,變價后并入罰金刑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秀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曉斌
書 記 員 張 穩(wěn)